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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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权与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权与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权与公共利益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

在知识产权法中,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具有促进创新和保护发明者权益的重要作用。

然而,专利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本文将从专利权的本质、专利制度的目标以及专利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等方面探讨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专利权的本质。

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发明者的申请,授予其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的独占使用权的权利。

专利权的本质是一种对发明者技术成果的奖励和保护。

通过给予发明者独占使用权,专利制度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激励人们在各个领域进行研发和发明创造。

专利权的存在,为创新者提供了一种合法的保护机制,使其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和成果认同。

然而,专利制度的目标并非仅仅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同时也考虑到了公共利益的需求。

在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下,专利制度旨在平衡创新的推动与公众利益的要求。

专利制度不仅鼓励创新,还鼓励技术的迅速传播和普及,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在专利权的授予过程中,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可工业应用性被视为专利保护的前提条件。

这意味着专利权不仅仅关注于发明者的个人利益,还需要考虑到其对社会和公众的贡献。

专利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权的行使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一定的限制,甚至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药品专利的保护使得原研药物在专利期内价格高昂,进而影响到了广大患者的用药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法需要通过合理的措施来平衡专利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确保公众能够享受到科技进步和创新带来的福利。

为了实现专利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着一系列免除专利权的措施和制约条件。

比如通过合理使用和合理抗辩制度来限制专利权的滥用,以保障公众的权益。

此外,在某些领域,专利权也可以被政府强制征用,以满足国家的紧急需求或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与冲突

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与冲突

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与冲突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作为知识创造者和独特创新的产物,知识产权的保护被视为一种必要手段,以鼓励创新和激励创造。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的平衡与冲突。

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寻求在维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保护公共利益的途径。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是指对知识和创意的法律保护,以确保知识创造者和创新者获得应有的利益回报。

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形式的知识产权,能够保护创新者的独特发明、品牌,以及创造性作品,从而鼓励他们持续地进行创新和创造。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激励创新,提高创新者对自己创造成果的投入。

当知识产权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创新者们就能够更加自信地进行投资,进行进一步的研发和创新工作。

这种创新动力的提升不仅推动了科技和经济的进步,也为社会带来了更多便利和发展机会。

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利益的体现,是对整个社会群体的有益。

而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资源、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这些方面的需求与利益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

知识产权保护如果过于强调私权,可能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例如,某些药物专利的过长保护期限可能会导致医疗资源无法普惠到更多的人群,尤其是贫困地区的患者。

而在环境保护方面,某些技术专利的保护可能导致其他公司或组织无法有效地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为了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要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明确保护的范围和限度。

这些法律和法规应当考虑公共利益因素,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会对公共利益构成过度的阻碍,并设立相应的例外规定。

其次,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机构,以保证知识产权的实施过程中有关公共利益的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这包括在专利申请审查中加强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对合理使用、反垄断和竞争政策等方面进行规范,以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对公共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浅谈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

浅谈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

浅谈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简介知识产权指的是知识的创造性产出所带来的权益,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法是指通过专门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所享有的权利,保护知识产权既能促进创新,也能保护创新者的利益。

但是,与此同时,公共利益也是需要保护的。

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之间有时存在矛盾,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

知识产权法的特点知识产权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它有三个主要的特点:内容范围广泛知识产权法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

创造性成果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创造性成果而制定的。

创造性成果的保护能够激励人们进行创新,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

限制时间和区域知识产权法一般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和区域限制。

在限制时间内,权利人能够独占所得;在限制区域内,权利人能够带来更高的市场收益。

公共利益的保护公共利益是指对社会或某些群体有益的利益,包括环境、健康、安全等方面的利益。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公共利益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限定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是无限制的。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公共利益的保护。

例如,在保护专利的同时,也应该为公共技术提供公共许可,以便更多人受益。

公共健康的保护知识产权法中也需要保护公共健康。

例如,在药品专利的保护中,还需要保证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以保护公众健康。

公共环境的保护知识产权法中也需要考虑到保护环境。

例如,在专利保护中,也应该保证对环境的保护。

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矛盾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会产生矛盾的问题。

例如,保护知识产权会导致一些高价药物无法普及,这将影响公共健康。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合理的专利保护期专利的保护期不能过长,应该根据专利的性质、行业特点等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充分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护理。

允许针对公共健康、环境等方面的限制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各国立法机构也可以采取相关限制措施,以保护公共健康和环境等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法与公众利益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与公众利益的保护
司法保护
权利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法院在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时,可以采取责令 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救济措施。
社会监督
公众、媒体等社会力量可以通过举报、曝光等方式参与知 识产权法的监管工作,促进知识产权法的有效实施。
知识产权法的实施效果评价
专利申请与授权数量
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创新能力和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之 一。专利申请与授权数量的增加 表明知识产权法得到了有效实施 ,创新成果得到了有效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公众利益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平衡保护创新者权益和公众利益
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期限和限制,确保在保护创新者权 益的同时,兼顾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
建立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
允许公众或相关组织就侵犯公众利益的知识产权行为提起诉讼,维护公众利益。
02
商标禁用权
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03
商标续展权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
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
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著作权保护对象与范围
作品类型
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 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保护 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法律规范。
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程
起源阶段
知识产权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欧洲的封建特权制度。当时,封建君主为了鼓励技术 创新和文艺创作,授予发明人和作者以特权,允许他们在一定期限内独家享有其智力成果 。

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

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

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作者:————————————————————————————————日期:浅谈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摘要】作为个人财富的知识产品,同时也是社会公共财富,知识产品的传播与利用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

所以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分析入手,以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为考察对象,分析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品;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一、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即知识产品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双重属性,所以利益平衡机制在知识产权法中尤为重要,整个知识产权法在价值结构上表现为一系列的平衡模式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安排。

例如,知识产权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公共利益间的平衡,专有权保护与知识产品最终进入公有领域的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权利行使内容、方式与权利限制的平衡,知识创造与再创造的平衡,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平衡等。

所以说,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二、知识产权法追求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的权利形态,私权性是其基本属性,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属性,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

像重要的作品、重要的发明,对人类文明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相比之下,调整有形式财产保护的物权保护制度,其承担的社会功能比知识产品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要小。

这样一来,尽管知识产权以法定的形式确认和保障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它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寻求知识产权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就成为知识产权法建立以来一直追求的目标。

专利法中的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

专利法中的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

专利法中的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专利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旨在平衡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探讨专利法中公共利益的概念、其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以及当前的挑战和发展趋势。

一、公共利益与专利法1.1 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整体或大多数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福利、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在专利法中,公共利益的保护是对个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限制和规制的原因之一。

1.2 专利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专利法中的公共利益保护体现在多个方面,例如,对技术创新的促进、市场竞争的维护和社会福利的提升等。

专利权的授予是一种权衡措施,目的是鼓励技术创新,但同时也要保护公共利益。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2.1 知识产权的作用知识产权在促进创新、激励投资和保护创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为创新者提供了一种保护其独特发明和创造的机制,从而使其能够享受创造劳动的成果,并为创新活动提供了可靠的回报。

2.2 知识产权对经济的影响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有积极的影响。

它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和研发投资,推动经济增长和国家竞争力的提升。

同时,知识产权还可以促进技术转移和合作,在国际贸易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3.1 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制专利法中存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制,以平衡公共利益与创新保护之间的关系。

这些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的披露、专利有效期限、反垄断法律和竞争政策等。

这些限制旨在确保公共利益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内得到充分的保护。

3.2 法律补偿和平衡机制专利法中还设有法律补偿和平衡机制,以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

这些机制包括限制专利权的滥用、强制许可、反垄断调查和专利失效程序等。

通过这些机制,法律试图平衡专利权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挑战和发展趋势4.1 技术创新与公共利益的冲突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分析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分析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要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实现不同利益的平衡和和谐。

(一)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是知识创造者对其创作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对于知识产权人来说,保护其知识产权能够激励其进行创新和创造,为其提供经济回报,增加对其作品和发明的独占权。

这样可以更好地促进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二)保护公众利益:知识产权法并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也同时考虑到公众的利益。

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的传播,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利益平衡的原则意味着对于合理使用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会限制公众获取和使用某些知识和信息。

(三)促进合理使用和满足公共需求:利益平衡原则确保知识产权的限制不会无限制地制约公共利益。

当特定的知识产权对于公共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时,如医药领域中的关键药物,知识产权法可以通过有限的制约或豁免机制来保障公共利益。

这样可以实现知识产权的平衡和公正使用。

(四)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原则还可以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

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激励创新,所以需要有一种机制,即使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下,也能够允许其他人对其进行改进和进一步发展。

比如专利法中的“合理使用”和“权利放弃”原则,可以鼓励技术共享和开放创新。

(五)维护创新者与使用者的权益平衡:利益平衡原则还体现在维护创新者和使用者的权益平衡上。

知识产权法不仅要保护创新者的权益,还要创建良好的创新环境,并确保其他人能够合理使用和利用已有的知识产权。

这样可以保障创新者的合法利益,又能够促进使用者的需求和发展。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人和公众的利益,能够在激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促进技术进步、满足公共需求和维护合理使用的权益平衡,从而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平合理和可持续发展。

浅谈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

浅谈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
关键词:知识法律, 其本质属于私法范围。但由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客观——知识 产品作为一种信息,具备了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多重性质, 知识产权中具备的这种私权拥有公权化的趋势,同时知识产权 法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的目标。本文先是对知识产权法与公共 利益的保护方面做出概述,并且进一步分析知识产权法中公共 利益以及利益平衡,在此基础上阐述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起 到的保护作用。
一、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保护概述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述 知识产权法的特点需要以公众的利益为主要目的,原因在 于产权私权的公权属性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虽然在某种意义 上知识产权被视为一种私权,相关的知识产权法也被视为是私 法组织的一部分,但根据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主体之外的客观事 物具备两方面的属性,即是公共利益性又是私人性,使得知识 产权不再只关注个人的利益,在某种层次上关系到公共的利益, 这点也充分的体现出知识产权法不仅通过法律来保障所有产权 人的利益,同时还需要照顾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因此,为 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点被视为建立知识产权法后追求的基本目标。 (二)公共利益内涵的概述 公共利益具体是指社会中存在特有的群体以及逐渐发展过 程中应该享有的权力,社会群体的对象就是包括社会中的全部 人员,并不是个别成员或是少数成员的利益,公共利益对于个 人利益来讲,属于是整体社会共同的利益,具体要表达的是全 部人的利益。 二、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及利益平衡 (一)知识产权中的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中公共领域保留实质性就能充分的体现出公共利 益。保留共同的领域主要是指公众群体可以在知识产权法人法 定的权力之外享受智力创造得出的新型成果,在此过程中,不 需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资金报酬。公有 领域的存在是知识产权有别于物权的主要特征,关键原因存在 于知识与信息的公有性所产生的。基于知识的角度来讲,取决 于其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而这种公共性又将合理的决定着公有 领域的存在。现阶段,我国不仅要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专享的 权力,还需要在一定范围之内确保公有领域的存在,主要原因 体现在建立知识产权法的宗旨,给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与社会公 共利益起到平衡与协调的作用,以这样的形式确保我国科技与 文化的逐渐进步与共同发展。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深入,科技 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文化艺术日益繁荣,当知识产权法正处于 维护创造者的权益时,定不能将人类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动力 与源泉忽略。 (二)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 我国知识产权虽然作为私权,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公权性质, 由于知识产权中的一部分就是公共利益的存在,两者之间的关 系通常都是此消彼长。基于制度的角度来讲,知识产权法能够 充分的保护产权所有人的权力以及行为方面进行合理的限制; 基于社会权力的角度来讲,主要是协调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存 在的问题与矛盾。如果知识产权的私权范围逐渐扩大,定会影 响到公众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公众 的利益遭到侵害,如果私权的范围较小,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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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
魏 振 海
赤峰市房屋交 易产权 管理中心 内蒙古
赤峰
0 2 4 0 0 0
【 摘 要】 知识产 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 富,更是一种社会 财富,知识产品 的推广和应用关 系到社会公 众 的切身利益。这就要 求我 国在进行知识产权 立法时要 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 。 【 关 键 词 】知 识 产 权 公 共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中图 分 类 号 :D9 2 3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9 — 4 0 6 7 ( 2 0 1 4 ) 1 0 — 2 8 0 — 0 1
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 , 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 、 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 地 的重要手段 ,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 开的公平竞 争。 商标权 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 , 商标权人有权禁 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 自己的注册商标 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通过制止市场 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 ,
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 品的基础 上激 励知 识 产 品 的创 造 活 动


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 难 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 。竞争者可以通 过研究 序
对有效竞争 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 。通常 ,生产
位收回 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 的各方面的投 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
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 , 针对他们 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 , 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 合法 、 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 在缺乏知 识产权的保护下 , 企业可以立 即复制被改进 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 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 ; 厂商可以采用 “ 搭便车” , “ 傍名牌” 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 。 这些都是违反 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 , 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相反 , 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 , 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 模仿专 利发明,因此 , 不得不进行独立 的研究和开发 , 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 ,
场 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 ,而不需要付 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 本, 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 险。因此 ,竞争 者可 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 出售 同类知识产品 ,与知识产 品所有人展开竞争 ,这使得知识产 品所有 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 ,更谈 不上收益 ,极大地挫伤 了知识产 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 以专 有使 用权 , 排除他人擅 自使用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 以凭借这种垄断地
益 。因此 ,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 和保障知识产权人 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
顾对公共利益的保 障。近些年来 ,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 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 。确保公共利益 已成为各国知识 产权立法的宗旨。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 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 、 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 的保障作用 。
形态 , 得到法律 的严格保护 。但是 ,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 是一种信息 , 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 的双重性 质,而 由此带来的权利
义务 的分配 ,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 的个人利益 ,也关 系到社会公共 利
后, 发 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 ,知识产权法还规定 了一 些 “ 合理使用” 、“ 法定许可”以及 “ 强制实施”条款。我 国 《 著作权法 》 规定 :为个人学习 、 研究或欣赏 , 使用他人 已经发表的作 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许可 , 不向其支付报酬 。 《 专利法 》规定 :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 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 利产 品售 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 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 的使用不侵权 。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 权作以必要 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 ,寻求个人 利益与社会利益 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 ,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 上的必要 限制 ; 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
促使厂商在提高产 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 。
二 、以垄断换 “ 公 开 的机 制 ”产 生 了 巨大 的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 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 , 可 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 的社会公共利益 。它不仅保 障公众正 当地接近 原创者的知识产 品, 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 “ 养料” , 促进技术创新和义
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个合乎社会需要的、 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 占领
着知识产 品的创作活动 ,例如 ,著作人身权 、 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 作品的创作 和传播 、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 明创 造活动 、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 出更多的知名 品 牌。所以说 , 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 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 目的的动态 效率 ,它通 过授 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 厂 知识创造活动 ,报偿在创新 上 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 、 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人 ,从而创造 出 更多的知识产品 ,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
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 ,知识产权作 为知识财产私有 的权利
的独 占性 、有限制 的排他性和有期 限的时间性的特点 。这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首先 ,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同的限制。 如我 国现行 《 专利法 》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 2 ( 】 年。经过 2 O年
化创新 ;而且避免了对 同~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 ,节约了社会资源 。 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 利权法 中表现的尤为明显 ,著作权法赋予 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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