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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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议事规则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股东会议的组织和运作,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股东会议议事规则。

二、股东会议的种类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则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召开: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三、股东会议的召集1、定期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临时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股东会议的通知1、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股东,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传真、专人送达等方式。

通知内容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所需审议的事项等。

五、股东会议的出席1、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2、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3、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议召开时,查验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六、股东会议的表决1、股东按照其所持有的表决权进行表决。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东会议的表决事项分为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1. 介绍股东会议是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决策机构之一,股东会议事规则是为了保障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决策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明确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内容和程序,确保会议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2. 会议召集•股东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主席或其提名的代表负责召集。

•会议召集通知应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所有股东,并附上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

•会议召集通知应以邮件方式发送给各股东,同时公告在公司网站上。

3. 会议议程•会议议程应由董事会确定,并在会议召集通知中予以公布。

•股东会议议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会议主题:明确会议的目的和讨论的议题。

–审议事项:列出需要股东讨论和决策的事项。

–决议投票:明确需要股东表决的议题。

–其他事项:列出与公司治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4. 出席权和表决权•出席会议的权利应限于在会议召集通知中列出的股东,股东可通过代理人出席。

•股东在会议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个股东的表决权应与其所持股权成比例。

•表决可以采用手写投票、电子投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进行。

5. 会议主持•股东会议由董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主持人主持。

•主持人应确保会议按照议程有序进行,积极引导讨论和表决过程。

•主持人应保证每位股东在会议上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6. 决策程序•会议决策应根据占股比例进行表决,采取简单多数原则。

•有争议的决议可以通过开放性讨论和投票进行决策,或者通过特定程序进行深入研究和调查后再进行决策。

7. 会议记录•会议应有专门的记录人员负责记录会议过程和决议结果。

•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和出席人员名单。

–议程安排和讨论过程。

–决议结果和表决情况。

8. 会议决议的执行•会议决议应按照协议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执行。

•公司相关部门和个人应按照会议决议的要求和安排进行工作。

•董事会应定期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9. 会议纪律和行为准则•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干扰会议正常进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三篇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三篇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三篇篇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以及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提议召开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于之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广州某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广州某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广州某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1. 会议目的本规则旨在明确广州某某公司股东会议的规范和程序,确保股东会议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利益。

2. 会议召开2.1. 会议召集人:由公司董事会主席担任会议召集人,或委托给其他董事会成员担任。

2.2. 会议通知:会议召集人应提前适当时间通知所有股东参加股东会议,通知方式可通过邮件、信函或公司内部消息平台等方式进行。

2.3. 会议地点:会议地点安排在公司总部或其他适宜的场所。

2.4. 会议时间:会议时间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明确。

3. 出席与投票3.1. 出席权:所有公司股东都有权出席股东会议。

非股东人员可以应邀参加会议,但无表决权。

3.2. 出席登记:参会股东应在会议开始前进行出席登记,以确保出席人员的准确性。

3.3. 代理投票:股东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投票权。

委托人应提前将委托文件提交给秘书处。

3.4. 表决方式:表决可以通过手举牌、投票器等方式进行。

对于重大事项,可以进行无记名投票,以保护股东的隐私。

3.5.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将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公布,可通过会议记录或其他方式进行。

4. 会议程序4.1. 开幕与主席:会议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由主席主持会议。

4.2. 议程审议:会议按照事先确定的议程逐项审议。

4.3. 议程修订:股东可提出对议程的修订建议,修订需得到主席或会议决策人员的同意。

4.4. 发言顺序:会议主席确定发言顺序,确保会议的秩序和高效进行。

4.5. 议程决策:对于重大决策事项,应遵循相应的程序和法律要求,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6. 会议记录:会议秘书处负责记录会议中的重要讨论、决策和表决结果,并进行整理和归档。

5. 会议决议执行5.1. 会议决议:会议决议是股东会议的最终结果,所有股东应遵守并执行决议。

5.2. 决议通知:会议秘书处应及时将会议决议通知所有股东,并在公司内部公告栏等地发布。

5.3. 决议执行: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负责按照会议决议执行,并监督相关部门的落实情况。

董事会、监事会与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监事会与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监事会与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议都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机构,它们在公司内部负责决策、监督和监管的职能。

为了保证会议的高效进行和决策的合法性,通常会制定相应的会议事规则。

以下是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议的常见事规:
1. 会议召集:会议的召集一般需要提前在公司内部或向相关方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必要信息。

2. 参会资格:会议规定了具备出席资格的成员,例如董事会规定只有董事可以参加会议,股东会规定只有股东可以参加会议。

3. 决策程序:会议规定了决策的具体程序,例如董事会通常采取表决方式,监事会可能会采取多数同意原则等。

4. 投票权:会议规定了参会成员的投票权,例如董事会规定每位董事均具有一票投票权,股东会规定根据持股比例分配投票权。

5. 记录纪要:会议进行过程中通常会有专人担任记录员,记录会议的重要讨论、决策和其他事项,并制作会议纪要。

6. 保密性:会议规定了会议内容的保密性,例如规定参会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会议讨论的事项。

7. 会议决议:会议决议的通过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例如董事会决议需要获得多数成员的同意等。

这些规定可能会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国家法律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公司治理的实践也在不断发展,可能还会引入其他的规定和要求。

对于以上三个机构的会议事规则,具体以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完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完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职权第五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权力。

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单笔额度相当于公司净资产30%(不含)以上的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其他业务活动和低于上述额度的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对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审议关于监管部门对公司的监管意见及公司执行整改情况的报告;(十三)审议关于受益人利益实现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及召开第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管理层与股东之间进行沟通和决策的重要平台。

为了确保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一些议事规则,以确保会议的秩序和效率。

以下是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第一条会议的召开1. 一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时间和地点由董事会确定,并提前向全体股东通知。

2. 股东大会可以由全体股东参加,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参加。

第二条会议的议程1. 股东大会的议程由董事会起草,并在会议前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

2. 议程应当包括审议公司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表、利润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并接受股东提出的议题。

3.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修改议程,但必须提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三条会议的组织1.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出席,则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2. 会议应当进行现场签到,并核实出席股东的身份和持股比例。

3. 会议应当由专业的秘书负责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表决结果。

第四条会议的表决1. 表决问题以整体方式进行,即按照全体出席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投票。

2. 重要事项应当采取股东普通决议,要求所代表的表决权比例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门槛。

3. 表决结果应当以出席股东的多数意见为准,董事长或主持人有权宣布通过或否决。

第五条会议的记录和公告1. 会议的记录应当详细记录会议的内容和表决结果,并由主持人和秘书签名确认。

2. 会议记录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以确保所有股东的知情权。

3. 公告可以通过公司内部刊物、报纸、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并在公司网站上公示一段时间。

第六条会议的保密1. 股东大会的内容和讨论应当保密,未经授权不得随意泄露。

2. 参加会议的人员对会议内容和商业机密应当保密,禁止对外披露。

3. 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会议的纪律1.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打扰会议的正常进行。

2.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尊重他人言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恶意诽谤。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环节,是股东行使权益、参与公司决策的重要途径。

为了保证股东会议的顺利进行,维护股东权益,公司通常会制定一系列的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文将探讨股东会议事规则的重要性以及其内容和实施。

一、股东会议事规则的重要性股东会议事规则对于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了会议的召开程序和时间,确保了会议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其次,股东会议事规则明确了会议的议程和议事程序,保证了会议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最后,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股东的权益保护机制,确保了股东在会议中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内容股东会议事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会议召开程序和时间:规定了会议的召开程序和时间,包括会议的召开通知、会议的召开地点和时间等。

2.会议的议程和议事程序:明确了会议的议程和议事程序,包括会议的开场白、主席选举、议程的讨论和表决等。

3.会议的决策程序:规定了会议的决策程序,包括决议的提出、讨论和表决等。

4.会议的表决方式:明确了会议的表决方式,包括手工投票、电子投票等。

5.会议的记录和公告:规定了会议的记录和公告方式,包括会议记录的保存和公告的发布等。

6.股东权益保护机制:规定了股东在会议中的权益保护机制,包括股东提问和发言的权利、股东代表的选举和行使等。

7.会议的违规处理:规定了会议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会议纪律的维护和违规行为的处罚等。

三、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实施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实施需要公司积极推动和股东的共同参与。

首先,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并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明确规定。

其次,公司应当及时向股东通报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确保股东能够充分参与。

同时,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保障股东在会议中的合法权益。

最后,公司应当及时公布会议的记录和决议,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四、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完善股东会议事规则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公司治理的不断发展,股东会议事规则也需要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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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富林木材城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
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
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
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
议。

第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
东。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第八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
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
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4)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
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享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一条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以及股东要求召集临
时股东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
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
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十日内没有发出召
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董事、监事或者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
到该要求后两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
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董事、监事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
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股东或者董
事、监事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十二条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
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
题出具意见:
(1)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3)验证年度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4)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
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程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
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四章股东会提案的审议
第十五条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
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
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第十六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
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3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案的,应当
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
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
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会决议事项不能执行,董事会应当说明
原因。
第五章股东会提案的表决
第二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权。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所审议的提案可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对所审议
的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
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决议。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人选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
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更换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
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章股东会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合资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
(3)合资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4)合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5)合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合资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以外其他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人数、所代表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
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
案内容。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各项决议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三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权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
明等内容;
(7)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股东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自股东会结束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应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
性、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施行,如有与《公司章程》
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股东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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