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诉权法律制度比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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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智力成果已经逐渐成为企业之间竞争的主要工具,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智力成果的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国家及企业的重视。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权利人一定范围的合理垄断权,以鼓励创新促进知识产品的开发与利用。

权力天生具有扩展性,知识产权也不例外。

而又因为合法拥有的占有权,权利人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很有可能不当扩张其合法拥有的垄断权利,导致知识产权滥用现象的产生。

然而,知识产权滥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此我们应建立包括民法、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在内的规制体系。

其中民法规制主要从法律原则上入手,知识产权法规制则通过界定知识产权权利界限来实现,反垄断法规制旨在从市场行为的调控角度进行。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垄断法律规制1 绪论总的看来,禁止权利滥用既是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基本的法律观念,也是现代各国法律乃至宪法所普遍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

而“权利滥用”的实质在于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不适当地扩张了其所享有的权利。

关于构成权利滥用的标准,各国先后一共确立过故意损害、缺乏正当利益、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损害大于所取得的利益、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违反侵权法的一般原则等6个标准,并且呈现由主观化向客观化发展(以解决主观恶意难以证明的问题)和严格化的趋势(故意的和过失的、损害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

①有的学者则认为,构成权利滥用要有四个要素: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客体是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主观方面是权利人存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的行为。

②以上关于权利滥用的分析也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滥用。

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是私权,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所明确承认的基本原则。

与任何其它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有被滥用的可能。

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社会的核心资源,它对于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至关重要。

在某些情况下,知识产权也可能会被滥用,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扼杀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对于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制来加以约束。

一、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规制1. 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在知识产权的获取和运用过程中,需要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对于滥用知识产权、恶意申请和注册知识产权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加以约束,确保知识产权的公平、合法和有效运用。

2. 知识产权的限制和免除在特定情况下,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可以采取限制或免除的措施。

合理使用、强制授权、反垄断等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知识产权对市场的不良影响。

对于知识产权的失效和无效也应该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以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和不当侵害。

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监督和维护体系,对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进行及时处罚和惩戒。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监管力度,有助于有效遏制滥用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1. 市场支配地位的确认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和机构,应当进行认定和确认。

一旦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其行为将受到更加严格的法律限制和监管。

针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法律应做出明确禁止和制裁。

在价格操纵、限制交易、垄断行为等方面,对于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处罚和制裁措施,以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3.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加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和机构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和规制。

依法加强对于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和处罚,有效遏制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行为。

三、加强跨国合作和国际规制在全球化背景下,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往往涉及跨国企业和市场,需要加强跨国合作和国际规制。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建立国际规章和标准,对于跨国滥用行为进行联合监管和制裁,以维护全球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范文

《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范文

《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诉权作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其正当行使对于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行政诉权滥用现象逐渐凸显,不仅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公正执法,也浪费了司法资源,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因此,研究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从定义、表现、成因、影响以及规制路径等方面对行政诉权滥用进行深入探讨。

二、行政诉权滥用的定义与表现1. 定义:行政诉权滥用指的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或其代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提起无实质争议的诉讼、重复提起诉讼或者提起不合理的诉讼,导致行政机关和法院投入大量资源而无法实现司法效率与公正的行为。

2. 表现:包括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滥用管辖异议等。

具体表现为原告明知无胜诉可能而提起诉讼、反复提起相同或类似的诉讼、故意扩大诉讼范围等。

三、行政诉权滥用的成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法律对行政诉权的行使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部分当事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滥用。

2.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部分地区司法资源紧张,导致当事人通过滥用诉权来争夺有限的司法资源。

3. 社会诚信体系缺失: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为达到个人目的而故意滥用诉权。

4.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行政诉权行使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部分当事人得以轻易滥用诉权。

四、行政诉权滥用对社会的影响1. 浪费司法资源:行政诉权滥用导致法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审理,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2. 降低司法效率:频繁的诉讼活动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了司法效率。

3. 影响社会稳定:行政诉权滥用可能引发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4. 损害政府公信力:行政诉权滥用可能导致公众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信任度下降。

五、行政诉权滥用的规制路径研究1. 完善法律制度: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诉权的行使范围、条件和限制,为规范行政诉权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司法监督:法院应加强对行政诉权的审查和监督,对滥用诉权的行为予以制裁。

论知识产权诉权滥用及其规制

论知识产权诉权滥用及其规制

战略研究HENANKEJI·ZHISHICHANQUAN 2019年11月(下)25论知识产权诉权滥用及其规制文/郭雨洒邓志皓引言诉权是公民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在面临纠纷时,依靠司法机关的审判获得救济是现代法治社会对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要求,因此,公民应享有广泛而充分的诉权。

同其他权利相似,诉权亦有边界,超出界限行使诉权不仅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会使得司法程序成为其不当行为的工具,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影响正常的司法秩序,降低司法公信力及权威性。

最近三十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讳讼忌诉”的观念在逐渐消逝,“诉讼爆炸”时代不期而至,诉权滥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知识产权领域的诉权滥用行为更是屡见不鲜,甚至出现了“专利蟑螂(patent trolls )”等大量囤积知识产权、通过诉讼而谋取许可费等利益的“维权骑士”,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运行产生了较大冲击,本文将试从类型化、成因、构成要件等角度剖析知识产权诉权滥用行为,以期对知识产权诉权滥用进行界定并寻求法律规制的途径。

知识产权诉权滥用行为类型诉权的行使是指当事人在权利无法正常实现时启动司法程序寻求救济的行为。

而其在无相关权利或相关权利未受侵害之时仍提起诉讼的行为,或者提起的诉讼与法律原理相背离的行为构成诉权的滥用。

学界对于诉权滥用的分类,有着不同的方法,如有学者将其分为广义的诉权滥用和狭义的诉权滥用,广义的诉权滥用包括滥用起诉权、滥用反诉权、滥用申请财产保全权和先予执行权及申请回避权和申请强制执行权、滥用上诉权和滥用申诉权等;而狭义的诉权滥用仅包括起诉权和反诉权的滥用。

还有学者将其分为诈欺性诉讼、盲目性诉讼、多余性诉讼等。

上述分类方式在不同角度体现了不同种类之间的诉权滥用行为表现形式的差异。

本文从行为基础的差异入手,将诉权滥用行为划分为如下两类。

缺失“诉的利益诉的利益””而提起诉讼在特定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若当事人的权利本身存在瑕疵或是当事人的权利未受到实际侵害,就不具备“诉的利益”,这种缺乏诉讼前提仍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行为自然是对诉权的滥用。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1. 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交流的重要平台。

其中,搜索引擎作为人们主要的信息检索工具,关键词的使用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

然而,的滥用现象日益严重,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正常运营带来了诸多挑战。

本文将探讨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并分析其法律规制。

2. 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知识产权滥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侵权一些商家或个人通过购买竞争对手的商标等,并将其设置为自己的网站的,从而获取不当的竞争优势。

这种行为涉嫌商标侵权,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2 损害商誉有些企业或个人利用竞争对手的商标等,编制虚假的广告内容,误导消费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誉和声誉。

2.3 恶意购买一些企业或个人恶意购买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相关的,并将其设置为自己网站的,以获取不当的流量和竞争优势,侵犯了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3. 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为了遏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3.1 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利的重要法律。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他人不得将他人商标作为进行商业使用。

商标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 互联网法的规定互联网法是针对互联网相关法律问题制定的法律。

根据互联网法的规定,滥用行为可以被视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针对滥用的行为,法院可以判决滥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 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法是针对广告行为制定的法律。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利用进行虚假广告的行为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4. 应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措施为了应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有以下几种措施可以采取:4.1 加强执法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打击力度,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维护知识产权的正常运营。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要,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已经成为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在全球化市场经济中,一些企业或个人利用其拥有的知识产权,通过滥用垄断地位和进行不正当竞争,不仅扭曲了市场秩序,还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要素,拥有知识产权意味着拥有市场竞争的优势。

一些企业或个人却利用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通过操纵市场价格、阻碍竞争、限制消费者选择等手段,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加强对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

只有通过健全的法律体系、严格的监管措施,才能有效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带来的不良影响,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2 问题意识当今社会,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一些企业和个人开始滥用知识产权,以获取不当利益,甚至垄断市场。

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也使得一些企业越来越强大,难以为其他竞争者所替代。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阻碍了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甚至影响了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于如何规制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一方面可能表现为持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企业,故意拖延授权他人使用这些权利,以此抑制其他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可能表现为虚假诉讼、反向诉讼等手段,打压对手的发展。

而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则可能表现为不正当定价、在市场上的垄断行为等,从而排挤其他竞争者,扭曲市场竞争。

如何有效规制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力度,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促进创新发展,才能推动整个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 正文2.1 滥用知识产权的定义滥用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或者通过欺诈、不正当竞争手段实施侵权行为,从而使得市场竞争受到不正当影响,导致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受损的行为。

论规制知识产权诉权滥用

论规制知识产权诉权滥用

论规制知识产权诉权滥用【摘要】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权利人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诉权滥用的现象日益凸显,而我国相关法律并不完善,权利人权利受损得不到有效救济,本文从对知识产权诉权滥用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完善知识产权诉权滥用的规制机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诉权滥用;恶意诉讼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产权。

知识产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他人未经许可侵犯了其知识产权,他人自然有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诉权是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进行诉讼的权能,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法宝。

诉讼权利的滥用不仅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最终使司法公正形同虚设。

因此,对诉讼权利滥用的规制也是一种权利的保护,不得滥用诉权,当然也包括不得滥用知识产权的诉权。

一、知识产权诉权滥用的概念知识产权诉权滥用是滥用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诉权滥用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具体表现,既具有诉权滥用的共性,也具有知识产权诉权滥用的个性。

我国学者通过对英美法系诉权滥用的比较研究指出,诉权滥用,是原告恶意地、没有合理的和合适的理由而使被告陷入诉讼,被告因此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形下,被告可以提起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行为诉讼,从原告那里获得赔偿[1]。

滥用诉权是一种侵权行为,它与一般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许颖辉先生曾给滥用知识产权诉权下定义为:指当事人违背诚实守信的原则,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和理由有意地使被告陷入诉讼并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2]。

在知识产权领域,滥用诉权影响大,涉面广,其造成的经济和商誉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

二、知识产权诉权滥用的表现形式第一,恶意诉讼。

恶意诉讼是滥用知识产权诉讼主观恶性最为严重的一种诉讼形式。

原告明知被告没有侵犯其知识产权,但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抑制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毁损其商业信誉等恶意,而将被告拖入诉讼的深渊,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行为的结果客观上侵害了上述利益,且行为人存有故意或过失,已经违背了正常行使知识产权诉权所应具有的正当的义务,超过了诉权正当行使的界限,成为诉权的非常态表现方式。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智力劳动成果的合法权益,它是在全球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的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而在市场经济下,一些企业和个人往往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其权利,给其他市场参与者造成了不正当竞争的状况,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必须通过法律规制来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防范1.加强知识产权的监管:政府应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开展严厉打击。

2.落实反垄断法规:对于滥用知识产权导致市场垄断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严格依照反垄断法规进行处理。

3.鼓励合理竞争: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和交叉许可,加强知识产权的互惠共享,扩大市场参与者的获益空间。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规制1.严格执行反垄断法规: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理,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2.加强行业监管:加强对于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行业监管力度,规范行业秩序,防止市场垄断现象的发生。

3.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对于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行为,应该依法进行规制,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维护,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大顽疾,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必须通过法律规制来加以防范和打击。

政府应该加大对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依法惩治滥用行为,从源头上遏制滥用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发展。

加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推动市场秩序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才能够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为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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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收稿日期:2008-10-27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TRIPs 协议框架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及优化研究0(70743065)资助。

作者简介:张伟君(1969)),男,浙江定海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竞争法研究;单晓光(1961)),男,湖南攸县人,博士,教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管理研究。

规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诉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X张伟君,单晓光(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0092)摘要:与发达国家相对成熟和完善的规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诉权的法律救济制度相比,我国有关法律还很不完备,难以承担起有效惩处滥用诉权,同时保障合法诉权的重任。

我国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有关立法和司法经验,运用5反垄断法6加大对滥用诉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并对以侵权诉讼相威胁的行为规定救济措施。

关 键 词:知识产权;滥用诉权;反垄断法;以侵权诉讼相威胁中图分类号:D F5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924(2009)02-0050-05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对发明创造、文艺作品、商业标记等的独占使用权,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即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对此自然有权寻求法律的救济。

因此,权利人依法提起侵权诉讼本身是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无可厚非。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无形的,不像有形物的客观存在那样界限分明,因此,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的效力也往往存在着争议和不确定性。

有些权利人,特别是那些实际上是无效专利的权利人,往往会利用专利授权制度客观存在的瑕疵,依据政府颁发的有效的专利证书对竞争对手提起诉讼或者以提起诉讼相威胁,被诉者往往不敢涉入代价高昂的专利诉讼而不得不向专利权人屈服,由此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也违背了专利制度促进创新和促进竞争的宗旨。

对此,许多学者认为是权利人对知识产权或者说诉讼权利的滥用,并试图以有效的法律措施加以规制。

毋庸讳言,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要在合法行使诉权和非法滥用诉权之间划定一条清晰的法律界限都是一项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工作。

为此,本文将分析英国、美国、欧盟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并对我国的有关法律和案例进行探讨。

1 英国:以专利侵权诉讼相威胁的诉讼英国是现代专利制度的创始国。

但是,其专利法一贯重视对利用专利权来威胁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规范。

在英国学者Meinhard t 看来,/如果一个有钱的专利权人为了吓唬弱小的竞争对手而起诉他,而又不敢冒涉入一场昂贵的专利诉讼的危险,那么专利权人这种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就是非常严重的。

0[1]早在1869年的W ren v.Weild 案中,英国法院认为,如果专利权人是诚实地(bona fide)以提起侵权诉讼相威胁的,就不必因此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受到威胁的人如果证明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而且还重复这种威胁的话,就可以申请颁发制止专利权人继续威胁的禁令。

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被告的威胁具有/恶意损害原告0的目的,即受到专利权人/恶意0威胁的话,受到威胁的一方就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2]。

英国51883年专利法6第32条把司法判例上升为成文法,规定了一种/制止威胁的诉讼(actio n to restrain threats)0,即任何人如果因无根据的侵权诉讼的威胁而受到损害,不第23卷 第2期Vol.23 No.2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Journal of C hongq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09年2月Feb.2009管这种威胁是否具有诚信,都有提起诉讼的法定权利。

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那些/想伤害他人但还不敢行动0的专利权人的威胁行为,即他不敢或不愿意起诉,却又散布威胁,由此给对方带来了损害[3]。

英国51949年专利法6第65条的规定更为详细。

根据该条规定,任何人(不管他与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没有利害关系)通过传单、广告或其他方式,以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来威胁任何他人,任何遭受侵扰的人(不限于被威胁的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威胁)。

在这类诉讼中,除非被告能证明原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或者除非原告没有表明该主张是无效的,原告有权获得以下救济:¹宣布该威胁是不公正的声明;º禁止继续威胁的禁令;»因此而遭受的损害赔偿。

但是,仅仅是通知存在一项专利,这种行为不构成上述意义上的威胁[4]。

英国51977年专利法6第70条对可起诉的威胁的范围增加了明确的限制。

该条第(4)款规定:以侵权诉讼相威胁时,如果其指控的侵权包括制造或进口有关产品或使用有关方法时,不能提起该条规定的制止威胁的诉讼[5]350-351。

也就是说,对于以侵害专利产品制造权、进口权以及专利方法使用权的理由而威胁起诉,是允许的[5]354。

英国专利法规定的/制止威胁的诉讼0主要针对的是以诉讼相威胁的行为,而不是诉讼行为本身。

因为仅提出威胁或者侵权警告,而又不敢提起实际的诉讼,就说明专利权人对于侵权的成立或者说赢得侵权诉讼本身就没有信心,这样的威胁往往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所以专利法允许被威胁的一方起诉。

在诉讼中,应该由提出威胁的专利权人提出证据证明侵权成立(举证责任倒置),否则法院就向被威胁的一方提供禁令(禁止继续威胁)和损害赔偿的救济。

但是,这个/制止威胁的诉讼0的适用范围如今被极大地缩小了,即只有专利产品的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受到这种威胁,才可以提起这个诉讼,而制造者、进口者以及专利方法的使用者并不能因为受到警告或者威胁而起诉。

¹ 参见美国相关判例:Zenith Elec tronics C orp.v.Exzec,.Inc.,182F.3d 1340,(Fed.Cir.1999);Carpet Seami ng Tape Licensi ng Corp.v.B est Sea m,Inc.,.616F.2d 1133(9th Cir.1980);Kaplan v.Helenhart Novelty C orp.,182F.2d 311(2nd Ci r.1950)。

2 美国:非诚信执行知识产权的反托拉斯救济在美国,当专利权人起诉对方或其客户专利侵权或者威胁要起诉时,对方可以寻求联邦反托拉斯法或者联邦或州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6]19-676。

美国法院总体上认为,只要是诚信地执行(goo d fai th enforcement)专利,不管是提起实际的诉讼,还是发出可能提起侵权诉讼的警告,都不会违反联邦或州的反托拉斯法或不正当竞争法。

¹这就是免除反托拉斯责任的所谓/Noerr 2Pennington 原则0。

另外,美国51952年专利法6第271(d)规定:为制止侵权或帮助侵权而寻求执行专利权,也不构成专利滥用,不能停止对专利权的保护和侵权救济。

不过,如果专利权人非诚信地执行专利,因此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寻求联邦或州法的救济。

但是5专利法6对此并没有明确提供确定的救济(比如禁令或损害赔偿),而是基于专利法以外的法律依据,包括反托拉斯、兰哈姆法或普通法中的不公平竞争、侵权法等。

究竟什么是/非诚信0,法院的判决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

/确切地说,什么是-非诚信.仍然需要根据个案来认定。

0[6]677-680在反托拉斯的实践中,美国有的法院已经支持了这种反托拉斯请求:如果被诉侵害知识产权的人证明侵权之诉是垄断特定市场的阴谋的一部分,就会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人因此有权要求返还成功抗辩侵权之诉所花费用的3倍的赔偿。

但是请求人的证明责任非常沉重:不仅要证明该诉讼构成反托拉斯侵害的所有通常要件外,还必须证明侵权之诉中的知识产权是无效的,诉讼标的是缺失的,并且是恶意提起诉讼或者维系诉讼[7]118-119。

所谓的诉讼标的缺失,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是指/理性的诉讼当事人不能现实地期待凭是非曲直而胜诉0,即所提起的诉讼客观上没有胜诉的优势[7]125。

所谓恶意是指侵权案件的原告知道或者相信该知识产权是无效的,但是仍然企图通过法律手段取得知识产权,比如欺诈专利局而取得知识产权;取得权利许可的目的是为了恶意提起诉讼等[7]131-134。

总之,在美国,对无效的知识产权提起侵权诉讼或者诉讼威胁本身并不构成反托拉斯责任,除非该诉讼既是标的缺失,又在这个过程中是恶意的。

但是,如果这个侵权诉讼行为是一项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计划的一部分,比如,该诉讼行为和原告的其他行为一起违反了反托拉斯法,或者该行为属于和其他人共谋垄断的一部分,侵权案件的被告就无须证明标的缺失与恶意,而可以要求获得所花诉讼费用的3倍赔偿[7]136-137。

另外,根据美国衡平法的禁止反悔原则,在一个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由于专利权人的误导行为(misleading con 2duct))))包括特别声明、作为、不作为,或在有义务说话时却保持沉默,比如,发出侵权警告后却迟迟没有进一步的主张,导致被控侵权的人根据上述行为合理地推断专利权人无意对自己主张权利而继续实施该专利。

这时,如果专利权人提出诉讼请求,被控侵权的人会则因上述确信(re 2liance)而遭受实质性的损害(detri ment)。

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就会排除对专利权人的救济(包括损害赔偿和禁令)[8]。

这是美国法院对专利权人以侵权诉讼相威胁采取的一种特别限制措施。

3 欧盟:滥用侵权诉讼或以侵权诉讼相威胁构成滥用支配地位在欧盟,一个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如果对其竞争对手提起侵害知识产权的诉讼或者以诉讼相威胁,有可能违反51张伟君,等:规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诉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欧共体条约第86条,构成滥用支配地位。

在1998年的IT T Pro media N V¹案中,欧共体委员会认为,诉讼行为构成第86条意义上的滥用,必须满足两个要件:¹该诉讼无法被认为是一种合理主张权利的努力,而只是为了骚扰对方;º该诉讼蕴涵在一个目的在于减少竞争的计划中。

欧洲初审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进一步指出:这两个标准必须严格地以不会妨碍司法救济权利行使的基本原则来解释和适用。

就本案而言,必须考虑提起该诉讼时所存在的具体情况,而且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主张的权利是否事实上存在或该诉讼是否很有道理并不是关键,而是要判断当事人提起该诉讼是否是为了主张其当时自己合理地认为是自己的权利。

最后,法院认为该系争的诉讼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所以不认为构成第86条意义上的滥用。

º但是,在1978年关于日本Y oshida Ko gyo KK(Y KK)集团公司控告英国Imperial Metal Industries(IMI)公司和德国)瑞士Heil mann公司的一个案件中,欧共体委员会认为,IMI 与Heilmann是在欧共体拉链市场中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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