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交通监理机构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后转警等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经国务院批准,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警衔津贴的执行时间警衔津贴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警衔津贴的执行范围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

三、警衔津贴标准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按衔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为:二级警员64元,一级警员68元;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三级警监100元,二级警监105元,一级警监110元;副总警监116元,总警监123元。

实行上述警衔津贴标准后,人民警察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四、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五、警衔津贴的发放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一)警衔津贴按月发放。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

(三)正常晋升警衔、受晋衔奖励或受降衔处分人员,其警衔津贴分别按晋升或降低后的警衔执行,并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计发。

(四)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授予警衔的下月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06.06.26•【文号】后联[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6.26•【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做好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等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文职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工作。

聘用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以及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三、聘用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考虑军队特点,适当简化手续,凡涉及军队编制、部署、军事实力等情况,聘用单位免予提供。

聘用单位有部队代号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用单位名称一律使用部队代号。

四、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聘用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本单位文职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供应定额中安排。

文职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聘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文职人员养老保障参照事业单位退休保障政策执行。

聘用单位所在地已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可参照执行。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交管[1997]231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交管[1997]231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交管〔1997〕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为加强对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与发展工作的指导,更好地发挥指挥中心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现将《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0月13日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立公安交通指挥中心,是认真贯彻公安部党委提出的“科教报警”的战略决策,加强公安交通管理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近几年来,许多城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关怀和支持下,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管理道路交通,积极筹建交通指挥中心。

截至1997年8月底,全国已有三十多个城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成了集电视监控、信号控制、有线和无线通讯、调度指挥等系统的交通指挥中心。

实践证明,交通指挥中心在科学组织交通、提高现有道路通行能力、协调处置突发性事件、缓解交通堵塞、增强交警快速反应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全国公安交通指挥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个别地区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对交通指挥中心的总体方案和技术方案缺乏科学、周密的论证,造成了人、财、物的浪费,影响了施工进程和质量;二是各子系统之间只是简单的设备组合,网络化水平低,影响了整体效益的发挥;三是领导体制不顺,配套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着“设备一流,管理落后”的现象,交通指挥中心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发挥;四是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购置设备盲目攀比,资源配置不合理。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3]138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3]138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3〕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自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后,公安部陆续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和标准,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方面仍是办案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主要是取证质量不高,影响事故责任认定;出现场不及时或勘查时间过长,造成交通阻塞;现场防护措施不够,以致造成勘查人员伤亡。

为保证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工作及时、顺利地进行,提高取证质量,维护道路交通的畅通,现就做好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现场勘查是处理交通事故工作的基础,对于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准确认定事故责任,作好处罚和善后调解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必须全面、仔细、依法勘查、保证工作质量,同时还必须缩短勘查时间、保证自身安全。

所有交通事故现场的勘查人员要认真执行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相》、《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等技术标准。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教育事故处理的办案人员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全面掌握这些标准的基本内容。

在进行业务培训时,对没有系统学习标准的,必须及时补课,今后未经培训或没有掌握标准的不准处理交通事故。

为保证接到事故报案后能够及时赶赴现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昼夜值班制度。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

劳动⼈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资制度改⾰后奖⾦、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号:劳⼈薪[1985]33号颁布⽇期:1985-08-19执⾏⽇期:1985-08-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在⼯资制度改⾰后,必须有效地控制消费基⾦的增长。

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的奖⾦、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通知如下:⼀、切实控制奖⾦的发放⼀九⼋五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的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5〕6号和财政部(85)财⽂字第100号⽂件,已作了规定。

今年,凡有经济收⼊的事业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分成⽐例、各项基⾦⽐例和奖⾦限额。

超过规定奖⾦限额的,要交纳奖⾦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劳动⼈事部尽快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有关职⼯奖励升级仍按《国家⾏政机关⼯作⼈员升级奖励试⾏办法》的规定执⾏。

⼆、严格执⾏津贴、补贴办法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务院⼯资制度改⾰⼩组、劳动⼈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地区⼯资补贴。

地区津贴、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中⼩学班主任津贴、取暖补贴等各项办法,都必须按规定执⾏,不得擅⾃扩⼤范围,提⾼标准。

各省、⾃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建⽴的各种津贴、补贴,除国务院明⽂授权地⽅制定的仍可继续执⾏以外,都要按照国务院⼯资制度改⾰⼩组、劳动⼈事部劳⼈薪〔1985〕19号《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资制度改⾰⽅案若⼲问题的规定》第⼗条处理。

即国家⼀律不予承认,这次⼯资制度改⾰时,应进⾏清理和整顿。

凡是从⾏政、事业费开⽀的,应停⽌执⾏;从事业单位收⼊留成的奖励基⾦中开⽀的,不能列⼊⼯资基数。

今后超过规定限额多发的部分,应按规定交纳奖⾦税。

三、整顿劳动保险、福利制度⼲部、职⼯的退休费标准要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件的规定执⾏。

参加了⼯资制度改⾰的⼈员,其退休费以本⼈的基础⼯资、职务⼯资和⼯龄津贴之和为基础计发。

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1982年10月24日)你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工种的来文收悉。

经研究,同意将疏浚管线工、人力抛石工、砌坡工、公路养路工、海滩救助打捞船员和海滩救助打捞工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试行提前退休。

这些工种的工人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办理。

另外,交通部门其他需要提前退休的工种,凡是与原国家劳动总局已批准其他部门提前退休的工种名称、劳动条件(指批准时的劳动条件)相同的,可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征得同级卫生部门同意,经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批准后实行,同时抄报我部备案。

请在试行特别繁重劳动工种提前退休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并报送我部。

附:交通部门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名称表---------------------------------------序|工种名称|工种性质|劳动条件|备号||||注-|-----|----|------------------------|-1|疏浚管线工|特别繁重|1.操作方法:建设码头,需架设排泥管线,因地面松|||体力劳动|软,不能使用机械,完全靠人工扛,将||||管子一节一节地接起来,一条管线四、||||五米长,管线出口处还要搭三米高的架||||子,管子由人工扛上去。

管线还要经常||||维修,一年四季不断。

||||2.劳动强度及负重情况:每根管子重一吨多,至少要||||由八名工人铺上大杠将管子移到位子上||||,两根管子对接处有24个螺丝,需用||||18寸的大搬手拧紧。

交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88]交劳字152号

交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88]交劳字152号

交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88年3月7日(88)交劳字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各人民团体,沿海各港务局、交通部直属各单位:为了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7〕16号《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现将结合交通行业特点制定的《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技术骨干作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

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

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交通行业技术复杂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名称技师的名称,可按交通行业专业(工种)确定,如:港口装卸机械技师、航务工程技师、公路工程技师等。

三、工种范围交通部颁布试行的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所列的最高等级线为七、八级制的技术工种(具体工种见附表)而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交通监理机构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后转警等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87]公发30号
【颁布部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颁布时间】1987-08-21
【实施时间】1987-08-21
【时 效 性】有效
《关于交通监理机构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后转警等问题的处理办法》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交通监理机构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后转警等问题的处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
94号文件),各级交通监理机构成建制划归各级公安部门。

目前已经基本完成交接工作。

现将交通监理机构移交公安部门后的管理和人员转警、工资待遇、培训等问题的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指挥,机构纳入当地公安部门建制,不搞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

已经完成交接工作的地区,应抓紧组建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搞“五湖四海”,选配好领导班子,积极开展工作。

二、交通部门移交给公安部门的在编在职监理干部(不含各级监理机构附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干部),除“文化大革命”中的“三种人”以及有严重违法乱纪问题的人以外,可以填写《交通监理人员转警审批表》(表样本刊略),报上一级公安部门审批后转为人民警察。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八日公安部下达《关于禁止突击进人的紧急电话通知》以前,在交通监理岗位从事监理业务和科室管理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副股级以上业务骨干年龄可适当放宽),其他条件符合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吸收人民警察的规定》(试行)〔
(84)公发(政治)字118号文件〕的,经本人所在县级以上公安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考核同意,填写《交通监理人员转警审批表》,报上一级公安、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后转为人民警察。

原交通厅、局所属监理人员转到公安厅、局机关工作的,其转警由公安厅、局审批。

三、原交通监理人员转警后,享受公安部门同级干警的政治待遇,按照公安干警的工资标准和着装范围的规定,套改公安干警工资,换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套改工资和换装所需经费,按国发〔1986〕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套改公安干警工资的具体办法,可按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人薪〔1987〕24号文件)附表一《公安干警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标准对照表》执行。

原为干部的,从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交接方案之下月起执行新的工资标准。

套改新的工资标准后,原执行的企业、事业奖金制度即予取消。

不符合转警条件、当前又从事交通管理的人员,可暂着原发的公路监理制服,原实行的劳动制度和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不适宜岗位工作的,要逐步进行调整。

四、交通监理机构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后,要核实划拨人员编制。

编制员额尚未划拨的,要报请当地政府尽快划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汇总,填写《原交通监理机构移交公安机关人员统计表》一式十五份,报送公安部。

五、对转警的原交通监理人员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每期时间三个月),于今明两年轮训完毕。

主要进行公安机关性质、任务等基础业务知识教育,法律基础知识教育,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教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按照分级培训的要求,作出规划,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并保证培训质
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