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井口消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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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1 、地面消防水池必须保持有200 立方米以上的水量。

2 、井口、主扇房及瓦斯抽放泵房附过20 米内不得有烟火存在,严格入井检查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引火物入井。

3 、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气焊和喷灯焊。

井口房、井下蛔室及主要进风巷需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要有经矿技术负责人和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要求进行。

4 、井下铜室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

5 、井下大巷消防管路必须每隔100 米设置支管和三通阀门(阀门必须能开关),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的消防水管末端距工作面煤壁不得超过20 米,末端用胶管接至采面,并保证上下胶管能在采面中部、相交。

6 、井筒、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进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酮室,主要巷道内的胶带输送机的机头前后两端各20 米范围以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 、必须在井下消防材料库中配备10 台以上的灭火器,各机电恫室、检测、修理地点、井底车场及各采煤工作面进回巷距上、下出口30 米范围以内要放两台灭火器,且保证灭火器完好不失效。

8 、井下使用的电缆、皮带必须阻燃,风筒、塑料管必须抗静电和阻燃,否则严禁入井。

9 、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加强煤电钻保护的保养及维修,采用皮带运输的巷道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各种保护装置,保护装置不完善,皮带不得使用。

10 、井下放炮,必须正向装药,正向起爆,炮眼深度不得小于0 .6 米,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坚持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水炮泥,炮眼剩余部分用黄泥填满,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放炮母线出现明接头,严禁使用放炮器以外的其它动力进行放炮,严禁放糊炮、巴炮和利用残眼、钻孔装药放炮。

11 、半煤岩巷、煤巷的放炮母线与雷管脚线以及雷管脚线之间连接处必须用绝缘电工胶布包扎,杜绝明接头。

12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要有防雷电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必须对井下电气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完好,严禁失爆。

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六篇)

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六篇)

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1、矿井必须设置井下消防材料库。

2、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

3、消防材料库须悬挂牌板,位置醒目,消防器材的安设地点必须保证宽敞、干燥。

4、消防材料库必须按有关规定备齐必备的消防材料,并在消防材料库内悬挂消防材料装备明细表。

5、必须保证通向消防器库道路通畅,做到取用消防器材时快速方便。

6、消防材料库要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工具,加强管理,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井上下消防器材库设备,材料工具已到报废期的应及时报废注销并重新配备。

7、井下消防材料库内消防器材必须按规定要求有齐全的合格证书或煤安标志等证书。

8、严禁将消防材料库的材料、工具挪作他用,确保材料、工具齐全完好。

9、定期更换灭火器材,严禁将过期或失效的灭火器存放在消防器材库内。

10、消防器材库内应保持清洁,材料、工具摆放整齐。

11、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的消防器材由通防工区负责管理。

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二)是指为了保障井下矿山作业安全,管理井下消防材料库的一套制度和规范。

以下是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管理机构和责任:设立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消防设施和设备:建立健全井下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灭火器具等,确保其正常运转。

3. 材料库存管理:建立物资编码及分类制度,对消防材料库存进行定期盘点和检查,确保库存数量充足,并记录库存状况。

4. 库房管理:规定井下消防材料库的库房布局、装修、通风、照明等要求,确保库房环境安全。

5. 出入库管理:建立井下消防材料的出入库登记制度,对进出库的材料进行准确记录,并进行验收和检验。

6. 库存更新:对井下消防材料库存进行定期更新,根据消防设备的检修和更换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替材料。

7. 库存保管:规定井下消防材料的储存方式、储存位置、防潮、防震等要求,确保材料存放安全可靠。

防灭火管理制度(5篇)

防灭火管理制度(5篇)

防灭火管理制度1、各矿井(包括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2、地面煤炭装运系统必须设置消防管路系统,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3、井下任何地点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长批准,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电焊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____%。

严禁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

4、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5、开采15#煤层要执行下列有关技术规定:⑴15#煤层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防治自然发火的技术管理措施,并在回采过程中认真落实。

⑵工作面与周围火区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____米。

⑶综放工作面开口必须沿顶板掘进,为采完进行永久密闭创造条件。

综放工作面开采完毕进行永久密闭时,闭墙必须建筑在工作面开口处沿顶板掘进的巷道内。

⑷工作面回采期间不准停采,末采不准换队。

⑸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在一个月内完成回收工作,并立即封闭。

否则必须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但从停采到封闭时间最长不能超过____天。

工作面周围的所有闭墙要进行喷浆,喷浆厚度不小于8厘米。

凡超过规定期限不回收工作面设备时,通风部门有权强行密闭,并组织分析,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⑹禁止采用在12#煤层提高已采区通风负压的方法,来处理15#煤层工作面的瓦斯。

若遇特殊情况非用不可时,须由矿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报废已建立的防灭火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矿井井下灭火管理

矿井井下灭火管理

矿井井下灭火管理1、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2、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消防管路系统,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时同时投入使用,并保证用水点管路中水压不低于0.4MPa,水量不小于0.6m3/min。

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支管和阀门:1)所有斜井。

2)中央变电所附近的主要硐室内。

3)主要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和其它巷道每隔100米处。

4)皮带运输巷道每隔50米,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米以内。

5)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米以内。

6)掘进工作面进风口处。

7)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支管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缆及电气设备。

3、地面煤炭装运系统必须设置消防管路系统,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4、井下任何地点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长批准,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电焊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严禁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

严控生产火花、机电火花、摩擦火花等火源的产生。

井下所有作业都应编制防止火花产生的措施。

5、每一矿井的井口房的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

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井下机电硐室、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6、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7、井下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中央变电所、中央水泵房、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地点,都应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靠的消防设施,并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矿井防灭火措施

矿井防灭火措施

矿井综合防灭火措施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二○一三年三月矿井综合防灭火措施一、概述: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综合测试中心提供8号、9号煤层自燃倾向等级鉴定报告,8号、9号煤层属II级自燃煤层。

矿井火灾根据发火性质可分为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

按发火位置可分为井口地面火灾和井下火灾。

因此对不同位置,不同性质的火灾,采用相应灭火方法。

二、井口地面火灾的防灭火措施:1.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煤场、风机房、综采设备库、绞车房等处必须有防灭火制度,设备符合消防规定。

2.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严禁烟火并不得用火炉取暖,井下严禁用灯泡和火炉取暖。

3.井下和井口不得从事焊接工作,如必须在井下焊接时,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长、总工批准并指定专人现场检查监督,符合作业条件时方可进行焊接工作。

4.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使用过的润滑油、棉纱等必须有专人送往地面不得在井下乱仍。

三、矿井内因火灾管理⑴、防止内因火灾方法矿井内因火灾防治本着“防止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原则从设计、掘进、回采、停采、封闭实行全过程安全管理。

1.必须采用正规开采顺序依次回采。

2.在重要进风巷和采区巷道设立煤层自燃发火观测点。

每班要有安检员对瓦斯、一氧化碳和温度进行测量,并记录存档,发现异常及时向矿领导报告,以便及时采用措施。

3.根据煤层自燃发火期对采煤工作面进行设计。

必要时可以对需回采的煤层进行阻化解决,防止其自燃发火。

4.拟定合理的开采方式和回采推动速度。

5.采区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灭火系统,涉及消防水管和注浆。

6.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减少采空区漏风。

7.采煤工作面底煤必须清理干净,以防浮煤自燃发火。

8.选择合理风量对采煤工作面供风,每10天测定一次风量变化情况,发现变化较大时,应及时报告,查找因素,进行解决。

9.对自燃危险区进行重点检测,并进行喷浆解决,防止危险区扩大。

10.停采后,必须加强对工作面及回风流气体和温度的检测并组织回撤,并于45天内对该工作面进行永久封闭。

煤矿防灭火细则

煤矿防灭火细则

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有效防控煤矿火灾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煤矿防灭火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煤矿防灭火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防灭火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明确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度。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煤矿企业、煤矿必须保证火灾防治费用投入,满足煤矿防灭火工作需要。

第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注浆系统或者注惰性气体防火系统,并建立煤矿自然发火监测系统。

第六条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的火灾防治内容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煤矿必须编制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七条煤矿防灭火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早期预警、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根据矿井具体条件采取注浆、注惰性气体、喷洒阻化剂等两种及以上防灭火技术手段,实施主动预防,并根据煤层氧化早期的一氧化碳或者采空区温度确定发火预兆的预警值,实现早期监测预警和措施优化改进,满足本工作面安全开采需要,并综合考虑采后采空区管理、相邻工作面和相邻煤层的防灭火需求。

煤矿应当对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工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实现井下火情早发现、早处置。

第八条煤矿应当遵循灾害协同防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多种灾害因素影响,选择合理的开拓布置、矿井通风方式、采煤方法及工艺、巷道支护方式等。

防灭火制度

忽沙图二矿防灭火制度目录目录 (60)一、严格防灭火管理制度 (61)二、自然发火管理制度 (62)三、自然发火的预测管理制度 (62)四、防止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63)五、自救器集中发放管理 (67)六、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 (68)七、煤层自燃发火的技术防范措施 (68)一、严格防灭火管理制度l、矿井建立完善的消防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每隔100米安设三通阀门,皮带运输巷每50米设三通阀门。

井下防尘管路可兼作消防管路,并保证有允许的水量和水压。

2、井下及井口附近20米内严禁烟火,并严禁携带烟火下井。

3、井下及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

如果必须在并下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巷内进行电气焊时,要制定安全措施,填写电气焊报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井下录象、摄影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4、矿井必须在每一个生产水平设置消防材料库,并储存足够的消防材料、工具。

在编制有自然发火危险煤层的采区设计时,必须按照“自然煤层开采规程”要求,编制有关防灭火方面的设计。

5、在自然发火煤层中严禁拖顶煤掘进,并有防止片帮、冒顶的措施,石门见煤点、过断层的部分拖顶巷道必须有防冒顶和防自然的措施。

如果发生冒顶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

6、对自然发火史的煤层,其密闭必须符合火区密闭要求。

对密闭内外及采掘工作面的回风流中有害气体必须每旬检查一次。

对所有隐患发火地点,都要挂牌管理,设专人检查有害气体及温度。

7、井下发火自燃征兆时,必须迅速撤离灾区,掘进工作面发生自然发火事故必须由救护队处理。

并保持独头巷道通风原状,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在处理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CO、C02等有毒气体。

8、启封火区、与有自然发火的巷道贯通或在火区下方开采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报新太市煤炭局总工程师批准。

9、加强采空区管理,采区结束后45天内,采煤工作面设备撤除后必须及时封闭。

二、自然发火管理制度1、建立健仝防灭火机构,负责对矿井范围内的采掘工作面、采空区封闭地点进行循环区域检查,对查出的结果按规定要求汇报,重点问题必须及时反馈。

防灭火管理制度

防灭火管理制度第一节矿井防灭火管理一般要求第一百八十五条总经理和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好井上、下防火措施。

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单位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二)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三)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四)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五)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六)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七)发生火灾时的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八)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第一百八十六条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一)所有立井井口;(二)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三)井底车场、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上、下山、工作面顺槽等每隔100m处;(四)带式输送机巷道每隔50m处,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五)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水口方向禁止朝向电气设备。

第一百八十七条防火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进风井口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二)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铁门。

(三)井下主排水泵房与主变电所硐室之间应设置防火栅栏铁门。

(四)在采(盘)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第一百八十八条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防灭火管理制度

附件六:防灭火管理制度一般规定1.建期间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所有地面建筑物、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2.料场、矸石山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地表下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3.井口房和井口附近50m内的临时建筑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否则必须制定防灭火措施。

4.建处应结合生产、生活供水,建立消防管路系统,保证足够的消防用水。

消防管路系统可以与防尘供水系统共用。

5.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6.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头前后两端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下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 1 -8.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硐室、巷道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格审批,并遵守下列规定:(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专人负责喷水。

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井上下消防材料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井上下消防材料的管理,确保矿井消防安全,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上下消防材料的管理、使用、检查、维修、报废等工作。

三、管理职责1. 矿井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消防材料管理的总体工作,对消防材料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消防材料的采购、验收、发放、储存、检查、维修、报废等工作。

3. 井口消防材料库房管理员负责井口消防材料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消防材料数量充足、质量合格。

4. 井下消防材料库房管理员负责井下消防材料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消防材料数量充足、质量合格。

5.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消防材料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

四、消防材料采购与验收1. 消防材料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选用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要求的消防产品。

2. 采购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消防材料进行验收,确保其质量符合规定。

3. 验收合格后,采购部门应向安全管理部门提供采购清单、验收报告等资料。

五、消防材料储存与管理1. 消防材料应储存在专用库房内,库房应通风、干燥、防火、防盗。

2. 库房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消防材料,确保其数量、质量、有效期符合要求。

3. 库房管理员应做好消防材料的入库、出库、报废等记录,确保消防材料的可追溯性。

4. 消防材料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易燃、易爆物品应分开存放。

六、消防材料使用与检查1. 使用消防材料前,应检查其质量、有效期,确保符合使用要求。

2. 使用消防材料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安全。

3. 使用后的消防材料应及时清理,不得随意丢弃。

4.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消防材料的使用进行检查,确保消防材料的使用符合规定。

七、消防材料维修与报废1. 消防材料出现损坏、失效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2. 维修后的消防材料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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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井口消防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副井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企业

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消防法》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矿有关文件
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以预防为主 ,防削结合的方针。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经理为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队长),分管安全的经理为副队长,各班
班组长为消防小队长,生产骨干为组员的义务消防队伍。
二、消防设施:配备了沙箱 ,消防专用工具,灭火器等器材,严格管理,
专物专用。
三、凡是企业职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
规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四、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育规划,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人员的消防
安全意识。
五、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储存易然易爆物品,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或
用火炉取暖。
六、井口20米范围内不准从事电焊、气焊、喷火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
电焊、气焊、喷灯焊接要有具体措施,经矿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并有专人看管后方
可进行。
七、井口20米范围内防火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火患和消防器材状
况,灭火器应定期检验更换。
八、井口20米范围内不准存放油类、笆片、木料易燃物品,井下打上井的
易燃物品,应及时推出井口,放在安全位置。
九、井口卫生每班至少一打扫,保持井口卫生清洁。
十、对入井人员由把钩工执行验身制度,严禁携带火种及烟草下井(井下烧
焊必须持烧焊报告,方可带火机),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十一、加强用电管理,任何个人不准违章用电,加强井口房及热风机房内的
电源开关、电缆、设备的隐患排查和日常检修,防止因设备故障而造成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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