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丙丁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测绘标准》测绘资质分级标准doc-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前言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测绘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申请不同专业测绘资质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专业。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三、凡申请《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丙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四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四、本标准中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
五、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六、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七、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乙、丙、丁级考核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不得高于上一级标准或者不得低于下一级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应报国家测绘局备案。
八、本标准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测绘局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印发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通用标准一、主体资格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中的甲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
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
资质分级

仪器 设备
1台 1台
微机 等其 它仪 器设 备和 软件 配套 齐全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具有完成一项工程测量业务的 能力。 仅从事矿山测量中矿井巷道测 量的, 可认定其矿井巷道测量单项业 务范围, 其仪器种类和数量由省、 自 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 仅从事工程测量中施工测量的, 可认定其施工测量单项业务范围, 其 仪器种类和数量由省、 自治区、 直辖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丁级 1:等级以外。 2:1/500-3 平方 公 里 以 下 ; 1/1000-5 平方公 里以下。小于 1/1000 比例尺地 形测量不能承担。 3、由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授权。 4:局部市政工程。 5:一般水渠、农 田水利工程。 6:多层建筑物放 样。 7:不能承担。 8:50 公里以下。 9:50 公里以下。 10:不能承担。 11:局部矿山测 量、巷道测量。 12:不得承担。 13:不得承担。 14:不得承担。 15:相应于上述限 额。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5
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考核标准 考核内容 甲级 测绘专业技术人 员数量(人) GPS 接收机 全站仪 水准仪(S3 级精 度以上) A1 幅面以上绘图 仪 乙级 丙级 丁级 3 人(中级 1) 备注
专业范围 1、控制测量 2、地形测量 3、城镇规划定线 与拨地测量 4、市政工程测量 5、水利工程测量 6、建筑工程测量 7、精密工程测量 8、线路工程测量 9、地下管线测量 10、桥梁测量 11、矿山测量 12、隧道测量 13、变形观测 14、形变测量 15、竣工测量
有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应 当通过市(地)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 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 的证明文件。
测绘 业绩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前言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测绘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申请不同专业测绘资质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专业。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三、凡申请《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丙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四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四、本标准中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
五、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六、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七、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乙、丙、丁级考核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不得高于上一级标准或者不得低于下一级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应报国家测绘局备案。
八、本标准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测绘局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印发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通用标准一、主体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中的甲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万元;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万元。
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万元。
、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前言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测绘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申请不同专业测绘资质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专业。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三、凡申请《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丙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四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四、本标准中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
五、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六、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七、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乙、丙、丁级考核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不得高于上一级标准或者不得低于下一级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应报国家测绘局备案。
八、本标准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测绘局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印发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通用标准一、主体资格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中的甲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
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
测绘资质分类分级

测绘资质分类分级1.概述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是对测绘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能力评估和分类管理的一种制度。
根据不同测绘活动的性质、要求和复杂程度,将测绘企业和从业人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以确保测绘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2.测绘资质的重要性测绘是一项精密的工作,涉及到国土空间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应用。
测绘结果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规划、建设和发展。
因此,对测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有一定要求,有必要进行资质分类分级。
3.测绘资质的分类设计根据测绘行业的特点和职责,可将测绘资质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 3.1 企业资质分类 - 专业类 - 一级测绘资质 - 二级测绘资质 - 三级测绘资质 - 综合类 - 一级综合资质 - 二级综合资质 - 三级综合资质3.2 人员资质分类•测绘技术资质–一级测绘技术员–二级测绘技术员–三级测绘技术员•测绘管理资质–一级测绘工程师–二级测绘工程师–三级测绘工程师4.测绘资质等级标准4.1 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资质:具备雄厚的技术力量和较高的项目管理水平,可承担复杂的测绘项目。
•二级资质: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项目管理水平,可承担一般的测绘项目。
•三级资质:技术力量较弱,只能承担简单的测绘项目。
4.2 人员资质等级标准•一级资质: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项目管理能力,可独立完成复杂的测绘任务。
•二级资质: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项目管理能力,可完成一般的测绘任务。
•三级资质:专业水平较低,只能完成简单的测绘任务。
5.测绘资质等级的申报和评审5.1 企业资质的申报和评审流程1.企业首先提交资质申报材料,包括企业情况介绍、技术力量和项目管理能力的证明材料等。
2.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进行实地考察,对企业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3.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企业资质等级,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5.2 人员资质的申报和评审流程1.个人提交资质申报材料,包括个人学历、职称、从业年限等证明材料。
2.相关部门组织资格考试,对个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进行测试。
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一、本标准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有法人资格,并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所申请专业类别的专业标准要求。
取得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应在专业标准规定的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甲级测绘资质无作业范围限制。
二、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法人资格证书。
(二)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材料和劳务合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三)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装备的所有权材料。
(四)符合通用标准规定的材料。
(五)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提供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测绘业绩材料。
三、对在本标准实施前测绘单位已有的用于申请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离开本单位的前提下,实行“老人老办法”,原有专业和职称等级继续有效。
没有测绘专业高级职称的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北京市丙,丁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北京市丙、丁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09年5月目录一、说明二、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三、工程测量专业标准四、地籍测绘专业标准五、房产测绘专业标准六、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七、海洋测绘专业标准说明一、本标准依据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北京市测绘条例》制定,是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的依据之一。
二、本标准只规定专业标准,通用标准按照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专业标准是指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
本标准包括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等专业标准。
三、凡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达到相应等级的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
丙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四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四、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本标准作业限额按照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批准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作业限额承揽测绘项目。
五、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六、本标准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二〇〇五年一月印发的《北京市丙、丁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工程测量专业标准地籍测绘专业标准房产测绘专业标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前言一、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本标准中各专业范围划分为若干专业子项。
二、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三、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四、本标准中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五、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数量要求。
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
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六、本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通用标准一、主体资格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1.本标准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6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80%;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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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专业子项
1.控制测量 2.地形测量 3.规划测量 4.建筑工程
测量 5.变形形变
与精密测 量 6.市政工程 测量 7.水利工程 测量 8.线路与桥 隧测量 9.地下管线 测量 10.矿山测量 11.工程测量 监理
考核 指标 人员 规模
仪器 设备
考核 内容
丙级
考核标准
丁级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丁级
15 人,其中高级 1 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6 人,其中中级 2 人(测绘专业技术人
中级 5 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2 人及以上), 员 1 人及以上),初级 4 人(测绘专业技
初级 9 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4 人及以上)
术人员 2 人及以上)
2台
-
2台
1台
6台
3台
1:日常地籍调查及县级以下地籍总调查中的 地籍测绘。 2: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 5 万 m²以下; 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 100 万 m²。 3~4:不得承担。
2台
1套
1套
1 套(GNSS+影像获取设备),绝对精度优于 20m
1~3:县级行政区域以下。 4:精度优于 1m,不得承担;1m(不含)至 10m,100km2 以下;劣于 10m,无限额限制。用于带状地形测量时:精度优于 1m,不得承担;1m (不含)至 10m,400km 以下;劣于 10m,无限额限制。 5:无限额限制。 6:不得承担。
精度以上) 全站仪
2台 3 台(其中 2级精度以上 1 台)
2 台(5级精度以上)
水准仪(S3 级精
2台
1台
度以上)
全站仪(0.5级精
5.变形形
-
-
度以上)
变与精密
水准仪(S05 级精
测量
-
-
度以上)
7.水利工
测深仪
1台
1台
程测量
9.地下管
地下管线探测仪
1台
1台
线测量
作业限额
1:四等以下。 2:1:500 比例尺,15km2 以下;1:1000 比 例尺,20km2 以下;1:2000 比例尺,30km2 以下;小于 1:5000 比例尺,60km2 以下。 3:总建筑面积 30 万 m2 以下;国家重点建 设工程不得承担。 4:30 层以下的住宅、高度 70m 以下的非住 宅性质的民用建筑。 5:不得承担精密工程测量。建筑面积在 2 万 m2 以下且高度在 50m 以下的建筑。不得 承担铁路、高速公路的桥隧及城市轨道交通 项目。 6:大中等城市一般道路、小城市道路。 7:中型、小型水利水电工程。 8:200km 以下的线路,多孔跨径总长在 30m 以下的桥梁,3km 以下的隧道。不得承担铁 路、高速公路的桥隧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9:管线长度 200km 以下。 10:矿区控制面积 100km2 以下。
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等专业设丁级资质。
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专业子项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丙级
15 人,其中高级 1 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中级 5 人(其
人员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中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2 人及以上),初级 9 人(其中测绘
专业技术人员 4 人及以上)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
11:不得承担。
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子项
1.地籍测绘 2.房产测绘 3.行政区域
界线测绘 4.不动产测
绘监理
考核 指标 人员 规模
仪器 设备
考核内容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子 项 1~3
全球导航卫星系 统接收机
(5mm+1×10-6D 精度以上)
全站仪
2.房产 测绘
手持测距仪
作业限额
丙级
考核标准
11:不得承担。
1:等级以外。 2:1:500 比例尺,10km2 以下;1:1000 比例尺,15km2 以下;1:2000 比例尺, 20km2 以下。 3:总建筑面积 20 万 m2 以下;国家重点 建设工程不得承担。 4:7 层以下的住宅、高度 24m 以下的非 住宅性质的民用建筑。 5:不得承担。 6:局部市政工程。 7:小型水利水电工程。 8:100km 以下的线路。不得承担桥隧测 量。不得承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9:管线长度 100km 以下。 10:局部矿山测量、巷道测量。
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考核指标 人员规模
仪器设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丙级
丁级
15 人,其中高级 1
人(测绘专业技术
人员),中级 5 人 6 人,其中中级 2 人(测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 绘专业技术人员 1 人及以 人员 2 人及以上), 上),初级 4 人(测绘专
初级 9 人(测绘专 业技术人员 2 人及以上)
6.地理信息 系统工程 监理
考核 指标 人员 规模
仪器 设备
考核内容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1.地理信息数据 采集
2.地理信息数据 处理
3.地理信息系统 及数据库建设
4.地面移动测量
全球导航卫星 系统接收机 地理信息处理
软件 地理信息系统
平台软件 地面移动测量
系统 系统标定场
作业限额
考核标准 丙级
15 人,其中高级 1 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中级 5 人(测绘专业技术 人员 2 人及以上),初级 9 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4 人及以上)
业技术人员 4 人及
以上)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
-
-
机
全站仪(2级精度以上)
1台
1台
水准仪(S3 级精度以上)
2台
1台
专业子项 1~7
测深仪
2台
-
声速仪
1台
-
水位计
2台
-
验流计
-
-
浅地层剖面仪
-
-
5.海洋工程测量
多波束测深系统
-
-
侧扫声呐
-
-
6.扫海测量
海洋磁力仪
-
-
8.海图编制
多波束测深系统 图形扫描仪(A0 幅面)
作业限额
以下;1:2000 比例尺,50km2 以下;1:5000 比例尺,100km2 以下;小于或者等于 1:1 万比例尺的不得承担。
3:不得承担。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
专业子项
1.地理信息 数据采集
2.地理信息 数据处理
3.地理信息 系统及数 据库建设
4.地面移动 测量
5.地理信息 软件开发
15 人,其中高级 1 人(测绘专业技术人 员),中级 5 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2 人及以上),初级 9 人(测绘专业技术
人员 4 人及以上)
6 人,其中中级 2 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1 人及以上),初级 4 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2
人及以上)
全球导航卫星系
专业子项 1~10
统接收机 (5mm+1×10-6D
1:日常地籍调查及乡镇级以下地籍总调 查中的地籍测绘。 2: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 2 万 m² 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 50 万 m²。 3~4:不得承担。
专业子项
1.海域权属测绘 2.海岸地形测量 3.水深测量 4.水文观测 5.海洋工程测量 6.扫海测量 7.深度基准测量 8.海图编制 9.海洋测绘监理
北京市丙、丁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一、 说明 二、 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三、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 四、 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五、 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 六、 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说明
一、本标准依据《北京市测绘条例》、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4 年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 准》制定,是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丙、丁级测绘资质 审查的依据之一。
1.摄影测
1台
1.摄影测量与
(5mm+1×10-6D 精度以上) 量与遥
遥感外业
全站仪(2级精度以上) 感外业
2台
2.摄影测量与 仪器设备
水准仪(S3 级精度以上)
2台
遥感内业
2.摄影测 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或者
3.摄影测量与
量与遥
遥感图像处理系统
4套
遥感监理
感内业
1~2:1:500 比例尺,20km2 以下;1:1000 比例尺,30km2
二、本标准只规定专业标准,通用标准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 息局《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执行。本标准包括摄影测量与遥 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
三、凡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达到相应等级的 通用标准和专业标准的要求。
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 绘、海洋测绘等专业设丙级资质。
作业限额
-
-
-
-
1:无限额限制。 1:无限额限制。
2~4:50km2 以下。 2~9:不得承担。
5~9:不得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