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务机械车产品验收管理办法》(2017)204
铁路特种设备验收管理细则

特种设备验收管理细则一、特种设备验收范围(一)新造和维修的铁路工务机械车须作整机验收。
(二)重要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验收范围1. 车体部分(1 )主车架、材料车架、工作小车架(2 )车钩和缓冲装置(3)牵引梁和连接销2. 走行和动力传动装置部分(1)柴油发动机、发电机组(2)转向架总成:构架、侧梁、摇枕、牵引杆、承载鞍、减振弹簧、人字橡胶减振器、油压减振器、中心销、上下芯盘、扭矩拉杆(3)轮对部分:车轴、车轮、轴箱轴承、轴箱、车轴齿轮箱(4 )液力变速箱、变速箱、换档箱、传动齿轮箱(5 )传动轴、走行液压泵、走行液压马达、高速走行控制阀和管路、走行电机3. 制动系统制动缸、制动阀、分配阀、中继阀、紧急制动阀、安全阀、集成制动机、单元制动器、折角塞门、制动软管连接器、制动梁4. 电气系统走行和作业控制电气箱总成、数据处理计算机,电传动系统5. 作业装置总成捣固装置、稳定装置、焊轨装置、起重设备、探伤小车、打磨小车6. 通讯和运行安全控制设备无线列调装置、运行安全控制设备等运行安全设备的安装和调试7. 其它划分为A 类的工务机械车重要零部件(三)重要零部件验收项目和质量要求。
1. 柴油机和发电机组台架试验(新造车组装时,以制造厂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为准)。
(1)各部件配置符合合同和标书要求,型号、编号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2 )性能试验各参数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3 )各部件安装和运转状态良好。
(4)各油、水、气管路安装状态良好,密封状况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5 )在规定条件下,柴油机应能顺利启动、停机,调速器、超速保护装置作用良好,柴油机调速特性稳定。
2. 液力变速箱试验(新造车组装时,以制造厂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为准)。
3. 轮对竣工和台架试验(1 )车轴:各部尺寸符合技术标准规定;化学成分、金相组织、机械性能符合技术标准规定;探伤符合技术标准规定;轴号、炉号、锻造厂家代号、锻造年月等标识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关于印发《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在铁路上使用的涉及人身安全和铁路安全的重要产品。
实行行政许可和产品认证管理的铁路产品,其监督检查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监督抽查的质量检验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铁道部或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文件等。
第四条 铁道部按年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
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部专项经费安排。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
- 2 -第六条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部科技司”)归口管理监督抽查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监督抽查的有关办法;(二)组织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三)审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四)编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五)审核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申请;(六)协调解决企业申诉、投诉及其他有关问题。
铁道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监督抽查工作。
第七条 专业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受铁道部委托负责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二)根据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提报实施计划;(三)根据年度监督抽查任务,提出经费预算、决算;(四)负责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五)编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六)编制监督抽查检验报告。
第三章 计划与实施细则第八条 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的编制应根据铁路建设和运输的需要,重点安排重要产品和实际运用中反映问题较多的产- 3 -品,以及新标准实施后的产品,并要考虑各专业产品的覆盖面和抽查周期。
第九条 部科技司组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提出监督抽查产品的建议,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包括抽查产品、检验依据、抽查计划厂项、检验项目、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并报部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可制定补充抽查计划。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31•【文号】铁科教[2001]29号•【施行日期】2001.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铁路正文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教[2001]29号)各铁路局,各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道科学研究院,部标准计量研究所,部质检中心:现公布《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科技〔1988〕399号文发布的《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01年3月31日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提高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工业产品是指用于铁路运输生产及建设的产品。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铁道部科技教育司统一归口并会同部内有关部门管理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2.组织编制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3.组织对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考核授权,负责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的规划、协调和管理;4.管理铁路工业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制造特许证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5.监督检查铁路工业产品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6.指导铁路局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局应在相关机构或部门中设专人管理本局范围内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和铁道部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规、办法;2.协助部承担有关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实施工作,对本局范围内无证生产、无标生产、采购无证企业产品及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3.结合铁路运输安全生产,收集产品使用的质量状况,向铁道部提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项目的建议。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铁设备监规〔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0〕63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0年12月31日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国家铁路局为监督铁路专用产品质量,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铁路专用产品依法有计划组织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铁路专用产品是指依据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生产、制造,专用于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且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环境保护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公正、公平,以确保铁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基本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相关工作程序,采取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重点产品为必要补充的工作原则确定监督抽查对象。
第四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检验应当以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样品抽取、运输、检验及复查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按年度制定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可根据铁路运输安全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七条国家铁路局负责组织开展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拟定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办法;(二)组织研究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三)组织研究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四)组织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工作报告;(五)协调解决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铁路车辆验收规程

铁路车辆验收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车辆是完成铁路运输的重要设备,为适应铁路运输需要和发展的要求,铁路车辆必须质量良好、性能可靠。
第二条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对铁路车辆及重要配件须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条铁路车辆、配件的验收工作是铁路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铁道部一贯坚持和不断强化验收制度。
第四条铁路车辆、配件的验收部门,是经铁道部授权按照国家、铁道部和有关行业的法规、标准、规章进行质量监督的派驻机构,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格进行认证,对产品进行验收并对其质量管理进行监督,发生重大质量纠纷时进行仲裁。
车辆验收人员是代部验收车辆、配件的代表,验收人员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以质量保安全和独立、严谨、公正、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督、认证、验收、仲裁的职能。
第二章验收工作的组织机构第五条铁道部运输局是全路车辆、配件质量监督、认证、验收和仲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运输局内设专门机构(车辆管理验收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在各铁路局、工厂分别设立铁道部驻局、工厂车辆验收室。
它是铁道部派驻各局、厂的专职验收机构。
部驻厂车辆验收室在铁道部领导下、部驻局车辆验收室在铁道部业务指导下,负责管理和执行厂、段及配件验收工作。
在各车辆段、局属车辆配件厂设铁路局驻段(厂)车辆验收室,在部驻局车辆验收室领导下,具体执行车辆、配件的验收工作。
第七条各级验收室人员编制须贯彻“精干、高效”的原则,以验收产品的品种、项目、数量,产品科技含量及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部驻厂验收室设主任、主任验收员和验收员;部驻局验收室设主任、主任验收员或验收员。
部驻厂验收室定员的确定,由各工厂与驻厂验收室查定定员,报铁道部核备。
部驻局验收室定员由驻局验收室会同驻在局有关部门按有关文件查定,由铁路局审批,报部核备。
局驻段(厂)验收室主任、主任验收员和验收员,其定员由铁路局会同铁道部有关部门核定,并报部核备。
部驻局、厂,局驻段、厂验收室主任验收员、验收员在验收室主任领导下工作。
铁路建设工程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进场质量验收监督管理办法2017版

铁路建设工程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进场质量验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进场质量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检验检测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除工程有特殊要求必须使用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铁路建设工程材料构件设备产品的生产厂、供应商。
采用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新材料,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其进场质量验收的具体技术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产品采购、进场质量验收、检查检测制度,规定必要的检测频、检查内容、机构人员及考核机制,保证铁路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防止不合格或假冒伪劣产品用于铁路建设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者认证的,应在取得许可或者认证后方可采购、供应和使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参建单位执行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进场质量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进场质量验收制度,配备相应的进场质量验收机构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验收程序,配置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保证铁路建设工程使用合格的自购材料构件设备产品。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对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进行进场质量验收,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核查的基础上,按进场的批和规定的方案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应当有书面记录和签字,并留档备查。
铁路机车车辆新产品分类原则及运行考核作业考核里程和时间要求

关于铁路机车车辆新产品分类原则及运行考核作业考核里程和时间要求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进铁路机车车辆整车产品(以下简称机车车辆)行政许可、定型鉴定及产品认证等相关工作的开展,现将铁路机车车辆新产品分类原则及运行考核、作业考核里程和时间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机车车辆新产品分类原则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铁路基础设备设施检修装备新产品分类为全新型新产品、改进型新产品、优化新产品,并按不同新产品分类确定运用考核里程和时间标准。
新型铁路救援起重机不进行分类。
(一)全新型新产品全新型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或新设计构思对整车进行全新设计,或对转向架、车体、牵引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控制系统、作业装置等一个或几个系统进行全新设计,使得整车速度等级、牵引功率等级提升,轴重、轴式、基础设施检修装备作业功能效率等主要性能需要重新定位的产品。
全新型新产品需要进行全面评定。
(二)改进型新产品改进型新产品是指在已定型的机车车辆产品基础上,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或成熟技术,对转向架、车体、牵引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控制系统、作业装置等一个或几个系统进行重大调整,但速度等级、牵引功率等级没有提升,轴重、轴式、基础设施检修装备作业功能效率等主要性能不需要重新定位,不影响安全性能的产品。
改进型新产品需要对改进引起的性能变化进行评定。
(三)优化新产品优化新产品是指在已定型的机车车辆产品基础上,应用成熟系统或部件进行优化调整,或在旅客界面等方面有所改进,但不影响安全性能的产品。
优化新产品需要对优化引起的性能变化进行评定。
二、新型机车车辆产品定型鉴定国家铁路局组织制定新型机车车辆产品定型和鉴定评审办法并实施。
国家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定型和鉴定可由国铁集团依据评审办法开展;其他机车车辆产品定型和鉴定由国家铁路局依据评审办法开展。
新型机车车辆产品设计企业在定型评审、鉴定评审完成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书面报国家铁路局备案。
铁路机车车辆型号由国家铁路局统一管理。
铁路车辆验收工作规定

铁路车辆验收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车辆是铁路客货运输的重要运载工具,其质量状态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为确保铁路车辆产品的造修质量,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全面完成铁路车辆产品验收工作,建立健全车辆验收组织机构,建设验收队伍,强化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改进验收方法,突出过程监督,严格产品准入,控制质量源头,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能,更好地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优质验收服务,铁道部设立专门组织机构(称为铁路车辆验收系统)对铁路车辆产品的造修质量实施监督验收。
第三条铁路车辆验收系统包括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系统和铁道部驻局(公司)车辆验收系统两个分支机构。
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系统包括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铁道部驻厂(公司)车辆验收室;铁道部驻局(公司)车辆验收系统包括铁道部驻局(公司)车辆验收室、铁路局(公司)驻车辆段车辆验收室。
第四条对铁路车辆产品实施验收是法律法规赋予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职责,属强制性监督。
验收制度是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本规定所述铁路车辆产品是指铁路车辆(包括铁路客车、动车组、货车)的整车及其重要零部件。
第六条本规定所述验收是指车辆验收人员代表铁道部,依据产品质量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对铁路车辆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评价,对铁路车辆产品质量形成过程进行监督控制,对铁路车辆产品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对铁路车辆产品进行认可和接收。
第七条车辆验收人员是铁道部对铁路车辆产品的造修质量进行监督验收的代表,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的监督者。
第八条车辆验收人员要遵照“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团结协作,廉洁奉公”的基本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质量保安全”的指导原则,履行“审核评价,监督控制,认可接收,沟通反馈”的职能作用,落实“独立公正,科学规范,诚信自律,求实创新,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优质验收服务”的工作方针,实现“确保产品验收质量,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可靠的装备保证”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