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民法学》课程考试考前辅导资料
民法学(考试复习提纲)

一、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人格的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具体法律关系中)⏹3、民事主体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三、公平原则⏹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2、主要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
⏹3、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2、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
⏹3、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4、在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
四、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1、危害国家公序。
2、危害家庭关系。
3、违反性道德。
4、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
5、限制经济自由。
6、违反公平竞争。
7、暴力行为等。
五、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形式权利的时候,不得超过正当界限。
第四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生法律关系的分类:1、人身权法律关系和财产权法律关系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3、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承担者(二)客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行为(三)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排他性权利可以直接实现权利,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是“绝对权”、“对世权”。
2019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一)

2019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一)一、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
具体表现为:(1)参加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发生财产关系须遵循自愿原则。
(3)财产关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人身关系主体牌平等地位。
(2)人身关系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3)人身关系与特定主体不可分离。
(4)人身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与物质利益相联系。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实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是制定、解释和适用民法的依据。
(一)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包括下列含义:1、公民的民事权利水平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权利应获得平等的保护。
(二)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理应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1、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起初意愿。
2、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
3、当事人意志自由是相对的。
(三)等价有偿原则。
民事活动理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一方财产或劳务时,应按价值向对方支付相对应的代价,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等价有偿原则具体表现为:1、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分配上相互对应,一方享有权利,须承担相对应的义务,即取得利益须付出代价。
2、在权利义务的价值会计师上大致相当,不得在经济上显失公平,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如赠与。
3、当事人共同人事某一民事活动时,各方均应取得相对应的利益,如合伙人共享合伙利益。
4、一方违法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财产价值予以补偿。
5、值得注意的是,等价有偿仅适用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不适用体现精神利益的人身关系。
(四)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点实施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点处理民事纠纷。
民法学复习资料

民法考试复习资料1.名词解释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
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它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请求权:是民事权利作用的划分之一,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支配权:是民事权利作用的划分之一,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它具有对利益的直接实现性;权利作用上的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对应义务的消极性等特征。
民事行为能力:是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它以自己的意思能力为前提,即判断行为后果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付一定负担的物权。
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
替代责任:指一人依法对其有特定联系的另一人的行为应无条件承担的间接责任,替代责任包括对人的替代责任和对物的替代责任。
备注: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1)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是法律关系的要素,是自然人在具体法律关系实际取得的权利,是自然人权利能力的体现。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doc

民法学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
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doc

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一)-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1、考点:96、民通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原、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订约时诚实行事、埠蜜诈,在订约后重信用、自觉履行。
第六节民事法律关系2、考点:抗辩权按照划分标准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成很多种类,以权利的作用为依据,可以将民事权利分成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和抗辩权四种。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用权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3、考点:动产质押权人的权利,并注意法律并没有规定质权人对质物有优先购买权。
《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4、考点: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考点:公民出生时间的确定民通意见第一条规定: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它有关证明认定。
第二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2、考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民通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娩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几个字。
第三节公民的住所3、考点:公民住所的确定民通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民法考试复习资料大全(必过版)

民法考试复习资料大全(必过版)《民法学》复习指南绪论一、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
2、民法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1 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前提。
2 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及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
3 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民法内容和变化的决定性影响。
二、国外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1、民法渊源于古罗马法的市民法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目前发现的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罗马法最精华的是其私法部分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罗马人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
市民法于是成了“民法”的语源而万民法成了“国际私法”的语源。
罗马法内容庞杂诸法合体其中最为完备的是罗马私法。
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
该法由三编构成共2281条。
第一编人。
具体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和丧失住所、结婚离婚、收养、亲权、监护等第二编财产权。
具体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地役权等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包括继承、赠与、契约式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债务的担保、时效和占有等。
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确立并贯彻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自由和契约自由三大原则。
3、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该法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分五编共23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如将总则独立成编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内涵和外延对所有权进行必要限制和干预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
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学》复习重点

《民法学》复习重点1第一章导论:①民法概念及特征3、②民法调整的对象2、③民法调整的原则7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①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③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意义及分类第三章公民:一.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终止,一般民事权利能力、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 监护(概念及作用、未成年人的法定和指定设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法定和指定监护人)三.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2年公告半年、4年或意外事故满2年公告1年)四. 公民的特殊类型1)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登记vs.承包合同)2) 合伙(①概念及法律特征②合伙协议③入伙及退伙④合伙财产⑤合伙经营⑥合伙债务)第四章法人制度:①法人概念②法人分类③法人设立(设立原则6、成立条件4)④法人变更3情况、终止(绝对、相对终止) ⑤联营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及特征(合法、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作为够成要素、能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后果)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 以所需的意思构成(单方、双方)2) 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单务、双务)3) 以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承担对价(有偿、无偿)(单务可能有偿、双务可能无偿如无偿保管无偿委托)4) 以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实践性、诺成性)5) 以是否必须采取特定形式(要式、不要式)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①明示(口头、书面、其他(视听资料、公证、登记、审核批准))+②默示(受遗赠人2月内没表示的接受的)四. 附条件or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 概念: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依据2) 条件特点(意定性、目的性、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3) 分类(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始期、终期、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4) 应当注意: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的行为如何处理五.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六. 无效民事行为1) 概念: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2) 特征(①本质是违法性②确定无效③自始不发生效力)3) 认定的几种情形-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在合同法中另有定论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合同法规定算效力待定合同、纯利益合同有效)C.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方不知而为民事行为、因果关系)D. 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E. 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F. 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G. 违反法律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 概念:当事人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2) 特征-①变更撤销前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②因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其效力3) 三种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自己过失、错误认识、重大损失、因果关系)(双方撤销权)B) 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利用优势、显示公平)(双方撤销权)C)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受损害方单方撤销权)4) 撤销权(概念:当事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行使人同上、行使时间1年、除斥期间届满则撤销权消灭)。
《民法学》复习题

《民法学》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物权: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3、诉讼时效: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4、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通过转移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受让他人动产时,纵然转让人无转让权,善意的受让人亦能自取得物之占有之时起,立即取得物的所有权。
5、意思自治原则:要求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思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非法干预。
6、支配权:对权利标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其行使不需他人配合,他人不得为同样的支配行为。
7、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8、法人: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目的性财产。
二、不定项选择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这属于( D )。
A.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C.公平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2、、下列权利中,属于财产权的有( AB )。
A.物权 B.债权 C.亲权 D.荣誉权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至少有( B )。
A.一方 B.两方 c. 三方 D.四方4、下列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CD )。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5、下列客观现象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的有( ABCD )A、试管婴儿的出生B、时间的经过C、人的死亡D、克隆羊的出生6、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B )A.受孕 B.出生 C成年 D.独立生活7、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失踪期间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A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学》考前辅导资料
一、考试复习使用教材
1.《民法》(第五版),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民法总则通义》,郭明瑞主编,商务印书馆
二、考试题型介绍
1.单项选择题。
根据所给题目,从所给四个选项选出一个正确答案。
2.简答题。
根据所给题目,结合民法知识,回答问题。
3.案例分析题。
每个案例分析题设有4小问,根据所给案情,结合民法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进行回答。
4.法条分析题。
本题会给出《民法总则》中的一个法条,根据题目,结合民法法理进行回答。
可以参考《民法总则通义》复习本题。
三、考试复习资料
(一)民法概述
本章要求同学们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对民法构建基本的知识框架,为以后的民法学习打下坚实基础。
1、民法的概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法的概念可以表述如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2)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格关系使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肖像、姓名等方面的利益。
身份关系基于身份利益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3、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二)民法基本原则
原则是指说话或者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者标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
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具有指导意义。
(2)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私法都有约束力。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基本法中的具体规范和单行民事法规,具有约束力,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
(3)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出于知道与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3、民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规定,结合学理解释,可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公平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法律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
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狭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使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首先,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打开民法殿堂的钥匙,通过民事法律规范,使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功能才能够得到实现,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
其次,民事法律关系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法,处理民事案件的核心是处理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由发生的事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通常讲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
4、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行为与非行为事实,非行为事实在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
(四)代理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含义有二:其一,代理是一种法律关系;其二,代理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本质属性在于意思表示,代理行为除受代理规范调整之外,还受民事法律行为规范的调整。
2、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五)物权总论
1、物权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财产(主要是有体物,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既有人对物直接支配的内容,又具有对抗权利主体以外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五享有直接支配的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一直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因此,物权的目的在于享受物之利益。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必然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物上权利之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其次,同一物上不允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3、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物权互相之间具有优先效力,物权对于债权也具有优先效力。
首先,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其次,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者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在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人的债权。
4、物权种类
(1)所有权。
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物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
(2)用益物权。
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
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3)担保物权。
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4)占有。
这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
(六)债权总论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的关系,可以分为狭义的债的关系和广义的债的关系。
前者是指个别的给付关系,后者是由狭义的关系总和构成。
2、债的性质
(1)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当事人双方都是特定的人,因为债权具有依附或者归属于某一特定当事人的固有性质,当它归属于某一当事人时,势必使该人特定化。
(2)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集合在一起形成债的关系,或者是基于彼此间的信赖,或者是立法者出于某种社会政策的考虑,(3)债是存续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与所有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债的关系自始即以完全满足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为目的,一旦目的达到,即归消灭。
3、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
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成为债权人,负有债权的主体成为债务人。
(2)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由债权、债务以及权能、限制或者法律约束等构成,不过债权和债务是主要的。
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
债权具有相容性与平等性。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者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也包括不实施特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