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一种现代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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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具体内容

自然法具体内容

自然法具体内容自然法是一种关于人类行为规范和法律原则的理论体系,强调法律的基础应当是通过人们理性推理之后确定的,而非某些意志或权力的安排。

自然法的理论根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和罗马时期,被认为是普世的、超越国家和历史的法律原则。

在当今的法学领域,自然法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指导作用。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正义性原则:自然法强调法律应当符合正义和公平的原则,倡导对每个人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客观性原则:自然法认为法律是客观存在的,要求法律适用于一切人,不受特定个人或群体的意志影响。

•理性原则:自然法主张法律应当基于理性原则和人类普遍道德观念制定,而非依赖于权力或历史传统。

•固有价值原则:自然法认为人类具有固有的尊严和价值,法律应当尊重并保护人的自由和权利。

自然法的具体内容自然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人权自然法主张人权是不可剥夺的、普遍适用的。

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每个人均有权享有这些权利,法律应当保障人权的实现。

2. 自由意志自然法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依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自由,同时也应当尊重他人的自由。

法律应当保障人们的自由意志并对其行为负责。

3. 社会契约自然法认为社会契约是人类建立政治权力和法律制度的基础,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限制,必须符合人们的共同意愿,保障人民的利益。

4. 法律公正自然法强调法律应当以公正为原则,不应当偏袒任何一方,对所有人平等适用。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尊重正义原则,回应人们的正当诉求。

5. 道德规范自然法认为法律应当与道德相一致,法律制定和执行中应当考虑到人类普世的道德价值观,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自然法作为一种法律理论体系,强调法律的基础应当是公正、公平、理性和普世性原则。

自然法的具体内容涉及人权、自由意志、社会契约、法律公正和道德规范等方面,致力于构建一个符合人类普遍价值观念和利益的法律秩序。

自然法理论的名词解释

自然法理论的名词解释

自然法理论的名词解释自然法理论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门重要学说,它旨在探讨法律的根源和规则制定的原则,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存在的目的在于维护正义和公平,其依据是人类的本性和价值观。

1. 自然法的起源自然法理论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

古希腊哲学家认为,法律并非存在于人类创造之中,而是隐含在自然秩序之中。

法律的根源是自然法,即宇宙中的客观真理和道德准则。

2.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自然法理论强调人类天生具备理性和道德能力,基于此,制定法律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公正和平等。

根据自然法的观点,公正是一种普适的道德准则,不论种族、性别、社会地位等差异,每个人都应受到公正对待。

3. 自然法与价值观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制定应当遵循人类的普遍价值观。

这些价值观反映了人类对公正、尊严和人权的理解。

自然法主张法律应当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权利,追求公正和道德。

例如,禁止谋杀、剥削和虐待等便是追求公正和道德的法律准则。

4. 自然法与积极法自然法与积极法是两个相关但有区别的概念。

积极法指的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规则,而自然法则是指超越特定法律体系的普遍法律原则。

自然法理论主张,即使某个国家的特定法律规定不公正或违背道德,人们仍应当依据自然法来进行评判和行动。

5. 自然法的争议尽管自然法理论在法学领域有着重要的地位,但它也面临着一些争议。

首先,对于自然法的内容和范畴,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解释和理解。

一些批评者认为,自然法过于理想化和抽象,缺乏具体操作性。

此外,自然法理论在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中的适用性也是一个争议点。

6. 自然法的现代意义尽管自然法理论存在争议,但它仍然具有重要的现代意义。

自然法的概念与人权、公正和公平等价值观紧密相关,为人们提供了追求正义和道德的理论基础。

自然法的理念也影响了现代国际法和人权法的制定和发展。

总结自然法理论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学说,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原则,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现代启示

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现代启示

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现代启示作者:俞娟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1年第11期摘要:古希腊“自然法”观念构建起人与自然合理关系的共同思想基础,为人类的实践活动指明方向。

人类生存发展道路的选择,理想追求的目标,生命价值与意义衡量的标准尺度,都应该认识到自然是人类自身合理存在的条件基础,尽管我们对生命的本质(内因)至今毫无所获,但我们应该明确地肯定生命的诞生是有含义的,这种含义就是人与自然息息相关,尊重天道,合于人道。

关键词:古希腊;自然法;俄狄浦斯;普罗米修斯中图分类号:J80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3-0064-01英国历史法学派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人物亨利·梅因在其著名的《古代法》中说,各民族法律本身的进步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是神授法时期,第二是习惯法时期,第三是成文法时期。

在初民社会,人们对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认识都极为有限,认为万物有灵,日月山川、风雨雷电都有各自主宰的神灵。

对自然的恐惧、敬畏和对超自然力量的迷茫与惧怕惩罚的心理,形成了生活中的禁忌和宗教的雏形。

不敬神灵会给个人或整个社会群体带来灾祸、惩罚或报复,久而久之,形成了固定化的行为模式和可为与不可为的规则,进而演化成社会成员的普遍习惯法和习惯法。

它们不能把自身与外在世界、主体与客体、精神与物质区分开来,人类在自然面前显得无能为力,因此自然在人类的观念中,就变成了一种神秘的异己力量,人类对自然除了依赖之外,更多的就是恐惧。

当原始先民对外界超自然力的恐惧无法解决时,为了减少它们认为由神秘力量的笃信和敬畏而给它加上若干禁制,希望通过将自我约束控制神秘力量转化为“护己”、“利己”的武器,从而避免可能遭致的厄运和惩罚。

在这一点上,古希腊悲剧给我们同样启示:神统秩序压迫我们,激励我们突破局限而回到自主,而自主的自然状态则警醒我们必须服从秩序,否则会有大灾难。

自然本能所能释放出来的巨大生命能量确实令人鼓舞,然而其蕴含的毁灭性潜能也让我们惊恐万状。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的发展从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分述如下:(1) 古希腊罗马时期———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 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 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 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 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 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 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2)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的根本特点, 包括法律在内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成为神学的附庸。

尽管如此, 古代的文明依然影响着许多中世纪的思想家, 教会法中仍有许多包含着自然法观念的教义。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化的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前者把柏拉图的唯心主义世界观、西塞罗的“自然正义”、“自然法”和基督教教义结合起来, 形成一整套为神学服务的理论体系。

后者则利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 竭力调和理性与信仰、王权和教权、自然法与神权的矛盾, 对基督教和西方文化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3)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古典自然法学。

这一时期是自然法学发展的鼎盛时期。

古典自然法学指的是17 至19 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 它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锐利武器。

作为世俗化的自然法, 它是用文艺复兴时期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揉合自然法学, 摒弃了自然法中的神学因素, 用国家代替教会, 用人的理性代替神意, 从人的本性中探寻自然法的本质, 恢复了人的自然法。

菲尼斯论古典自然法理论及其现代传统

菲尼斯论古典自然法理论及其现代传统

菲尼斯论古典自然法理论及其现代传统吴一裕【摘要】自然法学说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学思想流派,其学说渊源于古希腊,延绵不断发展到当代,对西方社会、历史、文化都有深远的影响.菲尼斯是新自然法学派在英国发展的理论重镇,他把从古希腊到18世纪的自然法理论统称为"古典自然法理论",把启蒙运动之后自然法理论的新发展称为自然法理论的现代传统,总结了自然法从古代到近代的发展历程.【期刊名称】《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年(卷),期】2010(023)003【总页数】5页(P102-106)【关键词】自然法;核心意义;古典;现代【作者】吴一裕【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长河中,自然法学说一直以来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学思想流派,其学说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一直延续到今天,就是在当今的西方法理学界,对它的研究也是方兴未艾,始终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自然法学说又是西方思想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潮,西方思想曾长期深浸于自然法学说的熏陶中,形成了具有西方特色的文化传统。

从古希腊零碎片断的自然法观点发展到现在声势浩大的新自然法学派,两千多年来它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我国学界通常认为包括了古代自然法理论、中世纪自然法理论、近代(古典)自然法理论和现代自然法理论的复兴等几个阶段。

菲尼斯与这种认识不同,他把从古希腊到18世纪的自然法理论统称为“古典自然法理论”,而认为其后自然法理论的发展成了古典自然法理论的现代传统。

他特别强调了启蒙时代的自然法理论是对古典自然法理论的误读,当代的自然法理论应该是古典自然法理论在逻辑上的延续,由此他从定义和研究方法上对自然法的研究给出了自己的意见。

一、自然法的核心意义对“自然法”这一词历来就有各种的解释,这个词在西方起源于“ius naturale (dikaion physei)”,其中的“physei”或“naturale”指的是一种天生的、本质的东西。

自然法名词解释

自然法名词解释

自然法名词解释
自然法是一种基于自然、理性和正义的道德和法律体系。

它认为人类社会和人类行为应当符合自然法的规则,而不是仅仅遵循国家法律。

自然法理论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存在,又分为两种类型:神学派和哲学派。

神学派认为自然法是上帝给予的,而哲学派则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平等、自由和人权。

这些原则是基于人类天性和自然所确定的,因此不受国家法律的干预和改变。

自然法的实施需要人们的共同努力和合作,以保护和促进人类的自由和尊严。

自然法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人权、道德和法律发展的重要基石。

自然法理论被广泛运用于国际法和人权法律领域,以保护和促进人类的自由和尊严。

同时,自然法也为民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在自然法的指引下,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社会问题,建立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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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罗马自然法与理性主义

古希腊罗马自然法与理性主义

古希腊罗马自然法与理性主义简介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和理性主义是西方文明中非常重要的思想传统,对近代思想和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两种思想进行分析和探讨:1.自然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理性主义的起源和主要特征3.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和理性主义的思想传承和发展4.自然法与理性主义在近现代世界中的影响和意义自然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自然法是一种人类社会的法律概念,它认为自然法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遍法律,不随任何国家、地区、时代或特定社会的改变而改变。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所有人都享有某些基本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权利,这些权利来源于人的天性而非政治耕种社会。

自然法的根本特点是普世性、合法性和理性性。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的观念首次被提出,被广泛地运用于法律、哲学和政治观念中。

其中,古希腊的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及罗马的法学家乌利安和凯撒都在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中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理性主义的起源和主要特征理性主义是一种哲学思想,它认为人类通过理性思考和探索可以获得真知,不受传统信仰、观念或情感主义的束缚。

理性主义的基本原则是,人类可以经过思考和推理,通过观察事物的本质来获得真实的知识,而这些知识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理性主义的观念开始产生,许多著名的哲学家,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在其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伟大的古希腊理性主义思想家塞涅卡、埃皮库尔、门泊及其后的卢克莱修、塞涅卡等人更是对理性主义理论做出了重大贡献。

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和理性主义的思想传承和发展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自然法和理性主义的思想被广泛地应用于法律、哲学和政治观念中。

许多古代的著名文化、哲学和法学作品都反映出这种思想传承和发展的趋势。

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提出了一系列关于自然法和理性主义的观念,并将其应用于法律和政治实践中。

现代自然法

现代自然法

现代自然法现代自然法是根据自然界的规律和人类现实情况而制定的一套法律原则和伦理准则。

它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旨在构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为人类的生活提供指导。

首先,现代自然法倡导尊重自然界的生态环境。

如今,我们面临着气候变化、资源匮乏、生物多样性丧失等严峻的环境问题。

现代自然法强调我们应当认识到自然界的有限性和脆弱性,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例如,减少排放、提倡循环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等都是现代自然法的核心原则。

其次,现代自然法强调人与自然的平衡。

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我们与自然界相互依存、相互影响。

因此,现代自然法认为,人类活动应当符合自然界的规律,不能过度开发和破坏自然资源。

我们需要建立起一种平衡的关系,既满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需求,同时也考虑到了自然界的恢复和健康。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通过科学技术的应用,推动绿色发展、节约资源、推行循环经济等措施,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此外,现代自然法强调公平与正义。

尊重自然和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人类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

现代自然法倡导平等、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反对剥削、歧视和不公平。

我们应当通过制定公平的法律和政策,保障每个人的权益,使人类与自然世界共同分享资源和利益。

总的来说,现代自然法是一种优先考虑生态环境、平衡人与自然关系、追求公平和正义的法律和伦理准则。

它指导着我们在实现经济繁荣的同时,必须保护自然生态,追求社会公正,创造一个更加美好和可持续的未来。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以现代自然法为指导,积极行动起来,为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繁荣的社会做出贡献。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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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自然法:一种现代传统*Brian Bix**[本章摘要]:自然法理论自产生于古希腊罗马时代产生以来,已经历经了两千多年的历史, 自然法理论是一种流变的理论,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形式,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中,自然法代表了理性,是普遍适用的,高于一切城邦法律之上,在中世纪时期,自然法理论和宗教神学相互融合,成为了“神学自然法”,到了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自然法理论重新找到了人的理性,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或本性,是最高的法律,它是指导政治社会的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

但是随着法律实证主义的兴起,自然法理论由于种种原因不断衰落。

到了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自然法理论重新复兴。

本章就对复兴后的自然法理论进行了概括和评论。

作者认为,新自然法理论是依凭古典自然法传统而兴起,但与古典自然法理论还有着很多的区别,新自然法理论对法律实证主义进行了回应,并对古典自然法理论进行了修正,本章主要介绍了新自然法理论的几个主要代表人物——富勒、德沃金、菲尼斯和摩尔——的观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评论,最后,作者对新自然法理论进行了简短的评论,讨论了自然法理论在法理学中的地位,认为现代自然法理论家带给法理学最重要的观点就是为那些考虑到法律的道德渴望的有关法律的观点提出了一种对那个社会制度更充分因此也是更好的理解。

[正文]自然法理论是系统的考虑宇宙秩序、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的一种模式,这个模式以各种形式已经存在了几千年的历史。

不同的自然法理论可以有非常不同的目的:例如,提出了普遍有关正确的行为和选择的主张(道德和道德理论);提出了有关一个人怎样得到正确的道德知识的主张(认识论和后道德理论);以及提出了有关正确理解法律和法律制度的理论(法律理论)。

就如我们将要讨论的,自然法在现代政治理论(有关政府角色和限制以及自然权利方面)和国际法的发展中起到了中心的作用。

本章主要讨论关于自然法理论的新近著作,尤其是那些集中讨论实在法(自然法对其* Brian Bix, Natural Law: The Modern Tradition, The Oxford Handbook of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of Law, Edited by Jules Coleman, Scott J. Shapiro,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Brian Bix,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法理学、法律与语言、家庭法和契约法。

个人简介请浏览:/FacultyProfiles/BixB.htm。

的限制)的著作。

然而,在没有对现代著作产生的传统有一个深刻的认识的情况下要理解这些现代著作的起源和方向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本章将以有关自然法的简短的历史和概观开始。

人们可以在柏拉图(Plato,c.429-347)、亚里士多德(Aristotle,384-322BC)和西赛罗(Cicero,106-43BC)那里找到有关自然法进路的重要的方面;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c.1225-74)给了它系统的形式。

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期间,随着如Francisco Suarez、Hugo GrotiusSamuel 、PufendorfJohn Locke、Jean-Jacques Rousseau等人的作品的问世,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成为了神学、道德、法律和政治思想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自然法所扮演的角色在更广泛的宗教、道德和政治争论中是多种多样的,这或许并不令人惊奇。

有时,自然法被认为是与一种特别建立起来的宗教是一致的,或者更普遍的与社会现状相一致,而在其他时候,它又被提倡激进变革的人作为支柱来使用。

同样地,有时,在自然法传统中论著的人似乎最关心以个人为基础的问题,即人怎样能过好(“道德的”,“善良的”)的生活?有时,这种关心就会变得更广泛――社会的或世界性的:考虑到我们对善的不同的评价和观点,在所有人都能够融洽相处的情况下我们能找到什么样的规范?一些将他们自己与自然法传统等同起来的现代法律理论家似乎与那些与自然法有古典主义联系的法律理论家有明显不同的目标和方法。

大多数古典的理论家主要是道德和政治理论家,他们问这样的问题:一个人如何能作出有道德的行为?或者更具体一点,在一个国家中作为一个市民的道德责任是什么,或是作为政府的道德责任是什么?以及合法的(亦即道德的)政府行为是什么?相反,一些(但远远不是全部)在传统领域中论著的现代理论家是从狭义上理解的社会理论家或是法律理论家。

他们主要争论的是以另一种解释和理解社会与法律的方法。

实际上,大部分现代自然法理论都发展于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反应,法律实证主义是将法律理论化的另一种方法。

就如下面将要讨论的,我们可以看见在一个基本的层面上相互连接的自然法的两种不同的类型――作为道德/政治理论的自然法和作为法律/社会理论的自然法:这两者都举例说明了不仅仅是控制的法律(市民法)的观点,而且也被控制的法律(市民法)的观点。

1.传统的自然法理论1.1定义是什么使得一种理论成为“自然法”理论?有多少从事自然法理论研究的理论家或者说有多少称自己为“自然法理论家”的理论家,对这个问题就几乎会有多少种回答。

一些被提出的定义是非常广泛的。

根据一些将自己与“自然法理论家”等同起来的评论家的观点,成为自然法理论的要求是这种理论将价值看作是客观的而且是人类理性能够得到的。

这样的观点排斥了很少的东西:几乎每一个道德理论都有资格成为自然法理论,其中也包含了最尖锐的道德相对主义、道德怀疑主义和道德不可知论。

当然,在菲尼斯(John Finnis,1940-)以及许多其他的自诩为自然法理论家那里,他们的对包含于自然法理论中的理论的看法是由他们在一个特别的传统中的有意识的研究所支撑的,这些研究引用、讨论并详细阐述了他们的杰出前辈的观点。

许多评论者通过赋予“自然的”这个单词更多的内容将自然法理论定义的非常狭窄。

甚至在这里,对“自然的”这个词的解释也有根本的分歧:例如(1)道德原则可以是“自然”或者一个规范的充满感情的宇宙的宣读;(2)道德原则依靠于人性――而且这里的“自然”过于常用于暗示对基本的或普通的人的个性的寻求或者(在不同的程度上)有关人的目的论的某种讨论,这种目的论是在更大的安排(通常是神的)中我们的目的和目标。

(3)这里有一种作为人类的我们的人性都知道的有关道德真理的知识.在那些声称正在解释和适用阿奎那的观点的人中存在着古典的自然法传统中的更深的分歧。

就如一个参与争论的人所描绘的一样,这个问题是:有关理性、善良和正义的知识是否来源于有关人性或对于“人类”来说什么是“自然的”的预先的知识?或者是否在道德领域中的某种东西对于人类来说是“自然的”并与人性相一致,只要它能被理性所判断;而在论述领域中的某种东西不是自然的并且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只要它不是理性的。

这并不是说一方主张在人性、善良和正义之间有一个连接点,而另一方不这么认为;这更多的是认识论的问题――知识的途径。

一方主张:我们通过研究人性逐渐知道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善,而另一方争论说:有关善良和正义的知识是通过另一种途径得到的(通常是唯理性和经验主义的观察的结合),即使“因为人性就是人性所以人们基本的善良和道德规范就是人们基本的善良和道德规范。

”不试图使道德真理起源于有关人性的描述性主张的一个明显的优势是一个人不需要面对“应然”不适当地起源于“实然”的反对(在下面的1.5节中总结的)。

我们可以理解一个宽泛的或许是比喻性的结合了传统自然法的多种形式的概念,而且甚至将自然法的道德/政治理论与自然法的法律/社会理论联系起来。

自然法中的中心总是远离于习惯法、市民法,对于更高或更基础的支配和指导的东西来说,它或许是目的论的。

在传统自然法理论的唯意志论的形式中,它是创设了道德标准的神的命令;在托马斯自然法的一些形式中,它是人类经由他们的天性努力实现的理想;在新近的自然法法律理论中,它是对习惯法律规则近似于法律实际上是的东西(德沃金(Ronald Dworkin))或者近似于法律必须试图成为的东西(富勒(Lon Fuller))的理解。

而且,在大部分传统自然法理论中,自然法并不是被理解为类似于实在法(或者被理解为实在法的有缺陷的版本),而是有另外的理解方法:它是作为首要中心的自然法和应当被理解为是类似于自然法或者作为自然法的有缺陷的版本的实在法。

1.2 自然法和上帝自然法理论对很多人来说变得与宗教信仰联系起来,这部分是因为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与天主教会相联系的人是那个传统的主要阐释者和拥护者。

然而,在这个传统中的大部分重要的作者已经从一定程度上将自然法原则与一个特别的宗教传统中的信仰相分离或是与一种(或某种)神的信仰相分离。

Grotius可能是第一个使得下面的陈述非常清晰的人:“我们一直所说的应当有一定程度的有效性,即使我们应当承认在没有最大程度的不道德的情况瞎哪些是不能被承认的,亦即承认这里没有上帝,或者说上帝并不关心人们的事务。

”17世纪和18世纪有关自然法的文章的内容有助于解释在他们的理论中上帝的角色的缩小。

一些作者正在反抗并试图逃离那个时代的理论上的争论和战争(特别是是新教和天主教,尽管不是排他性的),而且正在寻找一种能够避免这样的争论的能为道德或政治哲学打下基础的方法。

同样地,一些理论家正在寻找国际法建构于上的原则,亦即被有不同信仰的国家和人民都接受的原则。

最后,政治理论家正在为证明政府是正当的和限制政府,但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个人自由来寻找基础,而且这些理论家害怕宗教的基础将走向神权的、专制的统治。

自然法理论中的所有这三种发展都需要缩小上帝的角色――是缩小但通常不是同时消除,因为上帝对于最终的职责和权利来说是一个便利的基础。

在这个传统内的同时代的作者通常同样坚持自已在不需要言及上帝的存在或自然或意志问题的情况下也有能力提出一种自然法的理论。

然而,我们在这个传统中仍然能找到持相反立场的理论家,这个立场即人们在没有假定安排服从的超自然的存在的情况下,不可能理解自然法的概念。

在多种自然法理论中的上帝的角色也使得人们沿着相对盛行的意志或理性的界限来区分这些理论。

一个极端是“唯意志论”,亦即自然法理论的一个亚分类,在这个分类中上帝――尤其是上帝的意志――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我们可以回到柏拉图的苏格拉底,他问Euthyphro:“神圣的东西就是因为上帝认可它所以它就是神圣的?或者就因为它是神圣的他们就认可它?”唯意志论是这样一种立场即某件事是好的或道德上需要的是因为――仅仅是因为――它是上帝命令我们去做的(或者不好/道德上禁止是因为它的禁止)。

一种或是其他种唯意志论有规律的见于自然法理论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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