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转让股权行为的相关规定
关于集团内股权无偿划转的公告

关于集团内股权无偿划转的公告1. 引言1.1 背景介绍集团内股权无偿划转是指在同一集团下,某一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另一股东的行为。
在企业集团的运作中,股权无偿划转是一个常见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优化集团内部股东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集团发展战略的调整,集团内股权无偿划转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手段。
通过股权无偿划转,可以调整集团内部股东的权益结构,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强化集团内部合作,提升整体竞争力。
在实际操作中,集团内股权无偿划转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合法。
也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在确保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平衡各股东的权益,维护集团的长期稳定发展。
通过集团内股权无偿划转,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运营效率,加强集团内部合作与协同,推动集团整体发展。
集团内股权无偿划转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举措,对集团的未来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1.2 目的股权无偿划转是指公司内部股东之间通过协商一致、无偿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优化公司股东结构、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通过股权无偿划转,可以实现以下目的:1. 优化公司内部股东结构:通过股权无偿划转,可以调整公司股东的比例和权利,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股东结构,使公司股东更加稳定和统一。
2. 改善公司治理:股权无偿划转可以促使公司内部股东更加关注公司整体发展和利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和持续发展。
3. 促进公司持续发展:通过股权无偿划转,可以实现公司股东之间的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共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增值贡献力量,推动公司持续向前发展。
本次集团内股权无偿划转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升集团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促进集团持续稳定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2000字】2. 正文2.1 股权无偿划转的原因股权无偿划转的原因可以分为多个方面。
股权无偿划转是集团内部调整股权结构的一种方式,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整体经营效率。
股权无偿转让说明

股权无偿转让说明股权无偿转让说明背景介绍股权无偿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无条件地转让给其他股东,且无偿付出任何补偿的一种交易方式。
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能会选择无偿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无论是出于组织调整、战略转型还是其他原因。
无偿转让的原因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股东之间可能会有各种不同的考虑和利益冲突,这可能导致股东之间出现分歧甚至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种解决方案就是通过股权无偿转让来舒缓紧张局势,缓解各方面的压力。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无偿转让原因:1. 股东关系破裂:当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发生破裂,无法协同作业时,无偿转让可以是双方达成解决方案的一种方式。
2. 股东退出:某个股东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希望退出企业,无偿转让可以帮助他们实现这一目标。
3. 简化股权结构:随着企业发展和演变,股权结构可能变得复杂和庞大,这可能导致管理和决策困难。
无偿转让可以帮助企业简化股权结构。
4. 融资需求:企业需要进行融资,但潜在投资者可能对复杂的股权结构持保留态度。
通过无偿转让,企业可以吸引更多融资机会。
无偿转让的程序1. 股东协商:股东之间首先需要协商达成一致,确认双方都同意进行股权无偿转让。
协商过程中,应明确股权转让的范围、具体股权比例和其他相关细节。
2. 签订转让协议:一旦股东达成一致,双方应当签订一份书面的转让协议。
该协议应明确股权转让的各项条件和细节,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 股权变更登记:在完成股权无偿转让后,企业应向相关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申请股权变更登记,确保转让的股权合法有效。
注意事项1. 合法性和合规性:股权无偿转让必须依法合规进行,遵守相关公司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
在进行股权转让前,股东应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 交易公正性:股权无偿转让应在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进行,不得有贪污、受贿等不正当行为。
股东应尽力确保交易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3. 公告和信息披露: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依法遵守相关公告和信息披露的规定。
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

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在公司运营和股权交易中,股权的转让是一项重要的环节。
然而,有时候会出现未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情况。
本文将探讨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的概念、影响以及法律规定等方面。
一、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的概念与背景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是指股权持有人在没有实际支付资金或其他形式的出资的情况下,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他人,并且无偿地将该股权过户给受让方的行为。
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的背景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于双方以及相关交易方的特殊关系,例如家族企业、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另一种是为了规避法律、税务等方面的限制和义务,通过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来达到某种目的。
二、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的法律影响1. 违反法律原则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有限责任原则。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清偿公司债务时的责任是有限的。
如果一位股东未实际出资但却享有股权,并通过无偿转让方式将股权转让给他人,那么一旦公司面临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其将会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严重违背了有限责任原则。
2. 影响公司治理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会导致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决策权发生变化。
持有未实际出资的股权而获取公司的决策权,对公司的经营和战略决策会产生不利影响,可能损害公司的长期发展利益。
3. 法律风险和违规问题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可能涉及法律风险和违规问题,特别是在税务和审计等方面。
因为该行为可能涉嫌偷逃税款,违反了税务法律规定。
三、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的法律规定为了规范和约束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行为,许多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以中国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属于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出资的股权持有人的同意,不能变更股权的使用权。
违反此规定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无偿转让。
无偿转让股权协议是否属于赠与合同

无偿转让股权协议是否属于赠与合同无偿转让股权协议是否属于赠与合同背景介绍在商业交易中,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行为。
在一些情况下,股权转让可能是以无偿方式进行的,这意味着股权的转让方不会收到任何金钱或其他有形利益作为交换。
这引发了一个问题:无偿转让股权协议是否属于赠与合同?法律解析在法律上,赠与合同在一方无偿地将财产权利转交给另一方时产生。
根据合同法,赠与合同是一种单方行为,不需要对价。
但如果一方对另一方表示赠与意愿,并且另一方接受了赠与意愿,则赠与合同成立。
然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法律禁止将股东作为直接财产进入市场。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即无偿转让股权协议是否属于赠与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无偿转让股权协议是否属于赠与合同,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张三作为公司A的股东,决定将其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李四。
双方之间签订了一份无偿转让股权协议,规定了转让的股权比例、转让手续等事项。
根据一般情况下的理解,此种股权转让可以被归类为赠与合同。
因为张三无偿地将他的股权转让给李四,没有收到任何对价。
然而,在法律层面上,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股权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股东转让、处分其股权,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还需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因此,即使是无偿的股权转让,在法律上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法律风险如果无偿转让股权协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会产生一些法律风险。
首先,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的规定是强制的,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可能被视为无效。
这意味着无偿转让股权协议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转让方仍然被视为原股东。
其次,如果股权转让未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可能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这将导致相关法律责任的产生。
结论综上所述,无偿转让股权协议是否属于赠与合同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虽然在表面上看起来,无偿转让股权应当被归类为赠与合同,但如果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
【国企改革】论述无偿转移国有股权和资产的可能性--附协议

【国企改革】论述无偿转移国有股权和资产的可能性--附协议背景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无偿转移国有股权和资产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无偿转移国有股权和资产的可能性,并附上相关协议。
论述无偿转移国有股权和资产意味着将国有企业的股权和资产无偿地转让给其他方。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无偿转移国有股权和资产存在一些法律障碍和限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股东可以自愿将其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公司。
这意味着,国有股东可以自愿无偿转让国有股权,但转让对象必须是其他股东或者公司。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国有资产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转让、租赁、出资、出借等方式进行配置和管理。
这意味着,国有资产的转移必须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无偿转移存在着法律限制。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无偿转移国有股权和资产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不被允许的。
国有股权和资产的转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协议针对无偿转移国有股权和资产的可能性,我们附上一份协议草案,供参考。
无偿转移国有股权和资产协议协议双方:A公司(无偿转让方)、B公司(受让方)一、无偿转让股权1. A公司作为国有股东,自愿将其持有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给B公司。
2. B公司同意接受A公司无偿转让的国有股权,并承担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二、无偿转让资产1. A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自愿将其持有的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给B公司。
2. B公司同意接受A公司无偿转让的国有资产,并承担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三、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本协议的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协议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协议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结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无偿转移国有股权和资产存在法律限制。
国有股权的无偿转移必须是自愿的,且转让对象必须是其他股东或者公司。
增值税中股权转让计税依据

增值税中股权转让计税依据
股权转让是指将一家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转让给他人的交易行为。
在增值税方面,股权转让计税依据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根据相关法规,股权转让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计税:
1. 有偿股权转让:当股权转让有对价时,即转让方获得转让对价,计税依据为
转让对价的金额。
转让方根据该金额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无偿股权转让:当股权转让没有对价或对价不足以反映股权真实价值时,计
税依据为股权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充分竞争条件下,交易各方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所能达成的价格。
对于无偿股权转让,转让方需要委托独立评估机构对股权进行评估,确定其公平市场价。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交易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税务义务。
对于转让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正确计算所得,并及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对于受让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转移登记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可能受到一些特殊规定的影响,如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发布的特定地方规定等。
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交易双方应仔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纳税合规。
总之,对于增值税中的股权转让计税依据,转让对价或股权的公允价值将成为
计税的依据。
合法合规地进行股权转让,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是企业和个人应该遵循的原则。
股权无偿转让印花税计税依据

股权无偿转让印花税计税依据
股权无偿转让印花税计税依据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定,转让方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印花税是一种交易税,在股权无偿转让中有一定的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股权无偿转让属于赠与。
因此,在计算印花税时,应按照赠与行为的价值来确定计税依据。
具体计税依据的确定有以下几点要素:
1. 股权估值:转让方和受让方需对股权进行估值,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股权的价值。
这个估值需要基于公允市场价值或其他可靠的市场参考价值,确保价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 相关费用:在计税依据的确定过程中,还需要考虑转让过程的相关费用,如评估费用、律师费用等。
这些费用通常能够作为计税依据的扣除项。
3. 免税额度与减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享受免税或减免印花税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减免或免税操作。
在确定了计税依据后,按照印花税税率计算印花税的应纳税额。
印花税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为股权转让所得的3‰。
需要注意的是,印花税是属于一次性的交易税,并且由转让方承担,并在资金到账后向税务部门缴纳。
同时,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印花税是企业依法履行税务义务的重要环节。
长期股权投资无偿转让

长期股权投资无偿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无偿转让1. 引言长期股权投资无偿转让是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或其他机构的行为。
这种转让方式通常是基于投资者出于某种原因,例如资金回收、战略调整、市场变化等,对其所持股权进行了重新评估,并决定放弃权益。
在本文档中,我们将探讨长期股权投资无偿转让的相关问题,包括转让的法律要求、程序、可能的问题和风险等。
2. 转让的法律要求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无偿转让之前,投资者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要求。
这些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因此在进行转让之前,投资者应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得合法和有效的建议。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法律要求:股权转让协议:投资者和接受者之间需要签署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投资者需要了解并遵守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律程序:投资者需要遵守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律程序,例如提交相关申请、公告等。
3. 转让的程序长期股权投资无偿转让的程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评估股权价值:投资者需要评估其所持股权的价值,这可以通过财务分析、市场调研等方式进行。
2. 确定转让方案:投资者需要确定转让股权的方案,包括所转让的比例、时间表等。
3. 联系潜在接受者:投资者需要联系潜在的接受者,并洽谈转让事宜。
4.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投资者和接受者需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5. 完成法律程序:投资者需要按照法律要求完成公司法律程序,例如提交申请、公告等。
6. 过户股权:在完成法律程序后,投资者需要将股权过户给接受者。
7. 完成转让:一旦股权成功过户,转让便完成。
4. 可能的问题和风险长期股权投资无偿转让可能涉及一些问题和风险,投资者需要提前进行充分的调查和风险评估。
1. 转让限制: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可能规定了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投资者需要遵守这些限制。
2. 公司健康状况:投资者需要评估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场地位等,以确定转让是否符合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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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两者所依据的法律程序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有差别的,尤其是在无偿转让股权的情况下,以下对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一个分析。
案例介绍:2002年7月,B、C共同出资成立北京XXX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
B 出资8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80%,C出资2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20%。
2003年10月,A到B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XXX有限公司工作,被任命为该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因A对公司的贡献突出,A与B在2006年5月24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XXX有限公司股东B同意将所持股份25万元无偿转让给A。
A同意接受,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因北京XXX有限公司迟迟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007年7月,A向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XXX有限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诉讼过程中得知,B单方撤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以25万元的价格将该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该公司股东C。
另查明,2006年12月20日,甲方B 与乙方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撤销无偿转让给A的股权,同时将该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C。
2007年9月,B向A发出《关于撤销股权赠与的通知》。
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二审法院最终的处理结论为: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设置的程序性限制条件而被一审法院确认为合同成立而尚未生效,二审人民法院对此亦不持异议。
因为B为无偿转让给A股权,A没有支付任何对价,所以此无偿转让行为按着《合同法》的赠与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又因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有撤销对A的无偿赠与的25万元股份的权利,而B将该股权无偿转让给C的行为合法。
本案例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偿对外和对内转让股权的情形。
此情形引发了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如下核心法律问题:一、有限责任公司对内、对外无偿转让股权的区别?对内无偿转让股权是公司股东对内部其他股东无偿转让股权,对外无偿转让股权是对公司外的投资者无偿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和公司,所以对内转让股份和对外转让股份所受到的法律限制是不相同的。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自由地在将股权转移给公司内部其他任何股东,《公司法》对其没有限制。
但是,对于对外转让股权,《公司法》是规定了程序性的限制条件的,该法规定:1、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如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这些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从实践来看,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多发生在公司内部,而股权对外无偿转让股权而成功的情形比较少见。
因为按着《公司法》规定,无偿对外转让股权很容易受到内部股东的阻挠和干预,况且在同等条件下,内部股东应该更优先地获取无偿转让的股权。
没有经过内部股东同意的对外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很容易被内部其他股东申请撤销。
上述案例中B在向A转让股权时未完成上述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程序性条件,股权转让协议依法被撤销。
而B向C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却获得了法律的支持。
二、无偿转让股权协议的成立、生效的风险防范?(一)无偿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成立的防范在股权协议的成立上来看,无论是无偿转让还是有偿转让,协议成立的条件是一样的。
无偿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这两种情形例外。
约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为防范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关提存保证金。
(二)无偿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协议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
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协议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登记不是协议生效的要件。
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附协议生效的条件,例如,约定本协议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协议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起生效,但所附条件应当合理。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就不可能进行,因此,不得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为附条件。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无偿转让股权协议的生效是受限制的。
同上所述,对外转移股权需要受内部股东优先权行使的阻隔。
实践生活中,很少有股东向外无偿转移股权而内部股东不行使优先权的。
所以,如果没有经过内部股东的认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无偿转让股权的股权协议是不生效的。
上述案例的判决结果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二)三、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撤销?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可以依法撤销的。
我们认为,在上述案中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赠与合同的法律原理,在无偿的股权转让合同中,转让人主张撤销权的行使不受限制。
被上诉人B与上诉人A之间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北京XXX有限公司25万元无偿转让给第三人A,其次,协议约定上诉人A取得股权无须支付相应对价,完全符合无偿赠与合同的法律属性。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B向上诉人A 转让股权的性质在法律上定性为无偿赠与,所以判决中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单务性无偿赠与合同完全适当。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B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当然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被上诉人B无偿股权转让的撤销权行使合法。
另外,2007年9月,B向A发出《关于撤销股权赠与的通知》,赠与人B在明确告知受赠人A撤销赠与的情形下,赠与人B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无须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四、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税收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税收问题分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遗产处分是指股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股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需要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公证书(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等相关证明,并填写提交《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税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并留存复印件。
二是对于无偿赠与获取的不征税的股权再转让的,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股权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计算方法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20%。
五、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登记的问题?根据本文上述的讨论: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所以,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依法纳税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为了堵塞税收管理中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文件明确,股权转让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没有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如果没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协议不能进行工商登记,只有在依法纳税后的股权转让协议才能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并登记。
本案中,无论是B股东向外部第三人A无偿转让股权,还是向公司内部股权C无偿转让股权,只有依法纳税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该股权协议才有对抗效力。
当然,此登记只是具有对抗效力,其登记与否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成立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