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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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请欣赏:《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xx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帮助企业深入理解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202*年三月十七日附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2x]18号)发布实施以后,我们又陆续收到一些来信、来函,询问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一些问题。

现解答如下:一、问。

新设立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答。

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外,自202x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

二、问。

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答。

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如果《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不一致,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问。

企业集团是否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答:在对外提供会计报表时,下列企业集团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2.股票上市的企业;3.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4.需要对外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

除上述以外的企业集团是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由企业管理当局自行确定,如果企业管理当局为管理目的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也可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2.06•【文号】财工字[1995]18号•【施行日期】1995.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9月6日实施日期:2000年9月6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为了保证企业住房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附件: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规定的通知为了保证企业住房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现对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财务问题,规定如下:一、企业住房基金具体包括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借入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

住房周转金的来源有: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业收取的住房出售净收入,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企业住房周转金的利息,其他住房资金。

住房周转金作为负债进行管理。

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借入的住房资金,企业应设立备查登记簿,连同住房周转金全面反映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和支出。

二、企业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总额。

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和借入的住房资金不得用于费用性支出。

三、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5%为本企业职工(指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企业的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等)交纳住房公积金。

财政部(93)财会字第02号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93)财会字第02号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93)财会字第02号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我们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企业,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我部1988年10月20日印发的,《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目录一、总说明二、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表(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三、会计报表(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附录: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一、总说明(一)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便于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应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企业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

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0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

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企业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8.22•【文号】财会[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帮助企业正确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近年来,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陆续发布实施,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国家税收政策改革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现实情况也对企业所得税法规作出了一些调整。

由此,使得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中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产生了某些差异。

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

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下同)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目录 财会〔2015〕3号

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目录  财会〔2015〕3号

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会〔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对从“两则”“两制”(1 992年)至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实施之间相关准则制度类会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相关文件明确如下:1.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2〕33号)2.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2〕67号)3. 财政部关于印发《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 2〕68号)4.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2〕69号)5. 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2〕70号)6. 财政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3〕2号)7.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3〕3号)8. 财政部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 993〕22号)9.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29号)10.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35号)11. 财政部关于出口应税消费品有关消费税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财会四字〔1994〕4号)12.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账增资适用汇率问题的复函(财会一字〔1994〕15号)13. 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会一字〔1994〕26号)14.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会字〔1994〕31号)15. 财政部关于企业提取住房折旧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6号)16. 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 5〕8号)17.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0号)18. 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 1号)19. 财政部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 5〕13号)20. 财政部关于民用航空企业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财会一字〔1995〕14号)21. 财政部关于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利息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19号)22.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23. 财政部关于编报进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会字〔1995〕30号)24.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归还投资有关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一字〔1995〕36号)25. 财政部关于进出口企业向海关报送有关会计报表的补充通知(财会字〔1995〕72号)26. 财政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财会二字〔1996〕2号)27. 财政部关于印发《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财会字〔1996〕65号)28.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7〕30号)29. 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财会字〔1998〕36号)30. 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9〕44号)31.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财会字〔1999〕49号)32.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通知(财会字〔2000〕6号)33.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01〕7号)34.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通知(财会〔2001〕57号)35.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财会〔2003〕12号)36.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7号)37.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财会〔2003〕32号)38.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6号)39. 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1号)财政部2015年2月16日。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无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
【年(卷),期】2003(000)07A
【总页数】4页(P61-64)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3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J],
2.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J], 财政部
3.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J],
4.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 [J],
5.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 [J], 李红达;叶正麟;彭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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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1.29•【文号】财会[2001]62号•【施行日期】200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统一企业的会计标准,我部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请布置所属外商投资企业遵照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财政部1992年6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33号〕及其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下列规定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外,其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一)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与原制度计提数的差额,采用追溯调整法。

(二)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已确认的投资及投资收益,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对“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财会便[2002]53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对“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财会便[2002]53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对“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对“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财会便[2002]53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你会转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应收款项与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问题。

我们认为,应收款项属现金资产,但以应收款项与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进行交换时,《企业会计制度》作了特别规定,即企业以应收款项换入包括应收款项在内的多项资产的情况(不涉及补价),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除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换入其他资产公允价值占换入的全部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换入的应收款项入账价值后的余额进行分配。

对评估日至资产交接日之间的流动资产的变动如何处理,应视双方合同及具体交易情况而定。

对于换入的应收款项中换出企业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且计提方法和比例与换入企业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不同的,企业应考虑对换入的应收款项原计提的坏账准备的比例和方法的合理性,并确定应提的坏账准备,企业换出的应收款项,减去换入应收款项原账面余额和确定的坏账准备后的差额,在除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资产中进行分配。

二、关于以部分资产和负债对外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的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作为非货币性交易处理,以投出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对于以部分资产、负债出资,应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即以投资出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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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时间:1999年12月1日生效时间:1999年12月1日财会字[1999]4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就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再按照“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试行)”执行(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试行)1999年12月1日附件: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试行)一、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第204号科目预收账款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合同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预收的款项,如企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预收的公共性服务费等。

2.企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实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有关单位和个人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会计分录。

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公司,也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有关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应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补付的款项。

第205号科目代收款项1.本科目核算企业因代收代交有关费用等应付给有关单位的款项,如代收的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

企业受物业产权人委托代为收取的房租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收到代收的各种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给有关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取代办手续费等服务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代收代交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代收款项。

第209号科目其他应付款1.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入住时或入住后准备进行装修时,企业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的可能因装修而发生的毁损修复、安全等方面费用的保证金等。

2.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或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

第281号科目代管基金1.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委托管理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2.企业收到代管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代管基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收到银行计息通知,属于代管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代管基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有偿使用产权属全体业主共用的商业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应负担的有关费用,如租赁费、承包费、有偿使用费等,应按受益对象,借记“经营成本”、“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代管基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由本企业承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任务的,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借记“物业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有关科目;工程完工,其工程款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进行转账,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物业大修收入”科目;结转已完物业工程成本,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物业工程”科目。

由外单位承接大修任务的,工程完工,其工程款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与承接单位进行结算,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幢房屋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代管基金的结余。

第411号科目物业工程1.本科目核算企业承接物业工程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企业对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管理用房、商业用房进行装饰装修发生的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承接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

工程完工,其工程款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进行转账,借记“代管基金”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物业大修收入”科目;结转已完物业工程成本,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对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管理用房、商业用房进行装饰装修发生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有关科目,工程完工结转成本,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

5.企业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增设相应的科目。

第501号科目经营收入1.本科目核算企业在物业管理(主营业务)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等劳务而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和物业大修收入。

物业管理收入是指企业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的公共性服务费收入、公众代办性服务费收入和特约服务收入。

物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收入,如房屋出租收入和经营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共用设施收入。

物业大修收入是指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取得的收入。

2.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应按下列原则确认:企业应当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物业大修收入应当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签订付款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或者协议所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3.企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公众代办性服务以及特约服务而取得的物业管理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经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物业经营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承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工程,工程完工,其工程款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进行转账,借记“代管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经营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账,如“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物业大修收入”等,其中“物业管理收入”,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按照物业管理收入的组成内容(如来源渠道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5.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经营成本1.本科目核算企业物业管理、物业经营、物业大修等应结转的经营成本。

企业所属物业管理单位在经营中发生的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运输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保安费、绿化维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费用等间接费用,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公众代办性服务及特约服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直接记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应付账款”等科目。

企业经营物业应付给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租赁费、承包费等,直接记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代管基金”或“应付账款”科目。

月份终了,企业应及时结转已完物业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物业工程”科目。

3.本科目的明细核算应与经营收入的明细核算相对应。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1号科目其他业务收入1.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房屋中介代销手续费收入、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废品回收收入、商业用房经营收入及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商业用房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利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商业用房,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开办健身房、歌舞厅、美容美发商店、饮食店等经营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与主营业务收入确认原则相同。

2.企业取得的各项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如“房屋中介代销手续费收入”、“物资销售收入”、“废品回收收入”、“商业用房经营收入”等。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2号科目其他业务支出1.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

2.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代管基金”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如“房屋中介代销手续费支出”、“物资销售成本”、“废品回收成本”、“商业用房经营支出”等。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会计报表的编制说明1.在资产负债表“住房周转金”项目下增设“代管基金”项目,反映企业接受委托管理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

本项目应根据“代管基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2.“物业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中反映。

3.“代收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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