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一、概述股权登记是指公司登记管理办法,对公司的股东进行登记,明确股东的股权情况和享有的权利。
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是确保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制度,能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的重要制度。
二、股权登记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正原则:股权登记管理应当公开、公正、透明,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
2. 法律合规原则:股权登记管理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性。
3. 保护股东权益原则:股权登记管理应当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其股权权益。
4. 审慎原则:股权登记管理应当审慎管理,确保操作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三、股权登记管理的流程1. 股东登记:公司应当及时登记董事、监事和股东的信息,确保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2. 股东权益确认:核实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份数量、种类、分红权等。
3. 股权变更登记:对股权变更进行记录和登记,确保股权变更的合法性。
4. 股权激励管理:针对激励计划中涉及的股权进行管理,包括解锁、行权等流程。
5. 股东权益保护:保护股东的权益,及时回应股东关注的问题,确保公司治理的顺畅进行。
四、股权登记管理的机构设置1. 股东服务部门:负责股东的登记、储存和查询工作。
2. 股权登记簿管控部门:负责股东权益的确认和登记工作。
3.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4. 法律顾问团队:负责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支持,确保股东权益的合法性。
五、股权登记管理的意义1. 保障股东权益:通过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确保股东的权益不受侵犯。
2. 促进公司治理:建立健全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3. 维护企业稳定:有效的股权登记管理可减少公司内部纠纷,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4. 增强市场透明度:健全的股权登记管理能够增强市场透明度,提高投资者信心。
六、股权登记管理的完善与创新1. 科技手段应用: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电子化股权登记系统,提高股权登记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股权管理办法

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管理,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稳健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股权包括股份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法定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公司股权的转让和变更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股权管理制度,明确股权的性质、来源、数额、比例、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股权的性质、来源和数额第五条公司股份是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具有所有权和出资权。
第六条公司股份的来源可以是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形式,也可以通过收购、合并等方式获取。
第七条公司积极发展股权激励计划,吸引优秀人才,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第八条公司应当及时更新股东名册,标明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比例等信息。
第三章股权的转让和变更第九条公司股份可以自行转让,也可以在有关机构进行交易。
第十条股东在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之前,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手续和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收到股东申请后,及时向所有股东公告,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意见,确认股东转让申请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对股份价格进行评估,确定有效价格,完成股份转让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各股东的合法权益,针对股权变更的事项,及时通知、告知相关方。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股东享有按持股比例分享公司利润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十五条股东有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等权利,以及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对公司进行投票、决策时应当考虑公司的长远利益。
第十七条股东不得干涉公司经营管理,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第五章股权管理机构第十八条公司应当设立股权管理机构,负责股权的登记、转让、变更等事项。
第十九条股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保证股权登记、转让、变更的安全可靠、及时准确。
单位股权关系管理制度

单位股权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内部股权关系管理行为,维护单位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单位,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单位的机构制定。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股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股权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加强对股权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单位股权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做到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股东权益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确保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权益得到维护。
第六条单位应当向股东公开公司章程、年度报告、分红情况、部分重大决策等信息,确保股东获得信息的权利。
第七条单位应当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股东对公司管理层不当行为的举报,及时查处并告知结果。
第三章股权转让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股权转让管理制度,规范股东在单位内部、市场交易中的股权转让行为。
第九条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股权转让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后进行股权转让。
第十条股东可以通过协商、拍卖、竞价等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但应当向单位及其他股东提前通知,确保交易程序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明确确定股权转让的标的、价格、转让程序等要素,保证股权转让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股东会议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股东会议,讨论重大事项,监督公司管理层工作,决定公司发展方向。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应当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向所有股东发出邀请,明确会议议程和规则,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股东会议需要股东代表出席,代表应当携带有效证件和授权书,进行投票表决,决议应当经过多数股东同意。
第五章受托代理第十五条股东可以委托特定人员代表自己行使股东权益,包括出席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等。
第十六条受托代理人应当严格按照股东的委托行使职责,保护股东的利益,不得违法违规。
股权管理办法

股权管理办法(总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行使。
第五条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一、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原则;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二章公司股东的权利第六条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第九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股权管理办法:股权分红与利润分配机制

股权管理办法股权分红与利润分配机制1. 引言股权分红与利润分配机制是一种重要的股权管理办法,它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配和利润的分配。
在股权管理的过程中,公司需要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并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机制来激励股东和员工的积极性。
本文将介绍股权分红与利润分配机制的意义、原则以及常见的分配方式。
2. 股权分红股权分红是指公司向股东派发利润或现金的行为。
它是股东享有公司资源和财富的一种方式,也是激励股东持续投资和支持公司发展的手段。
2.1 分红原则公平原则确保所有股东平等享有股权分红的权益。
利润可分配原则只有在公司具备足够的可分配利润时,才可以进行股权分红。
可预测性原则分红政策应该具备可预测性,便于股东合理规划自己的投资和资金需求。
稳定性原则分红政策应该具备一定的稳定性,以维护股东对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2.2 分红方式常见的股权分红方式包括现金分红公司直接向股东支付现金作为分红。
股票分红公司向股东发放新的股票作为分红。
红利再投资公司将利润以股票形式再投资到公司内部。
选择合适的分红方式需要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股东的需求以及公司发展的战略目标。
3. 利润分配机制利润分配机制是指公司对利润进行分配的规则和方式。
它决定了公司在盈利的情况下如何分配利润,以激励股东和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1 分配原则合理原则利润分配应该合理、公正地考虑公司各方利益的平衡。
绩效导向原则利润分配应该与个人和团队的绩效挂钩,激励员工和管理层实现公司业绩目标。
风险补偿原则在分配利润时,应该对投入更多风险的股东和员工给予适当的补偿。
3.2 分配方式常见的利润分配方式包括股权激励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一部分利润用于购买或授予员工股权,以激励他们为实现公司目标做出贡献。
现金奖励公司可以向员工支付现金奖励,作为对其优秀工作表现的认可。
利润留存公司可以将一部分利润留存用于未来投资和发展,以保证公司的可持续性。
选择合适的利润分配方式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员工的贡献和股东的期望。
股权管理办法

股权管理办法[公司名称]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目的本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股权管理行为,确保股东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注册登记的股权范围内涉及的股权管理行为。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述“股权”系指股份、股票、股权证、赠股、分红、红利等权益性证券。
第四条总则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原则,构建多元化股权结构,维护股东权益,保证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股权管理方式第五条股权发行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公司可采取有限定条件、发售新股、配股等方式发行股权。
第六条股权交易股权交易是指股东对股权的买卖。
公司鼓励股东通过股权交易实现股权价值最大化,但须符合国家股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
第七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有或部分股权出售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八条股权收购股权收购是指通过公开征集收购、竞价收购、协议收购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或控制权的行为。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保障参与股权收购的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章股权管理程序第九条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定期召开并审议股东大会议题。
第十条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行政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组成,对公司日常管理、决策事项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对董事会行为、公司财务进行监督。
第四章股权保护第十二条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应当尽可能为股东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保障股东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受益权和监督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优先权股东援引了应当优先采用收购权等方法对其股权进行价值维护和增值行为,但如需对限制变更、解散、合并等内容进行约定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开展相应程序和合同制定。
股权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配;123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412、是否具有表决权;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4、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股权管理,规范国有股权出资人行为,保护国有股权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本健康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权,是指依法归国家所有的企业的股东权益。
第三条国务院国资委是国有股权出资人的代表,履行国家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家法定职务,行使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国有股权出资人的权益保护及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国有股权收益的分配政策、调整管理政策。
第七条国务院国资委受国务院行政首长的委托,行使对国有股权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维护国有股权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国有股权出资人有权向国务院国资委提出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国有股权出资人有权要求国有企业向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出资合同应当依法订立,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出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出资方式和金额;(二)出资时间和期限;(三)出资方式和协议转让条件;(四)股东会的组成和召开程序;(五)出资人行使股权的方式和程序;(六)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投资回报约定;(七)国有股权出资人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的参与和发表意见的程序;(八)国有股权出资人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方式和程序;(九)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解决程序。
第十三条国有股权出资人有权要求国有企业按照出资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国有股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出资合同的修改、终止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章股东行使权利第十五条国有股权出资人行使其股东权利应当依法和按照出资合同的约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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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亨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股权管理,保护股东权益,促进湖北省十堰亨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于本公司的实际股东人数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股东人数上限,部分分流人员以及出资较少的其他自然人,通过工会投资代理人名义持有股份的形式而实际享有股份。
本办法所指股东包括真实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股权是本公司所有实际股东所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
实际股东以其实际出资额相应地享有股东的受益、处置、重大决策等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二章股权设置
公司注册资本4700万元,其中:国有股1342万元,占总股本的28.55%;员工个人股本3358万元,占总股本的71.45%。
个人股由原岗位股权转入个人股份,员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的股份和公司内部回购方式
的股份设置,原则上是由高中层管理者和业务技术骨干持有。
个人股权设置标准如下:
一档正职领导100万元;
(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一档副职领导80万元;
(含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享受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级待遇领导40万元;
二档单位正职领导48万元;
二档单位副职领导28万元;
三档单位正职领导40万元;
三档单位副职领导24万元;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正部长24万元;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副部长20万元;
第三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凡本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实际持有的股份享有受益权、处置权、表决权等权利。
第六条受益权:股东享有按持有的股份在公司年度经营的税后利润
中分取红利的权利。
第七条处置权:实际股东享有对其持有的股份予以处置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和继承等。
1、转让:股东有对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的权利,可以在公司内部转让,也可在公司外部转让,但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程序和规定。
2、继承:股东持有的股份可按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第八条表决权: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实际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1、出资义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随意抽回出资。
2、承担经营风险:公司经营出现亏损或因不可抗逆因素造成资产损失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承担管理风险:股东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或个人违纪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除按公司奖惩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外,违纪股东应用其所持股份承担损失补偿责任。
4、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应积极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尽股东义务,自觉关心和维护公司利益。
5、股东的其它权利和义务按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章股权管理和《股权证》的管理
第十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股权的管理,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掌握股权结构,股东构成及股份数额,并据此编制《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股权证》编号。
2、负责《股权证》的制作、发放、签证、登记工作,建立股权管理档案和制度。
3、负责审查办理股权转让、继承手续。
4、负责股权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为所有股东签发《股权证》,该证明书是证明股东身份的唯一凭证。
《股权证》载明的事项有: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二条《股权证》管理
1、《股权证》由公司董事长签发,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发放、签证和管理。
2、公司注册资本金变更后,公司财务管理部须对《股权证》重新登记确认。
3、《股权证》只作为实际股东个人持股凭证,不得上市和私下交易或作为抵押凭证。
4、持证人应将《股权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通知,声明作废,并重新按程序申请补办证书。
第五章股权的转让和继承管理
第十三条实际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但转让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办理股权转让的程序
1、转、受让双方将转让申请和议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一并报董事会审批后交财务管理部办理。
2、如果是向股东外转让的,应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表决。
3、转、受让双方的资金的收、付均由财务管理部经手办理,并对股权进行重新认证登记。
否则其转让无效。
4、股权依法转让后,由财务管理部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手册,并收回原股东《股权证》,再向受让方签发新的《股权证》。
第十五条股东退休后,可根据自愿的方式,申请出让股权,其股权由集团公司回购,出让人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交财务管理部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股东死亡后,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权。
继承方式采取遗嘱继承或申请继承。
股东也可通过遗嘱的方式赠与他人。
继承人可申请出让股权,其股权由集团公司回购。
继承人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交财务管理部办理继承或出让手续。
第六章预留股份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发展的需要,在个人股份总额中,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以备具有资格的新增高中层管理者和新增业务技术骨干认购。
或用于具有退股资格的员工和减少高中层管理者退股的基金。
第十八条预留股份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管理并运作。
第十九条当员工脱离公司,不再继续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股份由公司回购,转作预留股份。
脱离公司是指调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解除劳动关系或死亡等情形。
第二十条员工个人股份的回购,必须经公司审批,出让人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交财务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其它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股份一律不计利息,按公司章程规定分红。
第二十二条关键岗位业务技术人员和担任实职的中、高层管理者离岗休息年龄,可根据本人身体状况和申请,根据公司工作岗位需要,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可以放宽至女55岁、男60岁退休。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提出方案交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其它规定与本办法相悖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并在实践中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