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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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当事人地位探讨

被害人当事人地位探讨

龙宗 智先 生在其文 章 中就 指 出, 害人作 为诉讼 当事人 在实 践中 谈刑事 法律 关系 的确有 些片 面 。笔者 比较赞 成这 样一 种三 元结 被
是弊 大于 利的 , 要 因为这种 失衡 。另外 , 主 也有人 认为 公诉机 关 构模式 ,具 体来讲 分为 刑事对 策三 元结 构 以及刑事 事 实三元 结
和 争议 。原 因主要 有 以下几 点: 事 实上 的对 抗 , 而不 是力量 的对 抗, 因此 并不 能说公 诉人 与被害 利益 诉求 的代 表 , 而这 些利益 是 由被告人 行为 破坏 的, 被告 人理
然 而 对于赋 予被 害人 当事 人地位 这一 问题 还存在 很多质 疑 人 的组合对 抗被 告人是不 公平 的 。 再者 , 公诉人 与被 害人 是不 同 首先, 国家 利益高 于个人权 益的历史 传统导致 被害人在诉 讼 应为破 坏 了不 同的法益 而付 出相应 的代 价 。赋 予 被害 人 当事人 破遗 忘 。国家利 益 高于 一切 的思维 模式 是中华 民族 的悠久 传 地位只 是将原本属 于被害人 的权利分 配给被 害人 , 只能使 被害 这 屯 犯罪作 为一种 破坏 性行 为对社 会秩序 、 , 国家利 益的破 坏被无 人与被 害人 的地位更 加的均衡
被 害人 的诉 讼地 位一 直是 刑事 诉讼领 域一 个 比较 受关 注的
以个 人为本 位 的, 见个人 利益 在诉讼 中并 不是可 有可 无 , 家利 益与 社会 我 问题 , 害人 的地位 随着 时代 的变迁 也在不 断 的发 生着变 化 , 被 从 者也 并非泾 渭分 明的 。 也应相 应 的提高对 个人利 益与 自由价 值 的关注度 。 作 为刑 罚执 行者 到犯罪 控诉 者 , 进而 却被逐 渐忽视 , 入现 代 以 进 秩序 为取 向, 后 被害人 的诉讼地 位得 到 了不 断强化 , 也是一个 公权力与 私权 这 至 上 , 后私权 利 又被重 新提 上 日程加 以重视. 最 。 《 刑事 诉讼法 》 中被 害人只是 一股 的诉讼参与 人, 虽然 同案件 的进 当然 , 史与事 实证 明, 历 国家与个 人两 种利 益倾 向在诉 讼过 斜。 个人价值 取 向不应 当也不可 能完全 取代 国家利 益 , 但无 论如

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其理论基础

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其理论基础

取 决于 被害 人 自己 , 害人 享 有 极 高 的诉 讼 地 位 。 被
作 为 弹 劾 式 诉 讼 模 式 的 代 表 性 法 典 , 罗 马 共 和 国 古
个 新 的 历 史 阶 段 。 以 民 主 、 由 、 权 等 理 念 为 自 人
基 础 , 国在 抨 击 纠 问 式 诉 讼 制 度 的过 程 中 逐 渐 形 各
的 传 统 刑 事 诉 讼 模 式 到 以 职 权 主 义 诉 讼 模 式 、 事 当
被 动 地 接 受 由 官 方 做 出 的案 件 处 理 方 式 , 刑 事 诉 在
讼 中以类 似于 证 人 的方 式 出 现 。这 主 要 表 现在 三
个 方 面 : 先 , 害 人 不 再 独 占起 诉 权 ; 次 , 害 首 被 其 被 人 不再 享有 与 侵害人 私 下和 解 的权利 , 告犯 罪在 控
相应 的 , 先调 查 依 职权 开始 , 讼 程 序 完 全 由法 预 诉 官 的 审 问 构 成 。 ¨ ” j 1 5世 纪 后 期 , 国 大 规 模 德
义 诉 讼 模 式 和 以英 国 、 国 为 代 表 的 当 事 人 主 义 诉 美 讼 模 式 。 两 种 诉 讼 模 式 下 , 害 人 的 诉 讼 地 位 也 各 被
关键 词 : 事 被 害人 ; 讼 地 位 ; 讼 主 体 刑 诉 诉
作者 简 介 : 陈岩 (9 7 ) 男 , 18 一 , 山东 滨 州 人 , 国人 民大 学 法 学 院 20 中 0 9级 法 学硕 士 研 究 生 , 事 刑 事 诉 讼 研 究 。 从
中 图 分 类 号 : F 1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0 5 0 6 ( 0 1 0 — 0 5 0 收 稿 日期 :0 0 1 - 1 D 72 A 2 9 — 0 3 2 1 )2 04 — 3 2 1- 0 0

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理论探讨

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理论探讨

种悲伤 、 痛苦 、 愤怒的情绪 , 而情绪是个体与环境意义事件之间 关系 的反映 , 是以主体 为中介 的心理活动过程 , 是一种多成分 、 多 维量 、 多种类 、 水平整合 的复合 心理活动 过程 。 按 照客观 事 多 件 或情 境对 人 的意义 可 以将情 绪分 为积 极 的情绪 和消极 的情 绪 。犯罪正是加害人对被害人实施的一种严重侵权活动 , 它引发 被害人产生痛苦的 、 愤恨 的消极情绪 。如果不能通过正常的途径
关键词 : 刑事被 害人 主体 客体 中图分类号 : 2 . D952 文献标 识码 : C DOI1.99js .62 88 .020 . 7 :0 6 /. n17 — 1 1 1.1 3 3 i s 2 0
马克思说 :应该认为 , “ 不承认私人对 自己私人案件 的起诉权 的法律是违背社会最起码 的基本原则 ” 。历史的发展却逐渐背离 了这一起码 的原则 。 1 刑事被 害人沦为诉讼客体 11 被 害人的 自诉救助 . 人类最初解决刑事侵权 问题采用 自诉方式 。按照 克劳斯 ・ 罗 科 信的观点 , 自诉 的起源 “ 乃是 因为最早时期 对一行为之 民法上 或 刑法上的效果 , 以及该所 进行 者为民事或刑事诉 讼程序并无区 别所致 : 在伤 害案件 中 , 以以赔偿受害人之方式 和解 , 可 在杀人案 件 中, 亦得对其 亲属偿付金 额了事 ” 于是“ 时刑事诉讼程 序与 , 此 民事诉讼 程序无异 , 即在刑 事诉讼程 序中也可因侵权行为而提起 赔偿 之诉 ” 1 。[ 1 中世纪“ 国王 的和平 ” 观念取得主导地位 以后 , 犯罪看作是对 国王为代表 的 国家 的侵 犯 , 私人追诉被禁 止 , 国家对犯罪追诉 的 垄 断地 位得到确立 , 并建立起 纠问式 的诉讼 制度。 1 刑事被 害人沦为诉讼客体 . 2 在 纠问式诉 讼 中, 对刑事案件 的追究 由司法机关 主动进 行。 国家全 面取 代了被害人的地位而成为唯一 的控诉者 , 由国家代为 起诉 犯罪 , 不仅被 告人成为被 追究责任 的客体 , 被害人也丧失 了 主 体 的地 位 。 在纠 问式诉讼 中, 法官 象一个 数学家 一样 工作 , 而被 告人和 被害人 只不 过是吐 出证据 的机器 。唯一的诉讼 主体 是 国家 , 罪人 、 害人 和法官 均不过 是 国家 追究犯 罪 的工具 。 犯 被 即使是在 十九世纪控诉式程序被欧洲大陆 国家普遍采行后 , 被害 人仍然是被 遗忘的人 。 2 刑事被害人应 回归诉讼主体 犯罪对 刑事被害人的直接伤害是事实 , 国家是抽象 意义 上的 受害者 。如果被 害人需要 国家的帮助 , 国家不 能无 限制地提供 帮 助甚 至于将求 助者排挤 出去 。且长期 以来传统 的刑事诉讼理论 夸大 了国家 与被 告人 关系的重要程度 , 以致无论是在 当前对抗性 司 法模式 还是 职权式 司法模 式 中 , 被害人 都没有 太多 的容身之 地 。让刑事被 害人回归诉 讼主体是 国家义不容辞 的责任 。 21 被害人 的权利需要 同等保 护 . 首先 , 被害人是遵守法律 的公 民。由于国家垄 断了私力救济 的权力 , 害人只 能依 赖 国家 。而从 国家 的角度而言 , 被 国家追究 犯罪和救济被 害人的权利 应当同等重要 。 2 世 纪中期 以来 , O 随着 人权 日益受 到重 视 , 在关 注被告人权 利 的同时 , 有相当一部分法律学者在关注被害人 的利益 。随着此 种关注力量 的 日益强 大 , 现在 已经 出现 了比较 系统 的刑事被 害人 学 。在这样 的背景下 , 如果被害人还只能在刑事诉讼 中扮演证人 的角色 实在有悖 现代法制 的精神 。刑事 被害人是犯 罪行为 的受 害者 , 侵害的权益需要恢复 , 国家应 当是 其最有力 的依 靠。 2 对 被害人救济不充分可能产生新 的犯罪 . 2 被害人是犯罪后果 的直接 承担者 , 其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重 大侵害 , 在被 害后 往往 面临巨大 的精 神创伤 , 形成一种不 良的痛 苦 情绪 , 并继 而产 生恢复 , LN平衡 的需要 , 惩罚 与获得赔偿是 被 害人 的重要 一 N动机 。 J L , 被害人意识 到 自己被害之后 , 将会产 生

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及其权利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及其权利保障

[ 稿 日 期 ]2 0 收 0 1—0 5—1 4
[ 者 简 介 】赵 文 经 ( 9 8一) 男 . 东 龙 1人 . 学 硕 士 . 台 大 学 外 国 语 学 院讲 师 。 作 16 . 山 2 1 法 烟
维普资讯
24 8
烟 台 大 学 学报 (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哲
保 护 被 害 人和 重 视 被 害 人 的 权 利 问 题 , 生 了 重 新 产
探 讨 的 必要 。
为主, 自诉 为 辅 , 联 邦 德 国 和 其 他 欧 洲 大 陆 国 家 。 如
我 国 采取 后 一 种 类 型 的 追 诉 机 制 , 对 犯 罪 实 行 国 即 家追 诉 主 义 的 同 时 , 采 被 害 人追 诉 主 义 。 在 我 国 兼 的刑 事诉 讼 中 , 罪 被 害 人 的诉 讼 地 位 因诉 讼 程 序 犯
善对犯 罪 被害人 权利 的法 律保护 。 [ 键 词 ]犯 罪 被 害 人 ; 讼 地 位 : 讼 权 利 : 法 建 议 关 诉 诉 立
[ 图 分 类 号 ]D 9 5 3 [ 献 标 识 码 ] 中 1 . 文 A
[章 编 号 ]1 0 —1 4 2 0 ) 30 8 —6 文 0 23 9 ( 0 2 0 —2 30
v 0 . 5 NO. 11 3
J 1 。2 0 u. 0 2
论 刑 事 诉 讼 中 被 害 人 的 地 位 及 其 权 利 保 障
赵 文 经
( 台 大 学 外 国语 学 院 , 山 东 烟 台 2 4 0 ) 烟 6 0 5
[ 摘
要 ]针 对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对 犯 罪 被 害 人 地 位 及 权 利 的 法 律 保 护 存 在 的 缺 陷 . 于 刑 事 审 判 程 序 公 正 、 基 正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一、被告人诉讼地位概述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当事人,保护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是刑事程序法要求,也是刑法保障人权的实体要求。

作为诉讼的主体,他是辩护的主要承担者,有着独立的诉讼地位。

同时,刑事诉讼本身也与被告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最终的裁决结果对被告人有着重大影响。

其次,被告人是公诉或者自诉针对的对象,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人身上的不可替代性。

再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刑事审判证据的重要来源之一,是证据制度得以运行和操作的重要基点。

二、我国的立法与现状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地位是刑事诉讼主体地位问题的核心。

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地位是一个偏离正确方向的体系,被告人的地位则是这个体系中偏离正确方向最远的部分。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尽管在立法上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公开宣称各个刑事诉讼主体在地位上存在差别,但在实践中各个主体的地位差别是显而易见的。

司法实践表明在对被告人与受害人权利保护方面长期存在着不平衡的局面,导致刑事法律价值的难以真正实现。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都归为当事人一类,这说明我国对被告人与受害人给予同等的重视。

然而,这只停留在表面上,实际中二者的诉讼地位大不相同。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当事人地位平等,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实际上在刑事诉讼中只承认公民之间的平等,但作为国家代表的检察官与被告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我国在刑事诉讼庭审中的位置设置就是刑事诉讼各个主体地位不平等最直观的体现:法官居中坐在高出其他人之上的审判台上,前面检察官和律师左右相对而坐,再往前正对着法官并且位置通常要低一些的是被告席,被告在庭审中往往也不能像其他人一样坐着,而是被要求站着参加诉讼。

浅析被害人诉讼地位与权利保障

浅析被害人诉讼地位与权利保障

浅析被害人诉讼地位与权利保障作者:刘润涛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02期保护人权是世界各国所注重的大问题,也是实现法治化、民主化建设的重要标志。

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也是刑事诉讼机制科学、公正价值的体现。

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合理评价,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

[1]“被害人”一词源于拉丁文“victma”,原意有两种:其一是指宗教仪式上向神供奉的祭品;其二是指因他人行为而受伤或受阻碍的个人组织、道德或法律秩序。

在诉讼理论上,有学者将被害人划分为狭义的被害人和广义的被害人。

[2]狭义的被害人即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广义的被害人则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本文所指被害人是狭义意义上的被害人。

一、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的历史考察被害人的刑事诉讼地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和不同的法系国家里差异是很大的。

在社会的最初的形态的原始社会,存在血族的复仇制度,由被害人或其亲属作为惩罚的实施者。

在奴隶制社会,实行的是原始控告式诉讼制度,被害人以原告的地位启动和主导刑事诉讼程序。

到了中世纪,国家运用司法权强化了对犯罪的镇压,被害人的诉讼主张受到忽视。

近代以来,各国普遍采用控、辩、审刑诉构造模式,一方面在对控诉权的配置上进一步加强专门机关的控诉能力,扩大其受案范围;另一方面,则是扩大和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防止国家权力滥用。

上世纪80年代以后,国际上开始强调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加强对被害人获得赔偿的保障,扩大被害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程度。

但是,各国都仍然严格限制被害人控诉权的行使。

通过对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的历史考察,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一是从总体趋势上看,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是逐步降低的。

从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启动权和主导权到失去,直至主要扮演诉讼过程中的证人角色,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力呈逐步缩小的趋势。

探讨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探讨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销售给消费者 。要想打造成为一家 以生鲜农产 品为主的连锁超 烈竞争, 就要求企业 自身不断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应将 消费者
( 4 O)
3 】 J 企业导报》 09 】 .20 市, 不仅需要经受 市场的考验 , 还要抵 抗来 自同类型企业 的激 [ 万英 .农 村现代物流发展 面临历史性 契机[ . 《
许 多不 同的分类和解释 。 法学研究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对被害人 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人。这个人 一般情况下是指
的内容进行 了概括和解释 。其 中一类学者认 为, 被害人是指 因 自然人 , 但在特殊情况下 , 也可 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 但是其他 团体 、 企业事业单位 被害人就不在这篇 文章 为其他人所实施 的犯罪行为 ( 一般也包括 尚不构成犯罪 的违反 学者主 张的机关 、 刑事法律 的行为) 而直接遭 受到伤害或损 失的个人和实体 。而 的讨 论 之 列 。 长极 , , 之一。 一是建立以农 副产 品物流定位的配送 中心。 主要 目 象 , 提升企业 的文 化力, 强企业 的凝聚力 、 增 战斗 力和 吸引力 , 标在于 以构筑绿 色农产 品质 量安全市场准入和产 销快速通过 调 动全体 员工 的积极性、 主动性和创造性 , 引人 才和顾客 , 吸 提 并在配送力和信息力上整合资源, 加大投入 , 为基点, 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 信息服务网络化、 一站式 ” 高他们 的忠诚度 , “ 联运供应链 为主要特色 , 建成包括蔬菜、 果品、 水产 、 肉食、 副食 以保持其独特的、 先进 的技术力 。 其次 , 还应从 自身方面完善发
散地 。 主要设置仓储 中心、 加工 中心、 配送 中心、 展示交易中心 、
随着农产 品种类 以及数量的不断增加 , 农产品流通渠道 的

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之研究

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之研究

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之研究一、概述本文旨在对被害人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被害人行为作为刑事案件中不可忽视的一环,其对案件的发展和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被害人行为往往被视为次要因素,缺乏系统性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将通过对被害人行为的概念、分类、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探讨其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刑事责任认定的影响。

同时,本文还将结合具体的案例,对被害人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背景介绍在刑事司法体系中,被害人行为一直是一个被忽视的重要领域。

传统的刑法理论主要关注行为人的行为,而忽视了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

随着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和被害人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被害人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逐渐受到关注。

被害人行为是指在犯罪行为前后及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实施的具有刑法意义,可能影响着行为人定罪量刑,并与犯罪行为紧密联系的行为。

被害人行为的刑法意义是指被害人行为对于行为人行为的性质、行为人应负的刑事责任等所产生的刑法上的效果。

被害人行为可能包括防卫行为、避险行为、报复行为等,这些行为可能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产生影响。

研究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构建科学、完整的刑法学体系。

同时,研究被害人行为有助于树立全面考虑犯罪因素的理念和恢复性司法理念,使刑事司法更加公正、公平。

长期以来,被害人行为的研究相当薄弱。

刑法学理论基本上是从行为人一方来研究犯罪,刑事立法也基本上是从行为人一方来规定犯罪。

这导致了对被害人行为的研究不足,被害人权益保护不力。

加强对被害人行为的研究,提高被害人权益保护意识,对于完善刑事司法体系、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引起刑法学界对被害人问题的重视,拓展刑法学理论的研究领域。

通过深入分析被害人行为的定义、特征、分类等方面,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探讨,揭示被害人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及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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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有学者指出,近20年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被害人参与权的改革和发展,是国际刑事司法政策的一个突出的方面。

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已成为国际刑事诉讼法发达程度的标志之一。

但是,在我国对于犯罪被害人的研究还处于刚起步阶段,对于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进行专门研究的著述还很少。

实际上,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国际上是一个很有异议的问题,是一个不仅关系到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还关系到起诉权的配置、诉讼构造的建构等重大方面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和广泛探讨。

如何对犯罪被害人的刑事诉讼地位问题进行研究呢?笔者认为比较科学的研究态度和方式是从两个角度入手对其进行详实的考察与理性的评价:即从犯罪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的历史发展与演变过程的角度,总体把握犯罪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的发展趋势;从当今世界各国对犯罪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的制度安排上,寻找其原因所在,合理性与不足。

然后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审判传统,理性思考我国新《刑诉法》关于犯罪被害人地位的定位是否妥当?合理的地位应当如何?
二、犯罪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的历史考量
犯罪被害人的刑事诉讼地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及不同的国度里差异是很大的。

在古代奴隶制社会,实行的是原始控告式诉讼制度,认为犯罪主要是对私人的侵害,采用的诉讼规则是“不告不理”.这个时期,犯罪被害人居于原告的地位,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动者和主导者,“是否将犯罪诉交国家司法机关,凭借国家力量来惩罚犯罪人,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

”古雅典法律规定私人诉讼在结案前可以中途停止。

到了中世纪,国家改变了对犯罪的看法,认为犯罪本质上是对国家的危害,而不仅仅是私人间的纷争;为此,国家运用司法权强化对犯罪的镇压。

欧洲大陆国家实行纠问式诉讼;我国古代封建制国家采用多种起诉方式并存,以官吏纠问为主的诉讼方式。

它们共同的特点是:审判机关将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集于一身,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可以主动进行,不再取决于被害人意志。

但早期并不排斥被害人自诉,被害人还是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后来国家为了强化追究犯罪的主动权,逐渐实行控诉与审判分离,设立专门机关负责起诉,形成了公诉制度。

公诉机关被认为是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不仅站在国家的立场,而且站在被害人的立场上,对犯罪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

被害人对刑事案件的诉权受到了严格限制,被害人
的诉讼主张受到忽视。

罪犯会否受到追诉和惩罚主要是取决于公诉机关的公诉行为,而与被害人无关。

近代以来,各国普遍采用控、辩、审刑诉构造模式,一方面在对控诉权的配置上,进一步加强专门机关的控诉能力,扩大其诉案范围。

日本、美国、法国等一些国家规定由国家垄断对犯罪的追诉权,不允许被害人直接向审判机关控诉。

美国学者对取消自诉的解释是“自诉不符合美国的民主进程的需要”.英国传统上是鼓励被害人和其他公民对犯罪提起私人诉讼的,1985年通过《THE PROSECUTION OF OFFENCES ACT》,规定由检察机关全面负责对犯罪的追诉权。

还有一些允许被害人自诉的国家,对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范围也是作了严格的限定。

另一方面,则是扩大和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防止国家权力滥用。

刑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都以如何保证对犯罪人进行公正的法律审判和免受不义侵犯为中心问题。

被害人“仅仅被当作一个客体,被当作一个用来对犯罪人定罪的证据”.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相当有限。

本世纪中叶以来,特别是80年代以后,国际上开始强调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认为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他们的正当权利不容漠视。

如美国的有效执法组织和全国被害人组织主张废除以罪犯为核心的刑事司法体制,建立以被害人为核心的刑事司法体制,使被害人对定罪和量刑以及审前保释和服刑后假释具有更大的影响力。

1963年新西兰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法律,1982年美国制定了联邦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1986年联邦德国制定了被害人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加强对被害人人身保护,加强对被害人获得赔偿的保障,扩大被害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程度。

但是,各国都仍然严格限制被害人控诉权的行使,美国、日本等大多数国家只是强化被害人拥有与一般证人不同的参与权,谨慎地不把被害人当事人化。

通过上述对犯罪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的历史考量,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
(一)犯罪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从总体趋势上看是逐步衰弱的。

古代奴隶制社会被害人对刑事诉讼具有发动权和主导权,在中世纪时丧失了对刑事诉讼的主导权,在近现代则主要扮演诉讼过程中的证人角色,对刑事诉讼过程和结局的影响力呈逐步缩小的趋势。

尽管近年来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有所提高,但主要是体现在对被害人人身保护和损害赔偿的保障上;对控诉权,国家还是紧紧抓在国家专门的公诉机关手里。

(二)犯罪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逐步衰弱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害人控诉权的丧失或削弱,国家追诉权的加强甚至形成垄断。

国家行使控诉权在现今仍然被认为是控制犯罪的良好制度,因此,主张犯罪
被害人拥有完全的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是不合历史潮流和现实的。

(三)犯罪被害人有关权利被漠视的主要原因则是国家骄横地认为犯罪最主要是对国家、社会的侵害,被害人遭受的痛苦是第二位的。

国家设置专门机关对犯罪提起公诉,能有力打击犯罪,这也就是对被害人利益的最好保护;也就是说,被害人的利益是能为国家所代表的。

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这在现在的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已经得到一定的纠正。

一些国家已经着力于提高被害人诉讼地位和权利了。

三、犯罪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的现状及其评价
上文已经略微提到了犯罪被害人诉讼地位和权利在现今的发展状况,为了对犯罪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的现状有更加明确和相对完整的了解,还有必要对各国的具体情况详加介绍。

笔者将从宏观上对各国的相关规定加以梳理,以期对犯罪被害人的刑事诉讼地位和权利有一个总体性的认识。

各国关于犯罪被害人的刑事诉讼地位和控诉权的规定状况。

世界各国中明文规定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当事人地位的,就目前资料表明,只有前苏联和我国。

大陆法系各国及受大陆法系影响比较大的国家,被害人一般在理论上都有参与案件起诉的法定权利,但通常限定在轻微的犯罪案件,或者在公诉机关不加干涉的情况
下,被害人拥有辅助起诉权.个别国家还赋予私人起诉对公诉以一定制约。

但公诉机关实际上还是控制了对刑事案件控诉权。

在英美法系各国,被害人一般是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禁止私自提起诉讼.
各国关于犯罪被害人刑事诉讼参与权的规定状况。

扩大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权是近年来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极其重要内容,具体表现为下列几个方面:(一)扩大被害人参与庭审的权利。

以德国为例,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害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辅佐人或者让律师代理;审判时有权出庭;有权发问、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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