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47《船员服务簿》实施办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consider things from every angl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的机构。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四)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船员工作管理制度

船员工作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9年修订】【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船员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指导文本)》前言

附件《船员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指导文本)》前言船员服务机构应建立系统、完整、可操作的管理制度,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在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时,船员服务机构应以实际经营范围、运作模式、经营规模为基础,须符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对外劳务合作等有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履行诚实守信义务,坚持专业化、规范化服务为宗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一、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是规范船员服务行为,保证船员服务质量,推动船员服务与管理工作所建立的相关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从本机构自身实际出发,依据所开展的业务种类、运作模式及主管部门要求建立。
(一)服务质量的原则本着诚信经营、规范运作、维护船员权益,遵循“谁派出,谁负责”的船员服务质量原则,把好入职审查,妥善处理各种投诉,做到跟踪服务,为船员履行合同提供必要支持,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等服务环节的质量关。
(二)船员招募船员招募包括:船员年龄确认、船员健康状况确认、船员任职资格审查等,不雇用或聘用18岁以下的人员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确保船员的健康状况能够履行船上职责,并经过培训具备履行其船上职务的资格。
(三)船员派遣船员派遣包括船东面试指导、协议签订、上下船安排、为船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1、要求派遣船员在接受任务后应提前到达指定地点,主动联系上船。
遵守船公司管理制度,服从船长(或部门负责人)的指挥,认真做好岗位工作和跨岗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努力完成派遣任务。
2、建立派遣船员跟踪管理机制,明确船员工作期间有关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工作技能、生活条件、船员权益、职业发展指导并支持船员完成派遣任务,及时掌握派遣船员的实际工作态度、质量、表现、业务技能等动态,免费为船员家属提供船员相关信息。
3、船员服务机构可采用多种形式,利用人员交接、随船考察、发放工资、接船修船、电话联络等与船员保持联系、交流和沟通。
4、对派遣船员所反映的问题及时了解、核实,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11.12•【文号】海船员〔2019〕434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办法》生效前发布的所有海员证管理性文件,自本《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员证申请、签发、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以下船员应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一)国际航线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二)特殊航线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特殊航线是指中国内地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航线,中国大陆至台湾地区航线,以及通航的国际河流段;(三)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国际航线及特殊航线船员可以直接向任一海员证签发机关(附件1)申请办理海员证,也可以委托机构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
受委托机构应是从事船员对外劳务合作或劳务派遣的企业、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
受委托机构仅能为自有船员或者签订服务合同及上船协议的船员办理海员证。
第四条渔业船员应通过具有从事远洋渔业项目资质的公司、具有远洋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或者具有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资质的公司申请办理海员证。
具有从事远洋渔业项目资质的公司只能为自有渔业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具有远洋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及具有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资质的公司只能为自有渔业船员或签订服务合同的渔业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
新版船员服务簿填写(打印)要求 (1)

附件1:新版船员服务簿填写(打印)要求一、第2页相片及基本信息页相关说明:(一)相片采用近期直边正面5cm免冠白底彩色照片(粘贴)。
(二)在持证人相片处加盖签发机关的骑缝章(钢印)。
打印标准:姓名:(中文)宋体,加粗,12磅;(英文)Times New Roman,10磅。
性别:(中文)宋体,加粗,12磅;(英文)Times New Roman,10磅。
出生日期:(中文)数字Times New Roman,12磅。
年月日:黑体,12磅,(英文)Times New Roman,10磅,逗号后空一格。
国籍:(中文)宋体,加粗,12磅;(英文)Times New Roman,10磅。
二、第3页签发机关页相关说明: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船员服务簿签发机关栏加盖行政公章或船员证书专用章。
打印标准:签发机关:(中文)宋体,加粗,11磅;(英文)Times New Roman,10磅。
签发日期:(中文)数字Times New Roman,12磅;年月日:黑体,12磅(英文)Times New Roman,10磅,逗号后空一格注册号码:Times New Roman ,12磅。
三、第4页注册类别相关说明:(一)船员注册时,打印船员注册类别,“内河船舶船员或国内航线海船船员或国际航线海船船员”。
(二)船员类别变更注册时,在初始注册类别下打印:“注册类别变更为国内航线海船船员或国际航线海船船员。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签发机关落款处应加盖行政公章或船员证书专用章。
打印标准:磅。
四、第5页换发船员服务簿记录1.打印规则:第一次注册签发服务簿时,该页不打印;换发时,要打印历次和本次换发服务簿的记录。
2.打印内容样式:2008.6.18在安徽省地方海事局皖江船员管理中心注册签发船员服务簿,印刷号。
2008.10.18在安徽省地方海事局芜湖海事局损坏补办/遗失补发/正常换发船员服务簿,印刷号。
3.打印标准:内容文字:宋体,加粗,10磅。
新版服务簿填写

新版船员服务簿填写要求从2008年10月1日起,海事局陆续换发新版的《船员服务簿》,服务簿内容和填写要求与旧版的有较大改变,请各轮船长务必严格按如下规定进行填写第6-35页(即船员服务资历页):第一列:第一格统一盖船舶章(规格3cm*2cm),内容包括船名、总吨和主机功率;第二格船舶种类手工填写;第三格填写IMO船舶识别号(如有)。
第二列:手工填写,任职地点填写港口或城市名称。
第三列:手工填写,填写船员实际担任职务的名称。
第四列:手工填写,填写当值船长亲笔签名及注册号(身份证号)。
第五列:手工填写,解职离船地点填写港口或城市名称。
第六列:手工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第七列:手工填写,填写当值船长亲笔签名及注册号(身份证号)。
同时要注意:船员服务资历必须能真实地反应船员的水上资历,不得弄虚作假;服务簿服务资历填写页面应保持清洁、平整,不得污损;由于笔误填错时,应注明该行无效,另起一行填写。
一、第2页相片及基本信息页相关说明:(一)相片采用近期直边正面5cm免冠白底彩色照片(粘贴)。
(二)在持证人相片处加盖签发机关的骑缝章(钢印)。
打印标准:姓名:(中文)宋体,加粗,12磅;(英文)Times New Roman,10磅。
性别:(中文)宋体,加粗,12磅;(英文)Times New Roman,10磅。
出生日期:(中文)数字Times New Roman,12磅。
年月日:黑体,12磅,(英文)Times New Roman,10磅,逗号后空一格。
国籍:(中文)宋体,加粗,12磅;(英文)Times New Roman,10磅。
二、第3页签发机关页相关说明: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船员服务薄签发机关栏加盖行政公章或船员证书专业章。
打印标准:签发机关:(中文)宋体,加粗,11磅;(英文)Times New Roman,10磅。
签发日期:(中文)数字Times New Roman,12磅;年月日:黑体,12磅(英文)Times New Roman,10磅,逗号后空一格注册号码:Times New Roman,12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0.04.13•【文号】海船员[2000]779号•【施行日期】200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0]7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一级、二级无线电电子员的船上见习资历暂不要求,通过无线电电子员全国统考的考生可予以签发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
请个海事机构将通知转发辖区的有关单位,做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的管理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年四月十三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船上培训是指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船员通过理论考试后在船舶进行的职务见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实施船上培训的公司,包括船舶公司、船员公司和向船东派出船员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司);(二)参加船上培训的受训船员;(三)开展船上培训船舶的船长、轮机长;(四)公司指定负责培训的高级船员或专职教员(统称教员)及船上培训评估员;(五)公司指派的培训监督员。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负责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事机构(以下统称海事机构)对其辖区内的船上培训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员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员注册,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员注册条件的予以登记,签发船员服务簿,准许申请人从事船员职业的行为。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第四条船员注册申请可以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船员注册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船员服务机构、船员用人单位代为提出。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船员注册申请;(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船员体格检查表;(四)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五)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注册国际航线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在提交居民身份证、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以及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等复印件时,应当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第七条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船员注册,并签发船员服务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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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服务簿》实施办法
(生效日期:1985年9月28日)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交通部颁布的海、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所适用的船舶。
但100总吨或主机功率300千瓦(408马国)以下的机动船暂不办理。
2、货船、客(货)船、科学考察、勘探、测量船,均以船舶总吨计算;拖轮、自航式工程船(包括自航式钻井平台),均以主机马力计算。
二、签发机关
签发《船员服务簿》的机关,应是县港航监督机构或科级以上的港务(港航)监督、航政机构。
三、申请手续
1、申请《船员服务簿》者,应填具“《船员服务簿》登记表”(此表按港监局(84)水监字82号文规定的格式,由各签发机关印制)。
并附年内二寸证件照片两张,由船员所有单位(包括国营、集体、私营或联营)审定盖章后统一向船籍港的签发机关办理。
在个体或联户经营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由申请《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填写登记表,经乡人民政府审定,盖章后统一签发机关办理。
2、船员在登记表上应详细填写以往的海(河)上资历并提供以往任解职情况等证明。
对普通船员,要求提供
(1)担任一级水手(或水手长、小船舵工)、船舶一级机工、船舶电工、见习(或助理)报务员的起讫日期(年、月)的证明文件;
(2)现任何职,任职日期(年、月、日)。
对技术干部船员,要求提供
(1)开始上船工作的日期(年、月);
(2)中途调离船舶工作的日期以及重新调回船工作的日期(年、月);
(3)提任诸如船长、轮机长,大、二、三副,大、二、三管轮,各等报务员、电机员,正副驾驶,正副司机等各级技术职务的起讫日期(年、月);
(4)现任何职,任职日期(年、月、日)。
上述海(河)上资历,由船员所在单位对其船员的“《船员服务簿》登记表”进行审定加盖公章,尤其应对其在任职期所发生的海损、机损责任事故等情况进行核实记载。
3、曾在军队舰艇、渔船从事工作的船员,其在军队舰艇或渔船的资历不载入《船员服务簿》,但可在“《船员服务簿》登记表”的资历栏内注明。
四、审核
1、签发机关接受申请后,应对“《船员服务簿》登记表”认真审核。
对不符合要求或有疑问之处,应向申报单位核实后方予办理《船员服务簿》。
2、对技术干部船员,签发机关核对其担任船舶各级技术职务的资历,必要时可请申报单位和申请者出示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验证。
五、填写《船员服务簿》
1、编号。
一律用十位阿拉伯数字,其中第一、二位数字代表地区编号,第三、四位数字代表其地区某一签发机关的编号,第五位数字代表船员在船上的工作部门编号。
余下的五位数字,由签发机关根据其所签发《船员服务簿》的顺序先后统一编号。
地区编号如下:
02河北03内蒙古04山西05辽宁06吉林07黑龙江
08上海09江苏10浙江11安徽12江西13福建
14山东15广东16广西17湖北18湖南19河南
20四川21云南22贵州24陕西25甘肃26青海
27新疆28宁夏29天津
船员在职工作部门编号
1、驾驶,
2、轮机,
3、报务(或话务),
4、电机,
5、政工,
6、业务(或服务)
2、盖章
“签发机关”栏盖科级(含科级)以上的港务(港航)监督或航政机关公章;持证人相片处,加盖同一单位的骑缝章。
3、填写要求
除“持证人签名”栏由持证者本人签名、“任解职记载”栏由船长、船公司填写外《船员服务簿》的其余栏目均由签发机关填写。
新签发的《船员服务簿》的首次各项记载,由签发机关填写。
(1)家庭住址:填持证者现在的家庭住址。
(2)居民身份证号码: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此栏不用填;航行国际航线(包括港澳航线)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此栏应填写《海员证》的编号。
(3)任解职记载
第1格:各船舶单位应为其所属的每一条船刻制一枚长32毫米,宽18毫米,内具船名、船舶总吨、主机马力、船舶所有人等内容的印章。
此章由船长保管、使用。
在未配备印章前,由船长填写上述内容。
第2格:上船任职日期,指持证人实际上船接受工作之日;上船任职地点,指持证人上船任职时船舶所在的港口。
由船长填写。
第3格:解职离船日期,指持证人实际移交船上工作之日;解职离船地点,指持证人解职离船时船舶所在的港口。
由船长填写。
第4格:由船长填写持证人实际接任的职务。
如持证人在同一船上晋升或降职,仍由船长填写(应另起一行)其晋升或降职的日期、地点、职务。
第5格:由船长在持证人解职离船之日签名。
第6格:由船舶所在单位的船员调配部门核实并盖章。
船员每次回其船公司所在地,应在
公司的船员调配部门办理其《船员服务簿》的核签。
建议船舶单位的船员调配部门刻制一枚直径为20毫米的专用章。
船长的任解职记载,上船任职日期和地点,由该船即将离任的船长(或船公司的船员调配部门)填写;解职离船的日期和地点,由该船的接任船长填写并签名。
设正、副驾驶或驾长的小型船舶,船长的任解职记载可由正驾驶或驾长按上述要求填写。
个体、联记经营的船舶,技术干部船员的任解职记载由船员本人在上船任职或解职离船员之日,去《船员服务簿》的签发机关办理其任解职记载。
(4)职务证书记载
干部船员以往的、现持的职务证书,均应在该栏内逐项登记。
(5)专业训练记载
船员接受一项或几项由港务监督认可的专业训练并取得合格证后,应由签发机关将其训练项目、合格证编号及签发日期记载在该栏内。
高、中等航海、河运院校毕业的船员,其所修的专业及毕业证书和毕业日期,也可记载在该栏内。
院校名称及春所修专业名称可合并填写在第一格内。
(6)体格检查记载
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所要求的各次体格检查,均应由签发机关记载在该栏内。
但申请《船员服务簿》以前的体格检查不再填入。
该栏“备注”格可填体检医院的名称。
(7)主管机关签注(一)栏记载下列事项:
①参照《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要求对参加甲板、机舱值班船员的签证。
此项签证可由对外开放港口的港务监督办理,签证章由港务监督局统一刻制。
②船员发生交通部安全委员会规定的上报海损、机损责任事故。
③船员违反航行、停(锚)泊值班规定、船舶防污规定、港务监督发布的命令等。
④签发机关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上述每项记载,均应注明记载日期,并加盖签发机关的签证章。
(8)主管机关签注(二)栏记载下列事项:
①《船员服务簿》内记载的任何项目的变更。
②船员丢失《船员服务簿》等资历证明文件。
③船员涂改《船员服务簿》或谎报海、河服务资历及其他证明文件。
上述每项记载,均应注明记载日期,并加盖签发机关的签证章。
(9)主管机关签证
在签发《船员服务簿》时,签发机关应对已记载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的审核,确认无误后,作为第一次签证,在签证栏盖签章并注明日期。
以后的每次签证均应如此。
每个持有《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应在一次签证后的第二十四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的期限内办理一次签证。
《船员服务簿》的签证原则上在原签发机关办理。
签证章由各签发机关按以下规格及内容自制:
签证章内单位这一栏,可以是“XXXX港航监督”、“XXXX航政分局”或“XXXX航政所”等。
六、罚则
1、对谎报或涂改《船员服务簿》各项内容者,签发机关可将其《船员服务簿》收回,并责令其写出检查报告后,方允许申请新的《船员服务簿》。
2、在规定《船员服务簿》签证期限内,无故不去办理签证者,加倍核收签证费并不得报销。
七、费收
1、《船员服务簿》工本费,每本人民币叁元。
2、初次申请《船员服务簿》,手续费贰元。
3、办理(84)水监字82号文第五条规定的《船员服务簿》签证,签证费人民币壹元。
4、因丢失“船员服务簿”而申请重新办理《船员服务簿》者,申请手续费和工本费均加倍核收并不许报销。
八、建立档案
1、各《船员服务簿》签发机关应为管辖范围内的每个船员建立船员技术资历档案。
2、在办理《船员服务簿》签证时,应将每个船员在两次签证间的海(河)上资历登记在他们各自的档案内。
对持职务证书的船员,应登记:
(1)两次签证期间的总的实际在船服务资历;
(2)两次签证期间实际担任船舶各级技术职务的资历(各级技术职务应分列登记)。
对其他一般船员,应登记:
(1)两次签证期间的总的实际在船服务资历;
(2)两次签证期间实际担任一级水手(或水手长、小船舵工)船舶一级机工、船舶电工,见习(或助理)报务员的资历。
3、各签发机关之间遇有业务联系时,均应将有关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给对方。
本实施办法自下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