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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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建设发展很快,城乡面貌发生显著变化。

但近年来,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不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在城市建设中互相攀比,急功近利,贪大求洋,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所谓“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重开发、轻保护;在建设管理方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开发建设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

城乡规划和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全局。

为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明确城乡建设和发展重点城乡规划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一定要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逐步推进。

当前城市建设的重点,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要充分考虑财力、物力的可能,从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文化条件出发,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提高城乡建设投资的社会效益。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条例发布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内容介绍
1
第三章
2
第四章

3
第五章
4
第六章
5
第七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 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镇、乡、村规划区和控制建设区域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 等进行监督检查。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督察员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派驻地人民政府或 者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一、关于乡镇规划管理人员和经费保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乡镇规划是城乡规划中的薄弱环节,尤其在贫困地区、边远山区、革命老区和民族 地区的乡镇规划管理人员和经费缺乏保障。为了体现城乡统筹的要求,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充实乡镇规 划管理力量,保障乡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等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二审稿第五条中增 加一款“贫困地区、边远山区、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镇、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 持和补助。”(《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并在二审稿第六条中增加“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 划管理的需要,明确乡镇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城乡建设规划法规

城乡建设规划法规

示例
例1:建设单位在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 门核发的( )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A.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规划设计条件 答案:C

示例
例2:以下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说法正确的有( ) A.旅游用地40年 B.商业用地40年 C.文化用地40年 D.工业用地70年 E.居住用地无限期 答案:AB
一、有关概念和城乡规划法的内

划定城乡规划区,要坚持因地制 宜、实事求是、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 发展的原则

建设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 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 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
一、有关概念和城乡规划法的内


城乡规划法: 调整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活动 以及规范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这里指: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 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 监督检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1.出示执法证件 2.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 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法应 当公开而不公开的要追究责任)
五、违反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
1.有关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法》的 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五十九条)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 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第 六十条) 3.相关行政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 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
四、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
(一)城乡规划的修改程序 1.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2.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3.向原审批机关报告并经同意 4.按照制定程序组织编制修改草案并 公告征求意见和报批。

城乡规划法规

城乡规划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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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10/14/2024
3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程序
选址申请 参加选址 选址审查 核发选址意见书
10/14/2024
3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 建设用地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 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
D.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的内容不包括( )。 A.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B.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C.重点城镇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D.为重点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B:C
10/14/2024
29
选址意见书
10/14/2024
9
城乡规划的原则
城乡统筹的原则 合理布局的原则 节约土地的原则 集约发展的原则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10/14/2024
10
1.城乡规划管理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所谓集中统一是 指( )。 A.城乡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B.规划的管理权集中统一于城市人民政府 C.规划的编制权可下放,但审批权必须统一 D.规划由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但审批权可下放
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上报的设计任务书 必须附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建设项 目选在哪个方位的意见。
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 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 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改)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改)

解读《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元市城乡规划局昭化分局《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经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该《条例》分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90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城乡规划目的意义《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细化落实。

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

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总之,我省正处于经挤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时期,为城镇化发展服务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有必要根据上位法的变化,结合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新情况,对我省原有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

同时,在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时,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不能为了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1 -而贪大求洋,盲目扩大发展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在《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又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这里我主要介绍一下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1、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是以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使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进行综合部署。

属于纲领性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2、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用地进行细分,确定建设用地内各地块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指标,同时对道路、市政工程、绿化、建筑形体等提出控制要求。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规范城乡规划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统筹城乡发展;(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产生活需要;(三)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四)依法进行,公众参与;(五)合理布局,提高城乡发展质量。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第三条城市规划由市县人民负责编制,乡村规划由乡级人民负责编制。

城镇规划和乡村规划要相互衔接,有机统一。

第四条城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决策;(二)空间布局;(三)土地利用;(四)交通布局;(五)环境保护;(六)公共设施;(七)文物古迹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保障;(九)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第五条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城乡规划建设的总体要求;(二)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三)保护文物古迹和传统村落;(四)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五)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章城乡规划管理第六条城乡规划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城乡规划的动态管理;(二)城乡规划的综合整治;(三)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四)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核和审批;(五)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七条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法所称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是指行为管理人员要遵守和执行的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本法施行前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仍然有效,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

附件:附件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统计表附件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申请表格附件三: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乡一体化发展:指城市与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相互关系紧密,相互融合发展的状态。

建设法规 第四章 城乡规划法规.

建设法规 第四章  城乡规划法规.

• 四、制定城市规划的依据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城乡规划必须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 •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 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 • • •
第六节 法律责任
• 一、城市红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 的城市道路两侧边界控制线,包括规划和已建成的 城市主、次干道、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供水、 排水、燃气、电力、电讯、管沟、消防疏散通道、 防洪堤等内容。 • 二、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 的城市绿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包括公园绿地、生 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5大类别。 • 三、城市紫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保护 的历史文化建设的边界控制线,包括国家、省、市 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等内容。 • 四、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或 保护的现有城市水体规划水期边界控制线。包括规 划和已建成的自然的江、河、湖泊、溪流、沼泽地、 自然湿地、水塘、水库、景观水系等内容。
五、城乡规划报送审批程序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 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 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某企业的诉讼依据是,2004年2月10日石家庄市人民 政府已经收回了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的土地审批权并明确:今后高开区项目用地依法逐级 上报。而高开区国土资源局却在2004年4月9日为第 三人核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因而这一批准书没 有任何法律效力。而《建设用地批准书》是规划局核 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条件。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建设用地批 准书》与该案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同一个具体行 政行为。 • 据此法院做出行政判决:维持石家庄市规划局核发的 (2005)第02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驳回原告 开发区某企业的诉讼请求。这个判决结果与一年前如 出一辙。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模板范本】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一、引言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乡镇、农村等地区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建筑设计等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是国家对城乡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的重要法规文件,本将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二、国家城乡规划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城乡规划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三、城市规划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城市规划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方式和监督机制,保障了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四、乡村规划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乡村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乡村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乡村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乡村规划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权益保护等内容,为乡村规划和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五、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1:城乡规划编制指南- 附件2:城市规划实施方案模板- 附件3:乡村规划实施方案模板- 附件4:城市规划专家名录- 附件5: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宣传册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乡规划:指对城市、乡镇、农村等地区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建筑设计等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的工作。

2. 城市规划:指对城市区域内的空间布局、用地分区、建筑设计等进行规划和管理的工作。

3. 乡村规划:指对乡村地区的空间布局、农业生产、农村建设等进行规划和管理的工作。

4. 城乡规划法:是对城乡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的法律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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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概要:第三章共包括3节、4个考点(全部为掌握层次),考试中一般会涉及1-2个题目(文字题)。

第一节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大纲要求: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内容(掌握)
重点:规划编制的监督检查、规划审批程序的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知识点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权力与方法
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责任和义务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2.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权力与方法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知识点2:规划编制的监督检查(重要考点)
1.城乡规划的编制主体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各类、各层次规划的编制组织主体,基本可划分为两类:
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由各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的城乡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①有法人资格;
②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③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④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⑤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3.城乡规划的编制是否拥有相应准确的规划资料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拥有相应准确的规划资料是编制科学的城乡规划的前提和保障。

知识点3:规划审批程序的监督检查(重要考点)
城乡规划编制完成后,需要经过相应的上报、审批程序,方可进入城乡规划的实施阶段,审批程序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四方面。

1.城乡规划上报、审批主体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1)由国务院审批的城乡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上报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人民政府上报的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

(2)由上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的城乡规划: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之外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上报的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规划、村庄规划。

(3)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城乡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4)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5)专项规划按有关规定要求单独上报审批或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批。

2.城乡规划上报前是否经过相应程序的审议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3.城乡规划上报前是否经过公告,公告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4.审批机关是否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知识点4: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城镇建设严格控制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
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2.是否有计划地实施城乡规划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3.在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历史环境的前提下,开展城镇建设活动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旧城区的改建要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等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4.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5.是否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6)“一书三证”的核发是否符合规定
(7)规划行政许可的变更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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