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原则基本价值刍议
辩论中的原则问题如何准确理解辩论主题

辩论中的原则问题如何准确理解辩论主题辩论是一种通过对立观点的交锋来寻求真理的方式。
在辩论中,准确理解辩论主题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对辩论主题有准确的理解,才能进行有意义的辩论。
然而,辩论中的原则问题往往会影响对辩论主题的理解。
本文将探讨辩论中的原则问题,并提出如何准确理解辩论主题的方法。
一、辩论中的原则问题在辩论中,原则问题是指与辩论主题相关的基本原则或价值观念。
这些原则问题往往涉及道德、伦理、公平、正义等方面,是辩论中的核心问题。
原则问题的存在使得辩论不仅仅是对事实的争论,更是对价值观念的碰撞。
原则问题在辩论中的作用是引导辩论的方向和深度。
辩论双方可以通过对原则问题的讨论,展开更深入的思考和分析,从而更好地理解辩论主题。
然而,原则问题也可能成为辩论的障碍,因为不同的人对于原则问题的理解和重视程度可能存在差异,导致辩论无法达成共识。
二、准确理解辩论主题的方法1. 仔细阅读辩论主题准确理解辩论主题的第一步是仔细阅读辩论主题。
在阅读辩论主题时,要注意主题的表述方式和关键词。
关键词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辩论主题的核心内容和要求。
同时,还要注意辩论主题中是否存在原则问题,以及这些原则问题对于辩论主题的影响。
2. 分析辩论主题的背景和目的辩论主题往往是针对某个具体问题或议题而设定的。
为了准确理解辩论主题,我们需要对辩论主题的背景和目的进行分析。
了解辩论主题的背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辩论的范围和重点,而了解辩论主题的目的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辩论的意义和价值。
3. 确定辩论主题的关键点辩论主题往往包含多个方面的内容,我们需要确定辩论主题的关键点,即辩论中最重要的问题或观点。
通过确定辩论主题的关键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组织辩论的逻辑结构,使辩论更加有针对性和连贯性。
4. 分析辩论主题的原则问题辩论主题中的原则问题是辩论的核心问题,我们需要对这些原则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
首先,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来思考原则问题,以便更全面地理解辩论主题。
No.4“区分原则”究竟是要区分什么?

No.4“区分原则”究竟是要区分什么?一区分原则是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一项重要内容。
也就是说,凡是采用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都要坚持区分原则。
不过,我国民法学界关于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区分原则仅指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区分原则不仅指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而且还指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
不难看出,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是产生这一分歧的主要原因。
当然,无论是否赞同物权行为独立性,都不否认在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应区分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即交付或者登记仅仅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买卖合同、担保合同等原因行为的生效要件。
道理很简单:法律之所以要求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者办理登记,是因为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其变动需以当事人完成法定公示方式为要件,而买卖合同、担保合同等原因行为仅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自身并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发生变动,故无须以交付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
二在我国,强调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确实具有特殊的意义。
前文(No.2)述及,在《物权法》通过并实施以前,我国民法并无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全面规定,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主要存在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公法性的法律中。
例如《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由于这些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后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当事人未依法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当时的司法实践常常以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为由认定买卖合同不成立或者以买卖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例如199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可否反悔的复函》中认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反悔是允许的”;1995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就同一土地使用权分别与几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认定各合同无效……”。
物权变动效力区分原则理基础实践意义论文

物权变动效力区分原则的理论基础及实践意义摘要:区分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物权变动效力区分原则以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为理论基础,能有效保护第三人利益、非违约方利益及交易安全,有利于形成有机统一的民法财产法体系。
对区分原则内涵、理论基础、实践意义的研究有利于物权变动效力区分原则的适用。
关键词: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效力区分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4-0107-02在日常生活中,各个主体都会进行目的在于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在这些行为中当事人之间首先会订立一个债权意义的合同,然后通过合同的履行达到物权的取得或消灭的目的。
区分原则正是在对这两个法律事实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为准确地分清订立合同的法律效果和法律根据、履行合同的法律效果和法律根据而建立起来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分析和裁判原则[1]249。
一、区分原则的内涵1.法律行为区分说由萨维尼提出的作为物权行为理论重要内容的区分原则被德国民法完整彻底地采纳。
德国民法对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作了严格的区分。
在德国民法中,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有关物权契约所需的合意,还必须进行公示才能完成。
而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负担行为的效力对物权变动不产生影响。
因此,这里的区分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中,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与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结果的物权行为相区分。
即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债权行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行为——物权行为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所以区分原则是对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进行“体系上的分离”。
2.法律事实区分说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针对物权变动如何完成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
一种和区分原则相对应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和金额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就完成了物权变动,在这种同一主义的立法模式下,不存在区分原则的适用问题。
第二种立法模式即我们所说的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辩证统一的重要性

科技创新:通过实践检验真理,推动社会进步 理论创新:价值原则的体现,引领思想潮流 辩证统一:科技创新与理论创新的相互促进 重要性: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关键
PART FOUR
科学精神:以客观 事实为依据,追求 真理,不断探索
尊重客观规律:认 识规律,遵循规律, 按规律办事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 唯一标准:通过实 践不断检验和修正 理论
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辩证统一是个人成长和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基础。
真理原则强调客观性、普遍性和必然性,有助于我们认识世界、积累知识、提高思维能力。
价值原则关注人的需要、目的和意义,有助于我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和人生观。
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的辩证统一,有助于我们在追求真理的同时,实现个人价值和人 类文明进步。
改造世界。
指导个人和社会 行为:真理原则 与价值原则的辩 证统一能够指导 个人和社会行为, 帮助我们做出正 确的决策和选择。
推动理论和实践 创新:真理原则 与价值原则的辩 证统一有助于推 动理论和实践创 新,促进各领域 的发展和进步。
增强人类精神力 量:真理原则与 价值原则的辩证 统一能够增强人 类精神力量,激 发人们的创造力
量子计算:量子计算通过全新的计算方式,实现了对传统计算方式的超越,从而在药物 研发、金融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也体现了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的辩证统一。
城市垃圾分类:通过科学规划和有效宣传,将真理原则(垃圾分类的知识)与价值原则 (环保意识)相结合,实现城市环境的改善。
医疗改革:医疗体系改革需要依据医学科学(真理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患者的需求 和利益(价值原则),辩证统一地推进医疗服务的优化。
保障公平正义: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要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 合法权益。
论区分原则在我国物权法中的体现

论区分原则在我国物权法中的体现作者:崔文星来源:《社会科学》2008年第08期摘要: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并分别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这是区分原则的内涵,这是一种客观存在。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的法理基础是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否认区分原则的观点是不妥当的。
区分原则具有合理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体现和贯彻了区分原则。
关键词:区分原则;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物权法;体现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08)08-0086-06作者简介:崔文星,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100875)一、区分原则的内涵所谓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区分原则的法理基础,是请求权与支配权的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债权关系变动与物权关系变动的区分。
其中,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占据了核心基础地位。
所谓负担行为,就是民事主体向一个或者多个相对人承担某种作为或者不为某种作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直接法律后果就是给自己确定一个给付义务,从而与相对人建立起一种债权法律关系。
所谓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将某种即存的权利予以变更、出让、设置负担、或者予以抛弃的行为,比如将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者在所有权上设置负担的行为。
它们的区别,可以简单总结为:负担行为是产生请求权的法律行为,而处分行为是产生支配权变动的行为。
从另一个角度看,负担行为是发生债权关系变动的行为,处分行为是发生物权关系变动的行为。
“负担行为,指发生债权债务的行为,即债权行为。
与之相对的是处分行为,指直接发生权利变动的行为,即所谓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以此为理论基础,产生了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从而在《德国民法典》上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此后,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的民法典也都严格区分了物权和债权。
我国民法体系的构建也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
物权法区分原则的意义及其贯彻逻辑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法区分原则的意义及其贯彻逻辑张家勇西南财经大学副教授关于物权变动规则的设置,由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与由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均贯彻了所谓物权变动效果与其原因的区分原则。
关于区分原则的意义两种理解实际就是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两种物权变动规则的差异阐说。
本文的目的,是要探讨作出了否定物权行为理论而实行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选择之后,我国物权法应当如何进行制度构造。
或者说,是要解决在贯彻债权形式主义立法选择的逻辑前提下如何安置相关物权制度的内容——主要是公示公信规则与善意取得规则的问题。
一、区分的限度:两种区分原则的意义讨论在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规则下,物权法的区分(分离)原则是指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与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相区分的原则,祖国大陆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以物权行为独立性称之。
在物权行为模式下,物权变动效果是物权行为的直接结果,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并不能直接影响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原因的物权行为是债权行为的履行,是真正的法律行为,其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本身不残留任何履行问题。
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规则下,区分(分离)原则是指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与履行该法律行为所发生的物权变动效果相区分,原因法律行为的生效(有效)不是物权变动效果的充分条件,有效原因法律行为与为履行该行为而完成法定公示方式共同构成物权变动效果的充分条件。
公示方式的完成本身不具有法律行为的意义,而是纯粹的事实行为。
由此可见,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下,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不是作为其原因的法律行为的当然和直接结果,而是以公示方式的完成为标志。
公示方式的完成并不需要有特别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介入其间。
问题如果仅在于确定物权变动原因的履行是否为法律行为上,形式主义两种立法模式的争论除了学理意义外,并无实质利益差异,因为无论是否承认物权行为,其达成的目的是同一的。
中国《民法典》采纳区分原则的背景及其意义

中国‘民法典“采纳区分原则的背景及其意义内容摘要:本文讨论的是在中国民法学术和制度建设上,一个涉及全局性的基本理论改造更新的问题,这就是关于法律交易中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否应该有区分以及区分其法律效果时需要的法律根据是否也应该有区分的理论问题㊂本文作者为此理论和制度的科学化奋斗二十余年,这一科学理论首先在2007年的‘物权法“中得到基本实现,然后在2020年的‘民法典“中全部得到实现㊂这一科学理论的内容㊁创新以及实现过程的大体情况,这里简要介绍㊂在各种法律交易中,买卖最为典型,所以我们可以以买卖为例来建议阐明其中法理㊂长期以来,我国民法主导理论受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观念束缚,把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作为法律交易的典型,并且以此来确定民法上合同债权于标的物所有权之间关系的模式㊂其实,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情形,没有标的物就不能卖货;又因为合同立即得到履行,所以也不必要在法律上建立订立一种法律规制,来区分合同产生的法律效果和履行合同的法律效果㊂但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于国计民生具有重大意义的合同都是远期合同异地合同;而且合同经常因为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或者客观因素没有得到履行,因此标的物及其所有权(包括其他物权)并不必然地随同合同发生变动㊂因此我国长期以来的民法主导理论,不但违背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相互区分的基本法理,同时也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㊂虽然我国1993年宪法的修正案规定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但是这一时期我国民法主导理论并没有及时改造更新,立法上司法上不能区分合同之债和交易中的物权变动,理论和司法实践出现了普遍而且比较严重的混乱㊂562中国‘民法典“采纳区分原则的背景及其意义662民法典法理与实践逻辑为纠正此种乱象,本文作者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 区分原则 ,即从法律效力和法律根据的两个方面,区分交易中的债权发生和物权变动的原则㊂该理论的法理根据是:首先,在合同法上,合同订立之后未履行之前就应该马上生效,而不能等到合同履行时才生效,这就是合同之债的理论;其次,因为合同应该履行不等于合同绝对会履行,因此,不能把合同生效作为物权变动生效的充分根据;最后,因为物权的法律效果和债权本质不同,因此应该在合同之外为物权变动重新建立符合其权利性质的法律根据㊂区分原则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合同必须在合同履行之前生效,借助于合同债权的约束力保障合同得到履行㊂第二,合同成立发生债权,不能把这一债权作为物权变动的充分根据,更不能把物权变动作为合同生效的根据㊂第三,物权的设立㊁变更和废止,以公示原则(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作为生效要件㊂当然,非交易性质的物权变动比如依据公共权力或者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类似于传统民法的原始取得制度)不在此列㊂显然,区分原则和20世纪90年代出台的一系列立法(包括原‘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尤其是其第51条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规则是完全不同的㊂区分原则自提出后,虽承受我国民法学界曾经的主导理论的压力,但是经过努力,首先得到了经济发达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判的认可,然后逐渐得到立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采纳㊂在本文作者受托撰写 物权法学者建议稿 总则编时,就物权变动的制度做出了如下的安排:一是打破原来的立法方案,将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这些制度全部从合同制度中提取出来,放置在物权法之中;二是把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据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两大部分;三是把依据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区分为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和动产物权变动两种类型;四是在依据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制度设计上,确立一般规则(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和例外情形(即 但书 规则)之间的区分㊂2007年的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物权法“全部接受了这些安排㊂尤其是‘物权法“的第15条,专门就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法理论和制度建设方面的混乱(包括原‘合同法“第51条的错误),制定了一个针对性的纠正措施㊂这样,我国民法在涉及交易中的权利分析和裁判方面的一个核心症结,已经得到了妥善的解决㊂2020年‘民法典“又在合同编中,在合同效力这个债权发生的核心制度上,废止了原‘合同法“第51条等条文,根据区分原则重新建立第597条,即合同效力不能以物权变动作为前提条件的规则㊂这样,区分原则在我国民法涉及交易的法律制度中就得到了完全彻底的贯彻㊂如上文所述,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法律交易都存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法律问题,所以区分原则应该在我国民商法涉及交易的规制中具有广谱性的应用价值,因此,它是我国民法基本理论近二十年来最为重要的创新㊂关于区分原则,本文作者撰写的论文和著述比较多,本文集收录选择这一篇 以例说法 的讲座整理稿㊂此稿虽然呈现比较早,但是它比较完整地呈现了区分原则面世前后,我国民法关于相关问题的实际情况,而且文稿文体平和,容易阅读理解㊂民法中的 区分原则 是笔者提出来的,从1999年发表区分原则的论文以来,笔者一直坚持区分原则的法理㊂2007年,物权法立法采纳了区分原则,规定于‘物权法“第15条㊂现在,‘民法典“第215条继续采纳区分原则㊂司法实践中,如果不会使用区分原则,那做出的裁判就有可能不仅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也违背了法律的公平㊁正义㊂一 北京市物权法第一案带来的法理思考(一)基本案情‘物权法“实施后,在北京出了几个案子,其中的一个案子被称为北京市物权法第一案㊂这个案子大体上是这样的:1989年,昌平有一个老百姓从房地产开发商那里买了六套房屋,并顺利地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㊂1994年,六套房屋都过户登记到了买受人名下㊂在‘物权法“尚未生效之前,买受人把部分房屋出租了㊂后来,买受人发现出租的这些房屋中,承租人很久没有交房租了,于是,他去查看出租的房屋,但却被现时的住户给赶了出来㊂住户说,这些房屋是他们从法院拍卖来的㊂自己买的房屋怎么会被法院拍卖了呢?事实是,大概是在1995年,房屋的开发商因经762中国‘民法典“采纳区分原则的背景及其意义。
区分基本原则

区分基本原则
区分基本原则如下:
1. 区分原则的重要性:在区分事物或对象时,应当考虑到它们的重要性和影响,并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适当的区分方法。
2. 区分原则的范围:区分原则应当能够适用于所有的区分对象,并且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使区分结果更加准确。
3. 区分原则的一致性:在区分不同的事物或对象时,应当遵守一致性原则,即不同的区分方法应当适用于相同的区分对象,使区分结果更加准确。
4. 区分原则的适度性:在区分事物或对象时,应当考虑到适度性原则,即应当选择适当的区分方法,使区分结果能够满足需要,并且不产生过度或者不必要的浪费。
5. 区分原则的可操作性:在区分事物或对象时,应当考虑到可操作性原则,即应当选择适当的区分方法,使区分结果能够方便地被理解和应用,便于操作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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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原则基本价值刍议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设一编对担保物权进行规制,对《担保法》的许多内容进行了修正,就实务中担保物权纠纷的处理而言,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然而,《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因此,对于《物权法》未作出规定的内容,《担保法》仍有适用的空间。
鉴于此,文章只讨论《物权法》第187条与《担保法》第41条之间的变化,着重阐述这一立法变动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价值,以及对担保实务的影响。
关键词:区分原则;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自《担保法》实施以来,理论界和实践界都对该法第41条之规定的理解存有较大的争论。
最初在审理不动产抵押纠纷的案件时,法院坚信:抵押物登记不仅是抵押权成立的要件,而且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如果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未办理登记,那么抵押合同是未生效的,那么债权人只能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处理方式的弊端逐日益显露出来。
《物权法》施行后,对该条规定也进行了修正,其背后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是怎样的,文章将详细论述。
1区分原则的相关概述
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依据的原则。
区分原则的法理基础,是请求权与支配权的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债权关系变动与物权关系变动的区分。
我国理论界在论述法律行为的分类上,鲜有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划分,即使有相关的论述,也普遍存在错误的观点表述,以致于我国理论界曾一致否定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否定区分原则存在的意义,殊不知这一区分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和结构支撑,这直接导致了在实践中遇到诸多的障碍。
因此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标准决定了:原因行为遵守债权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而物权变动遵守处分行为的生效要件。
即,原因行为是否有效应该适用原因行为的生效要件来判断,如果原因行为是一项债权关系,那么该行为是否有效应该适用债权关系的生效要件来判断。
普遍意义上,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双方法律行为过程中,当事人会先发生负担行为,而后是物权的变动,此时若没有发生物权上的变动,那么也不能因此而否认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关系的有效性。
同时,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应该适用处分行为的生效要件,如果原因行为是有效的,也不能当然地认为物权发生变动,物权变动是否有效还需要看是否满足处分
行为的生效要件。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中包括二人基于合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负担行为即原因行为)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负担行为),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适用债法中对合同有效的规定,而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发生移转则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一方面不能认为甲乙双方签订有效的买卖合同当然地导致房屋的所有权移转,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后,仍然会发生许多情况导致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移转,例如二人没有依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另一方面,如果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移转,也不能因此而否定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因为只要甲乙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那么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
2各国立法的倾向
2.1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538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合同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出卖人移转于买受人。
”即:在以买卖合同作为原因的所有权的变动完全依据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来判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成立、生效,则标的物的所有权当然发生转移。
法国民法典在物权变动模式上是意思主义的典型代表,其不承认区分原则,标的物的所有权仅依据当事人债权法上的意思来移转,而不需要当事人的其他行为。
债权意思主义在实践上对第三人的安全有着很大的风险,但是由于债权的意思可以使得物权的变动生效,使当事人的意思直接产生排除第三人的结果。
对这样的结果,法律既未提供方式让第三人预防,也未提供对第三人损害的救济。
这种损害交易公正与安全的情形在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中表现得最为充分。
2.2日本
《日本民法典》第176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及移转,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
”同时,关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该法第17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除非依登记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关于动产物权的变动,该法第178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让与,除非将该动产交付,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即:如果发生物权变动,则物权变动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但如果没有交付或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不能对抗那些已经完成交付和不动产登记的第三人。
由此可看出:日本民法对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之间关系的认识是:物权的变动仍然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生效,但是如果物权没有进行公示的,均不得对抗第三人。
然而在这种情形下,很容易导致标的物上所有权的法律保护形态与
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形态相分离的情况发生,将对经济秩序的法律保护造成极大的妨碍。
在交易的中间状态一旦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物权取得的公正保护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2.3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873条规定:“为转让一项土地的所有权,为在土地上设立一项权利以及转让该项权利,或者在该权利上设立其他权利,在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必须有权利人和因该权利变更而涉及的其他人的合意,以及该权利变更在不动产登记薄上的登记。
”第929条规定:“为让与一项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所有权人将物的占有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移转由双方达成合意。
”德国民法中的合意,指专门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产生的物权意思表示,即物权契约。
《德国民法典》是物权形式主义的典范。
其基本要点是:
①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相分离。
债权合意仅使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只有物权合意才可以引起物的变动。
②要使物权发生变动,除了须当事人之间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外,不动产物权还要办理登记手续,在动产物权变动时还要履行交付义务。
③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与发生债权的法律行为相分离,二者分别独立存在。
④物权变动与原因关系脱离,纵使原因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影响。
3区分原则的基本价值
①为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区分原则下,在立法上彻底区分了物权法和债权法,债权关系变动与物权关系变动得以区分,合理地解决了物权变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债权关系的变动不能当然导致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在法律上必须另有法律事实支持。
区分原则在法理上更为科学,也具有较好的实践意义。
譬如在大量存在的一房多卖纠纷案件中,卖方与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依照日本法,以当事人债权法上的意思表示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结果,只要当事人意思一致,所有权就移转了,那么房屋所有权就转移多次,如何确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呢?
如果采纳区分原则,这个问题是很容易解决的,行为符合物权变动有效要件的人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其他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者,由于他们与卖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可以据此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②保护非违约当事人的请求权。
坚持区分原则使得当事人双方签订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同总是成立而有效的,也包括随着合同上的请求权。
其典型表现就是在一物多卖的情况下,只有一个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其他买受人不能获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对于其他买受人而言,虽然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愿望落空,但是赋予他们以合同法上的请求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使自己受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这种方式是最为有效的,也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