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任职资格及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变更问题(胡珊)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

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 10 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等
第2部分 董监高买卖股份管理
董监高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董监高买卖股份注意事项
股份转让限制 短线交易 敏感期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买卖意向报备与信息披露
短线交易的规定: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 “协议转让”视同买入或卖出;“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视
同买入 董监高违反规定者,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对外披露
3 敏感期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2条: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25%基数的计算
每年第一个交易日,按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为基数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2 短线交易
《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内容提要
1
概述
2
董监高买卖股份管理
3
股东买卖股份管理
4
相关规则摘录
第1部分 概 述
(一)主要规则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董、监、高及法人任职文件

有限公司
经理任职文件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同意聘任为公司的经理,任期年。
本企业承诺所任命的经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任命方(盖章、签字):
注:任命方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职务的产生方。
2012年10月22日
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任职文件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选举为公司的董事,任期叁年。
本企业承诺所任命的董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选举为公司的监事,任期叁年。
本企业承诺所任命的监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股东(盖章、签字):
2012年10月22 日
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
开会时间:
地点:
会议性质:
会议主持人:
参加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经全体董事讨论一致同意,作出以下决议:
1.选举为本公司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为三年;
2.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与会董事签字: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创业板实控人发生变更规则

创业板实控人发生变更规则摘要:一、创业板实控人变更背景二、创业板实控人变更规则解析1.实际控制人的定义2.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具体情形3.变更程序及要求4.信息披露要求三、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创业板公司的影响四、应对策略与建议正文:一、创业板实控人变更背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深化改革,企业并购重组等活动日益频繁,创业板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现象也逐渐增多。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发布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对创业板实控人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二、创业板实控人变更规则解析1.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根据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2)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能够实际支配上市公司经营决策的人。
2.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具体情形实际控制人变更包括以下情形:(1)股权转让;(2)增资扩股;(3)合并重组;(4)其他能够导致实际控制权变动的行为。
3.变更程序及要求实际控制人变更需遵循以下程序:(1)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2)中国证监会审核;(3)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在变更过程中,上市公司应遵循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向市场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相关情况。
4.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实际控制人变更过程中,需披露以下信息:(1)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原因;(2)变更前后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3)变更对公司治理结构、生产经营的影响;(4)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创业板公司的影响实际控制人变更可能带来以下影响:1.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实际控制人变更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发生变化,如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调整等。
2.经营策略变动:实际控制人可能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策略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拟IPO企业董监高兼职规定

问题17、根据首发办法,发行人需满足最近3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发行条件。中介机构及发行人应如何对此进行核查披露?
答:发行人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中介机构对上述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一是最近3年内的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总数作为基数;二是上述人员因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导致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1.3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3.2.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规定
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限制
(一)有限公司阶段
关于董监高变更对公司股权转让所产生影响的情况说明

关于董监高变更对公司股权转让所产生影响的情况说明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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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注意事项

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注意事项来源:tony_li:日期:2014-05-22一、关于董监高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1、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同时,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另《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3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董监事管理办法

董监事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董监事的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含职工监事)的任职资格、选举与更换、权利与义务、考核与评价、激励与约束等方面的管理。
二、董监事的任职资格(一)董事任职资格1、具备良好的品行和道德操守,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2、具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决策建议。
3、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4、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二)监事任职资格1、熟悉公司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知识,具有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经营管理的能力。
2、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能够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4、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三、董监事的选举与更换(一)董事的选举与更换1、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2、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以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
3、董事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予以更换:(1)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2)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3)被监管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的;(4)股东大会认为需要更换的其他情形。
(二)监事的选举与更换1、监事分为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
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2、监事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1)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监事职责的;(2)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3)被监管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4)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认为需要更换的其他情形。
四、董监事的权利与义务(一)董事的权利与义务1、董事享有下列权利:(1)出席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2)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3)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4)获得相应的报酬和津贴;(5)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IPO尽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调查

程序3.5.1 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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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3.5.2 发行人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业务发展目 标以及历年发展计划的执行和实现情况;
程序3.5.3 与竞争对手比较,发行人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程序3.5.4 发行人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有何解决措施;
程序3.5.5 对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情况的评价;
通过与高管人员交谈、咨询发行人律师、查阅有关资料 等方法,调查高管人员在发行人内部或外部的兼职情 况,分析高管人员兼职情况是否会对其工作效率、质量 产生影响。关注高管人员最近一年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企 业领取收入的情况,以及所享受的其他待遇、退休金计 划等。(尽调准则第29条)
核查报告期内高管人员变动:通过查阅有关三会文件、 与高管人员交谈、与发行人员工交谈等方法,了解报告 期高管人员的变动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动经过、 变动原因、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免程序和内部人 事聘用制度、程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推荐高管人 选是否通过合法程序,是否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干预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的情况等。(尽调准则第30条)
底稿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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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适用 (√或×)
核查人
索引号: Z-14 执行时间
程序2.2
取得发行人与高管人员所签定的协议或承诺文件,关注 高管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以及有关协议或承诺的履行 情况。(尽调准则第27条)
程序2.3 关注高管持股协议中是否存在离职退股条款。
程序2.4
民营企业创业者历史上曾在国企或集体企业任职,且从 事的业务与原单位相关,需核查与原单位的竞业禁止、 知识产权纠纷等
核查高管人员持股及其他对投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