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服务提供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一、引言法律顾问是指在企业或组织中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
随着法律环境的复杂性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组织开始意识到法律顾问的重要性。
为了规范法律顾问的工作,并确保其能够为组织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制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档旨在为组织提供对法律顾问管理的指导,包括法律顾问的选拔与任命、工作职责、权力与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二、法律顾问的选拔与任命2.1 法律顾问选拔的基本原则具备执业资格:法律顾问应具备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并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专业能力:法律顾问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经验,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遵纪守法:法律顾问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2.2 法律顾问任命的程序发布通知:组织应在内部发布法律顾问招聘的通知,明确招聘要求和程序。
筛选面试:依据招聘条件,进行简历筛选,并组织面试程序进行初步考察。
考核评价:针对面试结果,进行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工作经验和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最终确定:经过综合评价,确定最终的法律顾问人选,发布任命通知。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3.1 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应及时、准确地向组织提供法律咨询,解答组织成员的法律问题,为组织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3.2 参与合同审查法律顾问应参与组织的合同审查工作,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提出修改意见,保护组织的权益。
3.3 处理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应代表组织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包括与外部法律机构的沟通、起草和修改法律文件等。
3.4 管理与维护法律风险法律顾问应研究和分析组织面临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建议,并及时跟进法律变化。
四、法律顾问的权力与义务4.1 权力获得信息:法律顾问有权获得组织内部的相关信息,并保守秘密。
表达意见:法律顾问有权就组织相关事项向管理层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
参与决策:法律顾问有权参与与法律相关的重要决策的制定和实施。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将法律事务纳入企业整体管理体系,实现法律工作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
第四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服务大局、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具备相应法律专业背景,负责为国有企业提供法律咨询、风险防控、合规审查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企业,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第三章执业资格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法律职业资格,如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定期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职责与权利第九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二)负责合同审查、谈判、履行等法律事务;(三)监督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四)协助处理企业涉及的法律纠纷和诉讼案件;(五)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企业重要会议,了解企业经营情况;(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三)根据工作需要,获取必要的工作支持和资源;(四)接受企业提供的必要培训和学习机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考核,确保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内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确保依法履职。
第六章培训与考核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
第十五条建立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根据《XXXX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办法》(XXXX企〔2015〕28号),结合XXXXXX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应当支持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开展法律事务工作的经费应当在年初预算中予以落实。
第四条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是公司法律顾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等专业技术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公司应当本着“以专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配备专、兼职法律顾问。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下:(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四)参加处理法律事务有关的会议;(五)获知处理法律事务的背景、发生、发展、后果、资信等真实性资料;(六)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获得与本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条件、工作待遇;(七)对法律事务进行指导、检查、考核等管理;(八)在法律事务管理中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干涉;(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涉及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三章总法律顾问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是指一个组织或企业如何有效地管理和运作其法律顾问团队的一套制度和规定。
该制度旨在确保法律顾问团队的工作能够与组织的目标和战略一致,并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顾问团队的组织架构:明确法律顾问团队的组织结构,包括团队成员的职责和权责分工,确定法律顾问团队的领导和管理层次。
2. 工作流程和分工:制定明确的工作流程和分工,确保法律顾问团队能够高效地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包括合同审查、法律风险评估、诉讼管理等。
3. 决策机制:确立法律顾问团队的决策机制,明确法律顾问在组织内部的角色和权力,包括是否具备独立的决策权和提供法律建议的权威性。
4. 信息管理和保密措施: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和法律顾问与组织内其他部门的协作机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5. 绩效评估和培训发展:制定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法律顾问团队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奖惩,并设立培训计划,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6. 合作伙伴关系管理:与外部的法律服务提供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机构等,并规定与外部合作伙伴的合同制订和管理流程。
通过建立和实施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组织可以更好地利用其法律顾问团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高内部法律风险管理水平,保护组织的利益和声誉。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文档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法律顾问工作效率,促进法律顾问工作质量,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单位)住房和建设局第三条(顾问范围)法律顾问以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为主第四条(主管单位)住房和建设局第五条(工作职责)法律顾问具体职责如下:(一)为本单位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它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二)受本单位的委托,代理或参与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非诉讼法律事务;(三)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服务。
第六条(经费保障)由本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给予保障第二章聘请与解聘文档仅供参考第七条(聘任年限)本单位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聘期3至5 年,能够连选连聘第八条(资格要求)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三)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
第九条(资格要求)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5 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三)近5 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5 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聘请程序)本单位依法聘请专家或者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由局办公室选聘,报局班子会议讨论批准。
第十一条(聘请律师)依法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与聘请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公司对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诉讼事务、合规审查等。
第三条公司法律顾问是公司法律事务的核心负责人,负责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全面规划、协调和管理,确保公司法律事务的合规性;2. 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为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3. 协助公司制定、修改和实施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运营符合法律法规;4. 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和解除等;5. 负责公司诉讼事务,包括诉讼案件的应诉、代理和仲裁等;6. 负责公司合规审查,包括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7. 参与公司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法律事务;8. 参与公司对外合作、投融资等重大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和谈判;9. 协助公司处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五条公司法律顾问应遵守以下工作制度:1. 明确职权义务:公司法律顾问应明确其工作职责、权限和限制,确保其工作符合公司利益;2. 规定工作流程和方式:公司法律顾问应制定工作流程和方式,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3. 明确过错承担方式和成绩奖励办法:公司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因过错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相应的奖励;4. 明确顾问遴选和淘汰的方法程序:公司应建立法律顾问的遴选和淘汰机制,确保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5. 确定法律顾问和各部门协调联系的机制:公司法律顾问应与各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各部门的法律需求,确保法律事务的顺利推进。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六条公司应定期对法律顾问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法律顾问考核制度,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业务水平等。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一、服务背景1.企业规模不断扩大,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
2.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薄弱,容易忽视潜在的法律风险。
3.企业在合同管理、劳动人事、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二、服务目标1.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能力。
2.规范企业运营管理,提高企业效益。
3.增强企业竞争力,助力企业持续发展。
三、服务内容1.法律咨询(1)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审查、劳动人事、知识产权、公司治理等方面。
(2)针对企业特定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2.合同管理(1)审查企业合同,确保合同合法、合规。
(2)协助企业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环节。
(3)为企业提供合同纠纷解决方案。
3.劳动人事(1)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咨询,协助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2)协助企业处理劳动争议,提供劳动仲裁、诉讼代理服务。
(3)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建议。
4.知识产权(1)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咨询。
(2)协助企业申请、维护知识产权。
(3)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案。
5.公司治理(1)提供公司治理法律法规咨询,协助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2)为企业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方面的法律建议。
(3)协助企业处理公司治理方面的争议。
6.法律培训(1)为企业提供定期的法律培训,提升员工法律意识。
(2)针对企业特定需求,提供定制化的法律培训课程。
(3)协助企业建立内部法律培训体系。
四、服务方式1.线上服务: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咨询服务。
2.线下服务:定期到企业现场提供法律咨询、培训等服务,深入了解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3.专项服务:针对企业特定问题,提供专业、深入的专项法律服务。
五、服务团队1.专业知识丰富:团队成员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熟悉各类法律法规。
2.实务经验丰富:团队成员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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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管理办法为规避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加强法务事项的管理,公司聘请法律顾问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法律业务工作,为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由风控部配合法律顾问开展法务工作。
为了规范和明确法律顾问的日常服务工作,现制定以下四个管理细则:●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文书管理细则●法律顾问审查文件实施细则●法律顾问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法律顾问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实施细则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文书管理细则一、法律顾问在为企业服务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将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为便于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细则。
二、法律顾问根据法律服务事项制作以下法律服务文书:1.《法律意见书》2.《法律顾问风险提示》3.《紧急情况反映》4.《法律顾问谏言》5.《情况说明》6.《法律信息》7.《请示》8.《法律顾问服务记录》9.《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10.《会议纪要》三、法律顾问提供的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指提供法律顾问建议的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指需要公司认可,予以回复的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法律顾问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
五、《法律顾问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六、《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
七、《法律顾问谏言》是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法律顾问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
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
八、《情况说明》是法律顾问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九、《法律信息》是法律顾问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十、《请示》是法律顾问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十一、《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法律顾问意见等主要事项。
十二、《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法律顾问提供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十三、《会议纪要》是法律顾问参与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法律顾问与公司进行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法律顾问审查文件实施细则一、为规范合同审查及其他文件审查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法律顾问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指法律顾问审查文件包括:公司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对外发布的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公司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
公司在签署上述文件前,须将相关文件提交法律顾问审查。
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下的文件或使用公司固定范本的可以不经法律顾问审查,但公司认为需要法律顾问审查的,按照本细则简化办理。
三、法律顾问审查文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四、法律顾问审查文件应当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五、原则上,普通文件或合同小时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完成。
六、法律顾问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公司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向公司提出书面询问意见。
七、法律顾问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1、提供《法律意见书》;2、公司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4、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与公司风控部法务说明情况,风控部法务在《合同会审单》中写明修改意见;5、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无须在《合同会审单》上填写意见,由法律顾问口头作出修改答复,由风控部法务及时记录。
八、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提供给具体经办人,同时提交公司风控部,由风控部整理文件修改的情况。
九、法律顾问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后,公司认为有关内容确实无须修改,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法律顾问可以在《法律顾问服务记录》登记此情况。
但确有重大法律风险的,法律顾问应当制作《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十、法律顾问审查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公司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等,经公司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
十一、法律顾问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法律顾问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十二、法律顾问应当对审查文件归档备查,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由公司风控部统一保存。
法律顾问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一、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鉴于公司将涉及大量商务谈判,其中包含法律事项以及合同签订磋商等。
为规范谈判事宜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法律顾问参与谈判应当维护公司合法权利和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公司争取利益最大化。
三、法律顾问应当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
相关情况不清楚时,应当与具体经办人或承办部门核实相关情况。
必要时,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
四、重大谈判,法律顾问应当进行讨论,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与公司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必要时,提请公司召开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对谈判涉及的财务、工程等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重大谈判,法律顾问应当事前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
因谈判事项时间紧迫,不能制定谈判方案的,应当对谈判事项和相关材料予以了解,应当在谈判前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口头沟通,并在事后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六、法律顾问根据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1、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由公司具体经办人根据法律顾问意见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2、纯法律事务谈判,应公司要求由法律顾问单独与对方进行谈判;3、综合性谈判,由法律顾问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谈判。
七、按照第六条第一项由公司人员进行的谈判,法律顾问应当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了解,根据谈判结果提供新的法律意见。
八、按照第六条第二项由法律顾问单独进行的谈判,法律顾问应当将谈判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司,对谈判情况提供法律意见供公司决策参考,并根据公司意见进行进一步谈判或制定相关协议文本。
九、按照第六条第三项综合性谈判,由法律顾问会同公司各部门按照谈判内容进行分工合作,法律顾问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考虑。
并对整体谈判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供公司参考。
十、谈判对方聘请律师参与的谈判,法律顾问应当直接参与。
十一、法律顾问参与谈判事宜,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得对公司经营活动不适当干预。
十二、法律顾问应当在每次谈判后对谈判过程涉及的新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适当调整谈判方案,为进一步谈判作好准备。
必要时,可提请公司召开协调会,对谈判情况进行通报、研讨,并就进一步谈判确定谈判方案。
十三、法律顾问参与谈判事项应当填写《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对谈判进程进行记录,并在谈判结束后归档备查。
《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按公历年分别进行编号,以谈判开始时间先后予以归档。
十四、《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应当写明谈判开始时间、谈判事项、主办部门、主要参与人和负责人、谈判对方基本情况等;根据每次谈判情况,应当填写谈判时间、谈判取得的进展、谈判主要分歧、新问题、备注事项等;谈判结束应当在《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写明谈判结果。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为法律顾问内部工作移交材料,在谈判事务移交时,应当将《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及其他谈判资料一并移交,同时对于相关材料不能反映的其他情况制作说明,便于谈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六、每次谈判主要分歧涉及法律问题的,法律顾问对于公司能否作出让步,以及让步的方式提出法律建议。
建议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提交谈判主办部门,并同时与谈判资料一并备案。
十七、谈判事项涉及合同文本起草和审查事项,按照《法律顾问审查文件实施细则》办理。
十八、法律顾问在谈判结束后,应当根据谈判结果制作《风险提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问题予以提示。
十九、法律顾问根据谈判需要,可建议公司对谈判中的专业问题咨询或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服务。
法律顾问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实施细则一、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为规范参加公司项目会议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法律顾问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三、参加公司项目会议目的在于:了解公司项目运作情况,工作计划和安排,便于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制定服务计划和确定服务方式;同时对项目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避免法律风险。
四、法律顾问应当参加的公司项目会议包括:(本条由公司确定,法律顾问建议参加涉及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策划、重大招商会议,对于完全的技术性会议则无须参加。
)其他会议若涉及法律问题,经公司决定,法律顾问可以参加。
五、法律顾问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发言,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法律建议:1、针对公司方案提出法律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2、原定操作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其他合法方式,了解公司实际目的后,设计合法性方案;3、涉及事项属于违法事项,应当对违法性及违法后果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当制作《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六、参加公司项目会议,认为讨论事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法律论证的,可以提议在会后进行法律论证,待法律论证后向公司提交《法律意见书》。
七、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归档备查。
八、《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参加人、记录人、会议议题、会议内容等。
《会议纪要》归档时,单独列卷,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九、制作《会议纪要》主要针对项目会议的法律事项,并不代替公司内部工程项目会议纪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