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解读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2023

【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二)从租计征(租金计税):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特殊情形为4%:(1)对个人出租住房, 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 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 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有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差异性规定】
1.关于出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 (1)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 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56号)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 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7〕 29号) ——差异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村委会出租房屋 或企业自建房屋)。
第三部分 在哪征税?(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包括征税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部分 如何计税? (计税依据及税率)
【房产税: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税率】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22〕 15号 )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 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西安市1.5元至27元; (二)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 (三)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0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防控疫情房土两税政策流程及操作(电子税务局)

防控疫情房土两税政策
流程及操作
申请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纳税人可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如实填写被征用或减免租金相关信息,就可以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无须至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操作流程
(1)纳税人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税收减免核准栏目,在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核准(疫情防控)项目中如实填写申请减免的相关信息。
(2)税务部门收到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后,办理核准手续,并将结果通知纳税人。
(3)纳税人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办理减免税信息录入。
(4)纳税人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即可以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
税收减免核准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核准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核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申请
征收项目选择“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房产税”,根据受理税务事项选择“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抗击疫情地方
减免房产税”(以下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点击下一步,填写优惠信息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信息点击下一步,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
注意:
按实际情况选择“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或者“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
选择与实际相对应的减免有效期起止时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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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 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2020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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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防护救治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的个人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 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 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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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总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 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地税发[2006]87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地税发[2006]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25204a1e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7e.png)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地税发〔2006〕87号2006年5月26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经2006年5月12日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当提交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提请备案,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五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是什么?

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减免优惠政策是什么?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优惠政策是对符合条件的科创单位减免。
国家规定,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以及⽆偿或通过出租等⽅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和城镇减免优惠政策是什么?⾃2019年1⽉1⽇⾄2021年12⽉31⽇,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以及⽆偿或通过出租等⽅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免征。
明年起对符合条件的部分科创单位免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的征收对象是谁?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所谓房产,是指有屋⾯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可供⼈们在其中⽣产、学习、⼯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但独⽴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缴纳。
产权所有⼈、承典⼈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或使⽤⼈缴纳。
因此,上述产权所有⼈,经营管理单位、承典⼈、房产代管⼈或者使⽤⼈,统称房产税的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一、免税规定1、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6条2、耕地征用未满1年免税。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9条3、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土地免税。
自2006年7月1日起,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自用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4、企业范围内的湖泊、河流未利用免税。
对于企业范围内的湖泊、河流(不包括人工挖掘的),尚未利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7]238号)5、种植、养殖、饲养专业用地免税。
对于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7]238号)6、核电站用地征免税规定。
自2007年9月10日起,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7、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疫情后国家对企业的扶持政策

疫情后国家对企业的扶持政策内容导航国家对企业的优惠政策企业优惠政策热点问题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如何渡过经济难关疫情后国家对企业的扶持政策 1(一)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
二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是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
(三)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社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四)延期缴纳住房公积金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在本次疫情当中,四川省可以说是疫情受到损失比较重的地区,像平常正常经营的企业,都有大批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无法正常经营和生产。
而对于受影响比较严重的中小型企业,在疫情期间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疫情后国家对企业的扶持政策 2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于广东省内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解读

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三、政策期限
为方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本《通知》政策执行期 限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原则上享受优 惠政策应为连续 3 个月。
02章节 PART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 准办理的操作流程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办理的操作流程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选择“税收减免办理”,选 择“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事项,减免税代码:0008011607;“抗击疫情 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事项,减免税代码:0010011607;“鼓励各地通 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事项 ,减免税代码0008011608(房产税)、0010011608(城镇土地使用税) 。选择其他减免税事项的,按原规定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 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 〔2020〕287 号)
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一、主要内容
(一)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 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 3 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的行业判 断标准,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一、主要内容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 3 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 止行业,且同时符合 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三个条件的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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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解读
日期:2020年03月27日
一、政策背景是什么
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法规均明确,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地方可以给予定期减免优惠(简称困难性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4日,我省印发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0〕11号)明确“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可依企业申请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
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支持出租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
据此,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其中明确“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为推动上述困难性减免政策快速落地、发挥效应,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二、政策内容是什么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政策一: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和娱乐、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二:对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一个月以上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即:出租方免收1个月以上3个月及以下的房租,则按照免收的时间给予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相应时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方免收3个月以上房租的,一律给予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方如取得地方给予的租金减免补贴,原则上与此政策不叠加享受。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三、企业如何办理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为方便相关纳税人及时享受上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行“申报代申请”
方式办理免税。
即由纳税人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申报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如何申报
(一)享受政策一的纳税人,在2020年5月、11月任一申报期,按照应纳税额扣除3个月的免税额后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二)符合政策二的纳税人,按月从租缴纳房产税的,可以任选2020年相应月份申报免征房产税;在2020年5月和11月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根据予以减免的月份计算免税额,按照应纳税额扣除免税额后申报缴纳。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叠加享受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50%的优惠政策。
五、相关部门应如何支持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纳税服务
各地如出台给予上述出租方租金减免补贴等政策,相关部门应及时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支持税务部门便利服务纳税人。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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