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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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及《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集聚创新资源,以市场为导向,以实现农业现代化为核心,以突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成果转化为主要目标,以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合作为支撑的农业技术集成的载体,对培育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绿色生产和带动农民增收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园区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要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根据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市、县级农业科技园区,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省级农业科技园区。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范围与条件第六条园区申报范围全省范围内管理机制新、技术力量强、产业特色明显、高新技术产业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各类农业园区或机构。

第七条园区申报条件(一)园区区域要求相对集中成片,具有明确的界限和一定的建设规模,并有较大发展空间,园区总体规划布局科学合理。

(二)园区要求具有完善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和农业废弃物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

(三)园区须具有高效的特色主导产业和产品,体现区域农业发展方向;区内农业结构合理,上下游衔接配套、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符合生态循环要求。

(四)园区要有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要有较好的研发基础设施条件和较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要有较为成熟的人才引进政策,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体系。

(五)园区要求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建立以园区管委会为主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体制,以及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机制和良好的与周边乡镇的协调机制。

河南省中原农谷发展促进条例

河南省中原农谷发展促进条例

河南省中原农谷发展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河南省中原农谷发展促进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河南省中原农谷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原农谷创新发展,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创新高地,推动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原农谷的发展促进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原农谷,包括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全域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新乡县、获嘉县、延津县、原阳县部分地区以及扩展区域。

第三条中原农谷应当聚焦种业、聚集资源、聚力创新、聚合带动,建设国家种业科技创新中心、现代粮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农业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智慧(数字)农业示范区。

第四条中原农谷的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创新驱动、市场引领、多方参与、开放合作、绿色低碳的原则。

第二章体制机制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级主导、市级主责的原则,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科学设置建设体系架构,形成上下共同推进合力,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解决中原农谷发展促进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中原农谷实行管理委员会加公司的建设运营模式。

中原农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原农谷管委会)作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中原农谷发展规划、具体计划;(二)负责中原农谷资源统筹、种业聚集、科技创新、产业培育、招才引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等管理工作;(三)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四)探索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对外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五)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72号)精神,决定设立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调整资金”)。

为了管好、用好“调整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调整资金”的目的是:通过对农业结构调整的投入,进一步优化品种、品质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结构,全面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整体素质和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条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调整资金”,包括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农业部门安排用于农业结构调整的资金;市、县财政安排的农业结构调整项目配套资金。

第四条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筹集用于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的资金。

第三章投资原则第五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整体规划的原则。

“调整资金”的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农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向和整体规划,有利于科技开发、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第六条因地制宜的原则。

选定的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应符合当地实际,具有较好的资源、经济和技术条件,区域特色突出,当地领导重视,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高。

第七条无偿、有偿相结合的原则。

对基础性、公益性、新科技开发、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实行无偿投资;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性项目实行有偿投入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

第八条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原则.选定的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应是科技含量高,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第四章投资重点第九条社会效益明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宗农产品优质化工程重点示范项目;区域特色农业项目;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推广和优质新产品开发项目;农业信息、农产品市场、质量标准和检测、农技推广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明显、对农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推动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项目。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3.12.08
•【字号】石科规〔2023〕7号
•【施行日期】2023.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科规〔2023〕7号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依据《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冀科农规〔2023〕1号),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8日附件:石家庄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附件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7号)精神,规范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全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经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

第三条河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孵化器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省级孵化器的组建、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的发展规划,负责对本地区孵化器进行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省级孵化器的组建与认定第四条省级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阶段。

第五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 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2. 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3. 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4. 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5.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6. 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4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7. 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5家,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0家毕业企业,提供300个以上就业机会);8. 孵化器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9. 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10. 专业孵化器应建设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拥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11. 属科技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解读

《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解读

《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解读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打造农业高新技术聚集、高端人才聚集、科技企业聚集、新兴业态聚集的农业科技园区,引领带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更好发挥园区功能作用,推动园区提档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一、修订背景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依据科技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结合我省农业科技园区发展实际和建设管理需要,省科技厅对2018年11月28日印发的《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冀科农〔2018〕1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冀科农规〔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印发。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共计七章二十六条。

主要修订内容有:(一)进一步细化了园区组织构架。

为促使园区顺畅高效运行,更好发挥功能作用,对园区组织构架进行了完善。

按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结合河北实际,将组建园区管理委员会修改为组建园区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工作专班。

组建园区建设专家团队,强化科技支撑。

特别增加了园区建设主体相关内容,园区要有明确的建设主体,要激发调动龙头骨干企业等园区建设主体的积极性。

相关内容在园区申报条件中也进行了明确。

(二)规定了园区调整和退出程序。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对接区域现代农业建设需要,对园区规划需要调整、园区建设主体需要调整的,明确了流程和报批程序。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园区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建设条件的园区,可按程序申请取消。

(三)重点突出了园区评估。

为加强园区常态化管理,把园区综合评估单独设立一章,进行了强调。

将新建园区的验收与评估合并,简化了工作流程。

将评估结果调整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

规定无故不参加评估的园区,取消园区资格,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申报。

(四)支持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

进一步明确了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打造河南农业品牌,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地认定条件第二条基地依托的主体必须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经民政部门注册的农业专业协会。

第三条基地种类范围为:蔬菜、西(甜)瓜、食用菌、粮食作物、油料、水果、茶叶、花卉、渔业及其他名特优农产品。

第四条基地应具备一定规模。

其中:蔬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西(甜)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食用菌:年投料不少于300吨。

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3000亩。

油料:种植面积不少于800亩。

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茶园: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花卉: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水产:大水面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亩,集中连片的池塘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基地应有明确的界限,成方连片,相对集中。

第五条基地应具备良好的自然环境,周围不得有“三废”未达标排放的企业。

第六条基地必须有生产标准。

基地必须具有相关农产品生产标准或种植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

第七条基地必须实行统一生产管理。

基地应按一定比例配备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

第八条基地必须建立农业投入品(种子、农药、化肥)的购进、使用、保管登记制度;基地产品不得检出高毒剧毒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成分。

第九条基地必须建立生产管理档案。

基本生产单元应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等使用情况,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

第十条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开展质量检测。

有条件的基地要设立农药残留检测室,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常规农残检测,把好产品入市关;没有条件建立质量检测室的,必须建立质量检测计划和检测制度,通过其他检测机构对生产过程进行常规农残检测。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豫发[2004]4号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豫发[2004]4号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豫发[2004]4号2004年3月16日)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如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明确要求,进一步增强促进农民增收的紧迫感和主动性(一)充分认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性。

我省是农业大省,农民占全省人口的70%以上,农业不稳,农村不活,农民不富,就不可能实现建设惠及全省人民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原崛起的宏伟目标。

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增加农民收入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性,在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的指引下,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增加农业投入,调整农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加快科技进步,深化农村改革,力争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尽快扭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全面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和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

二、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二)正确处理增粮与增收关系。

我省是粮食生产大省,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仅关系着保障全省城乡居民的粮食供给、支持工农业生产发展、维护全省社会稳定,同时,也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

我省要在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改善种植结构,保证粮食产量,提高粮食质量,增加种粮农民收入,努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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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1条根据科技部《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纲要》和《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发展实际,省科技厅拟将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列入“十二五”的重点工作之一。

为抓实、抓好这项工作,促进我省园区的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使园区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切实发挥园区在我省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建设农业科技园区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新时期推动农业科技进步、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村小康的战略举措,是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建设好、发展好我省农业科技园区,还是发挥科技在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实现“一个载体,三个体系”和“三化”协调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的重要抓手。

第3条通过加强园区建设,形成一批具有区域代表性和引导、示范与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集聚区,力争把园区建设成为产学研结合的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基地、促进农民增收的科技创业服务基地、培育现代农业企业的产业孵化基地、体制机制创新的科学发展试验基地和发展现代农业的综合创新示范基地。

二、园区基本要求
第4条农业科技园区是技术、资金相对密集的经济实体,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主体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并运行二年以上(含二年);有一定的规模和明确的地理界线,有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和功能分区,要有明确的主导产业,产业链明晰,综合效益显著;
2、园区的发展定位应该成为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先行区和示范区,要有明显的产业示范带动作用,能够通过“核心区一示范区-辐射区”的技术传播和产业辐射模式,引导和带动周边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升级;
3、园区要有较强的科技开发和转化能力,有长期稳定的技术支持单位,有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技术支撑;要有比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体系;
4、园区要积极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要有一支科技特派员队伍,要建设成为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和服务基地,要在信息化、社会化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5、园区经济效益指标要明显高于周边地区,土地生产率高于所在县(区)20%以上,人均产值、人均利税高于所在县(区)平均水平;
6、园区生态效益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生产环境(水、气、土壤)符合国家绿色食品生产标准,废弃物(废物、废水、废气)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土地和水资源实现永续利用与可持续发展;
7、园区经营必须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政企分开的
现代企业制度;
8、园区要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已组建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和园区专门管理机构,要有规范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土地、金融、人才、企业等政策措施与管理规章。

三、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5条成立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园区的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

第6条成立园区专家组,成员由园区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园区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参与园区及园区项目的论证、评审、考核等工作。

第7条申报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的省辖市,要成立园区协调领导小组,指导本地园区总体规划、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落实有关政策和配套资金,组织本地省级园区的申报工作。

第8条各园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本着灵活高效和有利于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的原则,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四、申报与审批
第9条申报程序
1、由园区建设单位经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向所在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筛选,经市园区协调
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辖市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报送省科技厅。

第10条申报材料及要求
1、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附件2);
2、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附件3);
3、有关配套附件资料。

第11条省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按照《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和评审。

第12条申报园区通过专家组评审并报省园区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科技厅以文件形式批复,并颁发“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标牌。

五、考核与管理
第13条省科技厅对批复挂牌的园区实行项目支持。

凡批复挂牌的园区,可通过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通过论证评审后,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

第14条项目资金以园区自筹为主,省科技厅给予一定的项目资金支持,园区所在省辖市财政按50%进行匹配。

园区项目资金必须设立专项帐户,专项管理。

第15条对园区项目的检查验收等管理程序与其它科技项目相同。

第16条园区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对已批复挂牌的园区,每年12月底前由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园区工作总结等材料上报省园区办公室(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

第17条农业科技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挂牌两年后进行复评,对复评
不合格者取消“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资格。

第18条对本办法出台前已经实施的河南省高新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园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所在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复评申请,并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上报省园区办公室,由省园区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复评。

通过复评的,报经省园区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逾期没有提出复评申请或复评不合格者,取消“河南省高新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园区”资格。

六、附则
第19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0条本办法由河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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