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公路抽取评审办法

合集下载

关于规范湖南省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湖南省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湖南省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2〕484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调整概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和《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湘交基建〔2005〕5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湖南省境内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调整概算的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调整概算,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的行为。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复,并承担建设项目投资费用控制的责任。

四、批准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严格控制。

批准概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一般情况下应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调整,且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调整一次。

五、调整概算实行审批制,审批单位为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

交通运输部批复概算的项目应报交通运输部调整概算审批,省交通运输厅批复概算的项目应由省交通运输厅调整概算审批。

六、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征地拆迁和贷款利率等政策调整,以及材料价格上涨和工程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调整概算的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并经审计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其中,对于调整概算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原则上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的同意。

七、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按《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批机关进行了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程序完备;(二)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工作量,应按规定经过审计部门审计;(三)国家征地拆迁和贷款利率等政策调整,以及材料价格上涨引起的费用变化,由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具有审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审计。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2月13日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国省道是指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统计年报并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其他未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暂按原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城市管理路段根据职责由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养;纳入普通公路管养的高速公路连接线、进港公路、连接机场公路等专用公路的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普通国省道养护范围包括公路养护、路政管理、路网服务与应急、技术保障及其他等。

第四条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应以构建“畅、安、舒、美”公路交通环境为目标,推进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工作标准化,提升普通国省道整体通行能力、技术状况水平、安全保障能力、综合服务水平和路域环境综合水平,推动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全面推行“路长制”,形成“行业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格局。

“路长制”是路段管理人员在路长的统一领导下,对责任路段的公路(含桥梁)、附属设施、路容路貌、交通秩序、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实施全面综合管理的制度。

湖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关于下达《湖南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交征管[2006]91号

湖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关于下达《湖南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交征管[2006]91号

湖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关于下达《湖南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关于下达《湖南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交征管〔2006〕91号)各市(州)交通规费征稽处:为了加强征费计量管理,实现全省车辆征费标准计量(征费吨位、征费座位)的统一,促进全省交通规费征收。

根据省交通厅下发的《关于我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交财会字〔2006〕515号),特制定《湖南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该《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交通规费征稽局设立计量核定中心,负责全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工作。

二、计量核定中心按《办法》编写《湖南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表》(以下简称《计量表》),《计量表》定期发布,实现全省同一产品型号车辆的征费标准计量唯一,同一产品型号的机动车辆征费吨、座位全省统一。

三、征费标准计量统一后,我省车辆从2006年11月1日起按统一的征费标准计量征费。

四、《湖南省交通规费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在册车辆,与《计量表》中车辆型号不一致的,从2006年11月1日起,省局将进行锁定,对车辆型号录入有误的,必须按《计量表》登记的车辆型号进行修正;对《计量表》上未收录车型的车辆(包括新增车辆和原有车辆),各处所暂按《湖南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办法》初定计量征费,同时将新增车型相关资料立即上报省局计量中心,计量中心进行计量核定后编入《计量表》,各处再根据《计量表》修订初次核定的征费计量,衔接征费。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合理定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合理定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合理定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7.07•【字号】湘交造价[2011]314号•【施行日期】201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合理定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湘交造价〔2011〕314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为配合《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湘交基建〔2011〕66号)的实施,更好地对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合理定价,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合理定价指导意见(试行)》。

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湖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合理定价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为了配合《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湘交基建[2011]66号)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湖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以及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施行《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的公路工程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的合理定价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造价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等,编制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台账和工程量清单预算,再按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竞争性要素的折算系数计算确定工程量清单的合理定价(高速公路项目须事先经省高管局审查),通过造价管理部门的审核,经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定价的工程量清单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此进行确认与承诺,作为工程结算的工程量清单。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湘交基建[2007]203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交基建[2007]203号)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现将《〈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实行定额投入的项目。

第三条干线公路建设由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省交通厅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实施行政监督;受省交通厅委托,省公路管理局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实施行业管理;市州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交通公路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为干线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的组成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对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廉政等负责。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州负责组织。

项目法人或市、州交通局应按《湖南省干线公路改建规划》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发改委报省发改委,经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发改委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应协助市、州交通局及时征求国土、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认真编制好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完整版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完整版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交通厅制定的《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十日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省交通厅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目标的顺利完成,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是指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

第三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基本原则:统一规划、优化设计、分级负责、定额投入、严格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第五条干线公路建设由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负责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制定技术政策、前期工作管理与审批、国家和省投入资金的筹措、年度计划安排、施工许可的审批、竣工验收、资金监管和目标考核。

第七条市州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批准(认可)项目业主、年度计划申报、项目自筹资金筹措落实、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为干线公路建设的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章计划与前期工作管理第九条各市州交通部门根据省整体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编制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十一五”规划报省交通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湘政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6〕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六年七月十三日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高速公路发展,加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湖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统一规划、多元筹资、优化设计、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廉洁高效。

第四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是省重点工程,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和交通重点项目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实行统一领导。

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建设、交通、审计、水利、林业、环保、税务、电力、通信、文物、重点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和沿线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分工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目标书,实行责任目标管理。

第六条省直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责任目标完成。

第七条沿线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依法依规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创建优良施工环境、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

第八条省发改委、财政、交通、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金安全和廉政建设的监督管理,防范和杜绝工程建设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省交通厅二00六年六月十日制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七月十日湘政办发[2006]32号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发改委、交通部联合印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颁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到乡镇公路、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

县到乡镇公路:县城到乡镇所在地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

通畅工程:乡镇到建制村中心(如学校、村部、主要人口居住地)或国、省、县、乡道公路到建制村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块石路面、片石灌浆路面等。

通达工程:未通公路的行政村修建通村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市县为主,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严格管理。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尽量利用老路,不占或少占土地,少拆迁。

第六条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坚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市州和县市区政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省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承担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定建设工程技术政策,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2011年03月22日07:58来源:湖南日报
欢迎发表评论字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相关直属单位(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
为改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维护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及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现将该实施办法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
2011年3月8日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发布第三章随机确定标段第四章随机确定入围投标人第五章评标与定标第六章招标投标监督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坚持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交监察发〔2010〕648号)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2010〕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是指对报名的投标人随机确定标段,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标文件,随机确定3家入围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必须依法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技术复杂的大型桥梁和隧道、机电三大系统(含隧道机电)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单独的标段,按照交通运输部2009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从其招标规定。

BOT项目的施工招标在本办法实施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招标发布
第四条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五条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信息:项目概况、专业类别、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投标人资格条件、省外施工企业在我省备案要求、报名地点和起讫时间、投标人报名须提供的资料等。

第三章随机确定标段
第六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与某类标段的投标。

一般投标人只能获得一个标段的投标机会,但对近2年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AA级信用等级或近3年在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获得“建
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投标人,增加一个标段的投标机会,并可重复增加。

第七条报名截止后,在有关行政纪律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对参与报名的所有投标人采取摇号的方式,根据平均分配的原则,随机确定标段,当每个标段投标人不足3家时重新组织招标。

摇号确定标段时,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应到场确认,否则视同自愿放弃投标。

如某类工程只包含一个标段,则不需进行摇号分配标段。

第四章随机确定入围投标人
第八条确定标段后,招标人当日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标文件,投标人自愿购买,过日不予发售(具体发售时间招标人在摇号现场张榜公布)。

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商务部分(含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投标人须知,投标人承诺函格式、财务、业绩、人员、设备要求,银行信贷证明和现金投标担保要求,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等)、合理定价清单、设计图纸和地质参考资料等。

第九条投标人于购买招标文件后的第20天(一般项目)或28天(重大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文件内容包括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承诺书(含合理定价清单
承诺、拟投入人员和设备承诺)、投标保证金和银行信贷证明等。

第十条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有关行政纪律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招标人组织摇号确定各标段第一、第二、第三共三家入围投标人,招标人代表、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评标与定标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采用“X+1(奇数)”的办法,“X”为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人数,“1”为项目法人派出的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对已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次进行评审,如第一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通过审查,则第二、第三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审查,依次类推。

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推荐合格有效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三条当三家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未通过评标委员会审查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评标报告,说明没有通过的原因。

招标人应在原标段余下的投标人中再组织摇号,重新确定第一、第二、第三共三家入围投标人,依次类推,若剩下的投标人仅剩2家时,
则摇号确定第一、第二入围投标人,仅剩1家时,直接入围。

所有投标人均不符合条件,则另行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之后,对无投诉举报的或投诉举报经查证失实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投诉举报属实的根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取消中标资格,并将不良记录记入该投标人的诚信档案;若取消中标资格,则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并进场施工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等规定进行处理,并计入该企业的诚信档案。

第六章招标投标监督
第十五条市(州)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行政监督,包括对招标文件(含合理定价清单)备案、公告发布、开标、摇号确定标段、摇号确定入围投标人、专家抽取、评标、定标等全过程监督或审查。

摇号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编制的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招标人根据造价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项目特点、市场行情等,编制本项目各标段定价的工程量清单,经相关交通造价部门审核,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招标文件的合理定价清单。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应简化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内容,尽量减少废标条件。

招标人仅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能力、主要人员的资历等设定强制性资格条件,对设备和其它技术管理人员等不作为通过审查的内容。

(1)业绩要求:仅要求投标人提交近5年完成过两个与招标标段合同价相适应的的类似工程业绩(具体技术条件和业绩证明的认定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多余业绩不作为评标依据。

(2)人员资格要求:仅对拟投入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总工)的资格进行审查,其余人员待中标后按承诺和要求到位。

主要人员只审查其职称证、建造师证(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其施工业绩、任职资历不作强制性要求和审查,不要求备选人员。

(3)财务能力要求:仅对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和银行信贷证明作强制性要求,年平均营业额、流动资金等其他财务条件不作强制性要求。

(4)对细微偏差或投标文件中的不明确之处,一般不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澄清方式加以核实,若经澄清、补正仍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不符合要求导致废标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一同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如发现评标过程不公正,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召集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商上述三厅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