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老庄像
二、法律思想的争鸣
(三)墨家的“兼 爱”、“尚贤”、 “尚同”思想 墨子:“兼爱”、 “非攻”思想(主 张“兼相爱,交相 利” ),“尚贤” 思想,“尚同”思
墨子像
二、法律思想的争鸣
(四)法家的“法 治”、“重刑” 思想
萌芽于春秋后期的管仲、 子产等,形成发展于战国 时代的李悝、商鞅、慎到、 韩非等人
管 仲 像
第二,“行刑重轻”,“以刑去 刑”。
商鞅认为“禁奸
秦公簋
止过,莫若重 刑” ,主张 “行刑重轻”, 即对轻罪适用重 刑,发挥其杀一 儆百的震慑作用。
第三,“为法”、“行法”,“明白 易知”。
韩非曾反复强调: “法者,编著之图 籍,设之于官府, 而布之于百姓者 也”。 商鞅曾提出:“为 法,必使之明白易 知”。
鹰首提梁壶
三、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一)成文法的制定
1、楚国,最早制定了成文法。 公元前689年—前677年,“作仆区之法”。 公元前613年—前591年,又制定“茆门之 法” 2、晋国 公元前633年,晋文公制定“被庐之法”。 公元前621年,晋襄公又命执政赵宣子制定 《常法》 (《夷蒐sōu法》 )。 公元前554年—前547年,执政范宣子制订 了新的刑书。
第一,“事断于法”, “刑无等级”。 第二,“行刑重轻”, “以刑去刑”。 第三,“为法”、“行 《管子》书影 法”,“明白易
第一,“事断于法”,“刑无等 级”。
商鞅提出“缘法而治”,“刑无等级。” 慎到主张“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 韩非更强调“以法为本”;坚持“法不阿 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 管仲明确阐述了法的客观性与规则性:“尺 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 角量也,谓之法。”
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二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会、政治经济改革, 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铸刑书”和“造竹刑”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把当时所使用的 刑书的内容,铸在鼎上。这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
2. “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私造刑书, 写于竹简,称“竹刑”。在竹刑中,他明确反对礼治, 提倡“事断于法”,主张实行法治 。
二、用赏罚的手段推行农战政策
在农业方面的奖惩之法规定,如果耕织生产的粟帛多,可以免除 奴隶身份。对那些不事农作,懒惰而致贫困的,则罚为官奴隶。 为了更多地开垦土地,充分挖掘农民的劳动潜力,扩大户赋来源, 商鞅还发布了《分户令》。
三、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商鞅变法之初便废除了“井田制”,削弱了旧贵族在经济上的优 势。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1 .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 标志: (1).王权的下移;
(2).礼的僭越; (3).井田制的瓦解 (4).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 2.诸侯国改革经济制度和军事制度。
(一)齐国。“相地而衰征”,“作内政而寄军令”。 (二)晋困。“作爰田”、“作州兵”。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五)郑国。“作封洫”、“作丘赋”。
一、李悝及其法经
李悝,魏国人,战国初期著名的政治家和前期 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魏文侯时,任用李悝为相, 实行变法,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了一 系列改革。
(一)李悝变法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 2、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籴”的
政策。 3、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中国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
精品课件
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状况
❖ 西周末年,犬戎等西北诸游牧民族纷纷东进,对周统治 中心地区的威胁日益严重。周国土日蹙。幽王被犬戎所杀后, 周王室已难在关中地区立足,即位的平王于是在晋、郑等诸 侯的帮助下,于公元前770年东迁国都于洛邑(今河南洛阳 以东)直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史称东周。以公 元前476年为界,东周又分为春秋、战国两个阶段。春秋以 鲁国史书《春秋》所述及的起止年代大体相应,故名;战国 则起于列国争雄而止于秦帝统一。
精品课件
❖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 (一)郑晋楚各国的立法
❖ 郑国:公元前536年,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 法”,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公元前501年,“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邢。”
❖ 晋国: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赵盾制常法;范宣子制刑书; 公布范宣子刑书。
❖ 楚国:楚文王作仆区法;楚庄王作茆门法。
精品课件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
❖ 各国的变法与立法活动 ❖ 立法指导思想 ❖ 李悝的《法经》 ❖ 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
精品课件
一、各国的变法与立法活动
❖ (一)各国的变法
❖ 魏国:李悝新政
❖ (1)尽地力之教(2)善平籴(3)制定《法经》
❖ 楚国:吴起变法
❖ (1)废除旧奴隶主贵族特权(2)明法审令,推行法治, 整顿政治机构,裁减官吏。
精品课件❖谢ຫໍສະໝຸດ 大家!~结束精品课件
精品课件
从平王东迁到诸侯争霸
❖
东迁后周王室力量削弱,使其号令难再为诸侯所遵从,
天子逐渐失去了天下共主的地位。
❖ 周王室的衰微,为诸侯大国提供了争夺政治主导权的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杂法》主要内容是惩治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据《七国考》记载,杂法主要包括“六禁”和“逾制”。
“六禁”包括如下内容:
淫禁,是关于惩治违反婚姻家庭制度的处罚规定。如“夫有一妻二妾其刑馘(割耳朵),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
狡禁,是关于惩治政治狡诡行为的处罚规定。如“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即规定盗窃符玺、非议国家法令者处以死刑并籍没家产。
1、 成文法的公布:
① 第一次正式公布,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 遭到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② 郑国的邓析私自将刑书写于竹简上。
③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走向瓦解。
一、 成文法的公布及其论争
二、 公市成文法的意义
(一)促进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
马克思说: “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等等。”成文法的公布,是春秋时期私有经济发展的反映,促进了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体现出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对推动各诸侯国变法,保护封建私有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打破旧的“礼仪”传统
三、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思想
(一)事断于法
意即把法律作为评判是非功过、进行刑赏的惟一标准。
这一思想最早由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针对奴隶制时代“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礼治”而提出的,强调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处断。齐国的管仲也认为,法是尺寸、是规矩,个人的行为都要受其度量,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更是明确主张“缘法而治”、“法任而国治矣”。在商鞅看来,“以礼治国”对争霸诸侯于事无补,远不如“以力治国”具有实际作用,而只有法才能赢得力量。因此,商鞅主张以“法”代“礼”,把法看作治理国家的惟一工具和判定是非功过的惟一标准。集先秦法家之大成的思想大家韩非,更是认为面对以力相争的残酷社会现实,能够适应时代要求的只能是明法用法。最有效、最实用的富国强兵的手段就是“法治”,法治是治国之本,轻法慢令将一事无成。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变革一、基础知识图解(1)铁制农具的适用(2)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社会的发展(3)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制加速衰落(1)公元前621年,晋国赵盾制事典(2)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铸其于鼎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3)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4)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竹刑成文法公布的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堡垒。
为中华法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魏国李悝的新政,制定《法经》(2)商鞅在秦国的变法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3)楚国吴起的变法(4)立法思想: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轻罪重刑(1)分列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法典体系初备李悝的《法经》主要内容(2)明确宣布“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打击重点直指反抗专制通知的行为(3)保护君主专制,维护等级特权(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2)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4)奖励军功,奖励耕织(5)奖励告奸,什伍连坐商鞅变法主要内容(6)统一文字,统一度衡量意义:使得秦国大治,推动了秦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发展,为秦国打败其他各国、建立中央集权专制国家奠定了基础二、案例分析(一)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
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
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
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
宣子问其罪于叔向。
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
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刑侯专杀,其罪一也。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夏书》曰:…昏、墨、贼,杀。
‟皋陶之刑也。
请从之。
”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
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
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
曰义也夫,可谓直矣。
平丘之会,数其贿也,以宽卫国,晋不为暴。
归鲁季孙,称其诈也,以宽鲁国,晋不为虐。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牛耕
战国时期的铁器
从政治情况看,这个时期的周天子虽然名义上仍是天下 共主,实际上对各诸侯国已逐渐失去控制力量。过去是 “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现在逐渐成为自诸侯出,自大 夫出,甚至由“陪臣执国命”。犯上作乱,违礼坏法的 情况层出不穷,这种阶级关系的变化,说明奴隶制法体 制度正在瓦解,已无力维持统一的奴隶主政权,西周所 建立的一整套宗法制度也隶制度下“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司法专横弊端。 公开法律成为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为后来法家的 理论提供了思想资料。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 会、政治经济改革,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 影响。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和封建法制逐步形成 时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新兴地主阶 级逐步取得了政权,各诸侯国都开展了变法活动, 进行了较全面的封建法制建设,为以后的封建中 央集权制政权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公元前594年,鲁国颁布“初税亩”的法令,规定公 私土地一律计亩征税,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实际上即 废除了井田制。公元前590年又“作丘甲”,丘是行政 区域,“作丘甲”是指按丘征收军赋。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公元前548午,楚国对境内土地依其地势进行 测量,规定其产量标准,根据收入征收军赋。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
春秋时代,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的根本原因 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化。
从经济情况看,这个时期由于铁制农具和牛 耕的推广,生产力得到迅速提高,大量的荒地被 开垦,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私田,使以土地王有 为核心的井田制受到冲击。另外,由于周天子的 实力削弱,各级诸侯实际上逐渐取得了所占土地 的所有权,于是,井田制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
第三章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第一节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学习重点:1 、儒家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2 、法家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一、春秋时期的社会状况春秋以后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一)经济上,春秋以后,铁器用于农业生产,井田制渐趋瓦解(二)政治上,出现“礼崩乐坏”的局面晋国:曾多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在晋文公4年(前633年),作“被庐之法”;第二次是晋国执政赵盾,于鲁文公6年(前621年)制定的“常法”;第三次在晋平公(前557—前531年)时,范宣子制定刑书。
楚国:曾2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在鲁昭公7年(前535年),楚文王作“仆区之法”,是有关禁止奴隶逃亡的法律规定;第二次是在楚庄王时制定的“茆门之法”,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规定。
郑国也制定了成文法。
(三)在思想文化上,出现了“百家争鸣”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一)“儒”的含义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最有影响的一个最大的学派。
“儒”的本义,是指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精通周礼,并以从事教育、执掌礼仪为业者。
因孔丘早年曾从事这一职业,故其所创立的学派被称为儒家。
(二)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孟柯、荀况1.维护“礼治”---“克己复礼”---建立大一统的法律秩序即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要求以“礼”作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直躬父窃羊案: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国。
据《论语》、《吕氏春秋》记载,楚国有个很坦率的人,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到官府告发。
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他请求代父受刑。
他说:“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不诛者乎?”楚王听后,下令免去其父死刑。
孔子听说后,很不以为然,以为父子相隐才是正直的品德。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反对公布成文法的理由: 叔向致信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有争心也。….民知 有辟,则不忘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缴幸以成立,弗可为也… 民知有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之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之丰, 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手。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 乎? 子产回信: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左传.昭六》 子产铸刑鼎的三个理由 (1)鼎是铜器,铜鼎是神圣的,铸在铜鼎上的法也是神圣的,让成文法永 存,让世人后人知道 (2)铜鼎放在国家重大祭祀活动的地方,铜鼎上的法尽可能让大多数人 知道
子产:子产(?~前522年),复姓公孙,名侨,字子产,又字子美,郑称 公孙。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 据记载,子产出生于郑国的 贵族家庭,他的父亲子国是郑穆公的儿子。子产少时就很聪明,有很成 熟的政治见解。郑简公十二年(公元前554年),郑人立子产为卿。执 政二十三年。郑定公八年(公元前522年),子产卒。《贾氏说林》载: 子产死,家无余财,子不能葬,国人哀亡。丈夫舍玞珮,妇人舍珠玉以 赙之,金银珍宝不可胜计。其子不受,自负土葬于邢山。 春秋后期政治家,郑国执政。郑穆公之孙,名侨,亦称公孙侨。青年时即 表现出远见卓识。郑简公元年(前565),其父公子发率军攻蔡,大胜, 郑人皆喜。他却指出这将导致楚国来攻和晋国反击,而使夹在中间的郑 国饱受战祸。两年后,公子发在贵族内讧导致的政变中被杀,郑简公亦 被劫持到北宫。子产沉着机智,布署周密后始率家兵攻打北宫,遂在国 人支援下平息变乱。新任执政公子嘉制订盟书,强调维护个人特权,
并愿从中吸取有益建议。而对自认为有利于国家的改革,却不顾舆论反 对,强制推行。对于晋、楚两霸,他既遵照传统礼制谨慎奉事,不给对 方寻衅的借口,又在有条件时大胆抗争,驳斥其无理苛求。他宣称“天 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反对迷信鬼神星象,却又承认贵 族横死能为厉鬼,而要将其子孙立为大夫加以安抚。他被孔子称为仁人、 惠人,是守旧的士大夫景仰的人物,却又“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典,执 行严格统制人民的“猛政”,创立加重剥削的“田洫”、“丘赋”等新制 以“救世”。这说明子产是一位务实的政治家,他虽然力图维护传统的 旧制,却不能不适应形势的变化而从事必要的改革。子产曾指出:“众 怒难犯,专欲难成”,“求逞于人不可,与人同欲尽济”。就是说,治 国必须照顾多数人的愿望和要求,一意孤行则不能成功。他又说:“政 如农功,日夜思之,思其始而成其终。朝夕而行之,行无越思,如农之有 畔,其过鲜矣。”即遇事应胸有成竹,执行中要坚持既定规划而不轻易越 轨。他还注意搜罗人才,用其所长,并能广泛听取建议,择善而从。子 产执政之初,改革措施也曾遭到广泛斥责,但他不为所动,坚决推行。 其后改革成效显著,人们又普遍歌颂他的政绩,甚至担心后继乏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一、本章知识点(一)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1.社会的发展与变化(1)铁制农具得到应用,牛耕出现,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井田制遭到破坏;(2)郡县制取代分封制;(3)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制开始加速衰落。
2.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1)各国立法:公元前621年,晋国执政赵盾(赵宣子)制事典,新兴地主阶级用其作为镇压旧贵族的工具,公元前513年,晋国的大臣赵鞅、荀寅将其铸在铁鼎上,公之于众;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駟歂杀邓析而用竹刑;(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论:郑国子产铸刑书,遭到以叔向为代表的晋国旧贵族的反对;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时,遭到孔丘的强烈反对。
3.成文法公布的意义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建立。
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成为秦汉以降历代封建法制的滥觞。
它有利于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为中华法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1.各国的变法与立法运动(1)魏国李悝的新政:尽地力之教;善平籴;制定《法经》;(2)商鞅相秦后,分别于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进行变法,是战国时期各国最彻底的变法;(3)楚国吴起的变法:逐渐废除奴隶主贵族特权;“明法审令”,推行法治。
2.立法指导思想(1)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3)轻罪重刑。
(三)李悝的《法经》1.《法经》的主要内容(1)《法经》分列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法典体系初备;(2)明确宣布“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打击重点直指反抗专制统治的行为;(3)保护君主专制,维护等级特权。
2.《法经》的历史意义《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即产生了巨大影响,为封建经济政治体制的确立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对后世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建立了后来历代封建王朝立法的基本模式,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标志之一。
(四)商鞅变法1.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2)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4)奖励军功,奖励耕织;(5) 奖励告奸,什伍连坐;(6)统一文字,统一度量衡。
2.商鞅变法的意义商鞅变法,使秦国大治,推动了秦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各个方面的发展,为秦国打败其他各国、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专制国家奠定了基础。
二、案例分析(一)无宇追逃案1.案件史料楚子之为令尹也,为王旌以田。
芋尹无宇断之,曰:“一国两君,其谁堪之?”及即位,为章华之宫,纳亡人以实之。
无宇之阍入焉。
无宇执之,有司弗与,曰:“执人于王宫,其罪大矣。
”执而谒诸王。
王将饮酒,无宇辞曰:“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
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故《诗》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
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
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
今有司曰:‘女胡执人于王宫?’将焉执之?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所以得天下也。
吾先君文王,作《仆区之法》,曰:‘盗所隐器,与盗同罪’,所以封汝也。
若从有司,是无所执逃臣也。
逃而舍之,是无陪台也。
王事无乃阙乎?昔武王数纣之罪,以告诸侯曰:‘纣为天下逋逃主,萃渊薮’,故夫致死焉。
君王始求诸侯而则纣,无乃不可乎?若以二文之法取之,盗有所在矣。
”王曰:“取而臣以往,盗有宠,未可得也。
”遂赦之。
——《左传·昭公七年》2.案情今译楚灵王做令尹的时候,使用楚王的旌旗去打猎。
芋尹无宇砍断旌旗,说:“一个国家两个君王,有谁能忍受?”楚灵王由令尹做了国君之后,便修建了章华宫,接纳逃亡的人安置在宫里。
无宇的守门人逃到了章华宫,无宇要捉拿他,管理章华宫的官员不让,说:“在国王的宫里抓人,这罪过就大了!”逮住无宇去晋见楚王。
楚王将要饮酒,无宇申辩说:“天子经营天下,诸侯治理封地,这是古代的制度。
疆土之内,哪里不是国君的土地?吃着土地上的出产,谁不是国君的臣民?所以《诗》说:‘普天之下,没有不是天子的土地;土地的边际以内,没有不是天子的臣民。
’天有十个日头,人有十个等级。
这就是下边侍奉上边,上边供奉神灵的道理。
所以王统治公,公统治大夫,大夫统治士,士统治皂,皂统治舆,舆统治隶,隶统治僚,僚统治仆,仆统治台,养马有圉,放牛有牧,各有职责以对待各种事情。
现在官员说:‘你为什么在王宫里抓人?’不在王宫,又在哪里去抓呢?周文王的法令说:‘有了逃亡,就进行大搜捕。
’,他因此得到了天下。
我们楚国的先君文王曾经制订有《仆区法》,该法说:‘隐藏盗贼的赃物,跟盗贼同罪’,所以分封到了汝水。
如果听从管理华章宫的官员的话,就没有地方去逮捕那些逃亡的奴隶了。
逃亡之后就放弃追他们,就等于没有奴隶了。
国家这样的管理难道不是一种不足?当初周武王列举商纣的罪行时,就通告诸侯说:‘纣王是天下逃亡人的窝主,是逃亡者聚集的处所。
’所以人们拼命地攻打他。
君王刚刚求得诸侯的拥护就效仿商纣,只怕不可以吧?如果用前述两个文王的法令来逮捕盗贼,盗贼不管跑到哪,都一定能抓住。
”楚王说:“把你的奴隶取走吧,有一个盗贼(楚灵王自称)受到宠幸,现在还不可以逮他。
”于是赦免了无宇。
3.法律评析这是一桩春秋时期追捕逃亡奴隶的案例。
春秋时期是周朝历史的后半部分,其基本的统治制度仍沿续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周王是天下的最高主宰,是天下的“共主”,居于最高统治者的地位,掌握最高的立法、审判、军事和其他政治权力。
同时也享有完全财产权,有权任意处分、封赐或收回土地、奴隶和臣民,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但除了部分王畿之地外,周王对整个国家并不实行直接管理。
而是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把土地分封给各地大大小小的诸侯,即所谓的封邦建国,诸侯之下再层层分封,建立采邑。
奴隶主贵族内部在周王之下分为公、侯、伯、子、男五个等级,以及由国王任命的负责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公、卿等官吏和各诸侯国内的卿、大夫、士等,分别享有不同的财产所有权,即他们在自己的领地内拥有对土地、奴隶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拥有对人民的管辖权和收取贡赋的权利。
如同本案中无宇所说的“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
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形成了一个层级分明、权有差等的等级社会。
根据礼法制度的规定,周代的各级贵族依据各自的等级,在朝聘、丧葬、衣服、车马、宫室、器物、田猎等各个方面,均有不同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是僭礼越位,要受到礼制的制裁甚至刑罚的惩处。
但这一状况在东周时期由于周朝的衰败,王权的旁落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王”的称号本是周天子才能拥有的,但楚国首先于公元前704年自立为王,从此楚国的最高主宰都称为“王”,而不象中原的齐、晋等国那样仍按照诸侯的爵位等级称为“公”。
各级诸侯也纷纷起而效之,纷纷改革各王国内的中央行政机关,设立最高行政官和将军,任命有才能的人进行管理,以增强国力、发动战争、抢夺封地臣民。
担任这些职位的人有的与国王无任何血缘关系,有的则是由与国王有血缘关系的人担任,本则史料的楚灵王围在继位之前就是楚的最高行政长官令尹。
随着礼崩乐坏局势的进一步发展,诸侯国王下面的贵族也向诸侯的地位发起了挑战。
楚灵王围是楚康王最宠信的弟弟,楚康王死后,其子员立,是为郏敖。
郏敖于公元前545年继位后很快就任命其季父围做令尹[19],围做令尹的时候就使用楚王的旌旗去打猎即为典型的僭礼越位。
果然,当他在出访郑国的路上听说郏敖生病之后就匆匆返回,并借口探问国王病情而把郏敖绞死,于公元前541年自立为王,称为楚灵王。
芋尹无宇打着维护统治秩序的招牌敢于向楚灵王要回奴隶,实质上也是贵族势力崛起的一种表现。
夏商时期,作为社会底层的奴隶,被视同牛马,是属于动产,可以和土地一样由国王分封赏赐给各个诸侯贵族。
而商朝奴隶的地位最为卑贱,虽然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是奴隶,但他们毫无权利可言,连生命都毫无保障。
而奴隶是奴隶主贵族的一项重要的财产,他们的大量逃跑就是奴隶主贵族财产的重大损失,因而周文王就以“有亡、荒阅”的法律来对奴隶的逃亡加以打击,得到了诸侯的拥护,这也是周最早的立法活动。
周代奴隶仍然是被视同于物,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受到刑法的严格保护,《尚书·费誓》就规定:“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
”从本案中无宇所引用的楚国的法律条文来看,奴隶被当作“器”得到了公认,楚灵王都不得不认可了无宇对于奴隶所具有的排它的所有权,而自称为盗了。
本案例的发生,无宇能够要回奴隶也反映了春秋时期列国争雄、诸侯称霸、大夫僭越、陪臣执政的局面。
楚国地处南方,一向被称为蛮夷之地,但经楚武王、楚文王等国君励精图治,呑并周围的众封国,已经事实上取得了与中原齐、晋国等相抗衡的地位。
到公元前589年楚国在今山东泰安西召集十二诸侯会盟时,秦、齐等大国纷纷到会,成为一时的霸主。
“楚在春秋时代先后兼并了十二国,疆土最大。
[20]凭此实力,楚国数度欲问鼎中原,但慑于周王朝的余威以及群雄并起的形势、以及传统的礼制观念还有相当号召力的情况,仍只能像中原诸霸一样,打起维护周礼的旗帜,尊崇名义上的周天子,实际上谋取更大的利益。
因此,出现了“肆无忌惮地破坏礼制与处心积虑地强调礼制矛盾地交织在一起”[21]的情景。
楚灵王靠非常手段取得楚国君主的地位后,也欲效仿楚国的先君,谋求诸侯霸主的地位,多次与蔡、陈、郑、许、徐等国会盟,但其他大国多加以抵制。
所以当无宇以“君王始求诸侯而则纣,无乃不可乎?”来说服他,楚灵王虽十分不愿意,也只好不情愿地装作遵从周代以来用礼制所规定的统治秩序,放掉那些逃亡的奴隶。
无宇道貌岸然地以周武王与商纣王的例子来劝说楚灵王,其根本的目的仍在于维护自己既得的利益。
4.参考结论公元前770年,周平王把国都东迁到今河南洛阳,此后的周朝,史称“东周”。
从东周开始到公元前476年这一时期,史称“春秋”时期。
春秋时代是一个礼崩乐坏、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建立的时代。
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广泛使用以及牛耕的出现,生产力得到了巨大发展,大量的土地得到开垦,私有土地的数量不断增加,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加。
同时,由于兼并战争的激烈与频繁导致大量的人力被投入到战争中。
而各个诸侯的骄奢淫逸以及贵族的巧取豪夺,对处于社会下层的百姓,尤其是作为私有财产的奴隶的剥削十分沉重,因而导致大量的奴隶逃亡。
以至楚灵王修建章华台时也遇到了人力资源紧张的问题,不得不于公元前534年“下令内亡人实之”[22],本案的发生就是这一历史时期的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