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2022年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各区申报指引

2022年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各区申报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2022年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各区申报指引根据《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厦科规〔2021〕2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的要求,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含火炬区)已陆续组织开展2022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高企)备案工作,现将各区申报通知梳理汇总如下,以便企业申报(通知原文链接后附):一、申报对象满足《备案办法》中规定的备案为市级高企的所有条件的企业(详见附件1)。
注:以下情形企业本年度无需申报备案市级高企的企业。
1、资格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企(含当年到期的应重新认定企业);2、2022年拟申报国家级高企认定的企业;3、2020、2021年备案有效期内的市级高企。
二、各区申报时间三、申报方式采用系统在线填报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报。
(一)在线填报:申报企业使用法人账号从i厦门(https:///)进行登录(浏览器推荐使用谷歌、360极速模式、火狐浏览器),进入i厦门页面后,点击“i财政”→“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资金申报”→“项目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填写“备案登记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附件。
(二)纸质材料提交:在线填报的内容与纸质申报材料应保持一致。
纸质申报材料详见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报材料清单(2022年版)(附件2)。
四、备案程序(一)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申报企业向其财税隶属区的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抽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经审核,如因以下情形而未能通过的,各区科技主管部门需向市科技局提交专家鉴定意见:1.企业研发活动的真实性存疑或研发过程记录不完善的或为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的;2.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3.企业申报的产品(服务)对应的销售收入不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或并非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4.企业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5.科技人员未实际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
《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年我省开展创新型省份、福厦泉自创区建设后,省政府层面与厦门市(计划单列市)在创新扶持措施、力度等方面的差距正逐步缩小,随着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号)出台后,大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我市年出台的《厦门市人民政府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办法》(厦府办〔〕号,简称“原办法”),已无法吸引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双一流”大学、央企、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等各类创新主体在厦成果转化。
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各类主体创新创造活力,吸引先进成果来厦,有必要对照不足、对标先进,加大扶持力度,亟需修订出台我市研发机构的新举措。
二、主要内容新办法在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基础上,提升认定条件和扶持力度,增加了研发机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要求,突出可操作性、可持续性。
(一)总体考虑厦门市作为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在深化改革、创新措施、扶持力度等应适度超前,同时注重精准施策,注重可操作性。
新办法明确新型研发机构是以科技研发活动为主的研发实体,因此要求研发机构的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以上,以确保财政资金准确用于真正意义研发机构,减少生产型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新型研发机构。
根据原办法实施经验,创新主体在厦设立研发机构一般先试点,从小做大,因此将研发机构按规模分为新型、重大和特别重大研发机构类,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虽不高,如能在认定有效期(为五年)内发展成为重大研发机构,则初创期建设经费补足万元,并纳入绩效评估给予奖励;如无法在五年内转型为重大研发机构,说明该机构创新能力有限,我市财政扶持资金相应减弱,实现新型研发机构优胜劣汰。
(二)主要突破点.比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力度略大。
新办法在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基础上,加大重大研发机构扶持力度,给予一次性万元初创期建设经费,最高万元仪器设备购置费后补助。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扶持一批已完成应用研究开发、技术较成熟,且具备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生产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0〕20号)、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政策操作规程的通知》(厦科合〔2021〕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1.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单位,必须为在厦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规定的范围;3.项目属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属引进国外技术消化吸收并有所创新的项目须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4.项目知识产权应明晰。
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已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检测机构的检测。
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
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6.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7.项目技术成熟,近二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或纳税100万元以上(软件产品二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300万元或纳税60万元以上);8.项目的核心技术仅能享受一次高新技术转化项目政策扶持,不可重复申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0•【字号】厦科联〔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9〕15号各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推动我市产学研用合作和优秀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14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19年7月10日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推动我市产学研用合作和优秀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在厦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发起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组织。
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厦门市“双千亿”工作方向,围绕生物医药、物联网、大数据、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和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的科研实体,主要功能包括:(一)开展技术研发。
开展前沿技术工程化开发、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的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二)孵化科技企业。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1.05•【字号】厦科联[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3]5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13年11月5日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2013〕8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5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推进厦门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具体形式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厦门市成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工作协调小组及认定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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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9.24•【字号】厦府[1992]综229号•【施行日期】1992.09.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1992年9月24日厦府〔1992〕综229号)第一条为实施火炬计划,发展厦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参照国发〔1991〕第1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括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组织审批认定工作。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可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条根据国发〔1991〕第12号文,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2)空间科学和航空技术;(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5)材料科学和新技术材料;(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7)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8)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9)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有关文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1)从事本规定第四条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单纯商业经营除外;(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税务政策解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及标准调整及认定申请指南

税务政策解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及标准调整及认定申请指南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税务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优化。
本文将就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流程和标准调整进行解读,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申请提供指南。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流程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流程一般包括初审、复审和公示三个环节。
1.初审首先,企业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申请表格中需要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技术创新情况、知识产权情况等相关内容。
税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主要验证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和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能力。
2.复审初审通过后,税务部门会对企业进行复审。
复审环节主要是对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开发、人才培养、创新投入等方面进行详细考察。
企业需要提供更为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技术研发报告、技术成果认定证书、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等。
3.公示复审通过后,税务部门会将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30天,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各界对企业的认定结果提出异议。
如果没有异议,企业将正式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资格。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调整为了适应科技创新发展的需要,税务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
具体调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技术创新能力的要求新的认定标准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要求更高。
企业需要证明在核心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创新成果,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报告和认定证明。
2.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认定标准还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需要证明在核心技术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
3.研发投入的比例要求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比例也进行了调整。
新的认定标准要求企业在研发投入方面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力度,要能够证明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持续投入和努力。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指南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申请,以下是申请指南的主要内容:1.准备充分的材料企业在申请前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包括技术创新报告、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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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发布
2005年09月23日13时30分
法律之星福州消息:日前,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了新标准,厦门市科技局发布了新的《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以取代2001年制定的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新的认定条件和办法,首次明确了厦门火炬高新区内生产经营性企业总收入1000万元以下、软件类企业总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认定,报厦门市科技局备案并由厦门市科技局核发“厦门火炬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新的认定条件和办法重新划定了高新技术范围,由原来的11类高新技术范围调整为15类。
增加了食品安全、光电子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以及高新技术投资或服务领域。
此外,新的认定条件和办法,还根据企业规模下调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比例。
新的规定是: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技术研发费用(含研究与发展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为:年收入10亿元以下的企业5%(含5%)以上,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至20亿元以下的企业为4.5%(含4.5%)以上,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企业为4%(含4%)以上。
与原来的标准不管企业规模统一研发比例(5%)相比,新标准更符合企业研发规律,更受企业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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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实施火炬计划,发展厦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参照国发(1991)第12号文件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括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组织审批认定工作。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可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
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条根据国发(1991)第12号文,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技术;
(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技术材料;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8)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9)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有关文件进行补充和修
订。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
项条件:
(1)从事本规定第四条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业务。
单纯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
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
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
(5)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7)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
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8)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9)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由企业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开发区内企业也可由管委会办公室代为申请),由科委审定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七条市科委每年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由市科委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政策。
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科委。
第八条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
可延长至七年。
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经市科委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审批,报告市科委,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登记。
第十条厦门市按照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市科委审定批准,可转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199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