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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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背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于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毁损或丢失等情况提供的保险服务。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为在海洋运输中,货物面临着许多潜在的危险,例如海上风浪、海难、港口火灾等。

为了减少海洋运输货物风险,保险公司策划出了一整套的保险条款。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内容。

保险条款基本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范围: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承保的货物种类和覆盖的地区范围。

2.保险期限:该条款规定了保险起保时间和终止时间。

3.保险金额:该条款规定了每件货物的保险金额,货物总价值以及运输途中需要额外支付的费用。

4.保险费率:该条款规定了保险费的计算方法。

5.赔偿方式:该条款规定了在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如何进行赔偿。

6.被保险人义务:该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保险货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附加条款附加条款通常是在基本条款基础之上,为了满足特定需要而添加的条款。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附加条款:1.恐怖主义条款:该条款规定了在恐怖主义行为导致货物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进行赔偿。

2.罢工条款:该条款规定了在罢工事件导致货物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进行赔偿。

3.突发性天气条款:该条款规定了在突发性天气事件导致货物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进行赔偿。

4.盗窃条款:该条款规定了在货物被盗窃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进行赔偿。

注意事项以下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1.了解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应当仔细了解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对于货物损失的赔偿方式和条款。

2.提前通知保险公司:一旦货物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文件。

3.保险单核对:被保险人在购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时必须仔细核对保险单上的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4.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需要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按照货物总价值的百分比进行计算。

最新整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文档新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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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新整理版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24版)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24版)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24版)第一章:总则(请填写合同方详细信息)1.2 本合同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事项,按照本章节的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章:保险标的2.1 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运输途中的货物,包括货物本身及其包装物、附件、备件等。

2.2 保险货物的价值按照实际货值或者约定价值确定,以较高者为准。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二)货币、证券、古玩、艺术品、珠宝、贵金属等珍贵财物;(三)文件、账簿、图表、电脑软件等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保险的物品。

第三章:保险责任(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二)运输工具碰撞、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三)盗窃、抢劫、 hijacking 等刑事犯罪行为;(四)其他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损坏或者灭失。

(一)货物本身的缺陷、质量问题或者自然损耗;(二)货物包装不当导致的损失;(三)战争、罢工、封锁、禁运等政治原因造成的损失;(四)保险公司已经提醒但被保险人未能采取措施避免的损失;(五)其他依法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情况。

第四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4.1 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货物的价值。

4.2 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因素计算。

4.3 保险费率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标准执行。

4.4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如下:(一)保险费一次性支付;(二)按照运输进度分阶段支付;(三)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第五章:保险期限和赔偿处理5.1 保险期限从货物出发之日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止。

5.2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5.3 保险公司收到赔偿请求后,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审查并支付赔偿金额。

5.4 赔偿金额根据保险货物的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公司规定的赔偿比例确定。

5.5 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额后,有权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三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三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三篇篇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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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1条保险目的本保险条款的目的在于对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货物本身的损失以及可能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

第2条保险范围2.1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一切海洋运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海上船舶、货运轮船、航空器等)。

2.2 保险范围包括货物从装船地到卸货地的整个运输过程。

第3条保险金额3.1 保险金额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基础,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3.2 保险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4条保险费用4.1 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和货物的性质、运输路线、运输方式等因素向保险人支付。

4.2 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

第5条保险责任5.1 保险人承担保险金额以内的损失赔偿责任。

5.2 保险人不承担以下损失的赔偿责任:5.2.1 由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包装不当导致的损失;5.2.2 由于战争、恐怖袭击、政府行为、罢工、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5.2.3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

第6条保险理赔6.1 被保险人在发现货物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损失的证据和相关文件。

6.2 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根据保险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赔。

第7条保险终止7.1 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后终止。

7.2 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提前终止或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也可终止。

7.3 终止合同后,保险人应退还未使用的保险费用。

第8条争议解决8.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8.2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9条附则9.1 本保险条款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并在保险期限届满后终止。

9.2 本保险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9.3 本保险条款的其他事项由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另行约定。

以上为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____字范文,仅供参考。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旨在为投保人提供海洋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的风险保障。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本条款、投保单、批单、声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装卸或转运过程中由于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为减少货物损失而采取的合理抢救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明确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及约定的费率计算,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一次缴清。

第六章赔偿处理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施救费用以及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计算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七章被保险人义务第八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争议处理第九条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或诉讼。

第九章其他事项第十条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根据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输期限确定。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投保人签名:__________保险人签名:__________签订日期:[签订日期]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简化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示例。

在实际应用中,保险条款应详细列明所有可能的风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并且需要符合国际海洋运输法规和当地法律法规。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 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海洋运输中的货物损失或损坏,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被盗、火灾、意外事故、货物受潮、礁石碰撞等造成的损失。

2. 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对于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海洋运输中货物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但以下情况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保护和防范;•货物包装不符合国际标准,导致损坏;•遵循海洋运输协议和规定的船舶沉没、触礁等造成的货物损失。

3. 保险金额及费用被保险人应根据货物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并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保险费用。

若未能确定货物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将按照运输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进行计算。

4. 保险期限本保险的有效期限为约定的海洋运输的起始日期至目的地的到达日期。

5.1 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损坏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5.2 保险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将派出评估人员对货物的损失程度进行评估,并与被保险人协商赔付方案。

5.3 保险公司将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程度进行赔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5.4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所有与保险赔付有关的文件及证据,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理赔。

6.1 本保险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提前终止保险合同;•被保险物品到达目的地。

6.2 若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提出终止保险合同的申请,保险公司将退还剩余保险费用。

7. 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在双方协商不成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以上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条款,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在海洋运输过程中,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障手段,可以有效降低货物运输风险带来的损失。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条款,并对货物进行充分的保护和防范措施,以减少潜在的损失。

同时,保险公司应及时处理赔付事宜,提供专业的理赔服务,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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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对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

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否则,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赔偿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六、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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