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综述
程雷: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难题与破解之道
程雷: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难题与破
解之道
程雷,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转载自《中国法学》2019年02期。因篇幅所限,注释省略。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作为“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体制创制”,从立法体例到立法内容都具有诸多创新之举。其中伴随着职务犯罪侦查权更名为职务犯罪调查权并统一由监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调查终结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办案程序也不得不进行相应的调适,衔接《监察法》亦成为《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的重要动因。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旨在实现职务犯罪案件司法程序与《监察法》的顺畅衔接,虽解决了不少衔接中的关键问题,但因为监察委的设立完全是一种“体制创新”,它与司法的衔接是过去未曾遇到的新课题。既有的刑事诉讼法理论无法给予充分回应,导致许多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处于留白状态,法法衔接仍然存在制度设计上的硬伤,制约着监察案件的正常起诉及审判进程。
《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衔接的第一个环节就是监察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此起诉环节上的衔接问题最为重要,实践中呈现出的实践难题也最为突出,本文的研究遂集中于审查起诉程序中的衔接问题。2018年4月16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以下简称《衔接办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基本要求与案件材料移送清单》,旨在“促进国家监察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建立权威高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然而上述规范性文件存在固有缺陷,对于《监察法》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法法衔接问题难以充分应对。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年会综述
参考内容
摘要
本次演示将介绍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研究会年会的现状、主要成果及发现。该 年会为探讨少数民族经济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学术平台,促进了学术交流与合作。 文章将综述相关研究,分析现状,并总结成果和发现,最后提出未来研究的方向 和前景。关键词:少数民族经济;研究会年会;现状分析;成果和发现;未来研 究
其次,会议还针对当前商法领域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展开了讨论,如公司治理 结构的完善、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互联网商业的法律监管等。与会专家学者结 合实际情况,分享了自己的研究成果和经验,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 性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然而,会议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会议的时间安排略显紧凑,部分与 会者未能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其次,尽管会议涉及到了众多议题,但在 某些具体问题的讨论上仍存在深入不够、泛泛而谈的现象。针对这些问题,商法 学研究会有必要在今后的会议组织中进一步完善议程设置,提高讨论的质量和效 果。
3、理论与实践脱节,需要加强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的;
4、研究视野不够开阔,需要加 强对国际刑法的研究和交流。
本次年会采用了多种研究方法,如文献回顾、案例分析、座谈会等。文献回 顾主要是对过去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评价,以便更好地把握研究方向。案例分 析主要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研究,为理论提供实践支持。座谈会则邀请了 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共同参加,为年会增添了活力。这些方法各有优缺点, 需要根据研究主题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
刑事暂缓起诉制度研究
刑事暂缓起诉制度研究
[摘要]随着司法实践的开展及恢复性司法、和谐社会等观念的提出,暂缓起诉问题逐渐引起我国理论及实务界的关注,走入刑事法学视野,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暂缓起诉源于上个世纪的德国和日本,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确立了暂缓起诉制度。暂缓起诉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和诉讼经济原则,并在深层次上反映了恢复性司法的价值理念,顺应了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世界刑事法改革趋势。在我国现阶段,引进、借鉴、吸收国外先进法学理论,对研究刑事暂缓起诉制度既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又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暂缓起诉;制度
一、暂缓起诉的涵义及性质
(一)刑事暂缓起诉的涵义
关于暂缓起诉的名称,各国规定不一。在美国,相关的制度被称为“延缓起诉”或“审前考察监督”;在日本,类似的制度被称为“起诉犹豫”;在德国,被称为“附条件不起诉”。所谓暂缓起诉制度,即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对于具备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保留起诉期内,附条件暂不起诉的起诉裁量制度。也有学者认为,暂缓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某些应当起诉的案件,本着预防、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根据案件自身条件对一些特殊群体在一定考察期限内不作处理,期满后再视具体情况做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
(二)刑事暂缓起诉的性质
1.暂缓起诉是起诉制度的延伸和发展
正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个案差异性,犯罪情节、手段,犯罪人社会危险性的不同,若不加区分实行起诉或不起诉,显然有失公正。因此在起诉与不起诉间加上一个暂缓起诉,作以价值衡量;同时也给犯罪人一个考验期,以体现对犯罪人的关护。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会议流程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会议流程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简介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我国法学会的重要学术机构之一,致力于
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与发展。每年都会举办学术年会,旨在
促进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发展。2023年学术年会将是一个重要的学术盛会,为广大法学研究人员提供了一个学术交流的评台。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会议流程概述
1. 会议主题:本次学术年会的主题定为《刑事诉讼法下的司法实践与
体系构建》,旨在围绕刑事诉讼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讨论,为相
关领域的学者搭建交流评台。
2. 会议时间和地点:预计在2023年5月20日至22日,在北京举行。具体的会议地点将在后续通知中公布。
3. 会议流程安排:本次学术年会将分为主题演讲、分论坛讨论、学术
交流等环节,详细流程将在会前通知中公布。各位参会人员可根据会
议安排提前做好准备,并参与到相关环节中。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会议流程详细安排
1. 主题演讲环节
- 本次学术年会将邀请国内外知名的法学专家学者就本次会议主题进行主题演讲。届时,他们将从不同的角度对刑事诉讼法下的司法实践
与体系构建进行深入解读,为与会人员带来新的启发与思考。
2. 分论坛讨论环节
- 会议还将设置若干分论坛,围绕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参会人员可根据自身研究方向和兴趣选择参加相应的分论坛,与专家学者及同行进行交流与互动,共同探讨学科发展的方向与
趋势。
3. 学术交流环节
- 除了主题演讲和分论坛讨论之外,学术年会还将设置学术交流环节,为参会人员提供展示研究成果、交流学术观点的机会。在这一环节,
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立法缺陷及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很不完善,存在缺陷。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现状:(一)立法方面。1、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均不完善,立法粗疏,缺乏可操作性;2、公、检、法司法解释中的程序立法违背了程序法定原则。(二)理论研究方面。1、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研究未给予足够重视,尚有欠缺;2、混淆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3、理论研究有脱离实际之嫌。笔者力图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反思以寻求更为合理的规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刑事证据收集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属于程序性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乃至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侦查中刑事证据收集活动的准则。其功能在于规范和约束侦查活动,使证据的收集合法化、程序化,保证收集到的证据的合法性,避免侵犯人权,防止侦查权的无限扩张。然而目前我国的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很不完善,现有的收集规则零散分布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学术界对此问题也较少涉及。笔者力图通过对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反思探寻更为合理的规则。
一、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立法现状及反思
我国现代证据立法吸取了大陆法系证据立法的有益成分,在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也有专门规定。然而,关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法律规定却不甚完善,存在立法缺陷。
(一)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作出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该法第89条至第118条、第131条关于侦查的规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14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该规则第160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诱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该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该《规定》第九章关于侦查的规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与刑事诉讼法相适应,《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以上为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设路径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经验的研究
研究背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旨 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2019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范围内 实施,为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支撑。
文献综述
国内外学者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制度背景、 理论基础、实践效果、配套机制等。研究结果表明,该制度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 人或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律师参 与不足、从宽幅度不统一等。
5、建立量刑规范化体系:制定量刑指南或指导意见,明确各类犯罪的量刑 幅度和标准,确保从宽幅度的规范化和统一化。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经验
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中,各试点城市法院在适用该程序时采取了不同的 措施和方法。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成立了速裁法庭,专门负责速裁案件 的审理;上海市则采取了“集中审理+多案审理”的模式,以提高审判效率。这 些试点工作的优点主要表现在:审判效率明显提高、司法资源得到有效节约、被 告人对判决结果普遍表示认可。然而,这些试点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被 告人辩护权保障不充分、量刑规范化程度不够高等。
结论
本次演示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综述 和分析,探讨了二者的建设路径和试点经验。在此基础上,展望了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的应用前景。为实现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完善,需要进一 步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并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以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 度的现代化进程。
聚焦新刑事诉讼法 关注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学术综述
保 障不足的前提下, 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追诉人的权利本质上首先是宪法权利 , 宪法的有关条款
滞后 于刑事 诉讼法 ,因此 , 有 必要 采取如 下措施 予 以完 善 :第一 , 明确辩 护权 的基本 人权地 位 ; 第二 , 被追诉 人被 推定 无罪 的权利 、不得强迫 自证 其罪 的权利 、获得法 律援 助的权 利等有 必要上升 为 宪法 性 权利 ;第 三 ,对 国家权力 的行 使 实行严 格 的控制 ;第 四 ,建 立宪法 层 面 的权 利救 济制 度 。 另有 代表 指 出 , 对 质权 是被告 人 的基 本人权 。然 而 , 我 国刑事诉讼 法 中并无任 何有 关对质 制度 的
作者单位 :1 . 上 海社 会科学 院 ; 2 . 上海政法学院 t 3 . 华东政法大学
收稿 日 期 :2 0 1 2 — 1 2 — 0 3
1 3 9 ・
( 三 )基本 权利 的法 律保 障
有 代表认 为 ,新 ( ( 刑事诉 讼法 修 订 、S  ̄ D I : I 的条文较 多 ,其 中大部分 与人权 保 障相 关 ,具体 体现 在 以下几个方 面 :第一 ,依法保 障律师 在侦查 阶段 的辩护权 、辩 护律师 的会 见权 、辩 护人 的 阅卷 权和 调查 取证权 、犯 罪嫌 疑人 、被告 人获得法 律援 助的权 利 ;第二 ,新 ( ( 刑事 诉讼法 规定 了不得强 迫任
江苏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聚众斗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专题研讨综述》
江苏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聚众斗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专题研讨综述》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7.04.14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4.14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
正文
江苏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三庭
《关于聚众斗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专题研讨综述》
(2007年4月14日)
为切实解决聚众斗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突出问题,提高审判质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14日举办了全省法院关于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专题研讨培训班,围绕聚众斗殴案件的定罪、首要分子与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及其刑事责任、犯罪转化、犯罪未完成形态、“持械”的含义和附带民事诉讼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并就其中若干问题形成了共识。现综述如下:
一、关于聚众斗殴案件的定罪问题
(一)聚众斗殴案件罪与非罪的一般界限
犯罪构成是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规格和标准。审判实践中,要注意防止对聚众斗殴案件定罪扩大化的现象。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包括首要
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斗殴的一般参加者不以犯罪处理。不能把轻微的打架行为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对于未达到轻伤以上的伤害行为,不能为定罪而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对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后果不严重的,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处理。
(二)聚众斗殴案件定罪的三种具体情形
1.单方能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将双方主观上均有斗殴故意并实施互殴的行为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才能真正反映出行为人聚众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本质,故构成本罪要求双方同时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聚众斗殴罪不要求斗殴双方同时构成本罪,一方有斗殴故意并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就符合本罪的主客观要件。即使对方没有互殴故意,对有斗殴故意的一方仍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刑事诉讼效率论基于效益价值的法经济学分析
五、结论
综上所述,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表明,经济法在实现其价值目标时, 需要公平与效率的均衡。通过制定合理的规则和政策措施,经济法能够有效地 调整经济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经济法还需要根据时代背景和 社会需求,不断调整和完善其价值目标,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
参考内容三
在刑事诉讼效率论及其影响因素分析部分,我们将全面阐述刑事诉讼效率论的 概念,并从司法制度、法官、检察官以及辩护律师等方面深入探讨影响刑事诉 讼效率的因素。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一个复杂系统,对 刑事诉讼效率产生深远影响。
基于效益价值的法经济学分析部分,我们将跳出传统的研究框架,尝试运用法 经济学的方法,对刑事诉讼效率进行效益价值分析。具体而言,我们将从成本 和收益两个角度出发,计算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并运用具体案例进行实证分 析。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提出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优化建议。
四、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均衡
在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中,公平与效率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促进、相辅 相成的关系。公平的实现可以提高效率,而效率的提升又可以促进公平。经济 法通过制定合理的市场规则和政策措施,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均衡。例如,反 垄断法限制了企业的垄断行为,既保证了市场公平,又提高了市场效率。另一 方面,公共产品的供给、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等,在提高社会公平的同时,也 刺激了消费和生产效率。
论刑事诉讼的效率--经济学视角的法哲学分析
论刑事诉讼的效率--经济学视角的法哲学分析
李可书
【期刊名称】《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3(025)004
【摘要】当代社会,犯罪率日益呈上升趋势,除了司法公正目标以外,刑事诉讼的效率已成世界各国刑事法律制度共同追求的另一重要价值目标.为此,在明确效率与刑事诉讼效率的确切含义的基础上,从增进社会总福利的角度,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和均衡分析,以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
【总页数】4页(P32-35)
【作者】李可书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3
【相关文献】
1.聚焦新刑事诉讼法关注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学术综述 [J], 叶青;魏化鹏;徐明敏
2.从经济学视角看刑事诉讼的效率性 [J], 张玉平
3.基于经济学视角对刑事诉讼效率的分析 [J], 孟威;陈旭楠
4.《刑事诉讼法》中值班律师制度二元价值分析\r——以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为基准 [J], 盛豪杰
5.刑法的效益原理——经济学视角的法哲学分析 [J], 张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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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我国刑法保障机制与人权保障
文献综述
法学
我国刑法保障机制与人权保障
(一)国内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
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实际上就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不断进步的历史。但是,对于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艰难和困惑却一直伴随着人类法治文明的进程。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时国家的一项重要功能,只有有效的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才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否则必然导致犯罪猖狂,人民无法安居,社会难以安宁,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也难以顺利进行。但只注重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忽视保障人权,有必然导致司法专横和行政权滥用,造成大量冤假错案,从而在根本上动摇国家的法制,使国家难以长治久安,祸害同样很大。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其实际运行,与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相比,还存在着不协调性。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审视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加以健全完善已迫在眉睫。
主要文献介绍如下:
欧阳梦春在《受刑人权利保护研究》一文把受刑人的权利具体分为民事经济方面的主要权利、政治社会方面的主要权利、文化教育方面的主要权利、受刑人特殊权利四个部分。这一分类开国内同类理论研究之先河。民事经济方面的主要权利吧重点放在目前研究几乎没有关注或者关注不够的受刑人的财产权利、结婚权利、社会保险权利等问题上。政治社会方面的主要权利则重点放在受刑人的狭义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利、社会交往权利等问题上。文化教育方面的主要权利重点对受刑人的文化娱乐权利、普通收教育权利、职业再教育(社会就业技能培养)权利三方面进行了研究。受刑人特殊权利部分则是对那些由于受刑人的特殊地位而专有的权利进行梳理和研究。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研讨会综述
法 院刑 二 庭管 小 平 副庭 长 、广西 壮 族 自治 区高 级 人 民法 院刑二 庭 法 官 韦宗 昆 、广 西 壮族 自治 区人 民检察 院公 诉 三 处 副处 长 贾 文 字博 士 、广西 壮 族 自治 区人 民检 察 院公 诉 三处 综 合 组 组 长 蒋 礼 华 , 广 西政 协 委员 、 西 律 师协 会 副会 长 、 西 同望律 广 广 师 事务 所 执行 合 伙 人黄 玉 华 ,广 西 明峻律 师 事 务
有 突 破 、 亮 点 , 可 喜 的进 步 ; 也存 在诸 多 不 有 有 但
管 理 干部 学 院主 办 , 院法 律 系承 办 、 院科 研 处 学 学
有不少值得期待 的地方 , 有待细化完善 。 协办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刑事诉讼法) ( 修 足 , 欧锦雄教授 :< 《 刑事诉讼法 ) 修正案》 彰显 了 正案》 研讨 会 , 南 宁成 功 举 行 。研 讨会 由学 院科 在
研 处处 长 欧锦 雄 教 授 主持 ,学 院社 科部 副 主任莫 初 明副 教授 担 任 总评 人 。学 院领 导 韦 军 院长 和 叶
晖 副 院长 出席 研 讨会 ,广 西 壮族 自治 区 高级 人 民
人 权保 障与 程序 正 义 的理 念 ,体现 了我 国刑 事 法 治 建设 取 得重 大 进 展 。在 这 次修 改 活 动 中 ,刑 事 《 诉 讼 法 》 多 内容得 到 了完 善 , “ 重 和保 障 人 很 将 尊 权 ” 人 总则 ; 善 了证 据 制 度 , 写 完 增加 了 电子数 据 、 辨认笔 录 、 侦查 实验 笔 录等 证 据 种 类 , 定 了“ 规 不 得 强 迫任 何人 自证 其 罪 ” 以及 非 法证 据 排 除 规则 , 确认 了行 政 机关 收集 的证 据 材 料可 以作 为刑 事诉 讼 证 据 ; 一 步 完善 强制 措 施 ; 善 了辩 护 制 度 , 进 完 明确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侦 查 阶 段 即可 委 托 辩 护 人 ; 增 加 了技术 侦查 措 施 的新 内容 ,明文 规 定 侦查 机关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的文献综述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的文献综述
莫兰兰142723
通过中国知网的相关搜索可知,近年来,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对于具体种类的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研究较多,如董坤在《违反录音录像规定询问笔录证据能力研究》一文提出,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来保障询问的自愿性,并指出程序性问题证明采取自由证明方式;陈卫东、李伟在《论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一文中,通过对比两大法系对鉴定结论的规范,提出对于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的完善应该从结论的可靠性、材料的合法性和程序性来保障。以及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未规定的情形加以探讨,如张颖在《重复自白的证据能力》一文提出,对重复自白的证据能力认定,应当坚持相对排除原则,以防止严格限制证据的准入门槛;王贻飞在《论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一文中探讨证言笔录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能力问题。
对于证据能力理论的归纳和思考方面,主要采取的均为比较法的视角。陈瑞华在《关于证据法基本概念的一些思考》一文中,通过明晰“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对此英美法系的可采性和相关性理论、大陆法系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理论,从而得出我国的证据能力模式是以采纳大陆法系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概念,但具体规则设置方面又兼采英美法系模式,并提出了证据能力的四个方面: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取证的表现形式的合法性、法庭调查程序的合法性。同样,纵博在《我国刑事证据能力之理论归纳及思考》一文中,亦通过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大喜证据能力的运作机制的不同来明晰我国的证据能力运用机制模式,并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就我们司法实践中证明力反制证据能力情况,提出其限制的合理界限,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基于关联性的证据能力规则不应存在证据力反制证据能力的空间;二是基于政策的证据能力规则(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特权规则)排除反制空间;三是基于事实认定准确性的证据能力规则(包括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鉴真规则)可在能够确定证据的证明力较强的前提下实行证明力反制证据能力。此外肖建国在《证据能力比较研究》一文中,与上述学者的研究视角不同的是,具体通过两大法系的法律规定来阐述各自的证据能力的规范内涵,并进而指出两者的共通性,以及提出差异的原因:法定主义和裁量主义、
浅析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情况综述
浅析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情况综述[摘要]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权利问题,确有加以探讨的必要。保障人权
的国家义务决定了刑事诉讼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适用法律以惩罚犯罪的同时必须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告人权利;刑讯逼供
一、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概念
由被告人自愿支配的排他的,任何人及组织均不得非法剥夺的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
(一)接受告知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2.犯罪嫌疑人有权得知从何时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有权委托辩护人等,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
(二)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本人和家属都可以委托)
(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就是到检察院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四)申请回避的权利
这是一项救济性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到公证性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阻止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介入,保证案件的公证性是非常重要的。
2023年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年会征文
2023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征文
2023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征文
导读:本文将围绕2023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征文展开讨论。首先介绍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背景和目标,随后探讨了本次
年会的重要性和意义。在深入探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最新研究进展
和热点问题之后,文章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挑战进
行了展望,并提出了个人观点和建议。
第一部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背景和目标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中国法学领域重要的学术组织之一,成立
于XX年。其主要目标是推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发展与创新。研究会定期组织各类学术活动,如学术会议、年度研讨会等,以促进学术思想的碰撞和交流。
第二部分:2023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的重要性和意义
2023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学术盛会。该年会将为研究者提供一个展示研究成果、分享创新思想的平台,推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年会将有助于增进学者之间的
联系与合作,激发出更多的学术合作机会,培育出更多的创新研究思路。该年会还将向法律界和社会公众展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并为法律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意见和决策依据。
第三部分: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最新研究进展与热点问题
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取得了许多重要的研究进展。其一,关于
证据收集与调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其二,对被告人权益保护机制的研究逐渐受到关注;其三,对速裁程序的设
计与改革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这些研究进展都将成为本次年会的重
关于增设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思考
灵活性
特别程序可以根据案件的 具体情况灵活适用,如可 采用非开庭审理方式。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分类
根据适用对象
可分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 特别程序、简易刑事诉讼 特别程序等。
根据诉讼阶段
可分为侦查阶段特别程序 、审查起诉阶段特别程序 、审判阶段特别程序等。
根据诉讼方式
可分为非开庭审理特别程 序、开庭审理特别程序等 。
VS
详细描述
刑事和解程序适用于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 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等 。通过双方当事人和解,化解矛盾,减少 社会对抗。同时,减轻被害人痛苦,促进 社会和谐。
速裁程序
总结词
为及时惩罚犯罪,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应增设速裁程序 。
详细描述
速裁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如危险驾驶、非法持有 毒品等。通过简化审判程序,缩短办案时间,及时惩罚犯罪。同时,提高司法效率,节
01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指为了适应 特定案件的特殊需要,在普通刑 事诉讼程序之外特别设立的诉讼 程序。
02
它旨在为特定案件提供更加公正 、高效和便利的司法救济。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
01
02
03
特殊性
特别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 的案件,如未成年人犯罪 、简易案件等。
简便性
特别程序通常具有简化的 诉讼流程和较短的审理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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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制度,以解决立法滞后问题,并呼吁强化对证据规则的基础性研究。六、关于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诉讼法学界,历来主张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作为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时至今日,此学说仍占主流地位。但是,以何家弘、陈瑞华为代表的一些青年诉讼法学家,近来对这一主流学派提出了挑战。他们认为:诉讼活动不同于一般的认识活动,“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不属于认识活动,因而把认识论作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就显得不科学了。”他们认为,坚持把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作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陷入了理论上的误区。(一)“误区论”的理由和主张。1.诉讼是以解决利益争端为目的的活动,诉讼证明的客体是“法律事实”而非“社会和经济上的事实”。裁判者就争端和纠纷所作的裁判结论,并不一定非得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例如,控告方举不出有力的证据,他便会遭到败诉的结果)。诉讼包含着一系列法律价值的选择和实现的过程,而对于价值选择和实现问题,无论什么样的认识论学说,都不再具有有效的指导意义。因此,诉讼中的证明活动,尽管包含着一定的认识过程,但这种认识活动既不具有终局的意义,也不对争端的解决具有决定性影响。2.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诉讼中应以追求客观真实为最高目标。这就为程序工具主义甚至程序虚无主义提供了合理化的解释。它对证人资格、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沉默权制度和证明标准等制度的设计,都产生排斥的效果。“完全站在认识论的立场上看待证据规则,极容易在价值观上掉入程序工具主义的陷阱,使得认识论意义上的‘客观真实’受到过多的强调和重视,而诉讼活动的过程则受到不应有的忽视。”据此,他们认为对证据法的基础应该重构,主张将“形式理性观念”和“程序正义理论”确立为证据法学的两个方面的理论基础。(以上主张见何家弘主编的《新编证据法学》和陈瑞华、蒋炳仁所著的《走出认识论的误区》。)(二)对“误区论”的批驳。陈光中教授对于这种“误区论”进行了批驳。它认为,所谓“误区论”本身陷入了误区:第一,把认识论的一般规律与诉讼证明的特殊规律对立起来,以个性否定共性,以特殊规律否定一般规律,犯了“白马非马”的错误。第二,过分夸大了程序公正的价值作用,并把程序正义与认识规律对立起来,从而有意无意地否定或贬低了认识规律对诉讼证明的指导作用。陈光中教授认为,仍然应当坚持把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作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这正是我国马克思主义证据法学的特色和优势。理由如下:1.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司法人员能够正确认定案情事实,亦即如何保证主观符合客观。因此,它首先是一种认识活动,要受认识规律的制约。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主要包括三点内容:一是可知论,二是反映论,三是实践论。它与证据法学是普遍理论与部门理论的关系,即一般与特殊的关系。2.诉讼证明的目的,总体来说是要达到客观真实,也就是要求办案人员对案情的主观认识符合客观的真实。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认为,客观真理是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辩证统一。刑事诉讼中的绝对真实,是指办案人员运用证据正确无误地认定案件事实,查明某人确实实施了犯罪或者完全排除其实施犯罪。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但人的认识又具有相对性,就诉讼证明来说,它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有某些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明;二是查明了的案件,其中有些细微末节无法查清。正因为如此,刑事诉讼中确立了罪疑从无等原则。3.近几年来,一些学者主张在刑事诉讼中不可能求得客观真实,而只能求得“法律真实”或“相对真实”。“法律真实”的主观随意性很大,而“相对真实”论者则认为刑事证明只能达到近似真实,获得“最大限度的盖然性”而不可能得到绝对真实。“相对真实”论者否认了真实绝对性和相对性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认为两者水火不相容。其错误在于认为一切都是相对真实,没有绝对真实。连犯罪人究竟是谁也没有绝对的把握,岂不太荒唐可笑了吗?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可以说就是“客观真实”的典型表现,总的精神是凡涉及对公民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的剥夺,即生杀予夺大权的行使,必须十分谨慎。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应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首先,“谁是犯罪实施者”需要确证无疑;其次,对于那些与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一些事实和情节,也要尽量查清。至于与定罪量刑没有直接关系的一些次要的事实或情节,
则没有必要查个水落石出。一个基本的原则是:“犯罪越是严重,必要的证据最低要求就高”。即使在西方国家,也不是一概否定认识的确定性。如果连“犯罪者究竟是谁”也不能确定的话,就必然会造成冤假错案。因而主张只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适用于我国。(陈光中等著:《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这个问题涉及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证据制度的认识论基础,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争论刚开了个头。七、关于沉默权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时,有保持沉默不予回答的权利。沉默权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美国继承了沉默权制度并将其推向了极端。欧洲大陆法系各国也以不同形式采用了沉默权制度。近两年来,关于在我国是否应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成为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一)肯定说。认为沉默权是人类诉讼文明的结晶,目前在我国实行沉默权制度的社会条件已趋成熟,建议尽快通过立法程序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二)否定说。认为在当前严重犯罪剧增的情况下,不宜冒然引进沉默权,否则会对社会治安状况造成冲击,影响社会的稳定。(三)限制说。认为原则上应该实行沉默权制度,但对黑社会犯罪、毒品犯罪、洗钱犯罪,以及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官员渎职罪案不宜实行沉默权制度。沉默权问题,笔者已经在《关于“沉默权”问题的理性思考》、《“沉默权”制度纵横谈》和《沉默权问题论纲——关于沉默权与警察讯问权的考察与反思》等文章中,对于沉默权制度的来龙去脉及当前的各种不同观点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这里不再赘述。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