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律师协会、云南省企业家协会关于举办《侵权责任法》专题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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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讲稿范本(二篇)

《侵权责任法》讲稿范本(二篇)

《侵权责任法》讲稿范本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大家好!我今天要为大家介绍的主题是《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为公民和组织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在我演讲的过程中,我将从三个方面介绍《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性、主要内容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性。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民事领域的法治建设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它不仅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在侵权事件中的权利和义务,还明确了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的具体方式。

通过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个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接下来,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

《侵权责任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的认定和侵权责任的赔偿。

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授权不可为、认定责任的原则、损害赔偿的原则、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的原则等。

侵权责任的种类主要有侵权划分、侵权形式划分和侵权侵害方式分析等。

侵权责任的认定主要包括主体认定和行为认定两个方面。

侵权责任的赔偿主要有财产损失赔偿、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下《侵权责任法》对社会的影响。

首先,它提高了公民和组织的法律意识。

《侵权责任法》通过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使公民和组织更加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

其次,它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不仅保护了个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它提高了社会的法治水平。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使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更加完善,进一步提高了社会的法治水平,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这里,我想以一位被侵权的个人为例,向大家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的具体应用。

某位消费者购买了一款手机,结果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这位消费者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要求厂家进行退货退款或赔偿。

刘印、徐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印、徐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印、徐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云08民终4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勇叶枝松陶仕群【审理法官】赵勇叶枝松陶仕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印;徐建;保定安基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培;云南鑫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当事人】刘印徐建保定安基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培云南鑫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印徐建徐培【当事人-公司】保定安基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鑫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晓峰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黄绍磊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马超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晓峰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黄绍磊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马超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晓峰黄绍磊马超【代理律所】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印;徐建【被告】保定安基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培;云南鑫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本院观点】关于保定安基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查明事实,刘印系云F×××××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徐建系云F×××××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所有人,刘印与徐建系合伙关系,云F×××××重型半挂牵引车及云F×××××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均系货物运输车辆,属于运营货车而非日常生活用车,刘印、徐建上诉称二人与徐培是车辆出借关系的主张,无租赁合同或租赁费用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大型运营货车由二位车主一致同意出借他人使用,却未签订租赁合同亦无其他任何书面凭据,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

熊芸、张进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熊芸、张进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熊芸、张进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5【案件字号】(2019)云01民终100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涛【审理法官】刘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熊芸;张进生;云南平安中西医结合医院;云南省急救中心【当事人】熊芸张进生云南平安中西医结合医院云南省急救中心【当事人-个人】熊芸张进生【当事人-公司】云南平安中西医结合医院云南省急救中心【代理律师/律所】金尚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胡蕾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杨辉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秦艺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尚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胡蕾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杨辉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秦艺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尚江胡蕾杨辉秦艺【代理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熊芸;张进生【被告】云南平安中西医结合医院;云南省急救中心【本院观点】云南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9]LC法鉴字第Y-030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急救中心为被鉴定人张沐晴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不足为:与云南平安中西医结合医院医护人员共同护送上急救车过程中气管插管脱出,存在监管不到位。

二上诉人主张误工费应按每人15天计算,含安葬死者及参与本案诉讼的时间,应为22808.22元。

误工费应只是安葬死者、处理丧葬事宜的合理时间,并不包含其他花费时间,故其该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平安医院的过错程度和患儿张沐晴死亡后果,酌情支持6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过错赔礼道歉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第三人特别授权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急救中心是否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二、上诉人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认定?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云南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9]LC法鉴字第Y-030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急救中心为被鉴定人张沐晴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不足为:与云南平安中西医结合医院医护人员共同护送上急救车过程中气管插管脱出,存在监管不到位。

马姚某某、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等行政案

马姚某某、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等行政案

马姚某某、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等行政案文章属性•【案由】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4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9.22正文马姚某某、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等行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最高法知行终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工业园××镇××路。

法定代表人:LeeCheeKo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航,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喆,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可,该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马姚某某,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

上诉人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士伯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马姚某某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马姚某某、名称为“啤酒罐”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

针对嘉士伯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67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嘉士伯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1)京73行初2743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嘉士伯公司的诉讼请求;嘉士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也在理论上被称为替代责任,即由他人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由于工作人员是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从工作人员的工作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因此,工作人员因工作所产生的风险,需要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相比,一般经济能力较强,让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在选任工作人员时能尽到相当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一)有关国家、地区的规定由于国外多为私有制的国家,个人和所在单位之间的关系可以统称为雇佣关系,因此,用人单位的责任在国外多称为雇主责任。

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以及英美法系国家都对雇主责任作出了规定,不过归责原则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立法例:1.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国民法规定,主人与雇主,对其家庭佣人与受雇人在履行他们受雇的职责中造成的损害,雇主应该负侵权责任。

英美法国家雇主也多承担无过错责任,雇主不能通过举证自己没有选任或者指示过失而免责。

2.雇主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德国民法规定,雇佣他人执行事务的人,对受雇人在执行事务时违法施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雇佣人对于在任命受雇人时,并在其应提供设备和工具器械或者应当监督事务的执行时,对装备和监督已尽必要注意义务,或者即使已尽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发生赔偿义务。

日本民法规定,因某事业雇用他人者,对受雇人因执行其职务而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精编(五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精编(五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精编尊敬的领导、各位教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讲一下2024年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是指国家法律对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进行规定和裁量的法律制度。

侵权行为指的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人身侵权、财产侵权、名誉侵权等。

2024年的侵权责任法相比以往有一些重要的变化,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首先,新法对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大。

以往的法律只规定了个人之间的侵权责任,而新法对企业、组织等法人主体的侵权责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意味着,在未来公司与公司之间、组织与个人之间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人可以向法律追责,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新法对侵权责任的赔偿标准进行了调整。

以往的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新法将赔偿标准扩大为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以及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多个方面。

这样做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使其在受到侵权行为后能够得到全面的赔偿。

第三,新法对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的责任区分更加明确。

在新法中,故意侵权的故意行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而过失侵权则会相对较轻。

这样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新法对侵权责任的时效性进行了规定。

以往的法律中对侵权行为的时效性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新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受害人的诉讼时效也会有所不同,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2024年的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的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责任区分以及时效性都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将为受害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更大的法律支持,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当然,侵权责任法只是一个制度,如何在实践中正确运用,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因此,我们作为公民要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做到知法守法,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道。

最后,我希望大家都能够正确认识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性,做到心中有法,行动合法,共同为实现社会公正和谐做出贡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委会关于召开首届商事侵权实务研讨会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委会关于召开首届商事侵权实务研讨会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委会关于召开首届商事侵权实务研讨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3.31•【文号】•【施行日期】2014.03.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委会关于召开首届商事侵权实务研讨会的通知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上频发商事侵权案件,商事侵权已成为侵权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上频发商事侵权案件,商事侵权已成为侵权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

《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4年以来,一批具有侵权特别法意义的新法规定陆续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商事侵权审判实务发布了具体指导意见,商事侵权案件已成为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重要领域,理论与实务中的热点、难点、疑点越来越为律师们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提至工作议程,这是律师们期盼已久的重要文件。

为配合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提供修法和司法理论及实践依据,探讨、收集和总结商事侵权中的经验与教训,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将举办首届商事侵权实务研讨会,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14年7月19日--20日(一天半)二、会议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八一宾馆三、参会人员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各地承办商事侵权案件的律师四、主办、承办、协办单位主办: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承办: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协办:沈阳军区黑龙江军事法院哈尔滨仲裁委五、研讨内容(一)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讨(二)高管侵权问题研讨(三)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研讨六、会议嘉宾会议拟邀请的参会嘉宾、主讲嘉宾有:全国人大内司委相关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侵权业务专家、黑龙江省人大内司委相关领导、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事侵权业务专家。

七、报到时间和地点参会人员于7月18日(周五)14:00至20:00在八一宾馆一楼报到。

八、会务费本次会议收取会务费300元,报到时缴纳,开据收据(包含餐费、资料费、合影费)。

最新王竹:侵权法1·侵权责任法概述(彭宇案)精品ppt课件

最新王竹:侵权法1·侵权责任法概述(彭宇案)精品ppt课件
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第二稿)(1981年4月10 日):第四编侵权损害的责任
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第三稿)(1981年7月31 日):第七编民事责任
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第四稿)(1982年5月1 日):第七编民事责任
4
侵权法 I:侵权责任法概述
(二)《民法通则》的结构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2011年版。
2
侵权法 I: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民法通则》之前的侵权法相关条文起草
1.受到1922年《苏俄民法典》影响的新中国第一次民 法典起草
债篇通则第一次草稿(1955年10月24日):由侵权行 为所生的债
债权篇通则草稿(1957年1月7日):第三节因造成他 人损害所生的债
债的通则第二次稿(另案)(1957年1月9日):(一) 侵权行为所生的债
损害赔偿(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第三次草稿] (1957年2月10日)
3
侵权法 I:侵权责任法概述
2.受到1964年《苏俄民法典》影响的新中 国第三次民法典起草
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1980年8月15日): 第五编损害责任
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责任】
16
侵权法 I: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40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 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46条【生产者、销售者未尽警示、召回等 补救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55条【医务人员未尽说明义务的医疗机构 替代责任】
第57条【医务人员未尽相当诊疗义务的医疗 机构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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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律师协会、云南省企业家协会关于举办《侵权责任
法》专题讲座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律协[2010]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律师协会云南省企业家协会
【发布日期】2010.01.18
【实施日期】2010.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律师协会、云南省企业家协会关于举办《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的通知
(云律协[2010]1号)
各州市律师协会、省厅各直属律师事务所,企业家协会各会员单位: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是继《物权法》之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支柱性法律,是继《物权法》之后的又一部非常重要的民事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将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深远的影响,与企业生产经营、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作为权利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矫正民事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文明与发展的重要法律武器。

对该法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对于保护民事主
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帮助企业经营者、法律工作者和广大律师深入理解和领会《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制度和一系列前沿动态,及时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准确适用法律,解决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云南省律师协会、云南省企业家协会决定联合举办《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并由点睛政法网络学堂具体承办。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讲座内容及师资
(一)主要内容:
1、《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主要内容解析;
2、《侵权责任法》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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