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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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要求税 务机 关加强 土地增值 税 清算审核
国家 税 务 总局 要 求各 地 税务 机 关 加强 土地 增值 税 的清 算
审核, 以确 保 那 些达 到清 算标 准 的纳税 人 已向其 主 管 税务 机 关
◎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 问题
要 按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为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契 税 , 视 同 申报并开 展 土地 增 值 税的清算 。 求企 业 及时 依法 进 行 清算, 应 土 的规 定 和时限 进 行申报 ; 未 按 对 “ 国家 统一 规 定交 纳的有关 费用” 入 “ 得 土地 使 用权 所 支 照 地 增 值税 清算 管 理 规 程 按 , 计 取
要及 时 移交 税 务稽 查 部 门进 行 稽查 ; 在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时 , 税 是 否 可 以 扣 除 , 计 入 何 种 项 目 对 审核 中发 现重 大 疑点的, 契 应
扣除等问题 , 前一 直存 有争 议 ,2 号 文 予以明确。 此 20
◎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从 国家 税 务总局 发布了国税 发[005 号 文( 2 113 以下 简称 “3 5 号文 ”提 地 区 及 房 地 产 的 类 型 作 出 调 整 。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和 销 售 的 纳 税 )
出了将 土地 增 值 税 作 为调 节 手 段 以达 到稳 定房 地 产 价 格 和促 人应 注意 各 地出台的政 策 并评估 其 相关的影响。 进房 地 产行 业健 康发 展 的目的。 根 据5 号文 , 税 务机 关应 全 面调 查 土地 增值 税 的清算 情 3 各 况 , 其是 房 地 产价 格 上 涨 过快 的房 地 产项 目 尤 的开 发商 , 充分 应 做 好 税 务机 关可 能进 行 税务 调 查的准备 。 到土地 增 值税 清 算 达

武地税发【2010】62号-武汉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地税发【2010】62号-武汉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0】62号各地区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宏观调控要求,根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0】26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收管理的问题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市地方税务局就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但在实际征收过程肿,仍存在预征税款不到位的问题。

因此,对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的收入,要严格按照下列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预收普通标准住宅,依预收收入的0.5%预征土地增值税;预收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房地产,依预收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单纯土地转让,依预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单位转让房地产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旧房时,依预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预售新建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区内厂房车间,应填报《预售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内厂房车间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审批批准后,土地增值税暂不实行预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征收。

对新建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内厂房车间项目肿的其他房地产,应分开核算,并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凡未分开核算的,对该项目一律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的问题对符合《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8】207号)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

对审核确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必须先行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并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流程》(武地税函【2008】112号)有关规定办理核定征收审核手续。

马鞍山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马鞍山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调整预征率
自2010年8月1日起,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5%;
(二)普通标准住房,预征率为1.5%;
(三)非普通标准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

各单位凡确定按保障性住房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在首次预征的当月,应将保障性住房的证明材料报市局备案。

二、关于确定核定征收率
(一)保障性住房及普通标准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

三、关于重点清算审核项目
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选择1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并报市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纳税人清算、办理清算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程序,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已上报的清算计划,清算方案,组织落实清算、审核工作。

市局将组织力量进行抽查。

五、关于调整个人转让非住房及建筑物预征率
个人将购买非住房及建筑物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

马地税函〔2010〕22号“个人将购买非住房及建筑物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7.19•【字号】粤地税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大力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尽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源登记制度,依托“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设置《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台账》,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跟踪与管理。

二、各地要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严格按照国税发〔2010〕53号文精神,尽快完成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预征。

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房价的上涨等因素,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及时调整,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三、各地要坚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严格确定核定征收项目,不得将核定征收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方式。

各地级市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相应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凡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向县(区)地方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提交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该项目详尽的基本情况、未能据实清算的原由、建议采用的核定征收率的依据等等内容,经县(区)地方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后,确定适用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辽地税函[2010]20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0]20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采信名单。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的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建设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
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实的,各市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取得本
地政府和住建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提请本地政府或住建部
门公布本地区各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定额,并以此作为核定
年度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本地政府或住建
部门没有公布本地区各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定额,地方税务
机关可以参照住建部门各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定额资料,结
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年度四项开发成本
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五、关于地下停车位等取得收入和清算扣除问题
转让有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地方税务机关允许其成本费用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
额的计算问题
对一个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
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者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准确的,地方税务机关一律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的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后,分别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销售收入和计算的
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止执行。
六、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返还款
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返还款不允许扣除,直
接冲减土地成本。
七、关于中介机构问题
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清算报告的,
地方税务机关不予采信,并将其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不予
辽地税函[2010]201 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
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对于长期选择电子申报且申报数据完整 、 准确 、 真实、 可靠的 求 :
纳税人, 可 以 实行 纸 质 申报 资 料按 年 报送 . 探 索开 展 办 税业 务无 纸 化试 点 。减少 信息 重复 报送 , 对税 务机 关 已经掌 握各 项 基础 信 息 的纳 税 人 , 不 再 要求 重 复 提供 财 务会 计 报表 、 证
坚 决 防止指 定 、 强 制税 务代 理 。在作 出税 务行 政处 罚决 定之
报, 使 清 算 申报 做 到全 覆 盖 、 无 死 角 。二 是要 对 近 几年 积 压 未 清算 的项 目进 行全 面 清理 , 制 定工 作 计划 , 督 促企 业 限 期 自行 清算 , 对拒 不清算 的要严 肃处理 。三是要 严格 执 行核 定 征 收规 定 , 不得 擅 自扩 大 核定 征 收 的范 围 , 对 不 符 合核 定 征 收 条件 的 , 坚 决 不得 核 定征 收 , 对 符合 条 件 、 确 需 核定 的 , 要 根据 实 际情况 从严 确定 核定 征 收率 , 不搞一 刀切 。 四是清 算
件 复 印 件和 其 他涉 税 信 息 。在 有条 件 的地 区实行 小 规 模纳


提 高认识 , 加 强组织 领导 。
土 地增 值税 是房 地产 宏 观调控 的重 要措 施 , 做 好土 地增 值税征 管 和清算 _ T作 是 贯彻依 法 治税要 求 的重要 体现 , 各地 要 充分 认 识 加 强 土 地 增 值税 征管 T 作 的意 义 , 加 强 组织 领 导, 按 照 深化 征 管 改革 的 总体 要 求 , 全 面 加强 土 地增 值 税 征
管。
税 人按 季 申报缴 纳增 值税 。
七、 避 免多头 柃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今年以来,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解决。

其中严格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征管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

特别是去年全国地方税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认为征收成本高,部门配合难度大,因而管理上比较粗放,一些地方还存在对减免税控制不严和越权减免税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未能随着城镇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致使收入规模长期偏低,未能有效地发挥土地使用税的作用。

为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要重视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

这两个税种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其在规范和引导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

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

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1.总局的规定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具体我们通过下面的政策来了解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各地的不同:2.北京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第3号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3.上海的规定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一、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二、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三、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公式:项目销售均价=项目可售住房总销售价格÷项目可售住房总建筑面积;四、项目分批申报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最新备案通过的可售住房的销售价格和建筑面积中心计算确定项目销售均价,并调整土增税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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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
成文日期:2010-05-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
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三、深入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提高清算工作水平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

组织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控功能的关键环节。

各级税务机关要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完善清算流程,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提升清算水平。

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高清算效率。

各地税务师管理中心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对清算中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进行严肃惩治。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

要对已经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全面进行梳理、统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提出清算进度的具体指标;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辅导,加强纳税服务,要求企业及时依法进行清算,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和时限进行申报;对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清算的纳税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审核中发现重大疑点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对涉及偷逃土地增值税税款的重大稽查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全面推进工作和重点清算审核结合起来,按照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有针对性地选择3-5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清算工作。

各地要在6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清算工作计划(包括本地区组织企业进行清算的具体措施和年内完成的目标等内容,具体数据见附表)和重点清算项目名单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就各地对重点项目的清算情况进行抽查。

四、规范核定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

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

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五、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问责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发[2010]10号文件关于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的要求,把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清算工作开展情况和清算质量提出具体要求。

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的要求,对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有力的督导检查,积极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征管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地土地增值税贯彻执行情况和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系统深入的督导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督导检查过的地区,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督导检查组将对整改情况择时择地进行复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要在6月底前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向税务总局上
报。

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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