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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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8•【字号】武政规〔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政规〔2017〕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8日武汉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是本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和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为长期滞留且符合安置在市直福利机构条件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机构编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城乡建设、农业、文化、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乡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审核和供养服务等具体工作。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市、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市、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市、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1.14•【字号】武人社发〔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市、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有关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力资源局、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武汉化学工业区社会发展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武政规〔2015〕19号)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市本级及中心城区劳动保障监察权力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人社发〔2016〕41号)精神,为大力推动简政放权,更好地服务用人单位,方便劳动者维权,按照应放则放、能放尽放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重新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下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辖范围外中央、省属、军队在汉企业及金融机构,市国资委出资管理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大型企业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范围外用人单位,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属地管辖。

其中: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用人单位,由市人社局东湖分局管辖。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辖区内用人单位,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力资源局管辖。

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辖区内用人单位,分别由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武汉化学工业区社会发展局管辖。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各类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含开发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武政办[2010]150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10〕1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意见市人民政府:为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现就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的总体要求,根据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现状,通过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和依托“金保工程”建设,逐步打破城乡就医的地域界限,到2011年实现中心城区和远城区主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资源共享,参保人员可以持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就医购药,并即时结算医疗费用。

二、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实施步骤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用2年时间完成。

具体为:2010年,东西湖、江夏、汉南区实现“一卡通”;2011年,蔡甸、黄陂、新洲区实现“一卡通”。

三、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主要内容(一)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1.各远城区应当逐步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调整到一致水平。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室职能和工作联系范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室职能和工作联系范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室职能和工作联系范围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1.27
•【字号】武政办[2010]15号
•【施行日期】2010.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室职能和工作联系范围的通知
(武政办〔2010〕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办〔2009〕18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办〔2009〕21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已顺利完成内设机构调整任务,并已按调整后的内设机构运行,现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室职能和工作联系范围》印发给你们,以便工作联系。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管理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管理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管理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武政办[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管理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9〕1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工作发展,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服务管理模式,切实加强市-区-街道-社区之间就业信息沟通、就业再就业资金分配使用、人力资源市场有效运转、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落实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能力建设等5个方面工作,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推行就业服务管理工作信息化(一)总体目标用3-5年时间,实现省、市、区、街道和社区5级联网,形成立足武汉、覆盖武汉城市圈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

在全市就业服务管理信息联网的基础上,实现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的全程信息化,做到资源共有、信息共享。

其中,2009年,实现省、市、区3级联网和就业服务管理工作信息化;2010年,将信息联网延伸到全市所有街道、社区;2011年,将信息联网延伸到我市辖区内的主要行业、大中型企业以及各类职介机构;2012年,实现武汉城市圈联网,共享就业服务信息。

(二)主要内容1.建成包括岗位信息、培训信息、就业政策信息、就业形势预测分析、业务指南、服务流程等内容的信息发XXX查询系统。

2.建成包括岗位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职业培训信息登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申报审核等业务的网上经办系统。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老干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
的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办文[2005]7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02
【实施日期】200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老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保局、市卫生局关于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的办法》的通知
(武办文[2005]7号)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市委组织部、市老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的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3月2日
市委组织部、市老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保局、市卫生局
关于完善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的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做好离休干部的医疗服务工作,特制定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办法如下:
统一市、区所属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医药费实行分级负担,管理仍按原渠道分级分别实施。

一、定点医院。

享受保健医疗、优诊医疗离休干部按原规定执行。

享受一般医疗待遇的市、区所属离休干部在原一所市(区)级定点医院外,可在全市离休干部定点医院范围内自愿选择,增加一所定点医院。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9•【字号】武政办[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39号2004年7月19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市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市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25号),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农垦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农垦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结合我市农垦企业的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参保办法按照“整体纳入、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从2003年7月1日起,将我市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一)国有农场内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单独参加当地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国有农场内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应纳入国有农场整体参加当地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上述企业或单位的在职职工,随所在企业或单位参保。

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上述企业或单位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国有农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应纳入国有农场整体参加当地统一的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基本养老保险。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武政办〔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2日武汉市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2号)精神,加强与贫困地区产销对接,鼓励引导社会各界扩大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消费,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发展、贫困群众稳定增收,切实推动精准脱贫,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开展消费扶贫的决策部署,围绕促进全市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贫困地区长远发展,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创新机制,倡导全社会参与消费扶贫,拓展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消费渠道,提升贫困地区农产品供应水平和质量,推动贫困地区美丽乡村旅游发展,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积极贡献。

二、重点工作(一)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消费扶贫1.推动各级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参与消费扶贫。

将消费扶贫纳入驻村帮扶单位和干部驻村帮扶工作内容,列入干部驻村帮扶年度计划。

搭建贫困地区农旅产品供需对接平台,引导和鼓励帮扶单位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优先从贫困地区聘用工勤人员。

鼓励各级工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单位职工到贫困地区开展工会活动,工会发放福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

鼓励驻汉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消费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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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武政办[2009]140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25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9〕1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村
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8号)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遵循“属地管理、低进低出、政策衔接、财政补贴、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一)本市范围内建制村在核定职数内、2009年1月1日以后在职的村主职干部(即: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组织人事部门选聘担任村主职干部的高校毕业生和兼任村主职干部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筹方式
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实行中心城区和远城区分级统筹。

中心城区(即江岸、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村主职干部纳入市级统
筹,远城区(即: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的村主职干部纳入区级统筹。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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