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全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运行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五章经济法运行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的运行系统1.经济法的运行系统概述(1)经济法运行系统的内容经济法的运行系统,由多个子系统,即多个环节构成,具体包括经济法的立法系统、执法系统、司法系统和守法系统等。
(2)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法律等因素。
其中,法律因素又可以具体地分解为立法因素、执法因素、司法因素和守法因素等。
(3)经济法的运行态势经济法的运行态势,可以分为良性、中性和恶性三种。
2.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1)立法环节同其他环节的关系经济法的立法环节同执法等环节密切相关,表现为立法要从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发现问题,并通过多层次的信息反馈,形成完善立法的方略。
(2)立法过程所需遵循的原则在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要严格贯彻法定原则。
必须要把握哪些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必须法定。
(3)立法模式问题在立法方面,还应当注意立法模式的选择。
通常,经济法的立法模式可以有两种:一种是独享模式,一种是分享模式。
①在独享模式之下,立法权由立法机关独享,从而能够比较充分地体现法定原则。
②在分享模式之下,强调注意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的问题。
(4)现行立法环节存在的问题①行政机关立法过多、过滥;②立法的数量不足、质量欠佳、协调性差。
(5)立法环节存在问题的危害①立法数量不足,就不能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经济法的运行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前提;②立法质量欠佳,直接会影响经济法的执行质量,因为调制主体必须依法调制;③立法的协调性差,本身就与立法的一般要求相悖,无疑会妨碍经济法的有效运行。
3.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1)执法因素的重要性①“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执法被作为法律运行中的核心环节。
②经济法的实施,更侧重于积极的执法。
政府作为最主要的执法主体,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从而使执法因素在经济法运行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NEW)张守文《经济法学》(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目 录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绪 论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
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
第五章 经济法运行论
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
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十章 计划法律制度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十一章 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
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制度
第十五章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
度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
识二(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5年上海海事大学818经济法考研真题
2014年上海海事大学818经济法考研真题。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十章 计划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章计划法律制度一、计划与计划法概述1.计划概述(1)计划的概念计划是指人们在行动以前预先进行的设计、规划或筹划,包括未来行动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2)国家计划的概念及其特征①国家计划的概念由国家制定并负责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项目的未来的综合的行动部署方案,称为国家计划。
②国家计划的特征a.针对性;b.事前性;c.综合性;d.法定性;e.组织性。
③国家计划的分类a.根据计划的期限,可分为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b.根据计划实施的范围,可分为中央计划、地方计划(省级、县级等)、基层计划;c.根据计划的保证手段和效力,可划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d.根据计划的经济、社会内容,可分为社会总产品计划、国民收入计划、工业生产计划、农业生产计划、第三产业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交通运输和邮电计划、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教育计划、环境保护计划、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计划、人口计划等形式。
(4)国家计划的功能①预测引导功能,即国家计划不但预测了未来的发展方向,而且引导市场主体遵从并行动;②政策协调功能,即在实现国家计划目标的过程中,可以协调各个方面的政策,以实现计划目标;③宏观调控功能,即通过预测引导和政策协调功能,实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的宏观调控。
2.计划法概述(1)计划法的概念及其立法状况①计划法的概念计划法是确认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社会经济主体和其他单位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它们之间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计划法的立法状况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我们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虽然过去颁布了一些有关调整计划关系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但计划立法工作却一直十分薄弱。
时至今日,始终缺乏一部由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综合统一的《计划法》。
(2)计划法的特征①计划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属性;②计划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九章金融法律制度一、金融与金融法概述1.金融与金融市场及其社会控制(1)金融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主要包括货币发行、银行、票据、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衍生业务、金融租赁、外汇与金银管理活动等内容。
直接金融,是指没有金融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形式;间接金融,是指通过金融机构介入进行的资金融通形式。
(2)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
2.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称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3.金融法的体系(1)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机构组织法作为金融法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调控法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金融监管法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金融经营法金融经营法是调整在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①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政策性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是调整政策性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③证券法证券法是调整证券管理关系和证券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④保险法保险法是调整在保险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⑤信托法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规定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关系的权利义务;二是规定信托机构的设立、运作的程序等。
⑥外汇法外汇管理法是调整外汇管理关系和外汇流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规定外汇收支、外汇兑换和外汇进出国境等制度。
⑦票据法票据法是调整票据管理和票据流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是调整证券投资基金流通关系及其监督管理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全

. . ... . . 专业.专注专注 .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2、“双手并用”的分析框架强调:调解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国家的有形之手。
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3、“两个失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
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或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或基本矛盾基本矛盾来看,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
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要通过而是要通过适度分权适度分权,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利益主体的分析框架,即假定在经济法上,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博弈行为的分析框架,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努力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张守文《经济法学》预习资料

张守文《经济法学》预习资料1、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种之法,是一种之法,是一种之法。
经济性(宏观调控手段)、(市场规制手段)与(现代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的突出特征。
2、学界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阶段进入到阶段以后产生的,如1890美国的《》、1896德国的《》等。
而经济法学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的。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失灵,一个是失灵。
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和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
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化;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努力实现的最大化;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
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政府的调控和规制行为。
因此,一类是失灵的问题,一类是失灵的问题。
7、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的问题,促进经济的,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圣才出品】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一、经济法的概念1.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1)概念的研究价值研究经济法的概念,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①节约交流成本。
②增进理论自足。
经济法的概念是对经济法认识的高度浓缩,从理论的系统性和内在逻辑性来看,从经济法概念应当可以推导出经济法的其他相关理论,从而实现各类相关理论之间的互通互证,增进经济法理论的内在自足性。
③推进学派形成。
(2)概念的提炼方法在部门法概念的提炼方法上,从逻辑学上说,可以概括为“属+种差”。
从经济法的概念提炼来看,“属”是指经济法也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种差”,则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某类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2.调整对象理论(1)研究调整对象的重要性①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入口和钥匙,是研究的逻辑起点。
②调整对象通常是各个部门法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
③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取决于它有无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2)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共识①基础性共识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b.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由此可以进一步推导出经济法的其他理论问题。
c.经济体制、法律传统以及人们认识的深度,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确定。
②专业性共识专业性共识主要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以及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方面。
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主要体现在: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且可以特定化;b.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有区别,不存在对特定的、具体的经济关系的交叉调整问题;c.经济法调整的并非一切社会关系,而主要是传统部门法所不调整的具有经济性质、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从调整范围上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
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调制关系”。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九章金融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金融与金融法概述1.金融与金融市场及其社会控制(1)金融金融,即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主要包括货币发行、银行、票据、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衍生业务、金融租赁、外汇与金银管理活动等内容。
金融一般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两种形式:直接金融,是指没有金融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形式;间接金融,是指通过金融机构介入进行的资金融通形式。
(2)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
(3)金融的社会控制金融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也必然要借助于以社会规范为中心的社会控制的各种手段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法关系进行有效调整。
根据对金融活动控制的社会规范和手段的不同,可以将金融的社会控制划分为伦理道德性的社会控制、政策性社会控制和法律性社会控制等。
其中,法律性社会控制是最具有权威性的控制手段。
2.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称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3.金融法的体系按照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可将金融法规范分成以下几个部分:(1)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机构组织法作为金融法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调控法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金融监管法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金融经营法金融经营法是调整在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法律渊源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各类金融法规范中:①商业银行法,即调整商业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政策性银行法,即调整政策性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2调解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国家的有形之手。
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
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
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
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规范政府的调控和规制行为。
因此,一类是市场失灵的问题,一类是政府失灵的问题。
7、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横向上分为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纵向上分为基本目标和最高目标。
具体包括①稳定增长目标(双重目标)②保障基本人权目标(分配法)③保障社会公益目标④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8理论意义来看,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价值论中居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它既能够把抽象的价值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构成部分,同时又能够为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则提供指导;其次,从实践价值来看,经济法调整目标的研究对于相关的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9、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关系,一类是市场规制关系。
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表示:市场失灵-结构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财税、金融、计划)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失序-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分权始终是经济法领域非常重要的问题,从而形成了各种层次的只有有效地调整体制关系,从而实现有效地分权,才能在此基础上更好地进行调控和规制。
10、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性(宏观调控手段)、规制性(市场规制手段)与现代性(现代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的突出特征。
11、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部分构成,形成“二元结构”,其内在结构分为三层:①体现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②各自的三个部门法即“财金计划调控法”和“两反一保规制法”③若干小的部门法。
12其调整具有直接性,受体具有特定性,财税调整的属于宏观调控法,而对于影响价格形成机制的倾销行为和于宏观调控法,而一般的有关价格规制的规范属于市场规制法。
13。
经济性:①作用于市场经济,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②反映经济规律③经济政策的法律化④运用法律化的经济手段⑤以提高整个社会福利、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规制性:在调整目标和调整手段方面,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两者结合。
具有经济性的法律化的政策主要是通过法律化的经济手段或称经济杠杆来调整,这些手段的发挥就是要通过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来体现或实现,体现了经济法调整目标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
14。
主要体现在其①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协调发展的时代精神),②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以及③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制度形成的政策性、制度构成中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自足性、经济法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调控行为的可诉性)。
15、经济法是重要的独立的部门法。
①与宪法:根本法与普通法;②与民商法:互补,公法私法、调整对象的区别;③与行政法:调整对象、宗旨、手段不同;④与诉讼法;⑤与刑法:同属公法,部分衔接。
16、经济法的“二元价值”。
①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基本价值):规范调控可规制行为,保障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有效实施,从而实现宏观经济和微观市场的秩序,确保公平有效的竞争,实现微观的效率和总体福利,促进市场失灵问题的解决;②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评判价值):实现效率、公平和秩序。
经济法的评判价值是以功用价值为基础而确立的更高层次的多元价值目标,从而使主观价值与客观价值之间形成一种内在的联系,形成二元价值体系。
17、经济法的原则是作为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基础的原理和准则。
①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加以规定;②调制适度原则: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和客观实际,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③调制绩效原则:兼顾效率和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追求调制的效果、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福利的增长。
调制法定原则更强调内容法定和程序法定,调制适度原则更强调符合规律和公平有效,调制绩效原则更强调调整目标和平衡协调。
其中调制法定是调制适度和调制绩效的基础,调制适度是调制绩效得以实现的手段,而前两者都是为了实现调制绩效的总目标。
18、学界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如1890美国的《谢尔曼法》、1896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而经济法学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的。
19①偏重强调独立法律部门并加以论证(组织经济法说、企业管理法、经济统制法)②不强调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集合理论、世界观理论、社会科学方法理论)法学说:①经济法肯定说②经济法否定说③禁止垄断法非中心说(金泽良雄、今村成和)④禁止垄断法中心说(丹宗昭信、田中诚二);发对把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等加以扩大化,并且主要是把经济法同商法相联系的观点;我国的经济法理论发轫于20实际70年代,以1992年为分界点分为:①实行市场经济前的经济法理论(计划经济体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②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的经济法理论。
20、经济法领域宏观上的制度变迁,体现为在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上,是先产生市场规制法,再主要在经济大危机后产生宏观调控法。
①各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的经济法制度侧重不一②各国在立法领域和形式上有一定趋同性③制度变迁的速度和制度成熟的速度有一定关联④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已经成为经常性制度。
21、中国的改革开放起于分配,并随着分配关系的调整而不断深化,个体利益分配时影响改革开放的基本动因,国家财政分配是影响改革开放的直接动因,正是上述引渡推动着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从分配角度看,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国家先放权让利以培育市场主体,再适度集权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2215条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②法律(特别是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③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④部门规章(主要来自那些负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职能的部门);⑤地方性法规(主要是对相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具体落实)。
23、①共识度较高的辅助渊源:地方政府规区的多种层次多种形式的制定法以及判例法,具有突出的地域性和相对独立性;还有同时适用于港澳台地区和内地的新的法律形式随着经济、社会联系的日益紧密而形成和发展起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一种制度安排也属于新兴的经济法的辅助渊源,是不同管辖权协调的结果。
③尚存争议的辅助渊源:国际条约(需要转化为国内法)、经济政策(不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解释(有些没有法律效力)等。
24间对效力的影响、时间效力上的差异性);②空间效力(域外适用的效力、管辖权冲突和区际冲突问题、空间效力的减损问题);③主体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确定主体效力的原则包括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主体效力的差异更强调实质正义,主体差异和经济法的适用注重不同角色的不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5、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利或权力,并承担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包括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包括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两类,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等,第三部门需分情况而定)。
26、①财政收入法主体(财政收入的权利主体和财政收入的义务主体)和财政支出法主体(履行财政支出义务的主体和享有财政收益权利的主体);②财政调控主体和财政受控主体;③财政法各部门法领域的主体组合(预算法主体、国债法主体、政府采购法主体和转移支付主体等);其他部门法的主体二元结构:①金融法领域的金融调控主体和金融调控受体、金融监管主体和金融监管受体等,市场规制法领域的市场规制主体和市场规制受体等。
27、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者体制法的规定,调制受体的资格取得基本条件应当是一致的,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与宪政性法律相关,而调制受体的资格取得又都与民商法相连,从而使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具有多源性和非单一性,但是调制主体的资格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调制受体也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者资质条件作出专门的限定。
28、经济法主体的能力主要从两个方面去理解,“资格说”和“意志实现说”控主体的财税能力、金融能力和计划能力,也包括市场规制主体的竞须具有博弈能力或对策能力。
①财政主体的能力:汲取财政的能力与财政支出的能力、发债的能力与偿债的能力,转移支付的能力以及整体上的财政调控能力等,这些既与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资格有关,也与相关主体是否具有实现自己意志的能动力量有关;②竞争法主体的能力:规制竞争的主体和参与竞争的主体,前者主要体现为各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机构,后者则主要是各类市场主体,有时也包括参与竞争的政府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