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
伴生放射性固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伴生放射性固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方案为消除伴生放射性固废环境风险隐患,确保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安全,决定开展伴生放射性固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排查目标摸清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中伴生放射性固废的种类、数量、放射性水平、重金属水浸毒性、现状及企业周边环境状况,重点排查历史遗留伴生放射性固废相关情况,为及时消除放射性和重金属等环境风险隐患、提高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改善企业周边环境质量提供支撑。
二、排查对象及范围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可能产生伴生放射性固废的有主企业或无主企业,符合排查标准的,对照本方案及时开展排查。
二、排查内容(一)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企业规模、矿产种类、原料来源、废水排放、自行监测情况以及环境管理现状。
(二)企业及周边环境现状。
调查企业周边辐射环境现状,可采用企业上一年度自行监测报告数据,监测项目应包含:1.陆地γ: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2.地表水:U天然、226Ra、Th;3.土壤中放射性水平监测项目为238 U、226 Ra、232 Th;非放射性监测项目为pH、Cd、Hg、As、Pb、Cr、Cr 6+ 、Tl、Sb。
自行监测项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开展补充监测。
(三)伴生放射性固废情况。
伴生放射性固废是指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 的固废。
排查内容包括企业伴生放射性固废种类、数量、放射性水平以及贮存、综合利用、处置现状。
其中,伴生放射性固废放射性水平监测项目包括238 U、226Ra、232 Th。
(四)伴生放射性固废贮存、处置设施情况。
伴生放射性固废贮存设施是指暂时存放伴生放射性固废的设施;处置设施是指通过填埋等方式解决伴生放射性固废去向的设施。
排查内容包括:1.贮存/处置设施建设时间、启用时间、库容记录,与最近水源地(取水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等信息,选址、设计、运行是否满足《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废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1114-2020)相关要求。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3篇)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____令第____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____号)的规定,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操作规程1、每天上岗前做好摄片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4、对于随时出现的液体应立即清理,防止流入仪器设备内部。
5、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操作。
6、根据人体大小,摄片部位,合理选择参数。
7、随时观察照片质量,出现异常应检查摄片机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
8、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摄片机并将电源关闭。
第二章岗位职责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三章辐射防护制度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4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5严格检查玻璃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章台帐管理制度1、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2、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3、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第五章设备检修维护制度1、安全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具体工作人员坚持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豫环办[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豫环办〔2012〕2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加强全省辐射安全监管,确保辐射环境安全,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函〔2012〕28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
现将《全省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全省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环保部的统一行动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辐射安全监管,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以第四次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实现“彻查安全隐患,强化监管,使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与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为目标,以规范许可证管理为核心,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三同时”验收结论落实情况为抓手,以排查安全隐患为重点,努力实现辐射事故零发生率,确保全省辐射环境安全。
二、检查内容参照《环保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36类核技术利用项目)全面排查工业、农业、医疗、科研、社会服务等领域生产、销售、使用(含收贮)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Ⅰ、Ⅱ、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情况;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辐射监测情况;核工业781矿尾矿库管理情况;放射源性物品运输管理情况。
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辐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保障公众、工作人员和环境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拥有辐射源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核设施、医疗机构、科研单位等。
第三条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人为本,科学防控,防止和妥善处置辐射安全隐患。
第二章辐射安全隐患排查第四条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梳理辐射源使用、管理、维护等环节,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工作程序,指导相关人员做好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六条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人员,规范组织人员进行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七条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应当因地制宜,根据辐射源的性质和规模,制定相应的排查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应当重点针对辐射源的设备完好性、辐射源使用人员的操作规程、辐射源的存储、监测、报警系统等方面进行排查。
第九条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应当真实、全面,特别是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应当详细描述,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章辐射安全隐患治理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的整改制度和工作程序,对排查中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辐射安全隐患整改应当分类进行,对于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辐射源,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保护相关人员安全和环境。
第十二条辐射安全隐患整改应当建立台账,确保整改措施有效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辐射安全隐患的整改结果应当定期进行验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对涉及辐射安全隐患的单位,整改工作不力或者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第十五条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卫生、安监等部门。
第十六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涉及辐射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检查,对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安全管理和电磁辐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安全管理,是指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所产生的电离辐射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管理,是指对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所产生的电磁辐射的防护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辐射环境管理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辐射环境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产生辐射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辐射安全及防护管理,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防治辐射污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管理宣传,普及辐射环境科学知识。
鼓励、支持辐射环境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
第七条对产生辐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专项规划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辐射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使用。
污染防治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拆除、闲置辐射污染防治设施。
安全隐患排查计划及检查表

安全隐患排查计划及检查表1.总则公司为了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自身生产现场危险源情况和风险情况,制定本计划。
2.计划内容2.1主要危险源及风险概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规定》相关规定,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如下:火灾爆炸、泄漏、灼烫、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灼烫、机械伤害、中毒窒息、起重伤害、触电伤害、热辐射、高温中署、车辆伤害、粉尘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噪声危害、淹溺等。
厂区范围内,主要安全控制点为: 。
车间、。
车间、。
车间(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厂区范围内,主要的危险源分布及风险情况,详见表2-1淹2.2安全隐患排查检查计划安全隐患排查检查主要分为:专业安全检查、厂级综合性安全检查、车间综合性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4大类,拟检查计划详见表2-2表2-2安全隐患排查检查计划表2.3计划实施保障2.3.1安全隐患排查机构及人员职责为确保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持续有效,规范地正常进行,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担任,副组长:由安全主任和各部门或车间主管担任,组员:由各班组长组成。
2012年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及职责详见表2-3。
2.3.2安全隐患排查计划实施管理规定1) 未按规定组织隐患排查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2)隐患排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制定整改计划、方案未及时整改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3)未按规定报送隐患排查资料的,对责任人处罚50元/次。
4)未按规定收集隐患排查检查过程情况记录、图片表单资料的,对责任人处罚50元/项。
5)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100~300元/人。
3.相关表单3.1 表3-1 《厂级综合性安全检查表》表3-1 厂级综合性安全检查表3.2 表3-2 《车间综合性安全检查表》表3-2 车间综合性安全检查表3.3 表3-3 《专业安全检查表》表3-3专业安全检查表3.4 表3-4 《日常安全检查表》表3-4专业安全检查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4.29•【文号】环办核设函〔2020〕215号•【施行日期】2020.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关于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核设函〔2020〕215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凉山州西昌市森林火灾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关精神,我部组织编制了《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2020-2022)》(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定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组织开展全国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
现将《方案》印送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核与辐射安全。
各单位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国核安全观为指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核安全政治责任意识,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和“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大力弘扬核安全精神,深入落实核安全法,坚持疫情防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两手抓、两不误”。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从严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彻查各类安全隐患及薄弱环节,强化问题整改,对发现问题逐条逐项拉单挂账,确保按期从根源整改销号。
三、落实安全责任,健全长效机制。
压实营运单位核与辐射安全责任,督促营运单位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法治意识,规范内部安全管理,检视应对措施,健全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提升安全文化,扎实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有效防范核与辐射事件事故;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妥善引导处置涉核舆情,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21、核辐射(辐照)加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1.2.3.2未按规定聘请技术专家
《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GB10252-2009)8.4
1.3安全规章制度
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
1.3.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等内容。
1.2.2.2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1.1.1.3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1.1.4新、改、扩项目未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的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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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
按照省环保厅统一要求, 为确保我市辐射环境安全, 切实消除全市放射源安全隐患, 特制定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市所有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放射源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 查找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放射源存在的安全隐患。
对查出的问题, 分类建档。
需整改的, 明确整改时间、监督整改人; 因管理出现问题的, 及时调整管理制度; 对违法行为, 要立案、移交、查处; 对在规定时间未完成整改和处罚的, 要启动问责机制。
通过排查, 明确所有放射源所处位置、坐标, 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体系, 确保全市放射源不失控, 不丢失。
二、排查任务
1. 开展拉网式排查。
各环保分局要对辖区内所有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放射源开展全面排查, 做到没有遗漏、不留死角。
2. 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对所有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放射源要明
确监管责任人、现场检查人、监督整改人。
将每枚放射源监管责任切实落实到具体人。
3. 建立健全放射源管理数据库。
强化现场检查执法留痕, 现场检查要按照《环保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2012年本)》规定的监督检查表的内容进行全面排查, 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表。
建立监管责任人、现场检查人、监督整改人清单, 建立健全放射源管理台账、检查台账和整改台账。
考虑到冬季大气治理, 停、限产企业较多, 放射源风险尤为突出, 对辖区内停产、限产、半停产、间歇性生产的企业和单位放射源要建立单独的台账。
所有放射源管理形成电子台账数据库, 并根据实时变化情况对数据库台账进行及时的动态更新。
现场检查情况要及时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并同时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完善《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内容。
三、进度安排
1、全面排查阶段:即日起至12月25日。
排查出的问题同步要求整改。
2、总结汇报阶段:12月26日至29日。
四、有关要求
1. 强化领导。
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排查工作, 由分管局领导牵头, 抽调专人增强辐射安全监管队伍力量,推进排查工作。
2. 建立台账。
在排查中, 应将检查内容及时汇总、归纳,边排查边将排查结果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监管系统, 形成放射源风险排查数据库。
3. 立查立改。
对检查中存在隐患的放射源, 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放射源, 要立即立案、移交、查处;对闲置不用的放射源要责令使用单位及时按要求送贮。
4. 总结汇报。
12月25日前, 将检查情况全部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监管系统, 并将填写完毕的附件1、附件2电子版文件报送至handanfushechu@。
12月29日前, 将本次排查工作文字总结、以及附件1、附件2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局。
五、保障措施
1. 加强领导。
各分局也要参照市局成立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
作领导小组,制定排查工作计划, 按要求认真做好此次排查行动。
2. 做到“三个一批”。
通过排查, 达到“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处罚一批” 的目的。
3. 强化问责机制。
对存在严重问题、屡次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 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市环保局将不定时对各分局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1. 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源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统计表
2. 停产、半停产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源安全隐患排
查统计表
3、邯郸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
组
附件1
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源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分局
—6—
附件2
停产、半停产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源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分局
—7—
附件3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
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锐敏
组员:周立志张丽萍王春芹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7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