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出事故该谁“买单”?
私车公用管理制度

私车公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私车公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凝聚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x集团本级及所属各单位的私车公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私车公用,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报经集团总栽批准将其私有车辆用于公务活动。
第二章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四条具备驾驶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私车公用:一、对本集团有特殊贡献人员;二、在本集团担任特殊职务人员;三、确因公务所需经常使用车辆,但所在单位又不能满足需要的。
以上人员中,不包括已实行销售费用包干的销售人员及片区负责人。
第五条私车用于公司业务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审批(附私车公用申请表)。
申请项目包括:申请人、申请时间、使用目的、使用时间、使用车辆种类和车辆、人身保险情况等。
第六条对于符合私车公用条件且已经集团总裁批准的,应与所在单位签订私车公用书面协议。
第三章费用报销规定第七条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除每月凭过路过桥费和油费发票报销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四次合理费用外,每月凭过路过桥费和油费发票额外报销公务活动费100元。
一、已婚职工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分居两地。
二、工作单位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在不在同一县(市)。
三、工作单位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最近距离不超过xxx公里。
每月报销的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的四次合理费用,包括过路过桥费、油费。
过路过桥费按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最近路途内发生的费用核报;油费按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最近路程每公里0.30元核报。
已享受本条规定待遇的,不再报销与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相关的出租车票或其他公交车票。
第八条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但不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者,每月凭过路过桥费和油费发票报销费用300元。
第九条已享受上述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待遇的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内出差,不再派用公车,也不再报销出租车票或其他公交车票。
私车公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私车公用管理制度私车公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企业对私车公用的管理,规范员工使用私车公用的行为,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员工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员工及其配偶使用私家车作为公务车使用的情况。
三、制度制定程序1.本制度由企业管理人员制定,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2.制定本制度前需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并在制度中详细说明。
3.在制定过程中需要征求员工意见,制定出一份公正、合理的制度。
四、制度内容四.1 车辆管理1.企业内部所有员工的私家车均归个人所有,企业不对其车辆进行维护、保管等职责。
2.员工使用私家车作为公务车使用时,应事先进行保养并确保车辆在良好状态。
3.企业将提供合理的油费、停车费、过路费等补贴,只能用于私家车作为公务车使用行为产生的费用。
4.员工车辆使用出现故障,责任由员工本人承担,企业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5.员工本人必须保险和年检齐全。
四.2 行车安全1.员工使用私家车作为公务车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规定行车,不超速、不占用人行道、不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否则责任由员工本人承担。
2.员工应确保车辆在良好状态下行驶,一旦出现故障,应立即终止行驶,确保安全。
3.员工必须依据交通规定进行乘坐,包括系好安全带、不超员等。
四.3 用车安排1.企业内部所有员工的私家车均不得用于员工以外其他人的个人目的,一旦发现,责任由员工本人承担。
2.公司需要使用员工的私家车作为公务车使用时,需提前申请,由领导批准,并签署《私家车作为公务车使用申请表》。
3.在申请表中须说明具体使用车辆的时间、目的、路线、人员、出发地点和到达地点,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使用。
4.公司要求员工使用私家车作为公务车使用时应优先使用员工住所附近半径50公里范围内的车辆,如无依照需求扩大范围。
四.4 监管和责任追究1.企业将建立员工使用私家车作为公务车的台账,其中记录企业使用申请、车辆管理和用车安排等相关情况。
私车公用管理办法

私车公用管理办法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为达到公司和私车所有人互惠互利的目的,公司决定鼓励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的员工购买家用汽车,并对购车者给予一定的补贴,以提高日常工作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私车公用的管理及补贴标准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私车公用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私车公用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将其私有汽车用于公务活动,私有汽车必须是各种手续完备、已交纳车辆保险等相关规费、安全性能良好,能确保行车安全、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三条部门经理级以上员工用私有车辆在一定区域内(诸暨市区)从事公务活动的,其费用实行按月包干补贴(具体标准参照下表)。
享受按月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一次性购车补贴。
第四条私车公用长途用车时由公司行政部开具派车单,出车回来后,驾驶人员应如实填制出车里程数,并报行政部。
如遇特殊情况,则应在事后及时补填出车单。
第五条私车公用补贴标准:该标准以油价7.31 (93#)元/升为标准,如果油价调整较大,超过0.5元/升时,可以作上下浮0.05元/公里的适当调整。
上述补贴已含车辆运行的汽油费、一切维修保养的费用。
以上补贴标准按因公出车时的车辆通行费、泊车费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六条公司行政部根据需要和可能调配车辆。
使用公司专职驾驶员开私车长途公用时,私车所有人享受的补贴按相应标准减去0.1元/公里的驾驶员开车补贴。
第七条报销要求:私车公用驾驶人员应提供报销单、派车单及与拟补贴金额相同的油费发票或其他发票(发票开具本单位台头)、车辆通行费、泊车费发票等凭证,在每月报销日前完成报销手续在财务处报销。
第八条报销程序:车辆所有人根据办公室开具派车单上的里程数填制报销凭证→分管领导签字→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公司办公室应核对车辆行驶里程是否真实客观;财务部门应核对报销手续是否完备。
第九条私车公用原则上规定:以车定人,车主开车。
特殊情况下,由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协商调派。
第十条属私车公用车辆,必须按时向车辆管理部门交纳相关规费,车辆一切规费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1 、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该予以赔偿。
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份,第76 条第一款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规定体现了两种归责原则:(1)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即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同时合用过失相抵。
(原则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同时存在两种例外:一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二是非机动车故意造成伤害,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鉴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是按过错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而该认定是带有行政责任性质的认定,因此在根据第76 条第一款关于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民事责任时,对于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区别两种情况处理:(1)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普通可直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无责任0% 。
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视具体情形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2)对于机动车与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可区别以下情形处理:A、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全部责任的:10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B 、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主要责任的:70%交通事故主要是因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70%。
私车公用管理制度

私车公用管理制度1.目的为弥补公司自有公务车不足,及时满足公司公务用车,保证工作效率,规范私车公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私车公用是指,当公司公务时间紧迫而急需用车,而公司自有公务车调度不开,公司为及时满足公司公务用车,保证工作效率,决定临时使用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员工私有汽车,公司员工在此情况下,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汽车作为公司临时公用。
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员工是指,能够确保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责任险,驾乘险;人身保险应在×万元以上,车辆保险×万元以上)等车辆管理及交管部门备查所需的证件及相关手续齐全,并始终在有效期限内的公司员工。
私有汽车必须是各种证件及相关手续齐全,已交纳车辆保险等相关规费,安全性能良好,能安全和正常行驶,车上配备一套常用工具的车辆.3.车辆使用管理3.1.公司行政办根据公司公务需要,统一管理私车公用业务。
3.2.应公司需要,符合上述适用范围的公司员工,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与公司签定公车私用协议.3.3.公司员工须与公司每年签定一次公车私车协议.公司员工与公司第一次签定公车私车协议时,须向公司行政办车辆管理员出示购买车辆,交纳车辆购置附加税和牌照费用的发票及收据等原始凭证原件,并向公司行政办车辆管理员提交相应一份复印件;须向公司行政办车辆管理员出示近期的汽车行驶证、驾驶证和保险单据等原件,并向公司行政办车辆管理员提交一份复印件。
公司员工与公司第二次及以后签定公车私车协议时,须向公司行政办车辆管理员出示近期的汽车行驶证、驾驶证和保险单据等原件,并向公司行政办车辆管理员提交一份复印件。
3.4.其车辆符合私车公用并签定了私车公用协议的公司员工,在遇到公私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公司使用其私车.3.5.符合私车公用并签定了私车公用协议的车辆,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应停放在公司办公所在地.3.6.本次私车公用时,为甲方因其本次公务需要,临时使用乙方私车的实际时间,该时间从该次临时私车公用的行车开始时间到该次临时私车公用的行车结束时间。
私车公用出差报销制度

私车公用出差报销制度私车公用出差报销制度是指员工在公司出差时使用自己的私家车辆,公司按照一定的规定和标准给予报销一定的出行费用,以补偿员工的出行成本。
这种报销方式主要是为了方便员工出差,提高出差效率,并且节约公司的出差成本。
以往公司可能会提供专用的公车或者租车供员工出差使用,但是这种方式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成本较高,为了购买和维护车辆需要投入大量资金。
其次是使用公车或者租车需要事先预约,时间和地点通常是固定的,灵活性不够,不符合员工出差的需要。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在公务出差时使用私家车辆的费用报销。
二、报销标准1.油费补贴:公司将按照公务出差的里程标准给予油费补贴。
具体标准根据员工的行驶里程和车辆类型来确定,以保证员工的油费成本能够得到合理补偿。
2.过路费、停车费、桥隧费:员工在公务出差期间产生的过路费、停车费和桥隧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提供相关发票或者票据,全额报销。
3.保养费:在公务出差期间,如果员工的私车因为出差原因需要进行一些轻微的保养或者维修,可以提供相关发票或者维修单据,公司将给予一定的维修费用报销。
三、报销流程1.员工在出差之前,需要向公司提出出差申请,并注明使用私车出差,提供出差的时间、地点、目的等相关信息。
2.出差结束后,员工需要将相关发票和票据及时提交给财务部门,填写报销申请表,并附上相关的出差单据。
3.财务部门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费用将在下个工资结算周期内进行报销。
四、注意事项1.员工在使用私车出差前,需要确认车辆的保险和年检是否合法有效,以确保安全。
2.员工在出差期间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良好的驾驶行为和形象。
3.员工在出差期间,如果发现事故或者突发状况,请及时向汇报,并及时报警处理。
通过实行私车公用出差报销制度,可以提高员工的出差效率,减少公司的出差成本,并且更好地满足员工的出差需求。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制度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避免出现滥用的情况发生。
因此,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审核和管理机制,确保报销的费用是符合规定的。
私车公用无偿租赁协议

私车公用无偿租赁协议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将私车出借给乙方使用,共同遵守以下协议:一、车辆基本情况1. 车牌号码:2. 品牌型号:3. 发动机号码:4. 车架号码:二、使用期限本次租赁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至乙方不再使用该车辆为止。
三、使用限制1. 乙方仅可将车辆用于正常的日常通勤和个人出行,不得从事营运性质的活动。
2. 乙方需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保证车辆不受损坏。
3. 乙方不得擅自改装车辆,如有损坏需及时通知甲方并承担修理费用。
4. 乙方应按规定定期进行车辆保养和维护,如有违反需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险责任1. 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事故,乙方需第一时间联系甲方并报警处理。
2. 车辆保险理赔款项均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索赔,但如产生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3. 隐私保护:乙方需妥善保管个人物品和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五、赔偿责任1. 如发生事故或车辆受损,由乙方承担修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2. 如乙方私自违规使用车辆,将会被取消使用资格并需偿还相应费用。
六、解除协议1. 如乙方违反协议条款,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车辆。
2. 乙方需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如需解除协议,提前归还车辆。
七、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__________ 乙方(签字): __________日期: 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以上为私车公用无偿租赁协议,经双方确认并签字生效。
私车公用管理规定

私车公用管理规定
1•私车公用的概念:在上班时间内,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员工可以使用私车办理公务。
2.根据公司需要,有私车公用需求的员工应与公司签订《私车公用租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私车公用时,行政部门将开具《私车公用审批单》,报销人员每月凭此单计算公里数,按每公里一定补贴标准获得补贴。
加油费发票可以报销,过路过桥费用可以实报实销。
费用报销按公司正常的报销流程和手续进行审批和签报。
4.行车费用补贴标准为0.8元/公里,经审核汇总后在次月工资中统一发放。
5.所有参与私车公用的车辆必须投保车辆保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等,保险费用由车主自行交纳。
6.交通违规处罚款及车辆维修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
7.车辆年检、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其他车辆费用,由车主自行交纳。
8.发生意外事故后,车主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报案和联系公司行政部门。
事故赔偿费和修理费由车主自行承担。
9.本规定自2010年10月8日起实施,解释权属行政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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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出事故该谁“买单”?
两名职员被单位派出公差,一人驾驶自己的车辆前往,另一人则邀请两个能够帮忙的人同路。
公务办完,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上的人均受伤,车辆受损。
那么——背景新闻
2005年6月24日,洛阳市某银行职工张一(化名)到伊川县开展营销存款业务。
经过银行领导的批准,张一便驾驶自己的面包车与单位同事陈新(化名)一起前往伊川。
出发时,姚越(化名)夫妇受陈新之邀,一同乘坐该车到伊川县为其联系营销存款业务,并借机推销他们的其他货物。
在伊川县办完事情后,四人于第二天驾车返回洛阳,途中车辆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张一车上四人受伤、两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张一负这一事故的全部责任。
姚越夫妇出院后,当即找到张一,要求其承担两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
张一认为,自己是出差,也是经过单位领导批准才开的私家车,况且姚越夫妇是受陈新邀请乘坐自己的车。
姚越夫妇应该找单位索赔,自己不应当赔偿这笔医疗费用。
随后,姚越夫妇又多次向张一的单位洛阳市某银行进行索赔,银行却认为,发生这起交通事故是由张一驾车不慎引发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都应由张一个人承担,因此拒绝了姚越夫妇的索赔要求。
姚越夫妇多次到张一、银行处进行索赔都没有得到结果。
到底谁该为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成为“银行”与其职工张一双方争执的主要焦点。
“银行”认为,单位只是批准张一出差到伊川县,并未借用给他车辆,更没有指示张一途经宜阳返回洛阳,张一的行为已经超出单位的授权范围,纯属个人行为,而发生这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也都应该由张一个人承担。
张一则认为,自己是受单位的指派才到伊川县出差的,驾驶自备车辆也是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因此他的驾车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应该由单位来承担。
讨论一
职工损失谁来负责
A职工出差受伤属工伤
李淑霞(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张一和陈新是到伊川县开展营销存款业务的,而且也经单位领导批准。
职工受单位指派(很多情况下是受某领导指派)外出工作,是接受并执行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那么,张一和陈新执行公务的行为毋庸置疑。
既然张一和陈新是执行公务的行为,其执行公务期间,就是从踏上执行该公务的路程开始到完成公务返回单位或家中时为止,而不是从该公务的实际进行时开始,到该公务完毕时为止。
在这段时间内,职工负伤、残废或死亡,都应属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
这一点在我国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就有体现。
该规
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职工“由于执行日常工作以及执行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负伤、残废和死亡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
不难看出,这种法律规定有利于职工权利的保护,并体现了职工与单位之间法律关系上的要求。
所以,本案中张一和陈新受单位指派外出工作,返回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应当享受因工负伤的待遇,由其所在单位承担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
至于驾私车还是坐公车只是形式上的不同,并不影响陈新和张一出公差行为的事实认定,不影响本案对工伤事故的认定。
B驾私车出公差属职务行为
黄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进步,私家车越来越多地走进了寻常百姓家,再加上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私车公用的行为亦日益增多。
那么问题随之而来,就是本案中张一出了车祸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搞清楚“驾驶私家车出公差”的性质,即其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这将成为决定责任承担的前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了“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民事责任问题,这是狭义的职务行为。
但随着社会多元化、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其他职务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日渐突出,而相当一部分与职务、职业或劳动关系有关的行为的认定缺少依据。
于是,就出现了广义的职务行为。
这得到了现行法律规范的认可和确定。
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九条对所谓雇员职务行为作了界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
司法实践中,对于雇主对其雇员的职务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采取确认态度。
虽然,有的案件中,对雇员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其雇主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被认为应该通过实体审理才能依法决定,但一旦确认构成职务行为,即会判定其雇主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结合到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单位批准职工张一、陈新自备车辆出差到伊川开展营销存款业务,张一遂驾驶自有车辆到伊川以方便出差所需,其行为符合单位的批准指示。
张一虽是车辆所有权人,但是其此次驾车的目的确实是为了完成单位指派的营销存款业务,而非出于个人目的。
因此,从其行为特点考察,完全符合“职务行为”的构成。
所以,张一“私车公用”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
当然,这里所指的“私车公用”,一般要排除雇员开私车上下班的情形。
因为上下班可以选择乘坐公交车等工具,开车上下班的便利全部归于员工个人,在此情况下的行为则不属于“职务行为”,但若是在上下班的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
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则有可能构成工伤。
而这里张一和陈新的行为,显然是一种职务行为。
讨论二
同车乘客向谁索赔
A乘客因车祸受损车主承担责任
李淑霞:本案中姚越夫妇受陈新的邀请,一块儿乘坐张一的车到伊川县帮其联系营销存款业务,并推销自己的货物,姚越夫妇和陈新、张一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互相帮忙的关系,姚越夫妇和陈新搭乘张一的车就形成了交通运输的关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第七款规定,无偿乘坐他人车辆受到损害,如能证明其搭乘经车辆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同意,应比照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的情形酌情处理。
本案的情形显然符合以上规定,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由张一负全部责任,事故是由张一造成的,张一具有过错,因此,本案中姚越夫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由张一来承担责任。
但是,由于姚越夫妇是受陈新的邀请,帮其联系营销存款业务,陈新是受益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平合理”的原则精神,陈新应对姚越夫妇的损失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B受益单位应为乘客损失“买单”
黄允:张一在驾车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车人姚越夫妻二人受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张一因履行职务的驾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单位承担。
姚越夫妻二人受陈新的邀请帮助开展营销存款业务,二人也为此搭乘张一的车辆而受伤,在主观认识及客观行为上姚越夫妻二人均没有过错。
因此,张一驾驶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应由银行承担由此引起的赔偿责任。
这当然也是法律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体现了“风险与利益共存”基本法则。
试想,如果张一在驾车返回途中未发生交通事故,而是一切正常地到达了目的地,并且也在姚越夫妇二人的帮助下圆满完成了领导交代的营销存款业务,那么在此情况下银行是不是会拒绝接受张一等人完成的营销业务呢?答案毫无疑问是否定的,银行绝对不会在不需要花一分钱的情况下拒绝接受,在张一私车公用造成事故损失的情况下,单位不应该只是自私地“坐享其成”,而应该积极为张一的这种职务行为“买单”。
“驾驶私家车出公差”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这将成为决定责任承担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