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防治案例讨论讲解
法律热点案例讨论发言稿(3篇)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个法律热点案例——XX公司涉嫌环境污染案。
环境污染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此次XX公司环境污染案不仅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对我们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此,我将结合案情,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案情简介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该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却忽视了环境保护。
经群众举报,XX公司涉嫌非法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2. 违规排放废气、废水,超标排放污染物;3. 未能按规定进行污染治理,污染治理设施形同虚设;4. 未能按规定进行环境监测,隐瞒污染数据。
二、法律分析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XX公司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X公司违规排放废气、废水,超标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XX公司违规排放废水,超标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XX公司未能按规定进行污染治理,污染治理设施形同虚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六十一条,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治理,或者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案,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环境保护法案的案例,探讨其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和效果。
1. 案例一: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大气污染问题长期困扰着中国的经济和民众健康。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
该法案明确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和责任分工,并规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和处罚措施。
通过该法案的实施,中国的大气污染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空气质量得到了提升,人民的生活环境得到了改善。
2. 案例二:美国《清洁水法》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但其水资源管理长期存在问题。
为了保护水资源,美国制定了《清洁水法》。
该法案规定了对水体的保护和恢复措施,包括限制工业和农业污染物的排放,提高废水处理设施的效率等。
通过该法案的实施,美国的水质得到了改善,水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得到了恢复,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得到了保障。
3. 案例三:巴西《森林法》作为全球最大的热带雨林国家之一,巴西的森林资源保护至关重要。
然而,长期以来,非法砍伐和滥用森林资源的问题一直存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巴西制定了《森林法》。
该法案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包括限制非法砍伐和滥用森林资源的行为,加强对森林的监管等。
通过该法案的实施,巴西的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热带雨林的破坏程度得到了控制。
4. 案例四:日本《废弃物处置法》日本是世界上资源稀缺的国家之一,废弃物处理问题一直是该国面临的重要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日本制定了《废弃物处置法》。
该法案规定了废弃物的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等措施,鼓励人们减少废弃物的产生,提高废弃物的处理效率。
通过该法案的实施,日本有效减少了废弃物的产生量,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环境保护法案在推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些法案通过明确的目标和措施,规范了各方的行为,促进了环境保护的实施。
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的水污染防治案例分析

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的水污染防治案例分析近年来,水污染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日益严重,对人类的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部门,环境生态部的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发现他们在解决水污染问题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案例一:工业废水治理在一个较为发达的城市中,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发现一家化工厂存在严重的废水排放问题,导致周边水体受到污染。
针对这一问题,工作人员采取了以下措施。
首先,工作人员与企业进行了沟通和协商,明确了企业排放标准和治理要求。
他们指导企业进行废水处理设施的改造升级,确保废水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其次,工作人员对企业的废水排放进行定期监测和抽检,确保污染物排放浓度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最后,工作人员通过开展废水处理技术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环保意识和废水处理技术水平。
这些措施的实施和效果评估表明,工业废水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企业的废水排放浓度明显下降,周边水体的水质得到了改善,对环境的影响减弱。
案例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业活动中的农药、化肥等使用,以及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废弃物排放,导致了农业面源污染的问题。
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针对这一问题采取了以下措施。
首先,工作人员组织农民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科学耕作的知识水平。
他们向农民介绍了农药、化肥的正确使用方法,有效减少了化学物质对农田和水体的污染。
其次,工作人员加强了农田的巡查和监测工作,定期检测土壤和水质的污染情况,并制定了相应的治理措施。
最后,工作人员积极组织农民参与农产品废弃物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通过建立农田可持续利用的模式,减少废弃物对水环境的影响。
这些措施的实施和效果评估表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农田和水体的污染情况得到了控制,农民的环保意识和科学耕作知识有了明显提升。
综上所述,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在水污染防治方面采取了有力的措施,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他们通过与企业和农民的合作,提高了污染源的管理水平,加强了监测和治理力度,推动了水环境的改善。
环境执法案例分析

环境执法案例分析【正文开始】环境执法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升,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环境执法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分析一起环境执法案例,旨在探讨案例中的问题、解决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案例分析某市XX镇的一家化工企业因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处罚。
我们对此案例进行如下分析:1. 违规行为的影响该化工企业存在长期违规排放废水、废气的行为,导致周边地区空气质量下降,水体污染严重,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同时,员工的健康状况也受到该企业违规行为的影响。
2. 案例中的问题(1)企业管理问题:该化工企业在环境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没有建立完善的污染防治制度,导致违规行为长期存在。
(2)监管问题:环保部门在该企业的监管中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导致环境问题持续恶化。
3. 解决方法及效果(1)企业整改:该化工企业在受到行政处罚后,立即停止违规排放行为,进行污染治理设施的改善和升级,在环境保护方面付出了巨大努力。
(2)加强监管: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增加了检查频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此外,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增强自觉性。
4. 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环境管理的具体制度,明确了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排放标准和处罚措施。
(3)《水污染防治法》:针对水污染问题,提出了治理方法和相关责任。
三、启示与建议通过对该环境执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与建议:(1)企业应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完善的环保制度,强化责任意识。
(2)加强环境执法监管,提高检查频次和力度,确保违规行为不得逾越法律底线。
(3)深化环保教育,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形成共建共治的良好氛围。
四、结论环境执法案例的分析对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法案例分析

环境法案例二
鱼塘承包人诉红星化肥厂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红星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 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 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 江水猛张,堤外水面逐渐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 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 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 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 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根据以上情况,请同学们先思考,然后分 成小组进行讨论: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 可以包括那些损失? 2。化肥厂能否认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 偿?为什么?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 购买鱼苗费用、鱼塘经营费用、鱼塘承包费用、污染清 除费用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 对因“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造 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对因“当地连降暴雨,以至外 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造成的财产损 失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 (3)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 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 害的,免予责任。
1998年8月20日,运城市检察院向运城市人民 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运城市人民法院于9 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天马纸厂厂长杨军武因 触犯《刑法》第338条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 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0 元;判令天马纸厂赔偿经济损失358815元。至 此,全国第一起环境污染犯罪案初步审理结束。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 增加的罪名。本案中,天马纸厂厂长杨军武符合 刑法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条件,分析如 下: 一是符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特征。 本罪主体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司法实践中,本罪主体主要是 那些能够产生危险废物并足以造成环境污染的企 业、事业单位以及那些与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 险废物有关的直接相关人员。据此,杨军武作为 天马纸厂厂长,是处置危险废物造成污染的直接 责任人,符合刑法对主体特征的规定。
环境案例详细分析(整理过的)

★如何理解生态环境和江苏首例家装污染案1.室内环境污染能否纳入环境法中的环境范畴环境法视野中的环境是指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和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和。
按照功能的不同,可以将环境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环境分为室内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等。
①因此,环境法中所指的环境不仅指公共环境中的生态环境,理所当然的包括公民居所中由空气、光线、声音等要素所构成的室内生活环境。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公司的装修行为造成了室内空气污染并进而造成对原告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可以认定,被告在装修过程中使用劣质材料导致室内空气污染井由此造成原告损害的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2.如何认识环境的整体联系性和相对分割性整体联系性:环境是一种普遍联系的综合生物和生态系统,是一个紧密联系的动态系统。
环境并不为某人或某一群体所有,而为人类所共有。
由于环境的整体联系性,环境不可分割,这种特性决定了环境的共有不是按份共有,不能将整体分割成一个个部分来分别所有占有。
相对分割性:从哲学的角度,可以对照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来看待相对分割性。
★葛店化工区污染纠纷案、无锡蓝藻案、公有地的悲剧到反公有地的悲剧1.环境问题是公有地的悲剧,解决环境问题主要是采取经济手段,关键是明确环境和自然的产权,怎么看待?公有地悲剧、反公有地悲剧(红皮书P6-8)解决环境问题的措施:一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是统筹规划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
三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五是健全环境监管体制。
六是完善环境法治。
七是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
八是健全环境经济政策。
研究探索和运用有效的经济手段加强环境保护。
九是加强环境科研和能力建设。
十是加强国际环境合作。
2.试分析环境的公共物品性质以及对环境法律的影响。
环境公共物品是公共物品的组成部分,但与一般公共物品相比来说,环境作为公共物品具有特殊性。
环境保护法中的生态破坏案例分析

环境保护法中的生态破坏案例分析尊敬的读者: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我今天将为您介绍环境保护法中的生态破坏案例分析。
1. 重庆三峡水库区水污染事件案例分析重庆三峡水库是中国最大的淡水库之一,担负着重要的水资源供应和生态保护职责。
然而,由于周边经济发展与水污染治理不力,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据报道,该地区水环境严重受污染,水质劣化,给周边生态系统带来了巨大压力。
该案例提示我们,应加强环境监管,建立健全污染防治制度,推进水污染治理,以维护水库地区的生态环境。
2. 黑龙江松花江畔违建案例分析黑龙江松花江是中国重要的水资源之一,却频繁发生违法违建现象,给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破坏。
例如,一些企业和居民违法建设厂房和住宅楼,未经审批就直接倾倒废料,导致土壤和水体污染严重。
这种违建行为对当地的生态系统和水环境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加大了生态保护的难度。
对于此类案例,我们应强化违建的监测和处罚,加大违建整治力度,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
3. 广东珠海石化项目案例分析广东珠海地区近年来大力发展石化产业,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环境破坏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案例是珠海石化项目,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忽视周围生态环境的需求。
例如,项目引起了严重的水土流失、空气污染、噪声扰民等问题,对附近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并且导致了生态系统的破坏。
这一案例显示出,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必须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确保发展的可持续性。
4. 青藏铁路沿线草原退化案例分析青藏铁路的建设极大地推动了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然而,沿线草原的退化问题也逐渐凸显。
铁路建设引起了大量的土地开垦和农业开发,导致了草原的破坏和退化。
大量的养殖和放牧带来了过度牧草消耗,造成了土壤侵蚀和水源枯竭的问题,严重威胁着当地的生态平衡。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应加强对青藏铁路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采取科学有效的草原恢复措施,确保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以以上案例为例,我们可以看到在环境保护法中仍存在生态破坏的现象。
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案例分析

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案例分析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许多地方出现了严重的水污染问题,特别是工业园区,由于大量工业废水的排放,对周围的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很多地方采取了一系列的防治措施。
本文以某工业园区为例,进行水污染防治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1.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该工业园区为解决水污染问题,建设了一套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
该设施由初次处理、生物处理以及二次处理三部分组成。
初次处理主要是将工业废水中的大颗粒固体物质去除,通过沉淀池、格栅、曝气装置等设备实现。
生物处理使用生物滤池、曝气池等设备,将废水中的有机物质进行降解。
最后,经过二次处理,废水中的氨氮、COD等污染物质得到去除,实现了出水达标排放。
通过该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业园区的水污染得到了有效控制。
2. 严格的废水排放标准与监测为了确保废水排放的质量,该工业园区实施了严格的废水排放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废水中的各项指标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例如,废水中COD浓度不得超过某一限值,氨氮浓度不得超过某一限值等。
同时,建立了废水排放监测系统,对园区内企业的废水排放进行实时监测。
一旦发现超标情况,可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3. 鼓励循环经济发展除了采取措施治理废水污染外,该工业园区还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通过推广节能环保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水的产生。
例如,一些企业采用封闭式生产工艺,减少了废水的排放量。
另外,还引入了废水资源化利用技术,将废水中的有用物质回收再利用,减少对水资源的浪费。
4. 多部门联动防治为了实现水污染的综合治理,该工业园区建立了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不同部门之间建立了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形成了合力。
环保部门、工商部门、建设部门等共同推进工业园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通过多部门的协同配合,有效整合资源,推动案例的顺利实施。
三、案例成效通过以上的措施,该工业园区取得了显著的水污染防治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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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消声器、喇 叭须符合要求,加强维修保养,性能良 好,防止污染(33)
——除起飞、降落或依法规定外,民用航空 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40)
• 案例:辽宁首例飞机噪声污染案,受害方 获得全额赔偿。
• 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措施
2001年2月,宋某等137名原告向荷塘区法院起 诉,要求金荷水泥厂“永久性地停止侵害。”2001 年4月.一审法院认定该厂“已停止生产,无损害 结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村民不服,提 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村民无可奈何,于 2001年5月和8月两次推倒了水泥厂一段13米的围墙, 并剪断了电线。为了改善“投资环境”以利 “招商
缓慢,张廷祥因此遭受经济损失9万多元。
•
据此案终审的主审法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韩华介绍,当
时飞机飞行的高度在8米至10米,小鸡受到惊吓后全部向一个墙角扎堆奔
去,互相踩踏造成了大量死亡。同年底,张廷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苏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供的经纬图进
• 本标准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源达标排放义务的规定,对营业性文化娱 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 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 值和测量方法。
•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 90)
• 该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场地,分4个施 工阶段规定了噪声限值。
•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 标准适用范围
——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 一项标准
——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 侧4类环境噪声值做了调整
——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 筑物监测的要求。
• 环境噪声限值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0类 1类 2类 3类
4类
4a类
4b类
时 昼间 50
防治监管 • 经济综合部门——制定淘汰设备名录 • 文化行政部门——对经营许可证监管 • 工商行政部门——对营业执照监管
(二)防治噪声污染的综合性法律制度 ▲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 《噪声法》第10条规定,国家环境噪声质
量标准由国务院环保部门制定。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该 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 量方法》(GB/T14623—93)的修订。修 订内容如下:
• (3)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 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4)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 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 (5)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道路两侧一定距离之内, 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 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 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 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两侧区域。4b类 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 立法概况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89.9.26)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96.10.29颁
布,97.3.1生效)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008.8.19发布,2008.10.1实施) (代替GB3096—93,GB/T14623—93)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 2008)(2008.8.19发布,2008.10.1实施)
案例2 “扰乱社会秩序”
还是“环境自卫”?
金荷水泥厂于1980年建成投产,属某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管辖。该厂设备落后,长期超标排污,与周围1000多村民发 生了环境污染纠纷。1995年以来污染受害者大规模群体上访。 1999年12月,他们先后两次把水泥厂的抽水管道拆除,迫 使其停产。2000年1月,市环保局与荷塘区政府责令该厂限 期治理,于2000年5月31日前完成。2000年3月9日,省环保 局明确批示:“金荷水泥厂直径2.5米机立窑生产线应在 2000年年底之前做到达标排放,逾期达不到的也应予以关 闭。”但是,水泥厂直到2000年年底都未启动治理项目。 2001年1月该厂在做恢复生产的准备工作,并经荷塘区政府 促成,租赁给一位浙江老板经营,租期5年。污染受害者群 情激愤,要求荷塘区政府将其关闭,未果。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008.8.19发布, 2008.10.1实施) (代替GB12348—90, GB12349—90)
——《建筑施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等
• 公安部门——对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监管(声 响装置、警报器使用;强偶发噪声、商业活动噪声、 城市敏感区喇叭使 用、集会场所音响使用、家庭室 内活动、室内装修等)
——禁止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 (44)
——禁止单位、个人在城市噪声敏感区使用 高音喇叭(45)
——在公共场所、集会、娱乐使用高音喇叭 须经公安部门批准(45)
——家用电器、乐器、家庭娱乐、室内装修 应采取措施避免对居民的影响(46、47)
(六)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48—60)13条,19种行政违 法行为 民事责任:61条,纠纷调处;损害赔偿 刑事责任:62条,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处分 (刑事责任)
• 社会生活噪声: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 业噪声、建筑噪声和运输噪声外的干扰周 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 措施
• 新华网沈阳12月7日电:
•
张廷祥是沈阳市下辖新民市大民屯镇的一名养鸡专业户。1997年6月,
他购进了1.2万只肉食鸡雏,其中7500只在村外的两个鸡舍中饲养。不料
一个多月后,却突遭“飞来横祸”。
施工阶段 土石方 打桩 结构
装修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值 昼间
推土机、挖掘 75 机、装载机器 各种打桩机 85
混凝土搅拌机、70 振捣棒、电锯 等 吊车、升降机 65 等
夜间 55
禁止施 工 55
55
•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厂界外噪声 功能区类别 0
Ⅰ
昼间 夜间 适用范围
50 40 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地 方
行飞行,但作为专业飞行机构,没有按照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的相关规定,
要求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供“超低空飞行应当避开鱼塘、鸡舍等
特殊建筑物”的情况,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而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
中心未尽到提示义务,也应负35%的赔偿责任。
此外,新民市大民屯镇大南岗村和西章士台村派出的领航员领航不 当,这两个村应该分别承担20%和10%的责任。最后,法院终审判定, 上述四家被告按比例赔偿原告张廷祥的经济损失总计9万余元。
55 45 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 科研设计、行政办公区
Ⅱ
60 50 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功能或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Ⅲ
65 55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功能区
Ⅳ
70 55 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
• 注: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 幅度不得高于10dB(A);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
段 夜间 40
55
45
60
50
65
55
70
55
70
60
•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中规定,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 下五种类型:
• (1)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2)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 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位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法律分析
1.噪声扰民构成侵权
汽车防盗报警器产生的噪声扰民,是近年来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这种现象 已经构成了侵权。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1条规定,本法所称社会生 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 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首先,城市居民小区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 中区域”,在此区域内产生的汽车报警器长时间而且刺耳的报警声,严重干扰 了人们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因此应属于社会生活噪声范围。
2.居民自己采取行动,制止汽车噪声的行为是自力救济.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侵害行为发生时,公民可以诉请政府及相关 部门或者法院来阻止侵害的发生,也可以在紧急情况下自己采取行动阻 止侵害的发生,后者在法律上被称为自力救济。
在居民区内汽车噪声污染发生的时候,居民自己采取行动,制止汽车 噪声的发出,这种自力救济是正当的,只要不超过必要限度,可以不承 担法律责任。但如居民是为了发泄自己的不满,而对发出噪声的汽车采 取破坏行为,则是违法行为。在自力救济和故意破坏他人财产两者之间 的区分应当采取下列标准,一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二要看 汽车被破坏的程度。如果行为人打碎汽车玻璃,只是为了调试车内设施, 制止噪声的继续发出,则是正当的;但如果存在明显的破坏举动,比如 扎破汽车轮胎等,这是在侵害他人财产,要赔偿他人损失。不过,在这 种情况下,因为车主侵权在先,即使行为人要赔,也要考虑情节,只要 适当赔偿即可。
度不
得高于15dB(A) • 申报登记;重大改变时及时申报(24)
(五)防止交通噪声污染的措施 • 交通噪声: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
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 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 境的噪声。 • 措施
——禁止制造、销售、进口超标的汽车 (32)
——机动车船在市区内行驶、特殊车辆,不 得任意安装和使用警报(34)
案例1 居民小区汽车报警器噪声扰 民,居民可否自力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