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 权 委 托 书 -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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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授权委托书

行政服务中心授权委托书

行政服务中心授权委托书尊敬的XX行政服务中心:我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鉴于贵中心在提供优质政务服务方面的专业能力和良好信誉,现决定委托贵中心承担我单位相关业务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工作。

为确保双方权益,特制定本授权委托书。

一、授权范围1. 行政审批:贵中心负责协助委托方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立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许可等。

2. 公共服务:贵中心负责协助委托方办理各类公共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资质认证、社会保障等。

3. 咨询与指导:贵中心为委托方提供相关政务政策的咨询服务,指导委托方依法依规办理相关业务。

4. 协调与沟通:贵中心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协调解决委托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除非一方提前终止,否则授权期限自动延长。

三、权利与义务1. 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1)向贵中心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业务资料,确保贵中心能够顺利办理相关业务。

(2)支付贵中心因办理业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服务费等。

(3)对贵中心办理业务的过程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意见,确保业务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2. 贵中心的权利与义务:(1)严格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确保业务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2)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其具备办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3)主动向委托方报告业务办理进度,及时解决委托方提出的问题。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个人信息等,应当予以严格保密。

2. 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授权委托书内容以及与业务办理相关的任何信息。

五、争议解决本授权委托书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 本授权委托书的修改、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共同签署。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具有行政处罚权和被委托执法单位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具有行政处罚权和被委托执法单位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具有行政处罚权和被委托执法单位的通告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具有行政处罚权和被委托执法单位的通告(1997年1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经厦门市法制局审查确认,以下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或依法被委托行使处罚权。

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序号│单位│地址│负责人│├──┼──────────────┼────────────┼───┤│1│厦门市酒类专买局│厦门市湖里信息大楼十一层│施戴明│├──┼──────────────┼────────────┼───┤│2│厦门市新闻出版办公室│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九楼│沈艺奇│├──┼──────────────┼────────────┼───┤│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厦门市禾祥西路200号四楼│林德良│├──┼──────────────┼────────────┼───┤│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厦门市禾祥西路202号三楼│林苏滨│├──┼──────────────┼────────────┼───┤│5│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厦门市禾祥西路200号五楼│马长鸿│└──┴──────────────┴────────────┴───┘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序号│单位│地址│负责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渔港监督│厦门市东渡路57号│刘巍│├──┼──────────────┼────────────┼───┤│2│中华人民共和国沙坡尾渔港监督│厦门市民族路100号│辛建军│├──┼──────────────┼────────────┼───┤│3│中华人民共和国刘五店渔港监督│同安新店刘五店村│蒋福得│├──┼──────────────┼────────────┼───┤│4│厦门市车辆购置费附加费征收│厦门市马垅经济开发区│沈文灿│││办公室│厦门汽车联合交易市场││└──┴──────────────┴────────────┴───┘三、依法委托,应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处罚权的单位┌──┬──────────┬──────┬───────────────┐│序号│单位│委托单位│被委托单位││││├───────────┬───┤││││地址│负责人│├──┼──────────┼──────┼───────────┼───┤│1│厦门市地震局│福建省地震局│厦门市石泉路9号│叶振民│├──┼──────────┼──────┼───────────┼───┤│2│厦门市公路局路政管理│厦门市交通委│厦门市莲前大道金鸡亭│王文杰│││分局││││├──┼──────────┼──────┼───────────┼───┤│3│福建省公路稽征局厦门│福建省公路稽│厦门市厦禾路875号│王文焕│││稽征处│征局│││├──┼──────────┼──────┼───────────┼───┤│4│厦门市职工物价监督站│厦门市物价检│厦门市周宝巷12号│陈任义││││查所│││├──┼──────────┼──────┼───────────┼───┤│5│厦门市兽医卫生监督所│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公园南路5号│陈朝师│├──┼──────────┼──────┼───────────┼───┤│6│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厦门市交通委│厦门市思明北路149号│谭维旭│├──┼──────────┼──────┼───────────┼───┤│7│厦门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厦门市交通委│厦门市同文路42号│马超南│├──┼──────────┼──────┼───────────┼───┤│8│厦门市劳动监察大队│厦门市劳动局│厦门市白鹭洲商城B楼│曹水源│││││二层││├──┼──────────┼──────┼───────────┼───┤│9│厦门市家畜检疫站│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莲前西路龙山桥│吴德金│├──┼──────────┼──────┼───────────┼───┤│10│厦门市鱼市场管理处│厦门市水产局│厦门市沙坡尾渔商码头│陈田山│├──┼──────────┼──────┼───────────┼───┤│11│厦门市种子管理站│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公园南路5号│百飞风│├──┼──────────┼──────┼───────────┼───┤│12│厦门市农业机械监理所│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湖滨南路18号之一│林巍│├──┼──────────┼──────┼───────────┼───┤│13│厦门市技术监督局稽查│厦门市技术监│厦门市湖滨南路78号│林燕禧│││所│督局│││└──┴──────────┴──────┴───────────┴───┘d52936--0101026llj——结束——。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09•【字号】厦府[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4]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海沧投资区、象屿保税区、火炬开发区、鼓浪屿风景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登记部分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登记部分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改革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我市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决定对我市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告知承诺制度,指我市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制作并与申请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文书;申请人据此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明和工商登记手续,并接受职能部门(机关)监督的审批制度。

第三条在我市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时,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属于我市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权限的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

第四条告知承诺文书由各有关审批机关制作,其格式和内容应当向社会公示。

告知的主要内容是:(一)办理前置审批的法律依据;(二)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必须达到的标准、条件等法定要求;(三)申请人应提交的必备材料或应填写的审批机关规定的相关表格;(四)企业开业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五)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是:(一)承诺将按要求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前置审批的标准和条件;(二)承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三)承诺所作的陈述、所提交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四)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履行义务的愿意接受审批机关的相应处罚。

委托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委托书

委托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委托书

委托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委托书一、介绍委托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委托书是一种书面文件,用于委托行政服务中心代为办理特定事务。

委托书在各种法律和商业交易中广泛使用,可以用于委托代理、授权、委任等各种法律行为。

二、为什么要委托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委托书委托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委托书的目的是为了将特定事务委托给专业的行政服务机构处理。

行政服务中心通常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高效地处理各种行政手续和事务。

三、如何委托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委托书委托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委托书的具体步骤如下: 1. 确定委托内容:确定要委托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具体事务和需要提供的材料。

2. 查找合适的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委托内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行政服务中心。

可以通过咨询他人、互联网搜索等方式来找到合适的中心。

3. 联系中心并了解办理细节:联系选定的行政服务中心,并了解具体的委托流程和细节。

询问时间、费用、材料等相关事项。

4. 准备委托材料:根据行政服务中心要求,准备好委托材料,包括相关证件、授权书等。

5. 填写委托书:按照指定格式填写委托书,确保表达清晰、具体、准确。

6. 签署委托书:在委托书上签署,并确保签字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7. 交付委托材料和委托书:将准备好的委托材料和委托书交付给行政服务中心,同时保留好自己的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五、结论委托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委托书是一种高效、便捷的方式,能够节省时间和精力,确保事务正确处理。

但委托人在选择行政服务中心并委托办理时需要注意相关细节和注意事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在准备委托书时,委托人应确保委托内容清晰明确,签署合法有效,同时保留好复印件。

通过委托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委托书,委托人可以更好地专注于自己的其他重要事务,同时确保事务能够高效、专业地处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厦门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审批职权的通知-闽政[2014]1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厦门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审批职权的通知-闽政[2014]1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厦门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审批职权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厦门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审批职权的通知(闽政〔2014〕1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推进厦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委托厦门市在辖区内行使部分省级行政审批职权事项(见附件)。

厦门市要切实做好承接相关审批职权的各项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创新管理方式,简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能;省法制办抓紧制定行政审批委托实施办法,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制定具体的交接办法,并对所委托的行政审批职权在厦门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委托厦门市行使的省级行政审批职权目录福建省人民政府2014年3月12日附件委托厦门市行使的省级行政审批职权目录序号事项名称省级审批许可办理机关1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许可省经信委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省安监局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省安监局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省安监局5除跨设区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省安监局6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省安监局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省安监局8安全评价机构乙级机构认定省安监局9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省安监局10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省公安厅11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省公安厅12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省公安厅13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省公安厅14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省公安厅15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省公安厅16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省民政厅17公募基金会登记权限省民政厅18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省财政厅19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省财政厅20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省人社厅21省直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省外单位在厦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省人社厅22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省人社厅23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省人社厅2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省人社厅25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省林业厅26出版物批发单位及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7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8音像或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及业务范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9可录光盘类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及设备引进审核省新闻出版广电局30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3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32文物商店设立审批省文化厅33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省卫计委3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省卫计委35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36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省质监局37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38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省食品药品监管局39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核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40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41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和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42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丙级)省物价局——结束——。

施工图审查阶段办事指引建筑工程厦门行政服务中心

施工图审查阶段办事指引建筑工程厦门行政服务中心
2.园林绿化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需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及(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3.园林绿化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图1份(图纸1套,CAD格式电子材料1份);
4.园林绿化面积分析图1份(含CAD格式电子版)及统计表(含Excel格式电子版)。
提示:分析图应注明绿地编号、位置和面积大小;统计表按网站下载的制式表格填写。
2.需提供的图纸:总平面图、设计说明;(原件1份,CAD、JPG或PDF格式电子版1份);
3.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地质论证报告原件1份(仅限符合申请条件1的项目);((原件1份,word格式电子材料1份));
4.防空地下室分期(分地块)实施方案原件1份(仅限符合申请条件(注:2)的项目);(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2.也可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网上自助申报区进行网上申报后(具体操作可咨询中心统一收件窗口);再将对应份数的纸质材料送至三楼B厅统一收件窗口,由统一收件窗口人员分送人防办、市政园林局窗口。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共性材料
1.《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审批申请表》;(原件3份,人防、市政、园林各1份;word格式电子材料1份);
《厦门市市政工程管理条例》第12、15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绿地率审查
1.《城市绿化条例》第11条;
2.《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9、14条;
3.《厦门市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18条第2款、20条。
申请条件
1.完成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2.完成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含规划、人防、气象防雷、市政园林、绿色建筑内容)。
注:部分项目无法及时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项目,可以规划部门核发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作为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依据,先行办理本阶段事项。

政务大厅委托书

政务大厅委托书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综窗业务受理授权委托书
委托方:XX单位(委托单位全称)
受托方:____区政务服务中心
按照《关于开展部分政务服务改革试点任务申报工作的通知》(X政数大厅监管〔20XX〕X号),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我单位(部门)纳入XX政务服务中心综窗受理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对综窗授权如下:
一、委托办理事项
我单位(部门)决定授权____区政务服务中心综窗受理()项政务服务事项,具体授权范围:政务服务事项即办件、承诺件的申报受理、物料流转、统一发证等工作环节。

委托单位总联系人:
总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说明
以上授权窗口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与___省政务服务事项库事项同源。

如以上授权受理事项调整,我单位(部门)将在___省政务服务事项库中同步变更,并以事项库中变更信息为准。

委托单位(公章):(单位名称)
接收单位(公章):____区政务服务中心
日期:年月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H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H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H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3.05
•【字号】厦府〔2024〕52号
•【施行日期】2024.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H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府〔2024〕52号
市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2024HP0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厦资源规划地〔2024〕13号)、《关于2024P0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厦资源规划地〔2024〕15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位于海沧区05-07新阳片区文江路与海源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编号:2024HP01)、思明区将军祠片区厦禾路与将军祠路交叉口东南侧(2-3)地块(编号:2024P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拍卖方式出让。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报送的上述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上述地块的竞买人资格、拍卖起叫价及竞价事项、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土地移交、出让年期、开竣工时间、项目配套等相关事项及要求按你局提出的方案
办理。

三、上述地块出让工作由你局主持,市土地发展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出让全过程由市公证处进行公证。

接文后,请按规定程序开展上述地块出让的各项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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