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试行办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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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日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企业认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2号)规定。

二、鼓励政策(一)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3%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2%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1%补助。

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

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年度租金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最高补助面积综合性总部不超过1000平方米,职能型总部不超过500平方米;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租房补助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9•【字号】东府办[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0〕4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四月九日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推动我市总部经济的发展,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根据《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和〈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东府〔2009〕6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总部企业,是指按照《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

其中,2009年5月1日前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可申请认定现有企业总部,2009年5月1日后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当年起2年内可申报认定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在登记注册当年起2年后可申请认定现有企业总部。

第三条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我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有关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日常工作,并协调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

第四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组织工作,主要包括:受理企业申请,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负责对不再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企业提请市政府取消其资格等监督、管理工作。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推动金融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模板】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推动金融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模板】

主动公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禅府办〔2020〕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推动金融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佛山市禅城区推动金融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工作局反映(联系电话:83203359)。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日佛山市禅城区推动金融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扶持政策体系,吸引优质金融资源集聚,推动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区域金融中心,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对象包括:在禅城区内注册及运营的金融机构、金融人才、金融载体及金融行业协会等。

第二章吸引金融机构聚集第三条银行、保险及证券机构。

对新设立及迁入禅城区的银行、保险和证券机构给予开办补贴。

其中:独立法人总部一次性补贴2000万,实缴资本超过10亿的,再按实缴资本的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

银行及保险机构省级分支机构一次性补贴800万元;地市级分支机构,一次性补贴500万元。

证券机构省级分支机构最高补贴800万元,地市级分支机构最高补贴500万元,在开业后给付25%,剩余补贴按照开业后第一个自然年度纳税额一次性等额给付。

第四条保险中介机构。

对新设立及迁入禅城区的保险中介机构给予开办补贴。

其中:独立法人总部实缴资本超过100万的,按实缴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和经纪机构省级分公司,一次性补贴30万元。

第五条新兴金融机构。

对新设立及迁入禅城区的新兴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补贴。

其中:独立法人总部,实缴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资本的2%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总部实缴资本达到5亿元的二级分支机构,一次性补贴50万元。

第六条物业补贴。

新迁入或设立的金融机构,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本部自用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500元;租赁办公用房本部自用的,前3年按照租赁时所属片区(楼宇)房地产租赁指导租金标准的40%逐年给予补贴。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5•【字号】穗府[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及《广州市总部经济奖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广州市外商投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等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市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10〕2号)和市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0〕75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15日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穗字〔2008〕12号)和市第十次党代会“12338”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吸引、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思路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为指导,以强化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功能,建设国际商贸中心和世界文化名城为目标,打造适宜总部经济发展的营商和人文环境,着力服务好现有总部企业,吸引和培育一批新的总部企业,推动全市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思路。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壮大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大力引进和重点培育相结合,循序渐进和创新突破相结合,错位发展和协调发展相结合。

在重视引进总部企业的同时,创造条件服务好现有总部企业,尤其是金融业、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总部企业;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中央大企业等在广州设立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着力引进国内尤其是珠三角民营总部企业;培育和发展商贸会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务与科技服务、汽车制造、石油化工、电子产品、重大装备等优势产业总部企业,加快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产业、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有潜力、引领未来发展的新兴产业总部企业。

关于加快发展苏州高新区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

关于加快发展苏州高新区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

关于加快发展苏州高新区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践“两高两新”,推动区域转型升级,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在高新区注册设立,实行独立核算并缴纳税收,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

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包括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机构、投资性公司,被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在高新区经营期不少于10年,同时满足以下认定条件:(一)综合型总部: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高新区及以外区域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联企业履行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

1.实收资本(首次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2.高新区外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收入的20%以上来自前述全资或控股企业;3.制造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且在高新区缴纳税收不低于3000万元,非制造业企业(符合高新区产业方向、“四新经济”等)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在高新区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

(二)功能性机构: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对高新区及以外区域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联企业提供采购、研发、财务、人力资源、销售、物流、检测等专属管理或服务的机构,类型包括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财务单独核算职能部门(研发类功能性机构必须为独立法人)。

1.与本机构隶属于同一母公司(集团)、并由本机构提供专属管理或服务的高新区外关联企业、机构实体不少于3个,且本机构功能性业务收入的2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机构实体;2.上年度功能性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在高新区缴纳税收不低于500万元。

(三)投资性公司:从事实体投资或(和)基金投资的独立法人企业,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

1.注册资本不低于1.5亿元,实收资本(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2.对外投资的企业实体和基金数不少于3个;3.投资领域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和《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和《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和《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东府[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和《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6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和《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2.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附件1: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资源优势吸引企业将总部在该区域集群布局,将生产基地布局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其他地区,而使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实现最优藕合,以及由此对该区域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一种经济形态。

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推动我市总部经济的发展,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现结合我市发展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经过近30年的粗放型发展,如何保持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繁荣,实现新的跨跃式发展是我市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发展总部经济是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集群层次,应对产业转移、解决资源能源紧缺的有效途径,也是推动企业做大做强,扎根东莞的必要措施。

发展总部经济将为我市实现新一轮的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城市功能转型升级提供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领域,对推动经济社会双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总部经济是国际分工的高端环节。

发展总部经济,承接制造业和服务业的高端环节,吸引国内外具有总部性质的企业在我市集聚发展,对改变我市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同时,发展总部经济可以为我市带来税收贡献效应、产业乘数效应、劳动就业效应和社会资本效应等五种经济效应。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文件佛禅府〔2009〕39号禅城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副局以上单位,市驻禅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工作部署,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冲击,区政府决定推出9类32项措施,加大投资力度,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计划实施100项重点建设项目,通过政府推动、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带动全社会总投入约948亿元,其中2009-2010年投入约500亿元。

具体意见如下:一、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优二进三”、“精品发展”两大战略,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题,以改革、开放、创新为动力,以优化提升传统支柱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为主线,加快构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全力打造高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核心区。

2009-2010年全区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产业计划投资约为135亿元。

(一)大力发展高端制造产业。

一是继续推进传统产业优化提升。

促进陶瓷产业优化升级工作全面完成,加快瓷海国际、陶瓷产业总部基地、华夏陶博城二期、陶瓷文化创意园等重大项目建设,全力打造国际陶都。

加快推动不锈钢、童服、针织等产业从制造领域向会展、物流、研发和商贸服务等高端环节延伸,进一步提高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市场话语权。

二是实施“百企振兴工程”,加大政策引导和服务推动力度,鼓励和支持优质企业在本地增资扩产,做大做强。

三是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

大力推进集约型工业园区建设,以产业关联链条为纽带,加快产业向园区集聚步伐。

积极发展无线射频(RFID)、光电子(LED)、精密制造、特种陶瓷、新医药制造等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陶瓷机械、高端汽配、医疗器械、环保设备等装备制造产业,加快形成一批占地少、无污染、低能耗、高技术、高附加值的都市型产业。

(由区经贸局牵头,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佛高禅管局、科技局、环保局等相关单位负责落实)(二)全面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具体实施细则如下:一、加大总部经济政策支持力度1.制定总部经济的专门政策,建立健全总部企业认定和激励机制,为总部企业提供税收优惠、资金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2.支持总部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对创新经营模式、管理方式、技术等给予专项奖励和支持。

3.鼓励总部企业加强合作,提高集聚效应,加强产业链、价值链的整合和创新,推动总部经济发展,提高区域竞争力。

二、加强总部企业人才队伍建设1.建立总部企业人才培养、引进和留用机制,鼓励高层次人才参与总部经济建设。

2.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培养适应总部经济需求的人才。

3.鼓励总部企业在人才选拔和培养上实施多元化和差异化的政策,培养一支适应总部经济发展需要的创新型、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

三、加强总部经济发展环境建设1.建立完善的总部区域发展规划和布局,合理规划总部企业的空间布局,提高总部经济的密度和密集度。

2.提升总部经济发展区域的市场开放度,鼓励外国企业设立总部,促进跨国公司整合和集约化发展。

3.加强对总部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提供便捷的政务服务和创业环境。

四、加强总部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1.鼓励总部企业与实体经济相结合,推动总部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促进总部企业与供应商、合作伙伴、研发机构、大中小企业等的协同创新与合作。

2.鼓励总部企业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投资,推动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转型升级。

五、加强总部经济监管和评估1.加强对总部企业的监管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总部企业的健康发展。

2.建立总部经济发展评估机制,定期对总部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动态等指标进行评估,为政府制定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六、加强总部经济开放合作1.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吸引外国企业和跨国公司设立总部。

2.鼓励总部企业参与国际合作项目,拓展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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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试行办法(之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我区特色总部经济体系,促进本区企业加快实施总部战略,吸引区外优秀企业总部进驻我区,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总部是指注册地在我区的大中型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具有法人资格,对其在全球或一定区域内投资的企业(机构)行使经营、管理、投资、研发、采购、销售、结算等职能。

要求投资管理2个以上企业(机构),依法在本区缴纳各项税收,对投资管理的企业(机构)有税收汇缴功能。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三条除境内外上市企业(境外上市企业的控股公司注册地须在我区)直接认定为企业总部外,其他企业总部申请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企业总部在本区年缴税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缴税总额含免抵调库数但扣除各类退税额,下同)。

(三)申请企业在本区所设项目的投资强度、投入产出比、单位税收贡献率等指标必须高于本区同行业平均水平,且符合环保和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三章奖励措施
第四条奖励引导企业总部发展。

(一)设立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纳入本办法引导发展的企业总部,从认定当年起给予连续三年的奖励。

认定当年以上年纳税本级财政留成额为基数,按其纳税本级财政留成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额=(当年税收本级财政留成额-认定后年度税收本级财政留成最高额)×50%]。

(二)支持企业总部建设总部大楼。

区政府通过规划引领、整合资源、提供土地专门用于总部经济载体(总部大楼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本办法认定的企业总部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上述土地用于建设企业总部大楼,拍卖起始价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起始价的意见》(佛禅府办〔2011〕87号)核定。

(三)鼓励企业总部在自有建设用地上建设总部大楼。

对依本
办法认定的企业总部在自有建设用地上建设总部大楼,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奖励100元,一个企业总部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出让建筑面积部分不享受奖励。

1. 对用地规划为商业办公性质的,可按规定办理转功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建设总部大楼,建成总部大楼后允许其部分出租或出售。

2. 对用地规划为工业性质的,允许其按工业厂房性质直接建设总部大楼,可按本办法措施扶持或按《佛山市禅城区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实施细则》(佛禅府办〔2011〕42号)政策就高执行。

3. 对用地规划为居住用地的,在纳入“三旧改造”项目并按流程将相关规划的用地功能调整为商业办公用地后,按上述第1点执行。

(四)鼓励企业总部购置楼宇物业发展总部经济。

对依本办法认定的企业总部在本区自购楼宇用作总部大楼,每平方米购置面积奖励100元,一个企业总部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奖励企业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纳入本办法引导发展的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连续三年的奖励,奖励标准按企业当年为其员工在我区代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20%计算(企业内部奖励方案由企业自定,报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奖励吸引区外大型企业总部进驻。

按“一企一策”办法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100强企业的总部或区域总部进驻。

第四章工作机构
第七条成立区总部经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总部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工作。

组长由分管经济的区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经济促进局、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及镇(街道)分管经济的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召集、组织、协调对企业总部的申请、认定和相关具体工作的落实,并及时解决企业总部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五章认定申请
第八条纳入扶持引导范围的企业总部认定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企业总部申请纳入本办法引导扶持范围须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对
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初审,报领导小组审核。

领导小组批准认定其资格后,根据其申请统一核发《禅城区企业总部证书》。

第十条企业总部申请认定,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企业总部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校验),在本区登记的税务登记复印件(提供原件校验);
(三)税局出具的上年缴税证明;
(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出具的上年度会计报告;
(五)该企业总部投资或授权管理并在总部汇缴纳税的下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校验)和验资报告。

(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奖励申请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企业总部,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企业总部奖励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企业总部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
(二)《禅城区企业总部证书》;
(三)企业总部获区认定的上年度和认定后各年度企业在本区的纳税证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总部或企业总部基地获区认定的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企业总部,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一)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申请表(见附件3);
(二)当年度企业在本区代缴企业个人收入所得税总额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按国库支付的要求划拨相关奖励资金。

第七章服务措施
第十五条推动“四化融合,智慧佛山”示范区建设,完善城市环境配套,大力发展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构建多层面的信息体系,加大信息化的推动力度,着力将我区打造成为现代化的“智慧城市”,为企业总部提供方便、快捷、全面、现代化的资讯服务。

第十六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

区、镇(街道)两级政
府部门应为企业总部发展提供行政报批、企业入园、科技服务、金融支持、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物业保障等内容的优质服务;对总部大楼建设提供规划、立项、审批、建设、验收的“一条龙”服务。

第十七条建立人才资源支持渠道,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教人才优势,围绕总部经济产业链条聚集和培养人才,鼓励培训机构、高校、企业集团、非政府组织组织产业人才培训项目或合作培训项目。

第十八条建立科技项目支持渠道,科技部门要针对企业总部提出的科技项目,由专人负责指导并做好有关申报工作。

支持企业总部申请并获得知识产权授权。

第十九条有关引导鼓励企业总部基地建设、发展楼宇经济、企业上市等政策另文下达。

第八章奖励资金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企业总部获得的奖励资金必须实行专帐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总部获得的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总部建设、新增投资、品牌建设、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入。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负责对企业总部奖励资金的运用进行监督和审计,获奖企业必须配合区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发展总部经济的配套扶持措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规定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授权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 禅城区企业总部认定申请表
2. 企业总部奖励申请表
3. 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申请表
附件1
禅城区企业总部认定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附件2
企业总部奖励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附件3
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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