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综述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
然而,由于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刑事诉讼法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本报告进行了一项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调研,旨在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二、问题分析2.1 司法效率低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司法效率低下的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导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这一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原因造成:•司法资源分配不合理:有些地区的法院案件数量过多,而法官数量相对不足,导致案件积压严重,审理速度较慢。
•法律程序繁琐:刑事诉讼的程序繁琐,需要经历多个环节和审判程序,这无形中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时间。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法官、检察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相对较低,无法高效地处理案件,影响了审判进程。
2.2 证据收集难度大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是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但在实践中常常面临难度大、不公正等问题。
以下是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证据保全不力:在案件侦查初期,证据保全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然而,由于一些技术手段不足,警方往往难以妥善保管和处理证据,导致证据丢失或者被损坏。
•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证:有时候,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证,例如一些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一些物证的鉴定难度较大等,这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和纠纷。
2.3 公正平等问题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公正平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法律适用不公平:由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存在一定的灵活空间,不同法官可能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会导致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给人民群众一种不公平的感觉。
•被告人权益受损:在一些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较为普遍。
例如,被告人遭受刑讯逼供、无法获得辩护等问题都存在一定的程度。
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与对策研究

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与对策研究近年来,司法工作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司法工作中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我们急需深入探讨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法官独立性的问题在司法工作中,法官的独立性备受争议,有时会受到政治力量的干预,导致司法公正受到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司法独立的制度建设,明确法官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他们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2.刑事司法的瑕疵刑事司法中的问题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一方面,检察机关过于追求破案率和判决率,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法庭审判中也存在律师取证困难、辩护权受限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建立公正、透明的刑事司法制度,加强对检察机关和法庭的监督,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
3.执行难问题的挑战司法裁决的执行难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司法工作。
许多裁决结果无法有效执行,导致公民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加强法律监督和执法力度,加大对各方面执行力度的支持,确保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4.司法公开度的不足司法公开度不足也是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之一。
在审判过程中,公民无法了解具体案件的进展和裁决结果,难以监督司法行为的合理性。
为了提高司法公开度,应加大对司法信息的披露力度,建立司法公开平台,让公民能够更加及时地了解司法工作。
5.司法人员素质的提升司法人员素质的提升至关重要。
一方面,需要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要推动司法人员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确保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6.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是司法工作中的另一个问题。
一些地区的法院设施危险、人员不足,导致司法效率低下;而一些地区则司法资源过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大对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提高司法服务的覆盖面。
7.司法机构管理不当在司法工作中,司法机构管理不当的情况不少见。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起草人:某姓某名2019年1月前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保证了公正、公平、负责任的司法机关行使刑事审判职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发展和进步,刑事诉讼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旨在就部分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和建议进行报告。
一、案件审查和起诉阶段的问题一、关于案件受理和不受理的情况刑事案件的受理和不受理是刑事诉讼的首要环节,也是最基本的司法行为。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通过某种手段,在同一案件,或是在不同案件中反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处理起诉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困惑。
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的同时,建议进一步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案件的具体在何时、何种情况下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规定。
更加着重于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再次受理的情况下,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些轻微罪行的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效率快,但在某些情况下,却也给被告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作为惩罚性与补偿性一并考虑的刑事诉讼手段,在罪名、证据举证等方面应当特别重视,在尽量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要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如果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走上滥用简易程序的路子,大大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关于审判阶段一、证据保全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案件的关键。
如何正确处理证据保全等问题,是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今我们的证据保全程序相较于法罗斯和英国等国家或区域,程序还需要进一步简化,同时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加强力度。
二、关于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是案件审判中的重要方面。
在实践中,由于证据价值的确定等问题,常常会出现证据核查不清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保障证据载体的准确传递和妥善维护,我们建议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人员负责证据材料的保管、认证和传递的工作。
浅谈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浅谈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作者:许秋萍来源:《管理观察》2016年第20期摘要:到目前为止,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执行了一段时间,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有不完善之处。
尤其是某些条例在具体实施中,面临着理论和实践上的各种问题。
本文从新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监视居住问题、庭前会议制度等几方面做了详细分析。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庭前会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的一部法律。
它确保司法机关能够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规范自身行为,使得刑法能够顺利执行,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并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
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我国自1979年开始实行《刑事诉讼法》,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修。
随着刑事犯罪行为的增多,以及许多新型刑事犯罪形式的出现,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大修,经过这次大修,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
然而,当前社会愈来愈复杂,新《刑事诉讼法》在具体实施时依旧存在若干问题,有着很大争议,还需不断完善。
二、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一)特别程序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虽然新法做了特别程序的规定,但并不完善。
不管是针对未成年人,还是其他群体,既然是专门设置的特别程序,就应有其独立性和完整性。
然而,从新法具体条文规定中可发现,依旧有不完善之处,缺乏系统性。
对于部分其他法律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成果,以及倡导的做法,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体现。
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太过简单,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模糊之处。
比如新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只规定调查,并未强调是否形成调查报告,而此报告是裁量刑罚的重要参考依据。
此外,新旧法中的某些规定存在矛盾冲突。
(二)监视居住问题新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主要规定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执行者。
热点法学事件分析报告

热点法学事件分析报告近期发生了一系列引起广泛关注的法学事件,下面将对其中的几个热点事件进行分析。
1. XXX案:XXX案是近期备受关注的一起刑事案件,涉及到一名著名政治人物的贪污罪行。
此案并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它还引发了公众对反腐败法律法规的关注和对政治人物廉政建设的讨论。
在这一案件中,不仅需要对该政治人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还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审视反腐败法律的有效性与不足之处。
2. XXX刑事辩护:近期一位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在一起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中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工作,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这起案件涉及恶性犯罪行为,但辩护律师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和辩护策略,争取到了较为宽大的刑罚。
对于这种情况,一方面要认可辩护律师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审视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
3. XXX知识产权案: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最近,一家国内互联网公司因涉嫌侵犯外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而被诉至法院。
这起案件引发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讨论,人们要思考如何更好地平衡知识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自主创新和公平竞争。
4. XXX法律法规的修订:法律法规的修订常常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近期有一部法律法规的修订引发了广泛争议。
在修订过程中,法律的适用范围、司法解释以及罚则等方面都会引发各方的争论。
因此,对于这类事件,我们需要通过深入研究以及公众讨论,找到更好的审议、制定和修订法律的方式和方法。
通过对这几个热点法学事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些事件背后牵涉到法律、公平、正义以及人权等众多法学领域的问题。
这些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方式,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完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也使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到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局限性。
因此,关注热点法学事件并深入分析其背后的法律问题,对我们进行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1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问题意识/对策法学/解释/实证方法一、引言近年来,在众多法学研究者的共同努力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出现了一些新的进展。
法学者们几乎普遍开始关注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并试图做出一些独到的分析和解释;很多学者越来越不满意于充当西方法学理论的“ 中国诠释者”或“中国移植者”的传统角色,开始尝试提出自己的观点,努力做出自己的独特理论贡献;法学研究中的实证分析方法越来越得到中青年学者的接受,法学论文中论证的成分也有显著的增加……这些无疑是一种令人欣喜的学术迹象,显示出刑事诉讼法学与整个法学学科一样,正在进行艰难的学术转型。
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学研究者对学术定位、研究方法甚至整个研究范式所进行的反思,是这门学科开始走向成熟的标志,这肯定会有助于法学研究的健康发展。
但是,在对刑事诉讼法学的整体发展作出正面评价的同时,笔者也不得不指出,这一学科也正在面临一些新的危机和挑战。
从近年来出版的法学论著来看,一些学者仍然有意无意地坚持既有的学术理念和研究方法,无论是在观点论证还是在学术表述上都还缺乏创新意识。
在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面,法学者往往将自己定位为“立法专家”,以发现立法问题、提出改进对策、推动司法改革作为研究的归宿,而很少有人去反思法学家们究竟做出了怎样的理论贡献。
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发现,法学研究经过二十余年的积累,却几乎没有提出多少获得举世公认的原创性理论,那种大师级的法学家也甚为少见。
在研究过程中,刑事诉讼法学者更愿意孤立地从事所谓“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而很少顾及其他法律学科如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犯罪学、人权法等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发展动向,更不要说引入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了。
结果,每当遇到一个“热点问题”,如沉默权、辩诉交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证据展示等问题,法学者都倾向于将其视为带有技术性的“专业问题”,并试图通过考察司法实践的问题和移植外国法的相关立法经验,来推动法律规则的改变和制定,或者促使相关制度发生变革。
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立法缺陷及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很不完善,存在缺陷。
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现状:(一)立法方面。
1、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均不完善,立法粗疏,缺乏可操作性;2、公、检、法司法解释中的程序立法违背了程序法定原则。
(二)理论研究方面。
1、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研究未给予足够重视,尚有欠缺;2、混淆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3、理论研究有脱离实际之嫌。
笔者力图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反思以寻求更为合理的规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刑事证据收集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属于程序性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乃至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侦查中刑事证据收集活动的准则。
其功能在于规范和约束侦查活动,使证据的收集合法化、程序化,保证收集到的证据的合法性,避免侵犯人权,防止侦查权的无限扩张。
然而目前我国的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很不完善,现有的收集规则零散分布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
学术界对此问题也较少涉及。
笔者力图通过对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反思探寻更为合理的规则。
一、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立法现状及反思我国现代证据立法吸取了大陆法系证据立法的有益成分,在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也有专门规定。
然而,关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法律规定却不甚完善,存在立法缺陷。
(一)立法现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作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该法第89条至第118条、第131条关于侦查的规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证据收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目的综述

刑事诉讼目的综述作者:张秀明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6期关键词惩罚犯罪正当程序刑事诉讼目的实体真实;作者简介:张秀明,烟台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2.284(一)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发展现状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权威观点始终认为: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
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 同时,刑事诉讼具有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并且这两个方面结为有机的统一体,两者并重缺一不可,即所谓“ 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 。
纵观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研究的整个历程,自李心鉴、宋英辉教授等系统化的提出以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为核心的刑事诉讼目的理論之后,学界又扩充出关于人权保障的独立性、人权保障的内容、人权保障与控制犯罪的冲突与平衡的理论,但是几乎所有论者在刑事诉讼目的研究上都未突破“控制犯罪/保障人权”这一基本框架。
而我们追本溯源的发现李心鉴、宋英辉教授等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研究则是借鉴了美国学者帕克的观点。
(二)德日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发展1.德国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发展德国自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对刑事诉讼的目的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现在德国的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通说是“实体真实追求说”,该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发现实体真实。
E.施密特认为“判决是基于法官通过司法形式获得的确信来确定判决对象事实的真实,同时也是基于无论在方法还是在法学上都没有异议的法律发现来确定正当性的” ,而所谓“刑法实现说”是指正确适用实体刑法,实现刑法,它和“实体真实追求说”可谓互为表里。
在此之后德国又涌现出“个人和国家利益调整说”的观点,如罗克辛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复合性:既要求正确实现实体法、创造法律平和的国家利益追求,也要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个人利益追求,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就是调整这两种利益以达到一种和谐稳定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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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制度,以解决立法滞后问题,并呼吁强化对证据规则的基础性研究。
六、关于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诉讼法学界,历来主张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作为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时至今日,此学说仍占主流地位。
但是,以何家弘、陈瑞华为代表的一些青年诉讼法学家,近来对这一主流学派提出了挑战。
他们认为:诉讼活动不同于一般的认识活动,“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不属于认识活动,因而把认识论作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就显得不科学了。
”他们认为,坚持把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作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陷入了理论上的误区。
(一)“误区论”的理由和主张。
1.诉讼是以解决利益争端为目的的活动,诉讼证明的客体是“法律事实”而非“社会和经济上的事实”。
裁判者就争端和纠纷所作的裁判结论,并不一定非得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例如,控告方举不出有力的证据,他便会遭到败诉的结果)。
诉讼包含着一系列法律价值的选择和实现的过程,而对于价值选择和实现问题,无论什么样的认识论学说,都不再具有有效的指导意义。
因此,诉讼中的证明活动,尽管包含着一定的认识过程,但这种认识活动既不具有终局的意义,也不对争端的解决具有决定性影响。
2.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诉讼中应以追求客观真实为最高目标。
这就为程序工具主义甚至程序虚无主义提供了合理化的解释。
它对证人资格、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沉默权制度和证明标准等制度的设计,都产生排斥的效果。
“完全站在认识论的立场上看待证据规则,极容易在价值观上掉入程序工具主义的陷阱,使得认识论意义上的‘客观真实’受到过多的强调和重视,而诉讼活动的过程则受到不应有的忽视。
”据此,他们认为对证据法的基础应该重构,主张将“形式理性观念”和“程序正义理论”确立为证据法学的两个方面的理论基础。
(以上主张见何家弘主编的《新编证据法学》和陈瑞华、蒋炳仁所著的《走出认识论的误区》。
)(二)对“误区论”的批驳。
陈光中教授对于这种“误区论”进行了批驳。
它认为,所谓“误区论”本身陷入了误区:第一,把认识论的一般规律与诉讼证明的特殊规律对立起来,以个性否定共性,以特殊规律否定一般规律,犯了“白马非马”的错误。
第二,过分夸大了程序公正的价值作用,并把程序正义与认识规律对立起来,从而有意无意地否定或贬低了认识规律对诉讼证明的指导作用。
陈光中教授认为,仍然应当坚持把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作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这正是我国马克思主义证据法学的特色和优势。
理由如下:1.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司法人员能够正确认定案情事实,亦即如何保证主观符合客观。
因此,它首先是一种认识活动,要受认识规律的制约。
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主要包括三点内容:一是可知论,二是反映论,三是实践论。
它与证据法学是普遍理论与部门理论的关系,即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诉讼证明的目的,总体来说是要达到客观真实,也就是要求办案人员对案情的主观认识符合客观的真实。
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认为,客观真理是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辩证统一。
刑事诉讼中的绝对真实,是指办案人员运用证据正确无误地认定案件事实,查明某人确实实施了犯罪或者完全排除其实施犯罪。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水落石出”、“真相大白”。
但人的认识又具有相对性,就诉讼证明来说,它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有某些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明;二是查明了的案件,其中有些细微末节无法查清。
正因为如此,刑事诉讼中确立了罪疑从无等原则。
3.近几年来,一些学者主张在刑事诉讼中不可能求得客观真实,而只能求得“法律真实”或“相对真实”。
“法律真实”的主观随意性很大,而“相对真实”论者则认为刑事证明只能达到近似真实,获得“最大限度的盖然性”而不可能得到绝对真实。
“相对真实”论者否认了真实绝对性和相对性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认为两者水火不相容。
其错误在于认为一切都是相对真实,没有绝对真实。
连犯罪人究竟是谁也没有绝对的把握,岂不太荒唐可笑了吗?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可以说就是“客观真实”的典型表现,总的精神是凡涉及对公民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的剥夺,即生杀予夺大权的行使,必须十分谨慎。
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应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首先,“谁是犯罪实施者”需要确证无疑;其次,对于那些与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一些事实和情节,也要尽量查清。
至于与定罪量刑没有直接关系的一些次要的事实或情节,
则没有必要查个水落石出。
一个基本的原则是:“犯罪越是严重,必要的证据最低要求就高”。
即使在西方国家,也不是一概否定认识的确定性。
如果连“犯罪者究竟是谁”也不能确定的话,就必然会造成冤假错案。
因而主张只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适用于我国。
(陈光中等著:《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这个问题涉及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证据制度的认识论基础,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争论刚开了个头。
七、关于沉默权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时,有保持沉默不予回答的权利。
沉默权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美国继承了沉默权制度并将其推向了极端。
欧洲大陆法系各国也以不同形式采用了沉默权制度。
近两年来,关于在我国是否应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成为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一)肯定说。
认为沉默权是人类诉讼文明的结晶,目前在我国实行沉默权制度的社会条件已趋成熟,建议尽快通过立法程序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
(二)否定说。
认为在当前严重犯罪剧增的情况下,不宜冒然引进沉默权,否则会对社会治安状况造成冲击,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限制说。
认为原则上应该实行沉默权制度,但对黑社会犯罪、毒品犯罪、洗钱犯罪,以及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官员渎职罪案不宜实行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问题,笔者已经在《关于“沉默权”问题的理性思考》、《“沉默权”制度纵横谈》和《沉默权问题论纲——关于沉默权与警察讯问权的考察与反思》等文章中,对于沉默权制度的来龙去脉及当前的各种不同观点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