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3.06•【文号】•【施行日期】1991.03.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2000修订)(发布日期:2000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00年7月23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1991年3月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发布)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市科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管理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开发区办公室在人民政府领导和省、市科委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认定事宜。
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委发布。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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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企业认定方法

高新企业认定方法
1 关于高新企业认定方法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创新性高、知识产权素质好、市场活力强、发
展潜力大的科技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方法分为新认定和续认定
两种。
我国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按照一定程序和严格标准,对满足相关条件的企业实施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
申请新认定和续认定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营业执照须在有效期限内。
2、认定企业拥有正常经营能力,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新工艺改造、新服务推出的一般性经营活动,并取得一定的类型科技
创新成果,有可持续发展潜力。
3、企业实行符合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创新管理机制,具有较强的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用能力。
4、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条件,可以支付企业应付的资金和
缴纳的税款。
5、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具有诚实守信的操守和良好的企业职业道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由省级科技厅安排装备技术检测机构及市级科技部门合伙开展,以审查企业技术和经营状况,评审申请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表决评审意见,由国家科技部核发证书,确定认定企业至最大有效期五年。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提供相应的申请书及资质证明文件,并针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以确认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通过审核认定的企业将享受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享受的有关财税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精)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 [2000]324号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在当地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航空航天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技术(九海洋工程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 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 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 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9.24•【字号】厦府[1992]综229号•【施行日期】1992.09.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1992年9月24日厦府〔1992〕综229号)第一条为实施火炬计划,发展厦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参照国发〔1991〕第1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括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组织审批认定工作。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可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条根据国发〔1991〕第12号文,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2)空间科学和航空技术;(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5)材料科学和新技术材料;(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7)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8)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9)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有关文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1)从事本规定第四条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单纯商业经营除外;(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川高企认定条件和流程
四川高企认定条件和流程
四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指根据《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过专家组评审,认定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对企业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是企业在创新发展中的一种荣誉和认可。
一、认定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四川省,且在四川省境内有研发机构或研发人员;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自主创新能力;
3.企业技术人员占比达到一定比例,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一定标准;
4.企业产品或技术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市场竞争力;
5.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有一定的研发成果和专利申请数量。
二、认定流程
1.申请阶段:企业通过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研发人员名单、研发投入数据等,向四川省科技厅递交申请材料。
2.初审阶段:四川省科技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企业将进入专家评审阶段。
3.专家评审阶段:由四川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企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方面。
4.评审结果:专家组根据考察和评审结果,做出认定结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将被认定为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并颁发认定证书。
5.认定公示:认定结果将在四川省科技厅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将正式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资格。
总的来说,四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一个严格的过程,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
通过认定,企业不仅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支持政策,还可以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希望更多的企业能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加强科技创新引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研发、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政府认定、动态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省级科技部门应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专家评审组由省级科技部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负责对申请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的年限应不少于一年;(二)企业主要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三)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要求;(四)企业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规定标准;(五)企业近三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六)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自愿向省级科技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材料;(二)省级科技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报送专家评审;(三)专家评审组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四)省级科技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五)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部门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规定定期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和年度发展报告,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修正版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1. 引言高新企业是指在具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条件下,经过专家审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的评价,对于企业发展和国家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高新企业认定的管理办法。
2. 高新企业认定申报条件在申报高新企业认定时,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 经营范围内具备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
- 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并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 近两年内,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 相关研发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3. 高新企业认定申报流程高新企业认定申报流程如下:1. 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填写的申报表需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3. 提交申报表和相关材料至当地科技局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
4. 当地科技局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完整且符合要求。
5. 初审通过后,将申报材料交给专家组进行评价。
6. 专家组对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经营管理水平进行专业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7. 根据专业评估报告,当地科技局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进行终审,对企业是否符合高新企业认定条件作出最终决定。
8. 对于初次认定的高新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对于续次认定的高新企业,更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4. 高新企业认定效益和支持政策高新企业认定的效益和支持政策包括:- 在税收方面,高新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在财务评价方面,高新企业在股权估值、企业贷款等方面更容易获得支持。
- 高新企业可以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支持。
- 高新企业还可以优先享受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
5. 高新企业认定的监督和管理为了保证高新企业认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部门可以随时对已认定的高新企业进行抽查和评估,确保其持续符合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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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赣科发[1997]3号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国家科委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省科委归口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省科委工业处(火炬计划办公室)是省科委负责该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四条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精神,参照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五条国家科委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科委进行补充和修订,本办法也将随之补充修订。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已有三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30% 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0% 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 以上。
(五)年总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 10 万元 /
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2万元以上,并有与期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可限定在1000万元以上。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七条
区外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须向所在地、市级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根据本办法由地、市科委负责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科委,经评审、批准后,由省科委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八条
省科委每年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核和检查,对连续两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收回其证书。
第九条经认定的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及地方的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省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
第十条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的开发区外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经省级科委批准,可认定为区外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按第七条规定重新申报认定,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