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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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2018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1、五年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推动政府职能发生深刻转变,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明显增强2、2018年,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再压减一半。

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2感管,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使更多事项在网上办理,必须到现场办的也要力争做到“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主要内容:一、我国“放管服”改革的进程、经验与发展趋势(一)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放管服”改革的发展过程1、面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放管服”改革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至20世纪90年代末期)(1)1982年:重点向地方下放权力,推进政企分开,精简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

(2)1988年: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把机构改革拓展到行政体制改革的整个领域。

(3)1993年: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体制。

(4)1998年:重点是精简和撤销专业经济管理的部门,结束了按照产品来设立政府机构的历史,深入拓展政企分开进程。

2、市场经济体系制完善时期的“放管服”改革阶段(从21世纪初期至2012年)3、市场决定性作用”时期的“放管服”改革阶段(2012年底以来)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答记者问: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还有1700多项,本届政府下决心要再削减三分之一以上。

(二)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放管服”改革的基本经验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同阶段的发展要求与时俱进,准确定位“放管服”改革的目标及其重点任务1978年:向地方下放权力,推进政企分开1993年:推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改革1998年:撤销或合并按照产品行业设置的工业部门2003年:完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2008年: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2013年: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放权给市场、放权给社会、放权给地方,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统筹改革,提升党政机构的协同性和整体效能1、牢牢把握政府职能改变这个核心,积极有为地推进政府“放管服”改革2、牢牢把握“市场决定性作用”这一市场经济标准,不断拓展简政放权、强化监管、优化政府服务与公共服务的视野与领域3、打好放权、严管、优服组合拳,实施行政审批制度、商事制度、监管制度与政务服务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4、勇于破除利益固化的藩篱,不断推进刀刃向内的政府自身改革5、在智慧政府建设的基础上提升“放管服”的技术水平,不断推动互联网+“放管服”改革6、坚持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出台“放管服”改革的顶层设计方案,地方政府在“放管服”改革中先行探索,不断积累经验(三)新时代我国“放管服”改革的发展趋势1、适应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要求,根据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进“放管服”改革2、适应我国经济新常态时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 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放管服”改革3、适应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要求,为营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而推进“放管服”改革二、深化“放管服”改革面临的新形势与新要求(一)国际竞争加剧的新形势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二)国内地方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塑造地方竞争新优势1、2012年10月,广东省出台《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五年行动计划》:力争通过五年努力,基本建立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制度框架, 形成透明高效、竞争有序、公平正义、和谐稳定、互利共赢的营商环境。

个体工商户名称权的案例

个体工商户名称权的案例

个体工商户名称权的案例
特意花高价从武汉订购的发光字招牌,没想到竟然和其他个体户字号名称“撞车”,不得不重新更换。

日前,广水市工商局依法责令个体户彭某改正侵犯其他市场主体名称权的行为。

近日,广水市民王女士到广水市工商局投诉称,其在2004年7月经过登记成为个体户,字号名称为广水市审美发艺,从事理发服务至今,在广水市内已小有名气。

当业务逐渐扩大,王女士计划在广水市马坪镇再开一家加盟店的时候却发现该镇个体户彭某早已竖起“审美”的招牌从事理发服务了。

王女士认为彭某涉嫌侵权,请求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展开了调查,发现广水市审美发艺经营多年,在广水市有一定知名度。

个体户彭某则是在2012年12月4日依法登记,字号名称为“广水市马坪审美理发店”,主体资格合法,但其位于广水市马坪镇柳林街的店面牌匾内容仅为大号红色发光字制作的“审美发型设计”,与核准的字号名称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规定”。

工商部门当场责令彭某改正违法行为,重新规范店面招牌。

工商部门在此提醒经营者,经营门店悬挂的招牌应与申请核准的字号名称相符,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的行为,如有违反或将面临千元罚单。

深化放管服改革典型经验做法的案例

深化放管服改革典型经验做法的案例

深化放管服改革典型经验做法的案例深化放管服改革是中国政府近年来一项重要的政策举措,旨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

在全国范围内,各个地方政府纷纷积极探索创新,推行放管服改革,并取得了一系列典型的经验做法。

以下将介绍其中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案例一:浙江省的“最多跑一次”改革浙江省是放管服改革的先行者之一,其最著名的举措就是“最多跑一次”改革。

该项改革从市民实际需求出发,推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通过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实现了政务服务事项“只跑一次、最多跑一次”的目标。

在过去,市民在办理政务服务时需要多次跑不同的窗口,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而现在,只需要凭借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办理大部分的政务服务事项,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案例二: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上海自贸试验区也是放管服改革的先行者,其在制度创新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自贸试验区试点了一系列开放创新的政策和措施,如全面放开服务业准入、推行负面清单制度、实行一负责到底的“证照分离”等。

这些改革措施有效地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扩大了市场准入领域,促使更多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创新创业。

同时,上海自贸试验区还探索建立了一系列金融创新机制,如试点外汇账户管理改革、发行了人民币跨境支付工具等,为跨境贸易和投资提供了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案例三:山东省的“一证通办”改革山东省在放管服改革方面也有自己的一些创新经验。

例如,山东省推行了“一证通办”改革,基于“一网通办”的思路,将企业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整合为一张电子营业执照,企业只需要凭借这张电子执照即可办理各类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大大减少了企业办事的时间和成本。

此外,山东省还推行了“先照后证”改革,即企业先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再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办理相关许可证件,提高了企业开办的效率和便利程度。

案例四:云南省的“一网通办”改革云南省在推行“一网通办”的过程中,着重解决了办事流程繁琐、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案例范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案例范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案例范文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渐崭露头角,为农村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

下面列举了10个典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案例,以展示其发展模式和经营特点。

1. 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是一种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通过集体经营和合作经营的方式,实现资源整合、规模经营和效益共享。

例如,在某地的农民合作社中,农民共同投资成立了农产品加工厂,将农产品进行加工和销售,实现了农产品的增值。

2. 农业龙头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农业产业链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和较高影响力的企业。

例如,某省的一家农业龙头企业通过与农户签订合作协议,提供农业生产技术和市场销售渠道,帮助农户扩大产量和增加收益。

3. 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合作社是由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组成的合作组织,通过集中优势资源和共同经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专业化。

例如,在某地的农业专业合作社中,由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通过技术指导和资源整合,帮助农户实现高效农业生产。

4.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通过合作经营和共同利益分配,实现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协同发展。

例如,某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合作种植、统一采购和统一销售,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农民的收入水平。

5. 农村电商农村电商是指利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农产品的销售和农业服务的提供。

例如,在某地的农村电商平台上,农民可以直接将自己的农产品上架销售,不仅提高了产品的曝光度和销售额,还减少了中间环节,增加了农民的收益。

6. 农业科技示范园农业科技示范园是指利用先进的农业科技和管理模式,建设的用于示范和推广的农业生产基地。

例如,在某地的农业科技示范园中,农民可以学习到最新的农业种植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了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

7. 农业种植合作社农业种植合作社是由农户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通过合作种植和统一销售,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市场准入制度案例

市场准入制度案例

市场准入制度案例
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市场主体进入某一特定行业或市场的条件、程序和限制进行规定和管理的制度。

以下是几个市场准入制度的案例:
1. 中国汽车市场准入制度
中国对汽车市场的准入实行了一系列的政策限制。

其中包括对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的准入条件,如具备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技术实力和质量管理能力等;对进口汽车的准入条件,如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安全标准等;以及对汽车产品的监管要求,如质量认证和强制缺陷召回制度等。

2. 欧盟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欧盟对食品市场的准入设有一系列的制度和标准。

进入欧盟市场的食品必须符合欧盟的食品安全标准,并通过相关认证和检验程序。

此外,对特定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农药等还有进一步的准入条件和标签要求。

凡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被禁止进入欧盟市场。

3. 印度电信市场准入制度
印度对电信市场的准入实行了一定的限制和管理。

所有进入电信市场的企业必须获得电信产业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且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定。

此外,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也对电信服务市场的准入产生了一定影响,外国投资者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限制。

总的来说,市场准入制度的出台旨在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促进市场竞争,防止不合规的经营行为和产品进入市场。

通过制定准入条件、证书和认证制度、技术标准等,可以有效控制市场进入者的数量和质量,提高市场效率和品质。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首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首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首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典型案例

■本刊见习记者尹谱圣特约撰稿人张庆菊近曰,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关系人民群众 安全健康的行业和领域。

〇山西省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将严重危害校园食品安 全的忻州现代双语学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 管局将故意篡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并进行销 售的库尔勒平林食品配送中心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市场监管局将使

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林某某 (个体工商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〇江西省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将经营掺假牛肉的祝 某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将故意提交虚假材料 取得行政许可的江西沃普商贸有限公司列入严

以上是《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 理办法》施行后首次公布典型案例,将对严重违法 失信者形成强有力震慑。同时,市场监管总局还出 台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鼓励违 法失信市场主体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自《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 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后,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 门聚焦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侵害消费者权益等 领域,针对市场秩序中顽瘴痼疾出重拳、下猛药, 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截至目前,全国已将百 余户市场主体列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并将在市场 或行业准人、任职资格、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 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实施限制和禁人。让严重 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付出沉重代价,达到曝光一个案 例、警示一批违法失信企业、净化一个监管领域的重违法失信名单@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将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造成疫情传播危险的北京高远百 康山水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北京高远 百康祝您健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德盛 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店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名单©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将“屡禁不 止、屡罚不改”的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将帮助他人实 施网络犯罪的杭州临安盛卿贸易有限公司、杭 州临安尤哥文具店、杭州临安小尤童装店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目的,实现立规矩、儆效尤的效果,助推“良币驱 逐劣币”正向循环。信用监管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长效治本之 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 署,强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进一步推动深化商 事制度改革、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指导各地市场监管 部门用足用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信用监管工 具,支持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定期选 取部分典型案例集中曝光,不断强化震慑效果。让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在市场监管领域精准发 力,着力解决群众痛点、治理难点,不断增强人民 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助推经济社会高 质量发展。(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G

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市场营销案例分析

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市场营销案例分析

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市场营销案例分析案例主体: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市场地位:市场霸主市场意义:凭借其品牌战略和市场细分战略,将中国电信市场从资源竞争带入了营销竞争时代。

市场效果:动感地带的用户已远远超出一千万,并成为移动通信中预付费用户的主流。

案例背景:中国移动作为国内专注于移动通信发展的通信运营公司,曾成功推出了“全球通”、“神州行”两大子品牌,成为中国移动通信领域的市场霸主。

但市场的进一步饱和、联通的反击、小灵通的搅局,使中国移动通信市场弥漫着价格战的狼烟,如何吸引更多的客户资源、提升客户品牌忠诚度、充分挖掘客户的价值,成为运营商成功突围的关键。

作为霸主,中移动如何保持自己的市场优势?“动感地带”2003年营销事件回放:2003年3月,中国移动推出子品牌“动感地带”,宣布正式为年龄在15岁-25岁的年轻人提供一种特制的电信服务和区别性的资费套餐;2003年4月,中国移动举行"动感地带"(M-ZONE)形象代言人新闻发布会暨媒体推广会,台湾新锐歌星周杰伦携手“动感地带”;2003年5月-8月,中国移动各地市场利用报纸、电视、网络、户外、杂志、公关活动等开始了对新品牌的精彩演绎;2003年9月&12月,中国移动在全国举办 "2003动感地带M-ZONE中国大学生街舞挑战赛",携600万大学生掀起街舞狂潮;2003年9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M-Zone网上活动作品在新加坡举办的著名亚洲直效行销大会(DM Asia)上,获得本届大会授予的最高荣誉--"最佳互动行销活动"金奖,同时囊括了"最佳美术指导"银奖及最佳活动奖;2003年11月,中国移动旗下"动感地带"(M-ZONE)与麦当劳宣布结成合作联盟,此前由动感地带客户投票自主选择的本季度"动感套餐"也同时揭晓;2003年12月,中国移动以“动感地带”品牌全力赞助由Channel [V]联袂中央电视台、上海文化广播新闻传媒集团主办的"未来音乐国度--U and Me!第十届全球华语音乐榜中榜"评选活动。

操纵市场案例

操纵市场案例

操纵市场案例在当今社会,市场操纵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它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扭曲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市场操纵是指某个或某些经济主体通过不正当手段,控制市场价格或者市场份额,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关于市场操纵的案例。

某国家的一家大型食品公司,为了增加自己产品的市场份额,采取了一系列不正当手段。

首先,他们通过向经销商提供高额回扣的方式来打压竞争对手的产品,使得自己的产品在超市和便利店中占据了更多的货架空间,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其次,该公司还通过与供应商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其他竞争对手使用同样的原材料,使得其他竞争对手难以生产出与其产品相竞争的同类产品。

最后,该公司还通过不断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来获取更高的利润,而消费者却无法选择其他替代产品,因为其他竞争对手的产品价格也因为市场操纵而上涨。

这一系列的市场操纵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者的选择权受到了限制,价格也被不正当地抬高,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被扭曲了。

这种市场操纵行为,不仅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针对这种市场操纵行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市场的监督,严格打击市场操纵行为。

首先,监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大对市场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打击市场操纵行为。

其次,监管部门应该依法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处罚,严惩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最后,监管部门还应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市场主体的市场意识和法律意识,使他们自觉遵守市场规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总之,市场操纵是一种严重的市场失序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市场操纵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市场主体也应该自觉遵守市场规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共同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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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第74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2006年1月,郑某、徐某、梁某三人合伙投资成立某化学有限公司,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该公司注册资本70万元,其中,郑某出资60万,徐某、梁某各出资5万。

2006年2月,徐某经其他股东同意,将股权转让给郑某,收回股金5万元。

此后,由于徐某认为其已退股且声明公司今后一切事项与他无关,因而拒绝在有关材料上签字,致使某化学有限公司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006年3月,某化学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徐某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并退还已收回的股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转让股权的行为不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徐某的转让行为无效,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其收到的5万元转让金予以退还。

2、点评一种意见认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均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31条规定,"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据此,徐某虽然在转让股权时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并已经收取了股权转让金,但未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因此其转让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认为有效。

变更登记不影响转让协议的效力,只影响股权转让是否完成。

这种意见与上一种意见的分歧在于,将转让约定是否有效与转让是否生效分开;相同点是,仍将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生效的要件。

笔者认为,本案的处理,应明确以下问题:第一,变更登记的性质。

即变更登记是否是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条件。

笔者认为,变更登记只是股权是否转移的条件,但并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条件。

理由是:《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74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要将受让人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此立法的目的在于使股权的变更具有公示公信力,并未规定登记会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本案的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第72条、第74条关于股权转让的基本规定,又经股东同意,因此,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有效。

第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第63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这两条规定看,股权的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转让的效力,否则没有"责令限期办理"的必要。

第三,变更登记的手续办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第31条对股权转让登记的程序做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股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为公司,并未把股东的签名作为转让登记的条件。

因此,只要公司提供变更登记的申请书和股权转让的相关证明等必要文件,登记机关即应办理登记。

所以,出让人"拒绝在有关工商变更材料上签字"不影响变更登记的进行。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本案中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

登记机关应依法要求双方补办股权变更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8条、第47条、第110条、第112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

2006年2月10日,公司董事长李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8名董事,另有3名董事因事请假。

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通过。

(1)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30%;(2)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3)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级为财务部,并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3名,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如有,请分别说明理由。

2、点评(1)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2)董事会通过的事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董事会决议给每位董事涨工资的决定违法。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决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的决议违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董事会认为将公司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须经股东大会通过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9条案例评析1、案情摘要王、李二人为夫妇。

1998年3月,王某以夫妻二人的名义在某区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当年5月,王某将公司转让给张某、赵某和任某三人。

王某分别以自己和妻子的名义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个人则分别以自己和其他二人的名义签署了受让协议。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张某的股权份额为200万,占40%,其余二人各为150万,各占30%。

由于王、李注册的公司没有实际出资,张某等实际并未按协议记载支付价款,只是向王某交付了若干手续费。

公司转让后,张某作为大股东,按章程规定担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经营。

经张某多方活动,公司取得了某地37000平方米的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发权。

在项目承建中,张某个人陆续向公司投资180万元,并通过负债经营的方式,推动工程进度。

按正常计划,工程能在2001年底完工。

赵某、任某二股东虽然没有实际向公司投资,但对外一直以公司名义活动,并因经营中的纠纷,曾经召开"股东会",企图免去张某执行董事的职务。

由于股东之间的矛盾加剧,张某于2000年12月以公司名义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任某二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取消股东资格,由其他投资者代替。

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公司,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点评笔者以为,本案处理应考虑以下几点:第一,程序。

本案的诉由是出资争议,但实质上涉及到公司的性质。

根据1994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消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受理法院应提请核准该登记企业为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法院可依法进行撤销。

第二,公司应予撤销。

根据《公司法》第199条的规定,公司设立过程中有法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应予撤销。

而本案即为情节严重。

表现在:其一,公司设立时为空壳公司(没有出资)、一人公司(只有一人的签名,另一股东的签名无效),且设立文件有假;其二,公司转让后,实际出资者和签名者也只有一人,且实际出资只有180万,离行政法规有关房地产开发公司须有500万资本的要求相距甚大;其三,企业维持不能违反法制原则。

重组实际是承认非法的既成事实,有违法制精神。

其四,重组公司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难以执行。

第三,责任追究。

公司撤销后,应依法追究所有股东(登记时的签名股东以及其目前的在册股东)的责任。

另外,对公司的债务,可用在建楼盘的拍卖款或变卖款进行清偿。

不足清偿债务时,所有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

之后,所有股东按过错程度和"约定"情况分摊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申诉人:某市贸易公司被申诉人:台湾某贸易公司1986年6月23日,某市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台湾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某市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合同规定:(1)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兴建丝绸之路大酒店,并成立丝绸之路大酒店有限公司,总投资额为10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

甲、乙双方各出资250万美元,双方的注册资本须于1986年12月31日前投入;如逾期,违约方须按日向守约方缴纳万分之三的违约金;(2)甲方负责土建及内外装修工程。

合同签订后,由于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有变化,双方又于1986年10月28日在另一城市签订合同补充修改协议,乙方的最后出资期限延至1987年2月15.日。

1986年11月11日,某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市经贸委)批准了双方签订的合营合同及修改协议书。

1986年12月10日,甲方以人民币对美元8:1的比率投入了25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

后又于同年12月16日将某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签发的担保证明用传真发至台湾。

自合同与修改协议书批准后,甲方严格按规定履行着自己的义务。

可是乙方至1986年12月31日仍未投资一分资金。

1987年8月,土建主楼工程已封顶,乙方仍然未能出资。

1987年10月,甲方报告某市经贸委,要求解除合同。

不久,某市对外经贸委批准解除"丝绸之路大酒店有限公司协议"。

至此,甲方因乙方未按期出资而遭受了巨大损失。

1988年1月16日,甲方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甲方)诉称:我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了缴资等义务,被诉人(乙方)违约迟迟不予出资,致使我方遭受了严重经济损失,要求被诉人赔偿以上损失。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支持了申诉人的请求。

2、点评本案主要涉及设立中外合营企业应履行哪些手续,当事人一方不按期出资,他方应怎样处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合营企业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本案合营企业设立的程序是较为合法的。

1986年10月双方进行修改,这种修改是涉及到合营合同双方的根本问题,按我国法律的规定,必须另外形成书面协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本案中双方订立合营合同和修改协议书(指1986年10月28日的修改)的批准日期是1986年11月11日,1986年10月28日的补充修改协议经过某市经贸委的批准是有效的。

所以,乙方以甲方未履行担保义务为由而拒不投资是没有根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没有就当事人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作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仅规定了协议终止合同的情形。

该条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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