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防火安全规章[简]
安全防火规章规章制度

安全防火规章规章制度标题: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引言概述:安全防火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它涵盖了建筑物的设计、材料选择、设备安装、人员培训等方面,旨在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安全防火规章制度的内容和重要性。
正文内容:1. 建筑物设计与布局1.1 合理规划建筑布局:建筑物的合理规划布局是防火的基础。
要合理划分防火分区,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减少火势蔓延的可能。
1.2 选择防火材料:在建筑物的设计和装修中,应选择符合防火要求的材料,如防火墙、防火门、阻燃材料等,以提高建筑物的防火性能。
2. 防火设备与设施2.1 安装火灾报警系统:火灾报警系统能够及时发现火灾,提醒人们采取逃生措施,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
2.2 配备灭火器材:建筑物内应配备灭火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箱等,以便在火灾初期进行扑救,控制火势发展。
2.3 安装自动喷水系统:自动喷水系统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自动启动,迅速灭火,有效控制火势蔓延。
3. 人员培训与演练3.1 培训消防知识:建筑物内的员工和住户应接受消防知识培训,了解火灾的危害和应对措施,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3.2 组织火灾演练:定期组织火灾演练,让人们熟悉疏散路线和使用灭火器材的方法,提高火灾应对能力。
4. 日常维护与检查4.1 定期巡检设备:定期对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材等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4.2 清理易燃物品:定期清理建筑物内的易燃物品,保持环境整洁,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5. 管理与监督5.1 建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安全防火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各项防火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5.2 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建筑物防火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整改。
总结:安全防火规章制度是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
通过合理的建筑设计、防火设备的安装、人员培训与演练、日常维护与检查以及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措施,可以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珠港澳火灾应急预案

珠港澳火灾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港澳大湾区火灾防控工作,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珠港澳大湾区范围内的火灾防控工作和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珠港澳大湾区火灾应急预案是珠港澳大湾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火灾防治条例》《澳门特别行政区灾害防范与救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重要规定,是珠港澳大湾区火灾应急处置的具体指导文件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火灾防控第四条珠港澳大湾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制定并落实火灾防控责任制,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加强火灾防控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开展火灾防控知识培训,做好防火巡查和防范措施。
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建立火灾信息报送制度,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火灾预警信息,协调各方力量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第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火灾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处置流程和预案,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三章火灾应急处置第七条一旦发生火灾,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迅速赶赴现场处置。
第八条应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要迅速展开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撤离,控制火势蔓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火灾扩散。
第九条应急救援力量要按照预案规定的分工,密切配合,实施救援和处置工作,确保火灾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应急救援力量要根据火场情况,及时调整救援方案,以最快的速度化解火灾危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章火灾处置后续工作第十一条火灾处置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明火灾原因和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要积极开展火灾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火灾防控的重视和火灾应急处置的意识,增强群众自我防护和自救能力。
第十三条要做好火灾事故的善后工作,组织对受灾群众的心理疏导和安抚工作,帮助他们尽快恢复生活和工作。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全体人员和本单位所属的所有设施、场所和建筑物,包括办公楼、宿舍楼、仓库、工厂等。
第三条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防火工作,制定相应的防火工作计划,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防火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
第四条本单位的防火工作要符合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最高目标。
2. 预防为主:强化火灾预防措施,降低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3. 综合治理:从源头上控制火灾的危险因素,采取技术、管理和教育手段综合治理。
4. 迅速反应: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火灾得到及时控制。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防火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职责和权限。
并确保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和器材。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演练,提高人员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加强与消防监督机构的合作,定期接受相关的检查和评估,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二章建筑物防火安全管理第八条本单位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的建筑防火规定,确保建筑物的防火性能满足要求。
第九条建筑物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购买和安装,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
第十条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和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存放杂物和堵塞。
第十一条建筑物内部应当设置灭火器、消防栓等防火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摆放和标识。
第十二条居民楼、宿舍楼等人员密集的建筑物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与消防监控中心联动。
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测试。
第三章日常防火管理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防火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日常工作中,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得在办公室等密闭空间使用明火。
第十六条独立房间、仓库等单独使用的场所,必须安装烟雾报警器,并定期检测和更换电池。
防火安全公约

防火安全公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
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因此,加强防火安全意识,制定并遵守防火安全公约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防火安全公约要求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无论是在家中、工作
场所还是公共场所,每个人都应该认真对待防火安全,不随意使用明火,不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乱扔烟蒂等。
只有每个人都自觉遵守防火安全公约,才能有效地预防火灾的发生。
其次,防火安全公约要求建立健全的防火设施和系统。
在家庭中,要安装烟雾
报警器、灭火器等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在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也要建立完善的防火系统,进行定期演练和检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疏散和灭火。
此外,防火安全公约还要求加强防火安全教育。
通过开展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
教育活动,提高人们的防火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正确的逃生和灭火方法,避免在火灾中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最后,防火安全公约还要求加强防火安全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各类
场所的防火安全检查力度,严格执行防火安全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防火安全公约是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规范,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有
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大家都能牢记防火安全公约,做到防患于未然,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口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口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口岸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和岗位安全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口岸日常工作。
第三条口岸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口岸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五条口岸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规定,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六条口岸单位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部门、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七条口岸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第八条口岸单位应当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口岸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口岸单位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和应急流程,组织火灾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火灾事故处理第十一条口岸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火灾事故,组织灭火和救援,保护火灾现场,配合火灾调查。
第十二条口岸单位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火灾原因,总结火灾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五章消防安全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口岸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考核,评估消防安全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口岸单位应当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防火规章规章制度

安全防火规章规章制度标题:安全防火规章制度: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引言概述:安全防火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
它涵盖了各个方面,从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到日常使用和管理,都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安全防火规章制度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建筑设计和建设1.1 合理布局和逃生通道设计:建筑物应合理布局,保证逃生通道的畅通,并设置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通道。
1.2 防火墙和防火门的设置:建筑物内应设置防火墙和防火门,以隔离火灾蔓延的范围,确保人员的安全疏散。
1.3 防火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应符合防火要求,如使用阻燃材料和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二、消防设施和器材2.1 灭火器的配置和维护:建筑物内应设置足够数量和种类的灭火器,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安装:对于一些高危险性场所,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时控制火灾蔓延。
2.3 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建筑物内应设置清晰可见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方便人员疏散和救援工作。
三、日常使用和管理3.1 禁止乱丢烟蒂和随意使用明火:在建筑物内外禁止乱丢烟蒂,严禁在没有防火措施的场所使用明火。
3.2 定期检查电器设备和线路:定期对电器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防止因电气设备引发火灾。
3.3 建立健全的火灾应急预案:建筑物管理方应制定健全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应急措施。
四、员工培训和意识教育4.1 员工防火培训:对员工进行定期的防火培训,提高其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2 定期演练和模拟火灾: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火灾演练和模拟火灾,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4.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防火知识的了解和重视程度。
五、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5.1 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建筑物的防火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5.2 违规处罚措施:对于发现的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安全防火规章规章制度

安全防火规章规章制度标题: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引言概述:安全防火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任务。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各个单位和机构都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火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这些规章制度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建立完善的防火设施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提高灭火速度。
1.2 灭火器材配置:根据单位的规模和特点,合理配置灭火器材,确保灭火时的有效性。
1.3 防火门窗:采用防火门窗,能够有效隔离火灾蔓延,保护人员的安全。
二、加强火灾隐患排查2.1 定期检查电气设备: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防止电器引起火灾。
2.2 管理易燃物品:严格管理易燃物品的存放和使用,确保其符合安全规定,防止火灾发生。
2.3 检查火灾逃生通道:保持火灾逃生通道的畅通,定期检查其状况,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三、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培养3.1 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火灾的能力。
3.2 火灾演练:定期组织火灾演练,让员工熟悉逃生路线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3.3 安全宣传:通过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安全防火的重视程度,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
四、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4.1 火灾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应对措施,提高应急处理效率。
4.2 应急通道设置:合理设置应急通道,确保人员能够快速疏散,减少人员伤亡。
4.3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和总结5.1 火灾事故调查:发生火灾后,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2 事故报告和总结:对火灾事故进行报告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完善防火规章制度。
5.3 安全教育和警示:通过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总结,加强安全教育和警示,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结论:安全防火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安全防火规章规章制度

安全防火规章规章制度安全防火规章制度一、目的和适合范围安全防火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的人员和财产免受火灾的威胁,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本规章制度适合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访客以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外部人员。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安全防火工作必须放在首位,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
2. 预防为主: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科学合理的防火措施和预案,提前预防火灾的发生。
3. 综合管理:防火工作需要全员参预,各部门、各岗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4. 法律依据:本规章制度的制定参考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符合法律要求。
三、责任分工1. 公司领导:负责制定和监督安全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确保安全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安全防火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的安全防火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定期组织演练和应急预案的修订。
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防火工作,指导员工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定期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4. 全员员工:应认真学习安全防火知识,积极参预防火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配合组织的演练和应急预案。
四、基本要求1. 灭火器材:公司各区域必须配备适量、合格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2. 电气设备安全: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经过合格的安装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3. 易燃物储存:易燃物品必须分类存放,符合安全要求的储存柜、储罐等设施应有专人管理。
4. 防火通道:公司内部的通道和楼梯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和阻挡消防通道。
5. 火灾报警系统:公司各区域必须安装火灾报警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正常运行。
6. 应急预案:制定科学合理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应急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和修订。
7. 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安全防火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安全防火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辞退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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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规章章节及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标的及范围1.1 本消防安全规章(RSC1)以确定及设立楼宇设计与建筑应符之条件为目的,以便限制火灾发生与发展之风险,遏止其向邻近楼宇扩散与蔓延,方便使用人疏散及有助于消防部门人员介入。
1.2 在未预先实施保证楼宇或邻近楼宇使用人之安全必不可少之防护工程前,即使是临时者,亦不允许任何楼宇或楼宇之一部分与所许可之用途相异,而造成较大失火风险。
1.3 本规章经必要配合后亦适用于现有之楼宇,但仅以重大改装或更改用途者为限。
第二条定义2.1 为本规章之效力,下列词语之定义为:1)准线:由土地工务运输司用以界定道路或公共街道与地段而确定之线。
2)庇檐或遮檐:伸出主墙而大于0.75m之结构,用于遮挡阳光与雨水并具有低于1000N/m2(100kgf/m2;不通行)负荷者。
3)楼宇之高度:由楼宇之外墙计算之垂直长度,即行人道面或靠近楼宇之街道面与顶楼楼面之长度。
4)投影面积:乃由下列所指之线而界定之公共道路面积:a)构成楼宇正面之线;b)与道路轴心垂直并从上项确定之线之端点发出之线;c)由从楼宇外墙上部,或从与外墙最远之投影线相一致之楼宇之其它平面,按与水平平面成760角之平面,在经过靠近道路之楼宇基础中点之水平平面上之投影所确定之线。
5)消防喉:连接主干或支干管道以及软管,包括相应操纵装置之构件。
注:消防喉之直径应为65mm(2 1/2"),其接口系统应为混合式,且须与澳门消防部门所使用者相同。
6)配备完善之消防喉:由消防喉,有操纵装置且与主干及支干水管道连接及分隔构件之喷头,以及软管所组成之整体。
该卷软管之长度不应超过25m,而其直径不得少于40mm(1 1/2")。
7)固定泵:与消防专用贮水库相连之电动或热能发动之泵,用于为消防网供水,以保证灭火时所需之压力与流量。
8)硬质软管卷盘:由一卷盘或旋转绞盘,有操纵装置且与主干、支干水管道连接及分隔构件之喷头,以及绕在卷盘上之橡皮管所组成之整体。
橡皮管长度不应超过30.0m,而其直径不得小于20mm(3/4")。
9)楼宇之等级:根据现行法例之规定,按楼宇之高度而定之等级。
10)遇火反应等级:表示建筑材料遇火时对火灾之发生与发展作用之特征之指针,该指针应通过从为此目的而进行之材料标准试验中观察之现象之重要性及意义来评定。
建筑材料依其遇火反应,定为五个等级,而每一个等级相应于以下惯常定义:M0级——不可燃材料;M1级——防燃材料;M2级——难易燃材料;M3级——中性易燃材料;M4级——易易燃材料。
11)耐火等级(CRF):受标准试验之结构或分隔构件可保持其稳定、完整及绝缘特性之时间,即在时间后将出现构件塌陷或失去应有之性能,火焰或易燃气体窜入或因在未受波及之构件面过热起火。
结构或分隔构件依其耐火能力,定为九个等级,而每一个等级为:15、30、45、60、90、120、180、240、360分钟构件之耐火等级以CRF之符号加上对其耐火能力所确定之有效等级表示(如CRF90)12)湿主干管道口:直径适当,用于消防人员使用,每层楼均安装有一个或多个消防喉垂直金属管。
该管无论通过公共供水网,还是通过高处水库、泵、水压器或其它类似设备,须常处于贮水状态。
13)与水源相连之主干管道:直径适当,但决不小于80mm之垂直金属管,由该管引出分支管道向安装于每层之装备完善之消防喉供水。
14)干主干管道:直径不小于80mm,在每层装备有一消防喉及两个在地层之供水喉,以直接与消防车相连接并为其供水。
15)隔火间:由具有适合减弱楼宇火灾负荷及阻止火势向邻近空间蔓延之耐火等级之墙壁与地板隔开之隐蔽空间。
16)水幕:通过各种喷水器可为大洞口造成防热及防辐射之水幕设施。
17)消防专用贮水库:盛有一定容量之水而专用于灭火之容器。
18)经过长度:楼宇使用人从楼宇内一处之任何一点,到达通往受保护之楼梯、通往室外之出口、直接通往室外(公共信道)或公共信道之空间须经过之长度。
19)DSSOPT:土地工务运输司。
20)预计定员:预计将同时使用一处地方,一层楼或一座楼宇之人数之上限。
21)手提式灭火器:装有灭火剂,用于扑灭火灾中较小火源之手提式容器。
22)用途:建筑计划为楼宇、楼宇部分或隐蔽空间所规定之一种或几种用途。
23)楼宇之正面:楼宇与公共道路相邻之任何正面。
24)土地占用指数:以百分率表示,即楼宇之覆盖面积与楼宇所在地总面积之比。
25)地方之占用指数:即一人占用以平方米计算之实用面积。
26)土地使用指数:楼宇总建筑面积与建造该楼宇所在地总面积之比。
27)地段:具有专门用于工程建筑通往公共信道之土地面积。
28)建筑物之公共空地:属于地块及其附属物的未占用场地。
当公共地带位于后面和地块之内边界时,称为“背面或后部公共场地”,当公共地带位于侧立面之一与地块相应的内侧边界之间时,则被称为“侧公共空地”。
29)电流换向器:整流器。
30)消防栓:专门为消防车供水之设备,包括一个与公共供水网相连之主干管道,其出水口之直径与消防部门使用之软管相配合并装备有使每个出水口独立运作之单独阀门。
31)不可燃材料:受人或其它作用下,仍不燃烧,也不引起释放有毒及易燃气体,更不引起释放热量,可使建筑材料引致起火点之化学反应之材料。
32)疏散手段:引导使用人往室外(门、楼梯、走廊、斜坡)之任何建筑装置。
33)占用:见《用途》。
34)高度火灾风险之占用:预计有火灾高度风险,或火势蔓延,以及爆炸之危险和释放大量有毒气体及烟之情况下而占用。
35)垂直占用:由楼宇通过下列情况而占用之空间:a)与侧立面相对之主立面之前立面之投影;b)任何种类或形状之阳台。
36)楼宇之前平面或外墙:用以界定楼宇之伸出部分,包括阳台、遮檐及垂直占用之垂直平面。
37)边平面:与准线垂直之平面。
38)街区:以公共道路为界,由楼宇占用或将要占用之土地面积。
39)安全电网:保证设备在缺电情况下运转之电网,以方便疏散楼宇内之使用人及消防员之介入。
40)配套之消防管网:由与水源相连之主干湿管道支管道,配备完善之消防喉,硬质软管卷盘,在某些情况下还有消防专用贮水库组成之装置。
41)警报系统:用以将火灾之发生通知楼宇之使用人,以便对其疏散采取必要措施之自动或手动装置。
42)报警系统:用以将火灾之发生通知外援,以便介入并采取必要措施之自动或手动装置。
43)火灾自动探测系统(SADI):在没有人员介入之情况下,能够自动探测出现火灾,并将对灭火采取适当措施之信息传达到一安全岗(火灾控制中心)之装置。
44)自动灭火系统:主要由管道、喷水器、阀门、声响警报器,以及能够自动探测火灾且可用适当之灭火剂扑灭并发出警报之操作构件所组成之装置。
注:最常用之灭火剂是水,尽管为确定之目的可以使用其它种类之灭火剂(化学粉末、泡沫、二氧化碳、及其它气体灭火产品等)。
一个自动灭火系统至少应可通过两个供水口由消防车供水。
45)使用:建筑计划为楼宇、楼宇部分或空间所规定之一种或多种占用之用途。
46)阳台:从楼宇外墙之平面伸出之结构,其底部有支托或支柱承托,且可承载1000N/m2(100Kgf/m2)以上之负荷。
第三条建筑材料3.1 由一称为“遇火反应”之指标,表示建筑材料对火灾之发生及发展作用之特征,该指针应通过在为此目的而进行之材料标准试验中观察之现象之重要性及意义来评定。
3.2建筑材料依其遇火反应,定为下述五个等级:a)M0级——不可燃材料;b)M1级——防燃材料;c)M2级——难易燃材料;d)M3级——中性易燃材料;e)M4级——易易燃材料。
3.3 给予任何材料遇火反应之等级,均应根据葡萄牙适用标准(NP)或在无该标准之情况下,根据国家土木工程实验室技术规格(建筑材料遇火反应——分类标准及试验技术),或英国标准(BS)BS:476:第七部分:1971所定之标准,或由土地工务运输司提出之其它方法,以标准试验结果为基础。
3.4 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之建筑材料,应具有阻碍燃烧及火焰扩散,且不产生大量烟或有毒气体之遇火反应特点。
3.5 一种材料之遇火反应等级,可以通过耐火处理得到改善。
3.6 经耐火处理之材料之遇火反应等级之有效期,等同具有与进行所用耐火处理产品试验之实验室所发出之“证明”所确定之有效期。
3.7 耐火处理之有效期过后,材料应由经耐火处理获得相同遇火反应等级之另一种材料代替,或进行恢复最初耐火条件之重新处理。
第四条结构及分隔构件4.1 结构或分隔构件在火中保持构件于遇火时应起之作用,由一称为“耐火”之指标表示,通过从构件所处标准热过程开始至不能满足与上述作用有关之要求时,所经过之时间来评定。
4.2 对于只要求起支撑作用之构件,如:柱及梁,当在上述热过程中,置于变形性作用(对稳定性之要求)之构件之耐火能力竭尽时,允许不起该作用。
在此情况下,构件定为在火中有稳定性,但须符合所要求之时间,而该评定则以EF符号表示。
4.3 对于只要求起分隔作用之构件,如:分隔墙及管线墙,当在上指受热过程中,证实不论以穿入或因温度升高而产生在未暴露于火中之构件面释放烟或易燃气体,或当在同一受热过程中,未暴露于火中之构件面达到温度之某临界值时,允许不起该作用。
在此情况下,只考虑不泄漏之要求时,构件定为具防火能力,以在指定之时间内满足有关要求,而该资格系以PC符号表示;同时考虑不泄漏和热绝缘之要求时,构件定为具隔火能力,以在指定时间内满足此两项要求,而该资格系以CF符号表示。
4.4 对于同时要求起支撑及分隔作用之构件,如:耐用地板及墙壁,在上述受热过程中,仅不能满足稳定性及不泄漏之要求,或同时不能满足以上各款所指之稳定性、不泄漏及热绝缘要求时,允许不起该作用。
当同时考虑稳定性及不泄漏之要求,构件定为具防火能力,以指定之时间内满足此两项要求,而该资格系以PC符号表示;当同时考虑稳定性、不泄漏及热绝缘要求时,构件定为具隔火能力,以在指定之时间内满足此三项要求,而该资格系以CF符号表示。
4.5 结构或分隔构件依其耐火性能定为三个等级中之每一等级均包括遇火稳定性(EF),防火能力(PC)及隔火能力(CP),与下述时间梯级相应,按每个梯级之下限,用分钟表示之九个等级:15、30、45、60、90、120、180、240、3604.6 构件之耐火等级以CRF之符号加上对其耐火能力所确定之有效等级表示。
4.7 结构或分隔构件耐火等级之给予,当不是由遵守特定规章所确定之计算规则或建筑规定而引致时,应根据葡萄牙标准(NP)或在没有该标准时,根据国家土木工程实验室技术规格(建筑构件之耐火能力——实验方法及分类标准)之方案,或英国标准(BC)BC:476:8F部分1972,或按土地工务运输司提出之其它方法,以在标准试验中所得之结果为依据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