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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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报批程序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报批程序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报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青政办字[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报批程序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8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对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进一步完善我市会展业发展软环境,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青岛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发〔2007〕4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青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报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会展活动,是指以市政府作为主办、联合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单位参与的展览、会议、论坛、节庆等活动。

二、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的申报应由主责单位提出。

主责单位是指牵头制定活动方案和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做好全面协调及保障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三、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会展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符合全市重大发展战略或外事外贸、双边工作需要的会展活动。

(二)由国家部委或省政府与市政府联合举办的;或由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主办,要求市政府参与的会展活动。

(三)展览规模大,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展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或展位超过800个。

(四)规模大、层次高,能够产生较高会议产业经济效益的会议。

(五)具有国际化水准,在业界具有权威性,对提升我市城市形象和影响力具有较强作用,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的国内高端会议或国际性会议。

(六)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广泛参与度的大型综合性节庆活动。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货运代理、中转、联运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发生货运质量事故,应当先行赔偿 ,再向有关责任者追偿。
第三十一条仓储理货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条件和有效期限分类存放。因保管不当造成的货物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货运车辆租赁经营者出租货运车辆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使用国家规定的合同文本。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
(1998年5月2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1998年6月12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4年5月 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运输管理机关的审批时限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涉外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以及外商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其开业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青岛市运输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性或非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非营业性货运车辆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必须经青岛市运输管理机关批准,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战备和其他紧急物资运输,由运输管理机关统一组织调度, 货运经营者必须服从调度,保证完成。

青岛市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规范

青岛市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规范

青岛市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青岛市商业联合会为进一步提升大型商场超市的购物环境水平,为国内外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大型商场超市(以下简称:商超企业),是指青岛市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单位中的大型超市、百货店、各类型购物中心,以及规模较大的专业店等。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购物环境、是指有固定的商品销售所需要的场所和空间,以及与其相配套的营销服务设施设备和附属场所。

第四条商超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商业理念,遵循便捷、舒适、美观、卫生、安全的基本要求,结合商品结构、经营方式和消费群体的不同情况,通过购物环境的改进和提升,创造适宜消费的人文环境和氛围。

第二章便捷第五条标志设置规则要本着醒目、便于识别的原则,结合营业场所布局的整体规划、企业视觉形象设计、行走动线等因素,设计并合理设置导向(图形)标志、警示标志,以及经营服务和告知性标志等,使商品布局、服务设施、服务项目与购物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标志设置分布应在以下重点部位设置相应标志:(一)营业场所正门、主要出入口或总服务台处设置营业场所的整体布局图(示意图)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二)楼层扶梯、直梯、楼梯出口处设置指示该楼层销售商品类别或该楼层主要服务设施分布标志。

(三)各类别商品销售区域相连接处设置指示该区域销售商品的标志。

(四)营业场所内主要通道上方设置指示安全出口、步行梯、直梯、扶梯、卫生间、收银台、无障碍设施、自动取款机等位置的导向标志;主要通道地面应当标有紧急疏散方向的指示符号。

导向标志、指示符号应保持合理连接。

(五)扶梯、步行梯、玻璃等易发生危险的位置应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标志设置要求(一)设置图形标志的,应符合GB/T10001.1-200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规定,鼓励使用国际通用的图形标志。

(二)设置中英文标志的,应使用规范用语。

设置中文标志的,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淘汰字。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青政办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1月11日印发的《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09〕150号)同时停止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9日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预案构成种类及目录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实际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及时完善。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3•【字号】青政办发[2003]63号•【施行日期】200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6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从现在起至2004年2月底,在全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规范道路交通运输市场,改善道路行车环境,强化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遏制交通事故多发势头,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整治,使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交通违章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非法拼改装和报废车辆、“大吨小标”车辆上路行驶现象以及道路规划、建设、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普遍建立起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并有效落实;以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示范学校、交通安全企业为载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络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有所下降,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

三、整治内容从现在起至2004年2月底,集中开展以下六个方面的整治:(一)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严格查纠各类交通违章行为。

青岛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青岛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青岛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颁布日期:19980326实施日期:19980326颁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3月9日经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举办下列大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一)在露天公共场所举办的庆典、文体、展览、经贸等活动,共同参加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举办的庆典、文体、展览、经贸等活动,共同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三)其它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

第三条市、区(市)公安机关是本辖区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大型活动安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或承办,下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牢固安全,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检验合格;(二)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举办活动必须有照明设施及临时停电的应急措施;(四)出入口畅通、标志明显,安全门必须是自由门或外开门;(五)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六)有相应的停车场地;(七)经营摊点不得妨碍治安和交通秩序;(八)机房、售票处、配电室、贵重物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按规定配置安全防卫设施和守卫人员;(九)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工作。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的3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一)单位资格证明;(二)有关部门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证明;(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安全保卫方案;(四)有关安全制度或措施。

第七条举办全市、跨区(市)及全市行业性大型活动由市公安机关审查;其他大型活动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断绝交通的,由审批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31日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工作要求,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把安全发展作为城市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坚持依法治理、系统建设、过程管控、统筹推动、综合施策,完善城市安全建设、管理、运行责任制,健全城市公共安全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安全社会治理格局,为加快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提供安全保障。

2020年,全市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建成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到2035年,全市城市安全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更加完善,城市安全发展体制机制更加严密,市民安全意识显著提高,安全文明程度显著提升,全面建成安全发展城市。

二、加强城市安全源头管控(一)健全城市安全制度体系。

推进城市建设、管理、运行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制度衔接融合,建立符合城市安全需要的制度体系、预案体系、实施情况评估制度,落实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隧道桥梁、管线管廊、地下空间、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等行业领域安全和应急设施建设标准。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各类促销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各类促销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各类促销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青商商贸[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各类促销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青商商贸〔2011〕58号)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商贸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商品促销活动的管理,规范促销秩序,严防各类促销活动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商贸企业各类商品促销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各类促销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各主办单位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促销活动负总责。

要切实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机制,积极主动地做好各类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严格备案、规范促销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商务部、公安部等五部委颁布的《零售商促销活动管理办法》令(2006 年第 18 号)要求,规范促销审批备案程序,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好各类商品促销活动。

(一)备案的范围。

商场、超市、商品市场开业、庆典、促销等展销活动。

室内活动共同参加人在3000人以上的,室外活动共同参加人在1万人以上的均需备案。

(二)备案的内容。

促销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主办单位,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安全保卫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协助安保的公安部门;促销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应急疏散救援预案等。

(三)备案的程序。

大型促销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活动正式举办3日前到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管理备案,填写青岛市大型促销活动安全管理备案表(附后)。

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与负责促销活动治安工作的公安部门的沟通,督促企业切实搞好安全管理。

室内促销活动共同参加人在5000人以上的,室外促销活动共同参加人在2万人以上的同时报送青岛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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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颁布日期:19980326
实施日期:19980326
颁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于1998年3月9日经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举办下列大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一)在露天公共场所举办的庆典、文体、展览、经贸等活动,共同参加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举办的庆典、文体、展览、经贸等活动,共同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
(三)其它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

第三条市、区(市)公安机关是本辖区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大型活动安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或承办,下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牢固安全,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检验合格;
(二)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
(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举办活动必须有照明设施及临时停电的应急措施;
(四)出入口畅通、标志明显,安全门必须是自由门或外开门;
(五)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六)有相应的停车场地;
(七)经营摊点不得妨碍治安和交通秩序;
(八)机房、售票处、配电室、贵重物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按规定配置安全防卫设施和守卫人员;
(九)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工作。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的3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单位资格证明;
(二)有关部门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证明;
(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安全保卫方案;
(四)有关安全制度或措施。

第七条举办全市、跨区(市)及全市行业性大型活动由市公安机关审查;其他大型活动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断绝交通的,由审批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安机关应当在断绝交通的5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举办大型活动需印制票证的,主办单位应当就印刷数量、发放范围等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大型活动门票发售量不得超过定员的95%,工作证发放数量不得超过定员的2%。

第九条举办大型活动,未经批准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十条举办大型活动使用放飞的空飘物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报空中管制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严禁无票证人员入场。

第十二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入场。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派警察参与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大型活动中发生突发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时,主办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警察及时赶赴现场,按有关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安排专项安全保卫经费。

第十六条对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大型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
(二)超量发售门票、发放工作证的;
(三)未经批准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放飞空飘物的。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举办单位,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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