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犯罪金额认定依据

合同诈骗罪犯罪金额认定依据
一、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刑法中的违法行为,涉及签署合同并双方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后,一方以欺诈手段获取异常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虚假认定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的,数额较大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移送起诉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犯罪金额的认定,要根据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及犯罪成果来进行确定;
(二)犯罪金额的认定,取决于犯罪行为所受到的实际后果,以及犯罪者所针对的目标;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若合同被篡改,或采取
其他欺诈手段,实际造成的损失数额较低的,应当根据以上规定确定犯罪金额;
(五)犯罪金额,还可以考虑犯罪者赔偿财产损失等方面,综合把握实际情况,来确
定犯罪金额。
三、总结:
合同诈骗罪是一类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金额的认定要以实际的犯罪情形和犯罪成果
为依据,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受害人或公司所受财产损失等因素,以确定犯罪
金额,对有重大法律效力的合同具有特殊保护,重申了以合同为基础的经济往来和法制社
会的稳定性。
合同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引言合同诈骗是指以欺诈手段,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进行其他合法商业活动来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刑法上的一种犯罪,是对经济秩序的侵犯,对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利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用其他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
下面将对每个构成要件进行详细解析。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合同诈骗罪的第一个构成要件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用其他方法。
指的是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进行其他商业活动时,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欺诈行为。
这种行为的本质是背离了诚实守信的商业原则。
虚构事实包括虚假描述、夸大成分、故意错误等。
隐瞒真相则是以不说真话的手段达到欺骗的目的。
其他方法包括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难以定义和量化。
骗取财物合同诈骗罪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是骗取财物。
财物指的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包括货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房产、车辆等。
骗取行为必须实现了所有权转移或相当于所有权转移的控制权转移,且盈利于罪犯,造成受害人经济上实质的损失。
因此,要想认定骗取财物成立,必须有财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控制权的转移。
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合同诈骗罪的第三个构成要件是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
在这方面,应确认对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判定原则和标准。
一般情况下,刑法所谓“数额较大”,应当是罪犯骗取的财物价值较高,比较严重,但是并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
而“数额巨大”应当是指罪犯骗取的财物数量或者价值相对于他人收入、生活所得、企业收益、经营所得等相对水平较高。
合同诈骗罪完整篇.doc

合同诈骗罪-; 一、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
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化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法律制度则集中体现和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一般规则,为商品交换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
因此,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合同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
但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无视国家的法律,利用各种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表现出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国家工商局披露的最新资料表明,我国合同签汀的规范程度和履约率不容乐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合同的鉴证工作,严厉打击合同诈骗。
据介绍,去年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对499657个企业的85973I2份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合同有429024份;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有285690份;违约合同10804份;解除合同9l944份。
据了解,目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仍较突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年共查处1.4万起,涉及金额70多亿元。
利用经济合同欺诈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买卖或承揽合同,骗取定金、预付款或材料费;利用中介机构签订转包合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虚构建筑工程或转包建筑工程合同,骗取工程预付款;双方当事人串通利用合同将国有或集体财产转移或据为己有;本无履约能力,弄虚作假,蒙骗他人签订合同,或是约定难以完成的条款,当对方违约后向其追偿违约金。
; 合同诈骗,直接使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减少,侵害了他方当事人的所有权,同时,合同诈骗对于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妨害,本条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明定合同诈骗罪,对打击合同诈骗活动,意义深远。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合同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对⽅当事⼈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
2.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
3.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
4.收取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法骗取当事⼈财物的。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般主体,既包括⾃然⼈也包括单位;犯罪主观⽅⾯是故意,⽽且具有⾮法占有的⽬的。
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过程中,⼀⽅当事⼈以隐瞒真相或故意告知对⽅当事⼈虚假情况,诱使对⽅当事⼈做出错误意思表⽰的⾏为。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在涉及的对象、发⽣的时间、采⽤的⼿段、所涉及的内容都有相似之处,但⼆者也有本质的区别:1.⾏为⼈主观故意形态不同:合同欺诈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合同诈骗罪只能是直接故意。
2.⾏为⼈主观⽬的不同;合同欺诈的⾏为⼈其根本⽬的是为了获得更⼤的经济利益,其采⽤欺诈的⼿段,使对⽅产⽣错误的认识与判断,作出利⼰的⾏为。
其⾏为的性质是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是违背诚实信⽤的原则。
⽽合同诈骗罪其根本⽬的就是为了⾮法占有对⽅的财物,⾏为⼈根本没有履约诚意。
3.⾏为⼈的⼿段不同合同欺诈其虚构的事实与真相通常不会影响合同的履⾏,⾏为⼈只是会扩⼤⾃⼰的履约能⼒及标的物的相关质量、数量等问题。
⽽合同诈骗罪采⽤的是《刑法》第224条所列出的主要⼿段。
4.对取得财产的处理⽅式不同合同欺诈的⾏为⼈对通过欺诈⽅式取得的财产,通常会按约使⽤。
⽽合同诈骗罪的⾏为⼈对取得的财产,⼀般来讲主要是⽤于挥霍,且⽆偿还打算。
合同诈骗罪案例

合同诈骗罪案例案例背景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书,用于规范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有些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从而获得不当利益。
本文将介绍一个真实的合同诈骗罪案例,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
案例描述在这起案件中,被告张某以其公司名义与原告李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张某公司将提供一项高价值的技术服务。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需要预付一定金额作为服务费用。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不久,张某公司联系李某表示,由于某种原因,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张某承诺将退还预付款,但要求李某支付一笔手续费。
李某相信了张某的解释,并按照要求支付了手续费。
然而,李某在支付了手续费后,并未收到任何退款。
他多次联系张某公司,但得到的答复总是各种推诿和借口。
经过一段时间的耐心等待和努力,李某终于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了合同诈骗。
李某向当地警方报案,并提供了合同和支付记录等相关证据。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张某涉嫌故意欺诈,并最终将其逮捕归案。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展示了合同诈骗罪的基本模式。
犯罪分子通常利用合同作为工具,通过与受害人签订虚假或欺诈性的合同来获得经济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张某以提供高价值技术服务的名义吸引了原告李某,并要求支付预付款。
然而,事实上,张某并没有提供任何服务。
他只是以退还预付款为名,要求李某支付手续费。
这种手法旨在让受害人认为只要支付手续费,他们就能够获得退款。
然而,一旦手续费被支付,犯罪分子通常会消失或以各种借口搪塞。
法律责任和处罚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的合同方式,欺骗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案情和相关证据,被告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一旦罪名成立,法院可以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并要求其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预防合同诈骗为了避免成为合同诈骗的受害者,我们需要提高警惕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以下是一些建议:1.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理解其中的权利和义务;2.对于高价值的交易,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资质证书;3.保留所有与交易有关的书面记录和通信记录,以备日后查询和维权;4.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可以考虑请律师进行法律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的保护。
合同诈骗罪辩护词

合同诈骗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及各位评审委员会成员: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就本案涉及的合同诈骗罪提出以下辩护词。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合同诈骗罪需要满足的要件是,被告以虚假的合同内容或者虚假的合同行为,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在本案中,我们将针对这两个要件进行分别辩护。
首先,就合同内容而言,被告并没有在合同中包含任何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
所有的合同条款和内容都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的,没有任何虚假成分。
因此,被告并没有以虚假的合同内容来实施诈骗行为。
其次,就合同行为而言,被告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采取任何虚假的行为来骗取对方财产。
所有的合同行为都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任何欺骗性质的行为。
因此,被告也没有以虚假的合同行为来实施诈骗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合同范本专家的分析,被告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作出符合
法律规定的裁决。
谢谢!
此致。
辩护律师XXX。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指引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指引1. 引言合同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涉及的主要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本文将重点介绍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定义、要素以及相关的法律指引。
2. 法律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使他人在合同中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
3. 要素分析要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主体以获得非法利益为目的进行欺骗行为;-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欺骗手段:犯罪主体使用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来欺骗他人;- 使他人在合同中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犯罪主体通过欺骗手段导致他人在合同中作出错误的意愿表达;- 获得不当利益:犯罪主体通过欺骗获得了不当的经济或其他利益。
4. 法律指引在处理合同诈骗罪案件时,以下几点法律指引可以提供参考:- 证据的确凿性: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具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因此在定罪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主体的故意和欺骗手段的存在。
- 合同内容的重要性: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与被害人在合同中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密切相关,因此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解读,以确定是否存在欺骗行为。
- 犯罪主体的故意心态:犯罪主体的故意心态是合同诈骗罪定罪的关键因素之一,需要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来确定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
5. 结论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欺骗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注意证据的确凿性,合同内容的重要性以及犯罪主体的故意心态。
以上是针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指引。
---以上为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指引,供参考使用。
请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为一般性指导,具体情况需要依法进行判断和处理。
合同诈骗罪案例

合同诈骗罪案例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编造、变造、毁灭合同等手段,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
下面是一个合同诈骗罪案例,具体描述如下:某市某公司的王某是一位销售员,平时负责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
由于王某平时工作认真负责,且能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商业关系,因此得到了公司领导的赏识,并多次提升。
在某一天,王某突然收到了一位自称是XX工程有限公司的客户的来电。
该客户称他们得知公司正在寻找合作伙伴,希望与王某商议签订合同。
该客户称希望购买公司的产品,并询问是否能派人员前往了解更详细信息。
王某聪明机智,立刻意识到这可能是一起合同诈骗案件。
王某决定进一步了解情况,于是与该客户商量约定了一个见面时间,并通知了公司负责安保的经理。
在等待客户到来的时候,王某与经理商定了一个暗号,用于通知经理介入。
当客户到达公司时,王某感到不对劲。
客户只带了少量现金,并表示要将购买商品的款项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王某果断地称公司提倡现金交易,只接受现金支付,并称不接受转账支付。
客户显然有些傻眼,迟疑了一会儿,表示暂时没有带足够的现金。
王某趁机跟经理打了一个眼色,意图告诉经理该客户可疑。
经过进一步调查,警方发现该客户并非来自XX工程有限公司,而是一名诈骗团伙的成员。
他们通过冒用公司身份,与合同负责人进行联系,并约定了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
通过这种方式,他们诱导合同负责人到达事先设定好的位置,将其控制住,并强迫其签订合同。
这样一来,他们就能以公司的名义,获取大量财物。
在警方介入之后,他们成功逮捕了这名诈骗团伙成员,并打掉了一起合同诈骗团伙。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合同诈骗罪是一种非常隐蔽的犯罪行为。
如果不具备一定的警惕性和商业素养,就很容易上当受骗。
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提高警惕,仔细核对对方身份和合同内容,避免成为合同诈骗的受害者。
同时,企业也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起有效的安全机制。
比如,与客户商谈合同时,要通过多种方式验证对方身份,核实对方的资质和信用情况。
一旦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上报警方,以便他们采取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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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罪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定、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定的五种行为方式:
1. 虚构主体。
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骗取对方财物。
以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的单位,或假冒其他单位的名义,利用被撤消的、已解散的单位的名义,骗取对方的信任,签定合同,在对方履行合同后自己获得不法利益。
2. 虚设担保。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财物。
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如伪造的或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获得的证明其对本来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存单、股票等。
3. 设置陷阱。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签定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
4. 卷款潜逃。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予的财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此时即使有履约能力、签定合同时也没有违法行为,也构成犯罪。
5. 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客观方面的特征: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没有履约诚意,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定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为人签定合同,从而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
客观方面的另一要件:结果,即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
(二)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故意可以产生于订约前、订约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三)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
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实践中认定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看是真面目签定的合同还是假面目签定的合同。
按其内容是否真实又可以分为三类:
A、内容真实的合同。
B、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
行为人客观上有履约的部分可能性,所以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及实际中是否为履约作了最大努力。
积极作了努力的,即使未履行合同,也不是犯罪,而是合同纠纷;相反则表明了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
C、内容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在根本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签定了合同,一般均为合同诈骗。
(2)看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及违约后的态度。
法庭论辩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唐伟杰合同诈骗案
告人唐伟杰,男,37岁,河南省长葛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咸阳市健生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00年12月,被告人唐伟杰和另外二人成立了咸阳市健生商贸有限公司,该唐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其他二人未参与经营。
健生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汽车租赁、电脑买卖等,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三股东实际投入资本230万元,其中唐伟杰投入170万元)。
2001年4月,唐伟杰以咸阳市健生公司名义,和咸阳市恒昌有限公司先后签定了一份《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书》,购得恒昌公司富康牌小轿车50辆(每辆价值14万元)、捷达牌小轿车20辆(每
辆价值12万元)、桑塔纳牌小轿车10辆(每辆价值11万元)。
合同约定在首付价款的20%后,其余款项分期18个月按月支付车款(每月支付车款50万元),余款未结清前,唐伟杰不得将车转让、出卖。
唐伟杰在签定合同后,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了首期货款,之后并按合同要求按月支付至2001年11月。
同时,唐伟杰以每辆车10万元、9万元、8万元的押金和每月500元的租金,将上述全部车辆租赁给他人使用。
2002年2月以后,唐伟杰不再向恒昌公司支付其余车款,恒昌公司多方催要,唐伟杰一直推脱,借故不还。
2002年5月,恒昌公司向咸阳市某公安分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立案侦查,以唐伟杰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
后唐伟杰被逮捕。
经查,唐伟杰先后共向恒昌公司支付600万元,所收取的押金和租金除向恒昌公司支付应分期支付的车款外,其余款项被其用于买卖电脑的经营活动,因债务人逃匿,现资金已无法追回。
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将唐伟杰起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论辩要求
1、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唐伟杰提起公诉;
2、辩护方以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理由进行辩护。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5种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的。
该种行为规定在1998年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的决定》中;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
该种行为是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增加规定的行为;
(5)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出版、印刷、发行淫秽物品、侵犯著作权的出版物等以外的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行为等。
2. 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3.主观方面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