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动力应急预案

动力应急预案
一、应急预案的制定目的。
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对动力设备造成的影响,保障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动力设备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三、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
1. 应急指挥部,由公司领导组成,负责指挥应急工作。
2. 应急小组,由各部门主管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预案的内容。
1. 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
到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迅速排查受影响的动力设备,确定受损情况,并进行初步评估。
3. 确保人员安全,及时疏散受影响区域的人员。
4. 启动备用动力设备,确保生产工作的持续进行。
5. 通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恢复生产。
6. 完成应急处理后,对损失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完善应急预案。
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
公司将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应急预案的落实和检查。
公司将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和检查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
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七、应急预案的修订。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以适应不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
八、应急预案的执行。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以上为公司动力应急预案的内容,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认真学习和执行,确保公司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

国家核应急预案颁布单位:国务院1总则1.1根据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为使我国政府在核设施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制定本应急预案(也称应急计划)。
1.2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国家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严重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我国其它核设施、核活动发生的核或辐射事故和其它国家发生的对我国造成或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或辐射事故,参照本预案实施。
1.3实施本预案要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1.4本预案是我国进行核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遵照执行。
1.5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2技术基础2.1应急状态分级2.1.1核电厂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1)应急待命。
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
宣布应急待命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2)厂房应急。
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
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3)场区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
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4)场外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
宣布场外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2.1.2其它核设施其它核设施的应急状态一般分为三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
国家核应急预案

国家核应急预案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国家核应急预案颁布单位:国务院1 总则根据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为使我国政府在核设施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制定本应急预案(也称应急计划)。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国家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严重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我国其它核设施、核活动发生的核或辐射事故和其它国家发生的对我国造成或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或辐射事故,参照本预案实施。
实施本预案要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本预案是我国进行核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遵照执行。
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2 技术基础应急状态分级核电厂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1)应急待命。
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
宣布应急待命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2)厂房应急。
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
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3)场区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
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4)场外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
宣布场外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其它核设施其它核设施的应急状态一般分为三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附件1核安全导则HAD002/01-2019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国家核安全局2019年11月29日批准发布国家核安全局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2019年11月2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本导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本导则的附录为参考性文件。
目录1 引言 (1)1.1目的 (1)1.2范围 (1)2 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的制定 (1)2.1不同阶段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要求 (1)2.2应急预案的制定 (3)2.3应急预案执行程序 (3)2.4应急预案的协调 (4)3 应急组织 (4)3.1概述 (4)3.2应急组织的主要职责和基本组织结构 (4)3.3应急指挥部 (5)3.4应急行动组 (5)3.5与场外核应急组织的接口 (7)4 应急状态及应急行动水平 (7)4.1应急状态分级 (7)4.2应急行动水平 (8)5 应急计划区 (9)5.1确定应急计划区的原则 (9)5.2应急计划区的确定 (9)6 应急设施和应急设备 (10)6.1概述 (10)6.2主控制室 (10)6.3辅助控制室 (11)6.4应急控制中心 (11)6.5技术支持中心 (12)6.6运行支持中心 (12)6.8评价设施与设备 (13)6.9辐射监测设施与设备 (14)6.10辐射防护设施与设备 (15)6.11急救和医疗设施与设备 (15)6.12应急撤离路线和集合点 (15)6.13可居留性要求 (15)7 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 (16)7.1概述 (16)7.2干预原则和干预水平 (16)7.3应急状态下的响应行动 (17)7.4应急通知 (18)7.5应急监测 (18)7.6评价活动 (18)7.7运行控制与补救行动 (19)7.8应急防护措施 (19)7.9应急照射的控制 (20)7.10医学救护 (21)8 应急终止和恢复行动 (21)8.1应急状态的终止 (21)8.2恢复行动 (22)9 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22)9.1培训 (22)9.2演习 (23)9.3应急设施、设备的维护 (23)9.4应急预案的复审与修订 (23)10 记录和报告 (24)10.1记录 (24)10.2报告 (24)附录A 有关选址阶段应急工作的要求 (27)附录B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 (29)附录C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程序清单示例 (34)附录D 核动力厂应急组织结构框架举例 (35)附录E 初始条件和应急行动水平矩阵示例 (36)附录F 应急控制中心抗震及防洪要求 (37)1 引言1.1 目的核动力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均需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进行。
核应急知识问答(3)

核应急知识问答(3)核应急知识问答(3)1.福岛核事故后,大亚湾核电基地在核应急方面做了哪些工作?福岛核事故给国际核电行业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整个行业进行着深刻的反思。
首先,从技术角度,过去在核电站的设计、建造和运行中,更多地关注了事故的预防,完善并发展了包括纵深防御、多道屏障在内的各种事故预防理论,但福岛核事故的发生再次提醒,除了事故预防外,事故的缓解和应急也应得到同等程度的关注,要将事故预防和应急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做到预防和应急的协调和平衡。
为深刻汲取日本福岛核事故经验教训,中广核派出六个检查组对在运和在建核电站进行了全面自查,同时配合国家相关部委开展了全面综合安全检查,检查表明中广核核电厂基本满足我国现行核安全法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最新标准的要求,具备完备的应对设计基准事故的能力,也具备一定的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能力,安全风险处于受控状态,核电厂的安全是有保障的。
但针对自查和综合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立了“敬畏核安全,守护核安全”、“核安全是核电厂的生存之本”、“在核安全投入上不需要考虑经营成本问题”的安全改进原则,对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改进要求,结合国际同行的良好实践,借鉴福岛核事故的经验反馈,在运和在建电厂分别从极端自然灾害应对、严重事故缓解、强化应急响应和国际同行经验借鉴四个方面制定了安全改进策略与实施计划,按照短期、中期和长期三个时间段有序地开展实体改进、补充分析和专项研究工作。
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在运、在建核电厂共计92项改进行动已完成41项,进一步提升了在运和在建机组本质安全,得到了国家相关部委及业内的高度认可和肯定。
今后大亚湾核电基地还将借鉴国际国内最新的经验反馈,继续开展安全改进,确保核电安全。
2.突发生产事故时核电站会怎样做,在非工作日怎么办?电厂的一般工作人员及应急人员都熟悉应急行动计划,且在与电站应急相关的所有岗位都安排了应急值班人员,每隔一段时间各个岗位的人员都会进行应急授权培训课程复训和应急演习,以确保在真正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并保证应急的顺利进行。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试题

一、单选1、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实施2、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5、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6、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7、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造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8、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9、民用核设施的选址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群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并将辐射照射和污染减至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10、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12、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设计寿期;在特殊情况下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规定..13、执照持有者离开本职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时;原有执照自行失效14、执照持有者的执照失效后;如需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必须重新申请执照..重新申请执照的考核、核准和颁发程序与首次取照相同..15、负责核电厂日常监督检查的机构是地区监督站..16、违反技术规格书的运行事件:监督试验或监测周期超过规定的期限..17、申请核材料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提前六个月提交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报告..18、厂房应急..事故后果仅限于核电厂的局部区域19、场区;是指由核电厂管理的区域20、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分析推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点、地理特征及其他环境特征和在核电厂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21、每次综合演习和联合演习结束后一个月内22、联合演习:场内、场外应急组织;为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特别是协调配合能力;按统一的演习情景;组织所属应急组织的全部或主要单位联合进行的演习23、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进行验收..24、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25、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26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27、对任何密封源、非密封源或辐射发生器负责的任何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批准;除非其所负责的源是被豁免的..28医疗照射时间及其应用源的申请者在申请书中还应承诺只有具备有关法规规定的活许可证中写明的辐射防护专业资格的执业医师..29、对于任何在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并可能受到显着纸业照射的工作人员;或其职业照射剂量可能大于5mSv/a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在进行个人监测不现实或不可行的情况下;经审管部门认可后……..3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定期公布注册核安全工程职业资格的注册或注销情况..31、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32、国务院有关部门、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33、接收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34、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5、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36、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3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38、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39、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40、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4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42、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43、请求国和援助方应保护为在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下进行援助而向其中任一方提供的任何机密情况..这类情报只应用于商定的援助目的..44、国际事件分级表是用同意的术语向公众快速通报核设施所发生事件的安全重要性的一种工具..45、分级表将事件分类为7级46、IAEA是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组织..47、OECD是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而来的..48、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期货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49、进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应当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50、核安全导则是推荐执行的..51、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52、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除废旧放射源以外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后自行贮存;并及时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53、二、多项选择1、国务院各部委规章是强制性的、必须执行的2、属于部委规章的是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其附件、核安全技术要求没有核安全导则、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3、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4、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6、核设施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保证给予所属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必要的支持;并对其进行督促检查;二参与有关核安全法规的起草和制订;组织制订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并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三组织所属核设施的场内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参与场外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四负责对所属核设施中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五组织核能发展方面的核安全科学研究工作..7、核安全局负责颁发许可证件包括:核电厂建造许可证、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核电厂退役批准书8、在核电厂进行下列活动时;营运单位必须提前7天以有效方式通告到所在地区监督站或国家核安全局..2.1营运单位组织的与核安全有关的调查、审查或检查活动;2.2营运单位进行的与核安全有关的质保检查;国家核安全局确定的有关物项的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检查工作中控制点和进度的变更;2.4涉及核安全的重要会议、论证、试验和纠正措施;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认为需要通告的其它重要活动..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建造阶段年报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一年内发生的事件综述、原因分析及其经验教训、下一年度的计划安排、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存在的安全有关问题及其纠正措施..10、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一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二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三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五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11、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一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0.01有效公斤的铀、含铀材料和制品以铀的有效公斤量计;二任何量的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三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3.7×10的13次方贝可1000居里的氚、含氚材料和制品以氚量计;四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1公斤的浓缩锂、含浓缩锂材料和制品以锂-6量计..12、一级核材料部位设武装警卫;出入人员使用专门证件;严格控制非本单位工作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进入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并由本单位人员陪同;库房实行“双人双锁”制度;13、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16、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17、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因在核安全等业务工作中凡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18、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19、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2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2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2、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23、对援助方为援助目的而运入请求国境内的设备和财务免除征税、关税和其他课征..24、核材料是指:钚-238;同位素含量超过80%的除外;U-233;U-235或U-233浓缩的铀;非矿石或矿渣形式的含天然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物的铀..25、每一缔约国应在其国内法律中将以下故意实施行为定为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处:偷窃或抢劫核材料;盗取或以欺骗手段获取核材料;未经合法授权向某一国家或从某一国家携带、运送或转移核材料的行为;构成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任何其他恐吓手段勒索核材料的行为..26、……公约的法定文字: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27、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28、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29、处理;是指为了能够安全和经济地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通过净化、浓缩、固化、压缩和包装等手段;改变放射性废物的属性、形态和体积的活动..30、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妥善处置、永久安全的原则..。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及其监督-核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专业实务-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及其监督-核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单选题]1.核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包括()个方面的内容。
A.2B.3C.4D.5正确答案:(江南博哥)A[单选题]2.在()中要明确对核应急响应人员的培训计划与要求。
A.质保大纲B.防护大纲C.应急计划D.安全分析报告正确答案:C[单选题]3.按照核应急响应能力保持培训内容的特性,可以分为()个类别。
A.2B.3C.4D.5正确答案:A[单选题]4.按照核应急响应能力保持培训内容的特性,可以分为()内容两个类别。
A.一般性、特殊性B.共同性、专业性C.短期性、长期性D.职责性、技能性正确答案:B[单选题]5.凡在核事故应急期间担负任务的工作人员,至少应接受()次全面的初始培训,并在以后定期接受再培训。
A.1B.1-2C.2D.2-3正确答案:A[单选题]6.核事故发生概率极低,但核事故应急准备却需()。
A.常备不懈B.积极兼容C.统一指挥D.大力协同正确答案:A[单选题]7.核事故应急资源的维护需要通过()方法,对各种设施、设备的可用性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A.检验B.试验C.演习D.以上三者均包含正确答案:D[单选题]8.核事故应急资源的维护需要通过各种检验、试验、演习等方法,对各种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A.有效性B.可用性C.完整性D.实用性正确答案:B[单选题]9.核事故应急()是检验应急准备情况、培训应急工作人员的主要手段,在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检验应急准备状况的主要手段之一。
A.准备B.计划C.演习D.考核正确答案:C[单选题]10.核事故应急演习的具体目的包括检验应急计划的各有关部分或整个应急计划是否可()实施。
A.完整B.有效C.可靠D.周密正确答案:B[单选题]11.核事故应急演习的具体目的包括检验应急计划的各有关部分或整个应急计划是否可有效实施,即检验其()及对各种紧急情况的()。
国家某核电厂应急预案

国家某核电厂应急预案1总那么1.1依照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为使我国政府在核设施一旦发生严峻核事故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爱护工作人员、爱护公众和爱护环境,制定本应急预案〔也称应急打算〕。
1.2本预案要紧适用于国家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严峻核事故的应急预备和应急响应。
我国其他核设施、核活动发生的核或辐射事故和其他国家发生的对我国造成或可能造成辐射阻碍的核或辐射事故,参照本预案实施。
1.3实施本预案要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应急治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爱护公众,爱护环境〞的方针。
1.4本预案是我国进行核应急预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遵照执行。
1.5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2技术基础2.1应急状态分级2.1.1核电厂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1〕应急待命。
显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
宣布应急待命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判,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预备,并视情形加强地点政府的响应预备。
〔2〕厂房应急。
放射性物质的开释差不多或者可能立即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
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爱护现场人员。
〔3〕场区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差不多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可不能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
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爱护场区人员,并依照情形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预备。
〔4〕场外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差不多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
宣布场外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爱护场区人员和受阻碍的公众。
2.1.2其他核设施其他核设施的应急状态一样分为三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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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核安全导则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现行《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1-2010)、《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HAD002/06-1991)、《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7-2010)自发布以来,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场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监督管理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通过多年的核应急工作实践,我国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场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经验;在上述导则发布后,我国制定和发布了若干与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技术文件,特别是随着2016年《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2016)、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的发布,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提出了与上述导则在某些方面不同或更高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上述导则存在某些不足。
与此同时,国际上对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提出了若干新要求。
为使核安全导则与我国已发布的核应急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保持一致,更加符合我国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特点,满足核应急工作新需求,同时也尽可能反映国际上相关领域新变化和新要求,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开展了本次导则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国家核应急预案》三、修订工作思路(一)适应我国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全面调整三个导则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不适应的内容,借鉴了《核动力厂场内应急设施设计准则》(NNSA-HAJ-0001-2017)及《核动力厂场内应急计划标准审查大纲》(NNSA-0180)中的相关规定。
借鉴《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2016)对《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反映福岛核事故后核应急工作新要求。
根据《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修订和细化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中关于外部自然灾害(气象、海洋、地震)应对的技术要求,明确了应急控制中心抗震设计要求。
(三)适当反映我国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的良好实践。
三个导则均调整了应急预案审查周期。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中修订了对技术支持中心的位置、运行支持中心、辅助控制室的可居留性要求。
《研究堆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中调整了对应急计划区的相关要求。
(四)补充原导则中不完整或缺少的内容,如应急行动水平示范表格等。
(五)尽可能统一三个导则的内容和格式。
横向对比《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研究堆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互相借鉴调整,使三项核安全导则在内容和格式上尽可能统一。
四、主要修订内容(一)《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1)引言在1.1节中,参考核安全法,将全文中的“应急计划”统一变更为“应急预案”,将“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变更为“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的制定由于综合应急演习也属于应急准备工作,因此,调整了2.1.3节的描述,将装料前综合应急演习的规定调整了描述位置,且明确该演习的类型为场内综合应急演习。
另外,根据核安全法的规定,应急预案作为运行申请材料之一,调整了相关描述。
即:将“于首次装料前与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一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按本导则的规定,进行装料前的综合应急演习。
在首次装料前,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作好全部应急准备”修改为“应急预案作为运行申请材料之一于首次装料前与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一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在首次装料前,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作好全部应急准备工作,并完成装料前的场内综合应急演习。
”由于导则中所提的5个阶段未明确包含核设施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情况,该情况可参照运行阶段,因此,在2.1.4节增加一段“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延续期内的应急要求参照运行阶段。
”由于在附录B中已对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做出详细规定,且以描述性语言而非列表来描述内容更为合适,因此将列表形式给出的内容变更为两段描述性文字,文字描述的第一段简要阐述了应急预案文本中应包括的内容,第二段则对不同阶段相关支持性专题报告的提交给出了明确要求,参照了核安全报告《核动力厂场内应急计划标准审查大纲》(NNSA-0180)。
为有效解决营运单位应急预案命名及编号规则不统一造成的版本控制问题,本次修订增加了2.2.3节,用于明确其命名和编号规则。
即:营运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核电厂(核设施名称)××机组(机组名称)场内应急预案”的格式进行命名,如“××核电厂1-×号机组场内应急预案”。
核设施名称指本营运单位的全称或简称,如“××核电厂”;机组名称指本应急预案适用的机组名称,数字部分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6号机组”。
由于应急预案为持续修订的执行性文件,为规范应急预案的管理,营运单位应对应急预案加注版次信息,版次编号的统一格式从第1版开始,按照阿拉伯数字顺序后延,如第1版、第2版、第3版。
每个版次的应急预案在送审时应在封面注明“送审版”。
在每个版次的审查过程中版次号保持不变。
审查过程结束,得到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后,在版本号后增加认可年份,作为正式生效版本,如“第1版-2018”。
为方便营运单位的日常管理,营运单位可按照自身版本控制或质量保证需要为应急预案编号,但仅供营运单位内部使用,不能替代按照上述规则确定的编号。
(3)应急组织为保证应急总指挥代理人及其替代人具备相应能力,能够有效履行其职责,在3.2节中对其资质进行了规定,即:“应急总指挥代理人及其替代人应具备十年以上核动力厂生产相关管理经验”。
为明确应急总指挥的对于批准进入和终止应急状态的权限,在3.2.2节,将“应急总指挥的责任是统一指挥应急状态下场内的响应”变更为“应急总指挥的责任是统一指挥应急状态下场内的响应行动,批准进入和终止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和场区应急状态。
”对于公众信息组的职责,根据《核事故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第四条的规定:“核事故信息发布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发布。
按照国家核应急预案启动Ⅰ级和Ⅱ级响应后,由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发布;启动Ⅲ级和Ⅳ级响应后,由省级核应急委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组织发布相关信息”。
因此公众信息组需要相关部门的授权才能对新闻媒体、地方或社会组织的公众代表的信息要求给予响应。
同时,根据核安全法,对3.4.7节中公众信息组的职责修改为:“及时了解事故信息;收集公众、社会的反映,以便开展适当的沟通;准备和提供有关资料;根据授权,做好新闻发布会的准备。
”根据《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关于外部自然灾害(气象、海洋、地震)应对的技术要求,将气象、海洋、地震部门增加到场外应急组织的有关部门中,便于营运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为体现福岛核事故后要求的核电集团应急支援内容,增加3.5.3节,营运单位应制定寻求外部力量支援的方案,并将集团应急支援力量作为重要补充纳入营运单位自身的应急准备与响应体系。
(4)应急状态及应急行动水平保留对4.1.1节中关于4个应急状态的一般性描述,删除4.1.2应急待命基本特征及实例。
由于在原导则4.1.2中给出的实例可能并不完善和准确,因此在4.2中新增对于应急行动水平基本特征和制定方法的原则性描述,同时给出四种推荐的识别类及附录E,用于明确应急行动水平矩阵的具体形式。
由于目前在申请许可证时,并不需要提交应急行动水平供审查,因此修改为“在申请首次装料批准书时,应提交应急行动水平及编制说明;在运行阶段,应根据运行经验反馈,对其进行持续修订完善。
”(5)应急计划区由于国家标准《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应急准备准则第1部分:应急计划区的划分》(GB/T17680.1)正在被修订,本导则仍遵循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引用了标准中的描述作为5.2.2节的主要内容,而非直接指向该标准的名称。
更改后,表述更加具体,且不易受国家标准修订影响。
根据国家核应急预案和核安全法,增加(应急计划区)“建议值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应急委论证后,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审批”的内容,同时,将5.2.3节和5.2.4节顺序进行调换。
(6)应急设施和应急设备参考新发布的《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将6.2节“主控制室通常具有足够的屏蔽、密封和通风,使得在应急期间,工作人员能按所需要的时间在主控制室内进行操纵工作”修改为“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在核动力厂控制室和外部环境之间设置屏障),并向控制室人员提供足够的信息,以在较长时间内保护控制室人员免于受到事故工况下形成的高辐照水平、放射性物质的释放、火灾、易爆或有毒气体的危害”,与HAF102-2016保持一致。
参考新发布的HAF102-2016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考虑我国核动力厂现状,6.3节中不再明确要求辅助控制室可居留性与主控制室相同,而是变更为“第6.2.2中的相关要求,如果适当也可用于核动力厂辅助控制室”,与HAF102-2016保持一致。
参考新发布的HAJ-0001-2017核动力厂场内应急设施设计准则,将6.4节中应急控制中心的要求进行了细化。
具体为“与可能的事故释放源有一定距离,并避开主导风向下风向”、“其构筑物应满足一定的抗震要求,并具备抵御设计基准洪水危害的能力”、“与其可居留性及可用性相关的设备应满足地震条件下的可用性”,并给出了附录以详细说明上述要求。
对于备用应急控制中心,则增加了对其位置和参数传输能力的要求,并强调其和应急控制中心至少有一个可用,即:“除非能证明应急控制中心对所有假设的应急状态都能适用,否则应在不大可能受到影响的合适地点设立一个备用的应急控制中心,保证在所有假设的应急状态下应急控制中心和备用应急控制中心至少有一个是可用的。
备用应急控制中心应尽量建设在烟羽应急计划区外、烟羽应急计划区边界附近且交通便利的地方。
备用应急控制中心应能获取核动力厂重要安全参数,并保证与场外应急设施之间的有效通信。
”参考新发布的HAJ-0001-2017核动力厂场内应急设施设计准则,根据我国核动力厂现状,对6.5节中技术支持中心的位置给出了指导性描述,即“技术支持中心应与主控制室分开设置,可以设置在主控制室可居留区内,但应不干扰主控制室人员的操作,也可单独建设,或建在应急控制中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