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申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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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及填表说明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及填表说明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登记类别:注:本式样适用于车用气瓶使用登记。

(气瓶的制造单位名称、制造日期、产品编号、单位内编号的行数,根据该车所用的气瓶数量编制:气瓶容积是指单个气瓶。

括号内表述不印制)填表说明:1、登记类别:填写“首次启用”或“过户”;2、设备品种:填写“压力容器”;3、产品名称:按照所安装的车用气瓶产品制造合格证填写,如“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4、气瓶数量:根据同一台车辆所安装气瓶实际数量填写“X只”;5、充装介质:根据同一台车辆所安装气瓶实际充装的介质填写,如“CNG”或“LNG”;6、气瓶公称工作压力(MPA):按照所安装的车用气瓶产品制造合格证的公称工作压力填写,如“20MPA”;7、气瓶容积:按照所安装的车用气瓶产品制造合格证的“水容积”或“实测水容积”填写,如“72.2L”;8、制造单位名称:按照所安装的车用气瓶产品制造合格证的生产厂家名称填写,如“中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9、制造日期:按照所安装的车用气瓶产品制造合格证的“检验日期”或“竣工日期”填写,如“2017年9月”;10、产品编号:按照所安装的车用气瓶产品制造合格证的“气瓶编号”、“产品编号”填写;11、单位内编号:不大于1支气瓶的,可以不填或画“—”线;12、施工单位名称:按照《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的“安装单位”填写,如“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13、监督检验机构名称:按照《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的“监检单位”或监检印章填写;14、使用单位(个人)名称:营运车辆填写车辆实际所有者(单位或个人)名称或姓名,如“张三”或“XXXXX公司”;非营运车辆填写车辆行驶证书的所有者姓名或名称;15、使用单位地址:填写车辆所属公司名称或具体地址,如“大同市通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16、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填写车辆所有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如“140202XXXXXXXXX”;17、邮政编码:按照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归属地的邮政编码填写,如“037XXX”;18、车牌号:根据车辆注册的车牌号码填写,如“晋BTXXX”;19、车辆VIN码:按照《车辆登记证书》或《车辆行驶证》填写该车辆的识别代码(大架号),如“LFVXXXXXXXXXXXX”;20、投入使用日期:按照《车辆登记证书》或《车辆行驶证》的注册日期填写,如“201X 年X月X日”;21、单位固定电话:填写车辆所属单位的固定电话;22、安全管理员:填写车辆所属单位分管领导的姓名;23、移动电话:填写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的移动电话;24、使用单位填表人员:填表人员签字确认;25、日期:填写填表日期;26、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27、日期:填写具体日期。

2024年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二篇)

2024年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二篇)

2024年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一)气瓶建档、标识管理制度1.对各种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实行计算机管理,在气瓶护罩上打印本站永久性钢印标识。

2.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只办理气瓶使用登记,使用登记表样式如下:气瓶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审请人声明和签署:以上所列气瓶均有唯一的使用登记代码,本人对本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登记机关经办人:日期: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日期:登记机关:(加盖公章)3.按照有关规定对本站自有产权气瓶进行标示和编号,标示和编号办法如下:3.1充装单位标识、气瓶编号①山东省的简称鲁的代号L;②充装单位所在市代号(为市车辆牌照的编码代号)。

③气瓶充装单位在该市的排序号码(阿拉伯数字)。

④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的排序号码(阿拉伯数字)。

本站标示为:LR____表示为:山东省菏泽市第____个气瓶充装单位的第____号自有产权气瓶。

气瓶编号应喷涂在瓶体上,字色为大红色。

二、钢印标志钢印标志:LR____表示为山东省菏泽市第____个气瓶充装单位,钢印标志应打印在瓶罩上。

(二)气瓶定期检验制度1、按照GB8334____《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自制造之日起,对于YSP50型钢瓶,每____年检验一次,其余型号的钢瓶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为____年,第四次检验周期为____年。

2.当钢瓶受到严重腐蚀、损伤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3.库存或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4.气瓶检验机构为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菏泽分院。

5、对本站充装的气瓶,在进行充装前,严格检查气瓶的检验时间,发现到期应检钢瓶,应及时收回,放置于待检瓶库,并登记造册。

待收集一定数量的待检气瓶后,一并送检。

4、对经检验判为报废的钢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作报废处理,严禁对报废钢瓶进行焊接和补焊或复新后再次投入充装使用。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需提供的材料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需提供的材料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需提供的材料第一篇: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需提供的材料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需提供的材料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3、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4、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5、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材料6、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材料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第二篇: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设备档案后,再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用(一式两份);使用单位管理人员(持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证)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附产品合格证和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产品技术特性表)复印2份(加盖单位印章);在“安全附件与有关装置”一栏,还应填写安装在该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快开门联锁装置、液位报警及联锁装置等;2.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3.压力容器产品出厂资料(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1)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当有设计单位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并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标注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审核人的签字和“竣工图”字样;(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主要受压元件材质证明书、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结构尺寸检查报告、焊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及自动记录曲线、耐压试验报告及泄漏试验报告等)和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复印件;(3)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4)设计单位提供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审批业务前置要件清单

审批业务前置要件清单

兰考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申请类行政权力事项申请材料明细目录行政许可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和大型娱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4)3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外)许可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计量器具检定(强制检定)其他职权类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接受进口特种设备告知采用国际准标志证书办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河南省计量合格确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检定受理、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县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行政许可类】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初次登记(一)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7随.同锅炉、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分汽(水)缸及压力管道需提交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二)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适用于: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新投入使用的气瓶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压力管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的压力管道还应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变更:(一)改造变更1原.使用登记证;2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3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4改.造质量证明资料;5改.造监督检验证书。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
填表人员:联系电话:
车辆所有人(公章)
年月日
登记意见: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登记机关(专用章)
年月日
领取人: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使用单位保存,一份由登记机关保存。
□5、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明(验原件,复印件1份存档)
□6、行驶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存档)
□7、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复印件1份存档)
在此申明:所申报的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对本单位的车用气瓶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并承诺严格履行以下责任:
气瓶制造日期
气瓶出厂编号
使用登记证号
1
2
3
4
5
6
7
办理使用登记需提交材料清单(已提交的在对应序号前“□”内打“√”,否则打“×”)
□1、车用气瓶产品合格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存档)
□2、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复印件1份存档)
□3、车用气瓶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复印件1份存档)
□4、气瓶安装质量合格证明(验原件,复印件一份存档)
7.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8.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对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查或者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9.应当经常对气瓶及安全附件进行检查和日常维护,做到清洁、紧固、无漏、正常工作;
10.不得充装不合格燃气;
11.气瓶应当按时送检,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气瓶。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职务:日期:年月日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
登记表编号:QP0登记类别:首次
车辆基本信息
车辆所有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管理人员

气瓶使用登记证办证指南

气瓶使用登记证办证指南

气瓶使用登记证办证指南一、申报材料说明:公称容积大于200升的焊接气瓶以及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其它气瓶按气瓶钢印编码顺序号分批办理,每批数量1000-10000只,托管气瓶及新购气瓶不受此数量限制。

(一)新办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气瓶使用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2、《气瓶使用登记表》电子版;3、气瓶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4、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5、托管气瓶的托管协议;6、使用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7、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车用气瓶)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8、办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时提交);9、委托书(委托办理时提交)。

(二)新办车用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提交“(一)新办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所列全部材料;2、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3、车用气瓶安装安全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4、车用气瓶所属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三)气瓶报停报废注销需提交的材料:1、提交“(一)新办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中序号为6、7、8、9所列材料;2、气瓶报停报废注销迁移过户变更启用换证补领申请书(一式三份);3、原气瓶使用登记证。

(四)气瓶迁移过户变更需提交的材料:1、提交“(三)气瓶报停报废注销需提交的材料”中所列全部材料;2、有效期内检验报告原件及检验结论页复印件;3、提交“(二)新办车用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中序号为2、3、4所列材料(办理车用气瓶过户变更时提交);4、原使用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原属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过户变更时提交);5、过户变更证明(办理过户变更时提交)。

(五)气瓶启用换证补领需提交的材料:1、提交“(一)新办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中序号为6、7、8、9所列材料;2、气瓶报停报废注销迁移过户变更启用换证补领申请书(一式三份);3、有效期内检验报告原件及检验结论页复印件;4、原气瓶使用登记证(换证时提交);5、县(区)级以上合法报纸登载的遗失声明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补领时提交)。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200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as?Cylinders?Safety?and?Technical?Supervision?Regulationfor?Vehicl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5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3)??第三章 ?安装⋯⋯⋯⋯⋯⋯⋯⋯⋯⋯⋯⋯⋯⋯⋯⋯⋯⋯⋯⋯(4)??第四章 ?充装⋯⋯⋯⋯⋯⋯⋯⋯⋯⋯⋯⋯⋯⋯⋯⋯⋯⋯⋯⋯(6)??第五章使用⋯⋯⋯⋯⋯⋯⋯⋯⋯⋯⋯⋯⋯⋯⋯⋯⋯⋯⋯⋯(7)?第六章定期检验⋯⋯⋯⋯⋯⋯⋯⋯⋯⋯⋯⋯⋯⋯⋯⋯⋯⋯(8)?第七章附则⋯⋯⋯⋯⋯⋯⋯⋯⋯⋯⋯⋯⋯⋯⋯⋯⋯⋯⋯⋯(8)?附件A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9)?附件B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10)?附件C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11)?附件D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推荐样式⋯⋯⋯⋯⋯⋯⋯⋯(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 - 40℃~ 60℃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下同 )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 1.0MPa·L 的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安全附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 负责全国范围内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2024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___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和车辆的安全,提高车用气瓶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辆上搭载的气瓶,包括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设计、制造、生产、销售、使用、检验、鉴定、检测、维修和报废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车用气瓶的分类与标志第四条根据使用气体的不同,车用气瓶分为液化石油气瓶、压缩天然气瓶和液化天然气瓶。

第五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标志,标志内容包括:制造商名称、制造日期、容积、最高工作压力、最低壁厚等信息。

第六条车用气瓶应当明显标识气瓶的工作压力和容积,以及气瓶的使用限制和禁止事项等。

第三章车用气瓶的制造和生产第七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制造和生产,制造商应当持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证。

第八条车用气瓶的制造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九条车用气瓶的制造商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障产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车用气瓶的销售和使用第十条销售车用气瓶应当出具发票,并提供气瓶的相关信息和使用说明。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寿命和最大使用压力。

第十二条车用气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第五章车用气瓶的检验和鉴定第十三条车用气瓶的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鉴定,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车用气瓶的检验和鉴定应当由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车用气瓶的检验和鉴定结果应当合格,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章车用气瓶的检测和维修第十六条车用气瓶在运行中应当进行定期的检测,确保其运行状态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车用气瓶的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车用气瓶的维修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包括维修内容、维修操作人员和维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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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复印件1份
注:请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申请人
声明
本申请人声明:本申请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等不正当途径取得使用登记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签名及盖章):年月日
备注
平湖市特种设备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提交材料清单
□使用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复印件1份
□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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