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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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1 —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并坚持以下原则:(一)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基金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筹集使用;(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退休人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六)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 2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建国前老工人),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待遇支付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大病病种(以下简称大病)及统筹慢性病病种(以下简称慢性病)门诊费用、个人账户金和大额救助金。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通知(2014)

关于印发《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通知(2014)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烟人社发〔2014〕20号【适用区域】烟台市【发布时间】2014-05-27【生效时间】2014-05-27【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烟人社发〔2014〕20号关于印发《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管理,保障基金安全,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现将《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5月27日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及《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查确认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履行服务协议及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审查确认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有利于加强监督管理;考虑参保人数、区域分布等情况,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实行动态管理,有效配置和使用医疗资源;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收费价格,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鲁人社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0〕3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精神,为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现就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实行统筹共济,合理分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参保人员的迫切要求,也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制度吸引力的客观需要。

各地要在坚持整体框架、有关政策、管理措施和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基础上,周密设计,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二、开展门诊统筹试点应坚持以下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三、门诊统筹基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入,单独列账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门诊统筹的筹资可以低水平起步,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水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门诊统筹试点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0]3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6.30
【实施日期】2010.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的指导意见
(鲁人社发〔2010〕3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精神,为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现就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实行统筹共济,合理分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参保人员的迫切要求,也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制度吸引力的客。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1.基本介绍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旨在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供医疗费用的部分报销和医疗服务的互助支持。

本保险政策指南旨在帮助城镇居民了解保险的具体内容和申请流程,以便更好地享受医疗保险福利。

2.参保范围2.1 参保对象:烟台市城镇居民,包括常住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常住居民。

2.2 参保标准: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用,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3.缴费项目和费率3.1 缴费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和共同缴纳,包括个人缴费和补贴。

3.2 缴费费率:具体费率根据居民的收入水平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并根据政策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

4.医疗保险待遇内容医疗费用,可以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报销。

4.2 大病保险:参保居民中患有特定大病的,可以申请享受大病保险待遇,获得更高额度的医疗费用报销。

5.医疗服务供应与医保支付方式5.1 医疗服务供应:烟台市设有多家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可以选择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

5.2 医保支付方式:医保费用的支付方式包括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和先付款后报销两种方式。

6.申请参保及报销流程6.1 参保申请流程:居民可以向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提交参保申请材料,经审核后办理参保手续。

6.2 医疗费用报销流程:参保居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审核后可以进行费用报销。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格2.费用报销申请材料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部分或全部由医疗保险支付的方式。

2.大病保险:指为了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医疗需求,设立的一种特殊的医疗保险项目。

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试行办法

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试行办法

烟台市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烟台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

《试行办法》一是规定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应遵循的三项原则。

坚持在保障住院和大病、慢性病门诊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坚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全市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管理。

二是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制度和普通门诊医疗费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40元的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单独列账。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筹资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普通门诊医疗费每次起付标准为50元。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一个医疗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三是明确了结算方式及比例等内容。

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采取按人头付费、总额控制与质量考核相结合的结算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结算金额的90%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其余10%留作保证金,年终根据医疗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建立普通门诊费用弹性结算制度,主要对普通门诊费用超过结算协议规定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合理补偿原则,予以成本补贴。

弹性结算额度,原则上不高于合理超支额度的60%。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文:----------------------------------------------------------------------------------------------------------------------------------------------------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继续执行《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市长张永霞2017年11月1日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总体规划、统筹城乡、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应依法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收缴、支付和管理等经办工作。

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材料审核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等工作。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0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07‟6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各类全日制大学生,具体如下:(一)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城镇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并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三)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各项制度之间统筹协调。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补助政策,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基金监督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城镇在校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参保登记、代收代缴、费用结算等相关业务工作。

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做好城市低保和“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确认工作。

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审计、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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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0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07‟6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各类全日制大学生,具体如下:
(一)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城镇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并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三)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
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各项制度之间统筹协调。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补助政策,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基金监督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城镇在校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参保登记、代收代缴、费用结算等相关业务工作。

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做好城市低保和“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确认工作。

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审计、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基金征缴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下列标准筹集:(一)个人缴费:按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4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0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缴纳;
(二)政府补助:2011年标准为每人200元,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第六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员及“三无
人员”个人不缴费。

第七条政府补助资金由省(含中央补助资金)、市、县三级补助资金组成。

在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级财政重点对芝罘区和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长岛县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对芝罘区按市、区财政应负担总额的60%给予补助;对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长岛县按市、县财政应负担总额的10%给予补助。

市、县两级补助资金,在每年4月底前,由市财政统一直接划拨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财政补助部分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每年的8月1日至11月30日为城镇居民集中缴费期。

第三章待遇支付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大病病种(以下简称大病)及统筹慢性病病种(以下简称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分娩补助。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城镇居民因病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内,根据医院等级按下列标准支付:一级医院支付85%,二级医院支付70%,三级医院支付58%。

第十一条大病门诊起付标准:300元。

在一个医疗年
度内,大病患者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统筹基金支付6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统筹病种(大病、慢性病)门诊费用、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费用和住院分娩补助不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4万元。

第十二条慢性病门诊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

慢性病门诊起付标准:300元。

慢性病患者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50%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

患有多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目前暂按一种认定,以后将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未成年居民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第十四条参保居民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800元。

统筹基金的筹集标准、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根据统筹基金的收支状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适时调整。

第四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城
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

各县市区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期收入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到市级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末将当期收入的医疗保险基金全部划转到市级财政专户。

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末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下月参保城镇居民医疗待遇支付计划,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次月15日前按核定额度从市级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拨到各县市区支出户。

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全额上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分县市区记账。

县市财政部门取消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扩面、征缴)综合考核及其历年基金结余情况,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缺口基金。

第十七条改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推行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预警机制,严格基金核算和内控制度,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基金运行安全。

第五章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

除急诊、急救外,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内就医的,应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异地居住或因病症到统筹区域外就医的,应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或转诊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确认、监督考核。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单位的初步考察和组织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规定服务范围、管理目标、费用定额、奖惩机制等内容,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推行管理考核与结算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医保医师、分级管理等管理制度,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对违反协议规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或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要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技术水平,降低医疗成本,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实行即
时结算。

具体结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市级统筹前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目录
附件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目

一、慢性病病种单病种门诊年最高支付限额
1.糖尿病 1000元
2.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Ⅱ级) 1000元
3.类风湿关节炎 1000元
4.重症肌无力 1000元
5.系统性硬化病 1000元
6.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1000元
7.血友病 2000元
二、大病病种
1.白血病
2.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
3.脑出血后遗症
4.颅内肿瘤(良性)
5.椎管内肿瘤(良性)
6.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
7.重度烧伤
8.肝硬化失代偿期
9.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功能失代偿期)
10.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
11.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12.脑梗塞后遗症
13.系统性红斑狼疮
14.再生障碍性贫血
15.股骨头坏死(行减压植骨手术后,行髋关节臵换术前)
16.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躁狂发作、双相障碍、抑郁发作、强迫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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