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第一章)

(二)中国民商法和经济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 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 是调整商事主体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合议制度
2.调解制度
3.两审终审制
4.审判监督制
5.回避制度
(三)中国司法制度
? 人民法院的组织
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等
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制度
(三)罗马法对英美法系的影响
(1)对教会法的影响。 教会法的主要渊源是罗马法。教会法院主要管辖有关家庭关系遗嘱继承和海事方面的案件,在这些领域中,罗马法对英国普通法的形成有很大影响。
(2)对商法的影响。 英国的商法同欧洲各国的商法基本一致,受罗马法的影响很大。
(3)对衡平法的影响。 为匡正普通法的不足,十四世纪英国设立了独立的衡平法院,其法官多由精通罗马法的僧侣担任,因此罗马法就渗入了衡平法。
(一)罗马法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即从公元前六世纪罗马国家形成时期起至东罗马帝国从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时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其中主要是指从公元前五世纪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开始,到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安编纂的《国法大全》为止这一时期的法律。《国法大全》集罗马法之大成,对世界法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国法大全》由四部法律汇编组成:
宋体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目录

国际商法(目录)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论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1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 2 第三节西方两大法系——————————————————————— 3 第四节中国的法律制度—————————————————————— 5 第五节补充国际私法相关内容——————————————————— 6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第一节法律及适用————————————————————————13第二节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18第三节不同国家公司法比较————————————————————20 第四节中国公司法的主要修改———————————————————24第五节其他商事组织———————————————————————25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国际商事合同概论—————————————————————32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3第三节合同的解释————————————————————————37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38第五节合合同主体的变更—————————————————————42第六节合同的终止————————————————————————42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述——————————————————48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简介————————————50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52 第四节买卖双方的义务——————————————————————54第五节违约救济—————————————————————————56 第六节所有权与风险转移—————————————————————57 第五章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主要掌握的问题概括总结——————————————————59 第二节其他国家的的产品责任法——————————————————62第六章代理法——————————————————————————————62 第七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法的法律适用—————————————————————67 第二节各国票据法比较日内瓦公约、英美法系、中国—————————69。
国际商法-第一章

* 调整国际铁路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1890年《国际货约》、1951年《国际货 协》 * 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合运输的国际条约: 1980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 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国际条约: 1930年、1931年《日内瓦公约》 * 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1883年《巴黎公约》、1891年《马德里协定》 等 *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
三、两大法系及中国法律制度
﹡法系:(Legal Family) 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 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 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 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大陆法系 普通法系 伊斯兰法系 中华 法系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 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 统,仿照法国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 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 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 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 系。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
大陆法系
法律 渊源 制定法
英美法系
主要采用判例法的形 式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
法官没有创制法的职能, 法官可创制法律,强 司法 审判案件没有遵循先例 调审判要遵循先例 的原则 抗辩式的审理方式, 诉讼 讯问的审理方式,法官 法官处于仲裁者的地 程序 居于主导地位 位 法的 分类 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法律产生的根据、来源及 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的渊源有三个:国际条约、 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关于商事的国内 立法。
(一)国际条约:
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 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其相互 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 2. 分类:双边条约、多边条约、 国际公约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3.近代商法
十七世纪以后, 十七世纪以后,随着欧洲中央集权 国家的强大, 国家的强大,欧洲各国采用各种方式把 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使之成为国内 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 法的一部分, 法的一部分,从而使商法失去其原有的 国际性(跨国性)。 国际性(跨国性)。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衡平法
是指14世纪以来, 是指14世纪以来,为补充和匡正普 14世纪以来 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展 起来的法律体系。 起来的法律体系。 遵循“公平” 正义”的原则, 遵循“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又称“大法官法” 又称“大法官法”。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4、法官权限不同
一般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一般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非缔约 国无拘束力。 国无拘束力。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案例: 案例:
A、B两国平等协商后签订边界条约划定 两国边界。根据条约X地应在A国境内, 两国边界。根据条约X地应在A国境内,但后 来B国又以X地居民与B国为同一民族为由, 国又以X地居民与B国为同一民族为由, 修改本国地图及法律,主张取消原条约, 修改本国地图及法律,主张取消原条约,行 使对X地的管辖权。两国发生争端, 使对X地的管辖权。两国发生争端,协议仲 裁。 问题: 国主张是否合法有效? 问题:B国主张是否合法有效?X地应 国还是B国管辖? 属A国还是B国管辖?
国 际 商 法
(二)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之间的贸易 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规范的总和。 (1)概念不同 (2)所属范畴不同 (3)包含内容不同
国际商法CHAPTER 1(1)

© 2009 Pearson Education Inc publishing as Prentice Hall
Schools of Thought Defining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IL)
Cosmopolitans argue that IL is based upon universal human rights. Positivists say that IL is based on the sovereign equality of all states and state consent to IL through treaties or custom. Hobbesians claim that states will make agreements and abide by IL only when it suits their self-interests.
1-8
© 2009 Pearson Education Inc publishing as Prentice Hall
The Making of International Law
Generally, IL comes into effect only when states consent to it. General consent found in state practice – the conduct and practices of states in their dealings with each other. Evidence of general consent:
1-5
Goodwill and Civility Between States: Comity
第1章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PPT课件

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中, 最具有代表性、影响力最大的是 法国和德国的商事法。1807年的 《法国商法典》和1900年的《德 国商法典》曾是许多大陆法系国 家仿效的对象,大陆法系亦是以 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 (1)法国商事法。 • (2)德国商事法。
1.3 西方两大商法体系
1.3.3 英美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尽管两国在法律渊源等方面有许多近似之处,但在自身
的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各自独特的体系,商法体系也不例外。
1)英国商事法 英国是传统的判例法国家,没有像大陆法那种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在英国存在实质上的商法。可以毫不夸张 地说,大陆法系现代商法中的各项基本制度在英国法中均有类同的法律概括,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公司法、票据 法、保险法、破产法等特别法中,而且表现在对商人资格、商业组织、商事合伙、商事代理等一系列的基本规 定和定义概括中。 英国的商人法像大陆法系一样,也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
1.2.1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的最 主要渊源,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 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 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1.2.3 国内商事法
国际商法的主体主要是各国的自然人和法 人,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成为国际 商法的主体,这个特点决定了各国的国内 商事法也是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依据。
1.3 西方两大商法体系
1.3.2 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1)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2)各国的商事法
在对待商法的态度上,大陆法系 国家有两种做法:有些大陆法系 国家把民法和商法分别编成独立 的法典,即民法典和商法典。
• (1)民商合一。 • (2)民商分立。 • (3)民法与商法的适用原则。 • (4)我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国际商法第一章 概述

6
4、法律效力越出国界,涉及参加国际商事活 动的各国国民。
国与国间 (International) 国际
政治意义
× 商法 √
跨越国界 (Transnational)
地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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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最基本的内容:
①基础和核心: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商事代理法 ②直接调整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货物买卖法、 票据法、电子商务法 ③有关管理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组织法、 海上运输法、海上运输保险法、产品责任法 ④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仲裁法
这里特别提一下美国。 美国也属于英美法系。美国与英国一样以判例法 作为法的主要渊源,而把成文法看做是对判例法的 补充或修正。美国法采用英国法的范畴、概念与分 类方法,也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这是美国 法与英国法的相同之处。但是,由于美国是联邦制 国家,在美国法律中,既包括联邦法,也包括州法。 因此,美国法律的结构与英国法律的结构又有很大 的差异。 判例是美国法的主要渊源。但是自19世纪末以来, 成文法的数量大大地增加,成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 作用越来越重要。包括联邦的成文法与各州的成文 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比较:
项目
类别
普通法(Common Law)
衡平法(Equity)
救济方法
金钱赔偿、返还财产
(还包括)实际履行、禁令
诉讼程序
必设陪审团、口头答辩询问
不设陪审团、书面诉讼程序
包括内容
刑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
公司法、破产法、继承法等
法律术语
各自不同的法律术语,律师和法官也分两类,一类适用普通法,另一 类适用衡平法
4、大陆法的推理方式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 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 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①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推理方式是演绎推理。 由一般到特殊的方式,即应用法律原则和规则处 理个别案件。 ②法官和法院只是现有法律的执行者。 在诉讼程序中以法官为中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 点,奉行干涉主义。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论

•
开篇案例:
• 英国甲公司委托上海乙公司向上海宝山丙 公司购买一批钢材,乙公司和甲公司签订 了出口代理合同以后,又和丙公司签订了 购销合同。 请问:该交易是否属于国际商事交易?该交 易中涉及的两项合同是否属于国际商事合 同?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它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 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
( 4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组织 体系
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基本相 同,设有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 通法院又大体分为三级三审制和四 级三审制。
2.英美法的结构、渊源和特点
(1)英美法定义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海洋法系、普通法系, 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此 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 (2)英美法的结构
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是指国际 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 三种: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3、国内立法
4、国内判例
1、国际条约
* 内涵: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为 明确其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有关国 际商事交易等的有关协议。它是国际商法最重要 的渊源。它对所有的缔约国都有普遍的法律约束 力。 *根据缔约国数目,国际商事条约可以分为双边条 约和多边条约。 *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 解放组织. * 影响较大的有: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
英国法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这种二元性结构是 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 英国法的另一个特点是重程序。
(3)英美法的渊源 判例法 成文法 习惯 (4) 英国的法院组织体系 英国的法院体系有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两类。 高级法院包括上议院 (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 、上 诉法院和高等法院三种;低级法院包括王冠法 院、郡法院和治安官法庭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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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在路易十四时期,颁布了《商事条例》 (1673)和《海商条例》(1681),为大陆 法国家的商法典奠定了基础。法国资产阶级 革命胜利后制定的1807年商法典和1897年德 国商法典就是现代资产阶级商法的典型。 与此同时,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也逐步渗 透到普通法系的英国。但在英美法国家,商 法的历史发展有其不同于大陆法的特色。在 英美法的历史上只有普通法(Common law)与 衡平法(Equity)之分,而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 别。因此,在英美法国家不存在独立的商法。
枢密大臣法庭 ––– 公司、破产
亲属法庭
王冠法院 ––– 刑事 上诉法院 ––– 二审 郡法院 不服
上议院上诉 委员会 枢密院司法 小组
低 级 法 院
治安法院
英国不设检察官制度
3. 法律渊源 (1) 判例法 只有上议院 75%的判决、高级法院 10% 的判决、上诉法院的 25 %的判决公布,具有 约束力,其它判决只有说服力,没有约束力。 (2) 成文法
三、两大法系的发展
(一) 大陆法系“ 判例法”的出现
1. 通过最高法院的判决确立新的法律原则
2. 法官在判案中对原有条文作了扩展解释
而创造的法律原则。
(二) 英美法系成文法的增多 议会、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条
例及欧共体法的生效,使成文法大大 增加。
第三节
中国的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的法律渊源 宪法
二、国际商法的定义 (一) 定义 有多种不同的表述和理解。
基本含义: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 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 (二)与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区别
三、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商法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随着 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
起来的。
现代大多数民商法学者通常认为,近代商法 形成于欧洲中世纪。商法的最初形式是商人 习惯法。它的形成有着特定的社会根源。11 世纪后,东西方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地中海海 上贸易的发达和地中海沿岸一些新兴城市的 繁荣,其中被称为“通往东方门户”的威尼 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的商业地位尤为瞩目。 其后几百年间,此种高度集中的口岸贸易和 海上贸易又相继扩展到欧洲大西洋沿岸、波 罗的海沿岸和北海沿岸的一系列开放城市。
(四) 其他内容
包括国际产品责任法、票据法、 海商法、保险法、国际投资法、国际
资金融通法等以及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
•法系这一术语是西方法学较早使用的一个概 念,英文有两种表达方法,即Genealogy of Law和Family of Law。 •所谓法系,是指比较法学家按照法的历史传 统和形式上的某些特征,对世界各国法律体系 所作的分类。 •对于法系,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做不同的分类: 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 和英美法系。其中,对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和国 际商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2. 审判制度的改革
改革指导思想: 以宪法和诉讼法等法律为依据,以保障裁
判公正为目的,以公开审判为重心,以强
化庭审功能,强化公诉人、辩护人和当事 人举证责任,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 责为内容,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努力完 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
改革和完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
主要要求:
强化庭审功能; 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强化合议庭的职责。
三、中国的法律体系 宪法 实体法 民商法
经济法
刑法 行政法 民事诉讼法
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四、社会主义法制
1. 法制与法治的含义 2. 基本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3. 监督与规则
新法治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 法、全民守法”
涉及国家责任问题
有限管辖法院
普通管辖法院
州的上诉法院
州的最高法院
3. 法律渊源
(1) 判例法 州法:州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判 例的约束。 联邦法:须受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
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它们以前确立
的先例的约束,可以推翻过去的先例,
并确立新的法律原则
(2) 成文法 宪法、社会立法、经济立法
西方国家按法律制度的差异分为大陆法系和 英美法系两大类。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以法 国和德国为代表,包括许多欧洲国家 (如瑞士、意 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 葡萄牙等国) 及其殖民地 (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 分,近东的某些国家) 以及日本、土耳其等国;以 判例法为中心的英美法系是首先在英国形成和发 展起来,以后扩展到美国及其它过去曾受英国殖 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 (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 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 坡、香港等) ;另外,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 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属大陆法系;南非、 斯里兰卡、菲律宾等属混合法。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如何理解“商法”与“商”的关系? 辞义学上的“商”、经济学上的“商”、 文化上的“商”和商法上的“商”的含义是 不同的。 辞义学上的“商”,即为商品交换和货 物买卖; 经济学上是把“商”作为社会再生产过 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流通环节和流通部门加 以研究的。
法律 制定法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立法解释 法律解释 判例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二、中国的司法制度 (一) 法院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地 方 法 院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军 海 森 铁 农 石 事 事 林 路 垦 油
专 门 法 院
(二) 中国的审判制度 1. 基本制度: 合议制、两审终审制、 申诉、调解。
从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的异同来理解: • 法律文化是一个中性概念,法律文化有好的也有坏的。法 律文化可以是正价值的文化类型,也可以是负价值的文化 类型,可以用来表达人类历史上出现的任何一种法律文化 类型,希特勒时代的法制也是一种法律文化,独裁专制也 是一种法律文化; • 法治文化是一个价值概念。法治文化是有价值要求的,法 治文化必须包含一种正价值,法治文化应该是蕴含了人类 历史上各种正价值的文化类型,不论从制度到观念,都必 须是包含和反映了人类的基本价值,即应该是反映了人类 进步的、先进的、优秀的法律价值理念和法律制度构造, 具体而言,法治文化应该是包含了民主、人权、平等、自 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
(3) 习惯法
4. 香港的法律
(二) 美国法
美国从18世纪起至独立前适用 英国法 (13州) 。独立后,两国法律 基本上独立发展,各有特点。
1. 结构 与英国法相同: 判例法为主 普通法与衡平法并存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没有上下级关系,是独立的两套体系,州法院可以接受联邦法院的六 大事宜,但是不能出判例。绝大多数的案件,既可向州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联邦法院起 诉。
与英国法不同: 美国法律分为联邦法和州法
两大部分。
联邦的法律高于各州的法律;联邦立法权
范围包括:银行、 工业、国际贸易、州际
贸易、专利权和税收等事宜。
各州可以在联邦立法权范围之外立法,在其
范围内也可制定补充性或附加性的法律。
2. 法院组织
地区法院 联邦法院
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税收
( 特别联邦法院 ) 第一审法院 州法院 上诉审法院
一、大陆法系 (一) 结构 1. 强调成文法。 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 公法 –––– 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国际公法等。 私法 –––– 民法、商法。
2. 推崇法典。
(二) 法院组织 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两部分。 第一审法院 普通法院 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商事法院 –––– 限于一审 专门法院 亲属法院 劳动法院
(二)何谓商法?其特征如何?
商法:是调整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 是说,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或 营利性营业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特征: 1、商法的兼容性。 2、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3、商法的技术性。 4、商法的国际性。 5、商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
文化意义上的商,是将“商”作为人的一种 基本生存方式进行综合的、本质的分析,对商及 商法的内涵和本质的揭示有重要的意义;将商从 文化意义上进行分析,就是承认文化多元性基础 上的各国商法文化的不同特点,从而使各种商法 文化之间得以相互比较和交流;对商的文化分析 必然要深入到商人精神中,从商人自身的观念和 追求中,发展商法的精神文化依据。 商法上的“商”就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 和事业的总称。从法理上讲,商基本包括营利性 和营业性两大基本属性。
(三) 法律渊源 1. 成文法 2. 习惯 3. 判例 4. 学理
二、英美法系 (一) 英国法
1. 结构
普通法的特点是遵循 先例和注重程序,这 使普通法保守而复杂。
英国法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
两者都是判例法性质,衡平法是依“
平正义 ” 的原则而作出的判决。
公
2. 法院组织
王座法庭 ––– 海事、商事 高级法院 高 级 法 院 (高等法院)
• “严格执法”(这个执法主要是指行 政执法,以和司法相区别),这又提 出了一个价值要求。 • “公正司法”。要求司法必须达到公 正,而公正就是一个最鲜明的价值目 标。
自11世纪起在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和佛兰德 诸港率先出现了旨在联合保护商人自身利益 的行会组织——商人基尔特。 从11世纪至14世纪的几百年间,正是在商 人行会规约、商人惯例和商事判例的基础上 才逐步因袭沿用,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商人习 惯法,其中许多习惯法规则被商人行会或商 人编辑成书。 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 的萌芽和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强大,欧洲各 国都采用各种方式把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 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使商法失去 了它原有的国际性。
• 新法治十六字方针”就是法治文化的体现,而原 来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是法律文化的体现。原 来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中的“有法可依,有法 必依”是形式法治的要求,并没有讲明是什么样 的法,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是形式法制 的要求,对于法的内涵没有提出什么要求(当然 可以解释为有良法的要求)。而“新法治十六字 方针”是有价值要求的,是整体的法治运行机制 ,对法治的四大环节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都提出了不同的价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