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变更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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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执行书范本5篇

仲裁申请执行书范本5篇

仲裁申请执行书范本5篇第1篇示例:仲裁申请执行书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仲裁申请执行申请人:(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仲裁裁决文书编号:(裁决文书编号)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名称)仲裁庭编号:(仲裁庭编号)申请执行事项:(申请执行事项)申请执行人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请依法对乙方作出裁决,并请求乙方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义务。

经本委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等有关法律规定,对申请执行事项进行公示、传票、听证、调查、审理。

根据对申请执行事项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本委对仲裁申请执行事项作出如下裁决:一、裁决1.乙方应在十五日内给付甲方人民币(具体金额)。

2.中止申请执行人给付甲方人民币(具体金额)的义务。

二、裁决理由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查明,乙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违约或者其违约行为无过失;甲方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经本委审查,证据确实、充分、确凿,本委支持了甲方的申请。

三、裁决期限乙方应当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义务。

如不服本裁决,乙方可以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委申请再审。

四、送达方式本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可向申请执行人委托或自行办理送达业务。

申请执行人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委送达情况。

送达地址如下:甲方送达地址:(甲方地址)乙方送达地址:(乙方地址)特此裁决。

仲裁委员会日期:(裁决日期)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上述是一份仲裁申请执行书的范本,其中包含了申请执行的具体事项、裁决结果、裁决理由、裁决期限、送达方式等内容。

李海梅、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海梅、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海梅、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15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宁宁林荣峰曾国救【审理法官】宁宁林荣峰曾国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海梅;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海梅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海梅【当事人-公司】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美月辽宁米盈律师事务所;王密辽宁米盈律师事务所;劳星星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美月辽宁米盈律师事务所王密辽宁米盈律师事务所劳星星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美月王密劳星星【代理律所】辽宁米盈律师事务所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海梅;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因该份证据系圣岛公司单方制作,且李海梅不予认可,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因上诉人李海梅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的社会保险由案外人交纳,原告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仍与圣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其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补充规定》属于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进行了公示告知,原审法院以此作为计算欠付提出款的依据并无不当,李海梅对其主张的70%的提成比例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对其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因圣岛公司已经支付其年假期间的正常工资,对其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李海梅在圣岛公司从事房屋销售工作,原审法院依据其工作岗位特点,结合。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李思斌、韩和平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李思斌、韩和平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李思斌、韩和平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07【案件字号】(2021)川06民辖终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华刚许斌王海燕【审理法官】陈华刚许斌王海燕【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思斌;韩和平【当事人】李思斌韩和平【当事人-个人】李思斌韩和平【代理律师/律所】喻婵娟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喻婵娟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喻婵娟【代理律所】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思斌【被告】韩和平【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因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故被上诉人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广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权责关键词】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特别授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因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故被上诉人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广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消法“退一赔三”实例

消法“退一赔三”实例

实例1退一赔三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南首例汽车销售“退一赔三”案二审维持原判被告涉嫌欺诈被判退还购车款13万余元,并赔偿3倍购车款39万余元如果在4S店买到一辆新车,开了几天后却发现这辆车卖之前曾经维修过,或者干脆是一辆别人开过的旧车,怎么办?日前,湖南首例“退一赔三”汽车消费维权案二审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驳回销售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汽车经销商“天禧”公司涉嫌欺诈销售,被判向廖某退还购车款13.19万元及各项税费,同时还需另赔偿三倍购车款39.57万元。

据悉,该案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湖南省首例对汽车销售行业存在消费欺诈作出“退一赔三”的判决。

售出的新车被发现有明显油漆修复痕迹,销售公司未予理睬2015年2月,常宁市消费者廖某在常宁市“动力快车”公司(“天禧”公司的代理商)签订购车合同,以13.19万元价格购买一辆长安福特新福克斯轿车,由于“天禧”公司系衡阳地区该型号轿车唯一合法供应商,“天禧”公司向被告廖某开具了发票。

同年4月19日,廖某在做汽车美容时,美容技术人员发现车辆前保险杆有明显的油漆修复痕迹,问廖某“是否喷过漆”,廖某非常惊讶,刚买的新车如何喷过漆?廖某这才意识到,自己买到了有质量瑕疵的修复车。

车子在出厂后,因存在问题又进行了返修。

遂向“动力快车”和“天禧”公司反映,但对方未予理睬。

协商未果,消费者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随后,廖某投诉到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进行几次调解未果。

虽然廖某同“动力快车”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但我国法律规定,谁开发票谁就是销售主体,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天禧”公司“退一赔三”。

买卖合同的举证责任

买卖合同的举证责任

买卖合同的举证责任买卖合同的举证责任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 [法人/自然人],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___,税务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 [法人/自然人],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___,税务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一、双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将商品交付乙方。

2. 乙方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并接收商品。

3. 商品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等应当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

4.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商品无法交付或无法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程序交付的,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或未能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程序接收商品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 买卖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为_____________,如未约定,应当按照市场惯例执行。

7.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买卖合同履行的,各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

8. 如因各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的,各方应当协商解决。

二、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 本买卖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2. 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各方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三、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甲方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但商品的所有权在交付给乙方之前不会转移给乙方。

2. 乙方有权检查商品的质量、数量、规格、包装等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住建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住建部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董晓雪、河北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晓雪、河北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晓雪、河北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4【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64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靖李祥高瑞江【审理法官】王靖李祥高瑞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董晓雪;河北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董晓雪河北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董晓雪【当事人-公司】河北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芳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李海燕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芳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李海燕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芳李海燕【代理律所】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董晓雪【被告】河北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在上诉人起诉前,被上诉人已经取得案涉房屋的预售许可证,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合同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在上诉人起诉前,被上诉人已经取得案涉房屋的预售许可证,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求增加10%首付款,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聊天者身份和录音的相对方身份,被上诉人对提高首付款比例的主张不予认可,表示上诉人可以按照首付款20%的比例办理银行贷款,且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上诉人要求提高首付款比例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诉人无力办理贷款,故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提高首付款比例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程敏、山东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照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敏、山东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照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敏、山东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照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鲁17民终8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建民张丽刘潇【审理法官】李建民张丽刘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程敏;山东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照平【当事人】程敏山东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照平【当事人-个人】程敏李照平【当事人-公司】山东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迢群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王强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桑勤明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迢群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王强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桑勤明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迢群王强桑勤明【代理律所】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程敏【被告】山东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照平【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上诉人程敏与被上诉人李照平签订的承诺书是否合法有效;2.上诉人依据与李照平签订的承诺书,要求二被上诉人共同履行承诺书约定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程敏房屋被征收后的安置补偿,应依据《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确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无效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特别授权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证据不足实际履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上诉人程敏与被上诉人李照平签订的承诺书是否合法有效;2.上诉人依据与李照平签订的承诺书,要求二被上诉人共同履行承诺书约定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关于焦点一。

经查,上诉人与李照平签订的《承诺书》的具体内容为产权调换,承诺书出具后,上诉人就产权调换事项又和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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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变更后果自负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情介绍:
张衡在北京市朝阳区有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屋打算出售,后来经过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介绍,2015年1月2日,张衡和高玉晨就该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高玉晨向张衡购买房屋,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410万元;付款方式为高玉晨于签约后5日内,支付张衡房款人民币100万元,于签约后40日支付人民币110万元,高玉晨办理银行贷款人民币200万元;高玉晨未按合同付款协议约定期限付款的,应当向张衡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后,2015年1月5日,高玉晨付款人民币100万元。

此后高玉晨再未向张衡支付过房款。

2015年6月16日,张衡发函通知高玉晨,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要求高玉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6月20日,张衡另行与叶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这套房屋卖给了叶晨,随后叶晨也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现高玉晨起诉至法院称其曾口头与张衡协商过,张衡同意高玉晨将第二、三笔房款一并申请银行贷款,等于对合同内容的变更,自己根本不存在全逾期付款的情况,而是张衡拒绝过户,将房屋另行出售,单方面违约解除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张衡赔偿自己违约金及预期利益的损失。

在本案庭审时,中介公司出具证明,证明高玉晨未付清合同规定的第二笔房款,而张衡则要求高玉晨立即付清余款,高玉晨未付款但答应尽快支付该款项。

张衡没有认可高玉晨将第二、三笔房款一起支付。

审理中高玉晨提供了用于证明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主要证据,即录音资料。

审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张衡的观点,判决驳回高玉晨的诉讼请求。

房产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
房产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高玉晨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房款,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张衡在高玉晨未按约支付房款的情况下通知高玉晨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符合合同约定。

高玉晨主张双方的合同已经经过口头的变更,但对此并无相应的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

就高玉晨提供的录音资料,张衡在庭审中申请对该录音进行鉴定,法院委托了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机构答复为该录音无法显示其语音分析的特征,根据现有的技术条件及该录音情况,无法鉴定,所以其无法充分证明双方对合同内容已经进行了口头的变更。

况且,即使合同确实存在口头变更的情况,显然双方对合同变更的内容也属不明确,对于高玉晨贷款额以外的房款如何支付,是否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之前产生的违约责任是否免除等也均无约定。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据此,高玉晨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的,不应当得到
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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