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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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浅析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摘要: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理论是经济法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最近几年来经济法理论界的学术理论所讨论的热点话题。

经济发责任的理论问题的探究是对构成经济发理论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我国引入经济发观念之后,经济法在我国蓬勃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尽管学者对经济法法律责任有着深入的研究,但是法律责任在独立形态问题上却一直存在着争议。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责任、理论体系一、简述经济法责任内涵经济法法律责任,简单的说,就是公民在行使经济权利的时候违反了经济法中所提及的公民的义务和责任而要当事人所承担的具有法律效益的法律代价。

经济法中的经济主体和经济客体的责任和发展是利用国家的微观调控和宏观调控实施的,目的是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为主体的市场交易中,经营者要合法经营,不得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因此,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是具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经济发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的内涵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刘文华在其编著的《新编经济法学》以及张宏森、王全幸编著的《中国经济法原理》中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于经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次,石少侠在其编著的《经济法新论》阐述,在经济法中主体违反了经济法的义务或者经济法主体出现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要由法律主体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最后,丁关良的《经济法》一书中提及,违反经济法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对国家或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而笔者认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通俗的理解是当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中规定的相关义务时主体所应承担的惩罚和代价。

而经济法中规定的义务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主体对市场所遵循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从而能够实现社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而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也就是经营者就要依法经营,不得有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行为。

二、经济法责任的分类与地位经济法责任根据其自身特点和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其分类也都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与微观调控而分类,都具有其自身价值的特点,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责任的主体的主观过错对经济法所做出的的分类。

经济法学论文

经济法学论文

经济法学论文篇一:经济法学论文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摘要:本文从四个方面来论述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分别是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部门法;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阐述来反映经济法的社会法的本位原则;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那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就很重要;最后从确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的角度来阐述。

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本位、公共利益所谓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而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因此,“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一、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部门法从19 世纪后半叶起,在经济及其法律调整的实践中, 出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隔阂渐次消弭,公法和私法互相渗透融合之趋势。

由此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和“公法私法化”(如金融及中央银行法、计划及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 现象。

法学界的反应则是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形态混合, 既不属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法域—社会法。

经济法正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趋势下形成的,是能充分满足社会化需求的法,在“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中是属于社会法范畴的。

经济法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而是既要克服由于存在信息不充足、自然垄断、垄断、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现象,又要防止政治国家一味介入市民社会导致的“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社会团体。

在团体社会中,各社团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从宏观把握,防止两极分化,对国家既不俯首称臣也不骄横跋扈,而是起到一种监督提醒的作用。

经济法将“民商法”下的“市民”还原为“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将抽象的“商人”还原为“中小企业”、“大企业”,按它们不同的社会角色,设置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谈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实施

谈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实施

谈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实施摘要: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但我国现行经济法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实施机制,其原因在于忽视了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及经济法保护的权利与民法、行政法保护的权利的区别,解决途径是完善它的救济机制,实行经济诉讼。

一、法律责任概述关于法律责任,现代法学家对它的理解主要是强调责任的可归责性和处罚性。

凯尔森指出:“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的行为负责,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为时,他应受制裁”。

我国法学家也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有学者将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也有学者认为“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这里澄清几个相关概念:法律责任不同于法律制裁。

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承担法律制裁,在主动承担的情况下,就不存在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不同于法律义务。

比如:在存在义务的条件下,如果义务人正确地履行了义务,也就不发生责任问题。

因此,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是三个密切相关但又不能等同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的理论依据及必要性(一)解读法律责任的含义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解读法律责任的含义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也有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

经济法学者提出要考虑责任的积极功能,扩张责任的含义。

1、经济法的发展催生了经济法责任。

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被打破,并走上合作与融合,“国家之手”也开始全面介入社会生活,经济法责任具有鲜明的经济性和社会性,经济性是指它是国家协调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责任;社会性是指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体现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2、社会责任的兴起促进了经济法责任的发展。

经济法被视为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责任的发展将有助于社会责任的实现。

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形式 论文

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形式 论文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探究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1-274-01摘要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法制建设的发展与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亦日趋深化与成熟,但是目前对经济法的责任制度研究仍然存分歧与争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是否必须具有自己独立的责任形式、经济法是否应该具有像民法、刑法、行政法一样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经济法独立的责任形式如何建构以区别于传统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问题,成了学术界探讨与研究的热门,本文主结合经济法总论课程与实际,从经济法的概念与我国经济法现状、我国现行的法律责任体系内容、经济法责任独立形式存在的必要性、经济法应具备的承担形式的特征等几个方面对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和经济法律责任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得出经济的责任承担方式应该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以及社会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性的法律。

关键词法律责任体系承担形式社会责任必要性特征一、经济法的概念与我国经济法现状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大局角度出发,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经济法就是指调整经济关系的任何法律,狭义的经济法是把国家在对经济进行干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具有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三个方面的基本含义。

其体系是指对已有的或应有的经济法律、法规,按一定的逻辑关系建立起各个经济法部门,由各个经济法部门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经济法系统。

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起步相对较晚,是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后开始的,其发展落后与当前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同时也受到传统部门法的巨大阻碍和排拒。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责任体系内容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 经济法规定的当事人所实施的
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的方式包括警告、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 旨在纠正违法行为和维护公共
利益。
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遵循法定 程序和原则,确保处罚的公正 性和合法性。
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戒违 法者,更是要通过制裁措施来 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
02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定义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经济法法律 关系中,当一方因对方的过错而 遭受损失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民 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因对方的 过错而遭受损失时,可以通过民 事诉讼等方式要求对方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特点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了过错方的过 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 系,要求过错方对自己的行为负
行政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行政机 关可给
对于严重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违法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罚 金等。
非刑罚处罚
除了刑罚处罚外,违法者还可能受到如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非刑罚处罚。
04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民事赔偿
民事赔偿是指因违反经济法规定而对 受害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财产 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失或责任。在适用时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以确定最终的
责任和赔偿方案。
03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对因违反经济法规定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违法者需承担赔偿 责任。
停止侵害
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受害者有权要求违法者立即停止 侵害。

研究生考试论述题经济法的责任

研究生考试论述题经济法的责任

研究生考试论述题经济法的责任
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中各方行为的法律规则。

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经济法的责任变得愈加重要。

经济法的责任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市场经济主体的责任
市场经济主体包括企业、个人、政府等各方。

企业应当遵守市场规则,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从事非法经济活动。

政府则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市场公平有序运行。

二、金融机构的责任
金融机构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履行风险管理、合规经营、保护客户利益等职责。

特别是在金融市场风险大幅增加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责任尤为重要。

三、法律制度的责任
法律制度是约束市场经济的基础。

经济法的制定和完善,需要考虑经济发展和社会利益。

同时,法律制度也需要保护弱势群体,避免市场利益过度扩张造成的社会问题。

总之,经济法的责任不仅涉及市场经济主体,还涉及法律制度。

只有各方共同配合,才能够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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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论文(实用多篇)

经济法律论文(实用多篇)

结束语篇一综上所述,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之间是相互作用的,而且相互影响,那么,当世界经济格局处于不断的发展和转变过程中,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间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或者是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一系列的变化和问题,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充分利用各种执行机制,通过发挥执行机制的作用,有效的运用国际经济法的规则,最终确保全球经济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奠定良好基础,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顺利发展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篇二1、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需要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得国际经济法更为规范。

通常情况下,国际经济法不但指的是国际经济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了国内法规范以及国际法规范。

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其更加规范时,必然造成国际经济法当中的国内法规范和际法规范间的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

第一,“WTO”组织的成立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标志[1]。

WTO的建立原来属于国内管理和控制的经济活动,其在WTO管理的范畴内,所以国际经济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第二,经济全球化需要经济发展和规范保持一致性。

对于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而言,体现了国内法规范要与国外法规范可以形成一体,确保全球经济的目标与步调具有一致性,当全球的经济发展能够趋于同化,继而使得经济全球化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

第三,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步扩大。

当前,各个国家对经济全球化予以了高度重视与关注。

通过建立WTO,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总之,在经济全球化和WTO发展的过程中,使得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渐扩大,国际经济法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2、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十分密切目前,经济全球化深受人们的支持和关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为提倡经济的自由化,为各国的各种经济贸易和活动能够相互促进与融合,继而为刺激经济的增长发挥重要作用。

由于经济全球化为多种形式的经济发展提供比较自由和宽泛的交流平台,基于此平台,国际经济法要顺应发展的趋势,有关部门间能够紧密的连续在一起,为不同经济的发展和融合提供保障,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投资和贸易措施的关系较为密切。

经济法的责任

经济法的责任

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主体及其负责人员承担的法律后果。

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

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

经济法责任是有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的观点。

在这种观点下,经济法责任将民事、行政及刑事三种责任形式包含在内。

有人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待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

特点:第一,经济法责任是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存在为前提的"其他的部门法律,如民法和刑法,它们的法律主体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范围非常广泛"在民法中。

上到国家!下到贫民,都可能是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但经济法责任主体通常是特定的,例如政府机关及国家授权的机构等"另一方面,经济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负有一定职责或义务的国家机构,如果它不具有该职责或义务,那么就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的主体"而且经济法责任表现的通常是一种消极的!否定性的法律义务,具有单向性和非对等性"经济法责任既包括对一般业主(即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包括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第二,经济法责任不以不利后果的发生为前提"因为经济法的违法行为时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危害这两种形式,而这两种形式都为经济法所调整和控制,所以,在经济法介入到经济活动中的时候,不一定已经发生了危害后果"而且经济法的违法行为与后果是隐性或漫长的,在短时间内可能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但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却可能在日后给社会经济的秩序带来不良的影响"所以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责任追究形式不同,不利后果也并非其必要的构成要件"所以,规范经济法的法律秩序,惩戒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行为,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为它不仅涉及到经济法的相关理论知识,还需要专业的经济学方面的知识"所以,很多学者都建议,要组建专门的经济法司法与执法机构,培养和选拔专业的人才"要使经济法切实的贯彻到整个社会,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第三,经济法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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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摘要:法律责任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权利的行使、实现,义务的履行,纠纷的解决,都要归结为法律责任。

所以,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法律责任同样也是经济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因此,违反经济法法律规定是一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起步较晚,几乎是与民商法、行政法同时发展的,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而其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传统部门法的巨大阻碍和排拒。

这样使得经济法责任如何存在备受关注。

通过对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分析,认为其责任承担方式应该是一种综合性的,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以及社会责任在内。

我们必须承认,现在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现象很难用这三种责任进行规之,或者说有一些规制的手段难以划入以上任何一类之中,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等。

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引入一个新的责任形式———社会责任,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存在。

关键词:法律责任经济法法律责任社会责任一、我国现行的法律责任体系(一)法律责任概述1.“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

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

两者也是相互联系的。

哈特认为,责任至少应当包括:(1)角色责任; ( 2)因果责任; ( 3)应负责任; ( 4)能力责任。

也就是说,责任范围是很大的。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这种传统的法律责任概念只强调了责任的消极后果,使得“有限责任”、“证明责任”和责任制之“责任”等概念无法解释。

经济法学者却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提出要考虑责任的积极功能,扩张责任的含义,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包括:角色责任、能力责任、公共责任、财产责任、组织责任、道德责任。

2.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3.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必然存在(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学界观点国内学者对经济法责任的认识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对其含义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义务后果双重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

在经济法责任的外延上,最为典型的是石少侠教授提出的将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区别开来。

依这种观点,经济法责任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包含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形式种类之中,除了经济法责任之外,经济法规定的责任还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他们相互之间互不包含,是完全并列的关系。

与之针锋相对的,是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的观点。

在这种观点下,经济法责任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三种责任形式包含在内。

有人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待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提出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方法包括经济制裁、经济行政制裁以及经济刑事制裁三种。

这种观点强调了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统一性。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概述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

学界对于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也有争论,如有人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两个特征: 1. 违法者对损失的利益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 2. 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主体更多地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有学者认为相互分离性、双重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特征是: 1. 经济法责任的法律依据是经济法; 2. 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明显的复合性; 3. 经济法责任具有直接、显著的社会公益性; 4. 经济法责任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

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特征是: 1. 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双重性;2. 内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3. 功能因主体不同具有差异性;4. 形式具有适用范围的特定性;5. 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一种组织(团体)责任。

我认为经济法责任应具有以下特征: 1. 责任目的的社会整体利益性。

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整体利益性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上的反映,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是经济法责任的第一目的,是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客观要求。

2. 归责原则的公平性。

在过错、无过错和公平归责的选择中,经济法选择了以公平归责为重心的归责原则。

区别于民法和行政法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的作法,体现了归责原则的公平性特征。

它是经济法追求经济公平的反映。

3. 政府责任的突出性。

政府作为调制主体,是与调制受体相对的一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价值理念要求我们,要重视政府主体在履行调控或规制职能时对个体、群体、集体。

国家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凸显政府责任。

4. 经济法责任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

经济法责任以社会整体利益、社会责任为本位,改变了原来法律责任中权利与义务对等,责任与义务对等性。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责任往往是单向义务,不存在对等性。

5. 责任形式的多样性。

基于此,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在内的综合责任形式,但仅有这三种形式是不够的,还需要一种新的责任形式存在。

三、社会责任的引入作为法律责任的第四种类型民事责任是私人之间的纠纷引起的,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一方承担的责任;当行为人的行为引起公权力的主动介入时,产生了刑事责任;而行政责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政府发挥效用时,才会产生的。

不难看出,现有的法律责任体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成形的,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现在依然是有效的。

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现在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现象很难用这三种责任进行规之,或者说有一些规制的手段难以划入以上任何一类之中,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等。

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引入一个新的责任形式———社会责任,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存在。

(一)概念社会责任的产生是基于填补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经济法主体之一的管理者,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的目的,而对经营者采取的一种限制性责任。

它是以公平诚信原则为基础的,对整个社会法律环境有一定的要求,有利于生产经营者的自治程度的提高,并会促进社会的法制进步。

它和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一起,构成了经济法法律责任形式。

具体而言,社会责任的形式包括公示,歧视性待遇。

公示是指通过某种方式为大众所知,并且有一定的时间和范围的要求;歧视性待遇是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得到的待遇不同于正常企业,比如,贷款利率要提高、某些优惠措施不能继续适用等等。

另外,社会责任也给管理者提出了一些要求,比如经营者整改合格后的继续经营,就需要管理者的协助。

这也是消费者对于管理者信任的表现,要求管理者自身能力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

(二)效果分析如果经营者违反经济法相关规定,如采用价格垄断、搭售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采用偷税、漏税手段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管理者一方除了通过民事责任令经营者进行赔偿,通过刑事责任追究主管者刑事责任,通过行政责任对企业进行监管,还可以利用社会责任使得该经营者在合理期间内的失去一定的业务能力,使得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因为社会责任有公示性,对于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知情权大有裨益。

引入社会责任对于经营者而言也有有利的一面:首先,有利于加速经营者整改的速度。

因为社会责任会影响其正常的业务,比如银行可以据此拒绝提供贷款、或者提高利率等等,只有尽快消除影响才能使企业重新获利;其次,有利于经营者消除之前的不良影响,重新得到消费者的认可。

现在的企业对商誉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商誉受损往往很难补救,如日本的福岛速食水饺公司、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都因此破产,因为失去公众的信任之后,即使进行改进,也很难再令公众产生信任。

而社会责任是通过法律的公正性,认可其整改后的成果,帮助企业重新赢得公众的信任。

(三)以南京冠生园为例,分析引入社会责任的可行性2001年,南京冠生园食品厂(以下简称南冠)“以旧馅生产新月饼的事件”在业内外引起了社会强烈的反响。

2004年,曾经叱咤全国食品行业辉煌一时的南京冠生园走完了凄凉破产路。

当“陈馅事件”发生后,南冠被多部门联合查封,缴纳罚款,进行整改之后仍无法摆脱破产的命运,导致这个1918年建立的品牌遭受了空前的信用危机。

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品牌企业缺少的国家是否是一个损失? 南冠使用不合格原料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定要受到严厉制裁的,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才能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但是,失去这样一个企业的代价时候过大?如果引入社会责任,南冠在整顿的期间内,管理者会告知社会,此时南冠比正常企业低的待遇;整顿结束,管理者进行审查合格后,仍有管理者进行公示,如果管理者能够取得消费者的普遍信任的话,对于南冠的整顿结果,也应该产生信任的态度,南冠是否还会破产,就不那么确定了。

如果可以的话,既保存了一个老字号的商誉,又增加了大众消费的信心。

四、总结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引入社会责任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起构成经济法法律责任,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经济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的现在,是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但是,其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比如社会责任的制定部门、制定标准、执行机构、责任方式等很多问题尚待研究,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希望能有更深入的探讨。

参考文献:[ 1 ]张国轩. 经济法原理[M ].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9.[ 2 ]石少侠. 经济法新论[M ]. 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6.[ 3]李昌麒. 经济法学[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4 ]杨紫煊、徐杰. 经济法概论[M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5 ]丁邦开. 中国现代经济法学[M ]. 东南大学出版社, 1992.[ 6 ]吕忠梅,刘大洪. 经济法的法学和经济学分析[M ].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8. [ 7 ]张守文,于雷. 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M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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