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普遍管辖原则
事业单位招聘考点巩固《刑法》(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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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于本国刑法,体现了_____。
A : 属地原则B : 属人原则C : 保护原则D : 普遍管辖原则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A[解析]刑事管辖原则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一般而言,刑事管辖包括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其中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故本题选 A。
2、单选题甲在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法院依法判处罚金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但甲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
下列关于如何执行本案判决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_____A : 刑事优先,应当先执行罚金B : 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 : 按比例执行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D :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减免罚金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
解析:《刑法》第 36 条第 2 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以,B 选项正确。
3、单选题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_____A : 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B :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 : 适用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D : 直接驱逐出境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解析:《刑法》第 6 条第 1 款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对刑事管辖权中属地管辖再认识论文

对刑事管辖权中的属地管辖的再认识摘要: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对刑事案件所进行的管辖,即国家对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惩治的活动。
属地管辖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对确定国家的刑事管辖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刑事管辖权中属地原则的再认识,通过对刑法第六条的分析,对其中个人认为不是很清楚并且有研究价值的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形成本文的大体框架。
本文是通过对属地原则的基本认识的基础上,对其中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进行再认识。
关键词:刑事管辖权,属地原则,再认识(一)关于”领域”的认识所谓一国的领域,依照国际法公认的原则,是指一个国家能够行使完全排他性主权的范围,可分为”实质领域”、”准地域”、和”想象领域”。
第一,”实质领域”的具体范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是指一国具有管辖权的领陆、领水和领空。
领陆是”领域”的最基本部分,指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岛屿、滩涂等;领水是指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其他国家交界水域的一部分)和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起 12海里)及其领水以下的底土;领空是指国家领陆、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它只及于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
第二,”准地域”是一国实质领域的法律延伸,包括大陆架、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无论一国在其刑法典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对大陆架、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具有刑事管辖权,各国及地区对上述准地域均主张其管辖权。
但根据一些国际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权利也应有所限制[1]。
第三,近些年,因计算机互连网的发展普及,开始出现利用互连网进行刑事犯罪的活动。
网络犯罪的出现也同时产生了对该类犯罪的刑事管辖问题。
因而有的学者提出网络是刑法管辖中的”想象领域”,具体我们将在虚拟空间的刑事管辖中进行详细阐述。
但不管怎么说,上述研究仍然没有超出传统的地域管辖范围。
(二)关于”本法”的认识我国刑法学界通说将该条中的”本法”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从文义上看,这么理解无可厚非,但从目的解释论的角度看,这显然违背立法原意。
刘凤科刑法知识点01(DOC)

2016刘凤科每日一点之001-013罪刑法定原则-危害行为001.罪刑法定原则:1.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3.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
4.制约对象:立法人员,司法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
5.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与习惯法、判例、国际条约与公约不能创设刑罚法则。
(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法法规适当。
一则明确性要求,即刑法、法的解释、指导性案例、判决书等都要求明确性;二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则禁止绝对不定刑,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002.刑法的解释:1.刑法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高于司法解释;所有的刑法解释都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2.刑法解释的目标:应采取客观解释论(遵循法律规范的客观含义),不能采取主观解释论(遵循立法原意或立法本意)。
3.刑法解释的态度:严格解释(按照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与灵活解释(结合社会生活理解法律语言文字的含义)统一于罪刑法定原则。
4.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仅适用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判断,即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作出有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
5.刑法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并不矛盾。
(2)同一语词在不同法条中可能具有不同含义。
(3)对“等”、“以及其他”、“或者其他”含义的理解,须遵循同类解释的规则。
(4)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必须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否则,属于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5)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当然解释),不需要刑法条文对此有明文规定,因为刑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司法卷二:刑事诉讼法题库知识点三

司法卷二:刑事诉讼法必看题库知识点(最新版)1、多选甲是一起案件的目击者,公安机关对甲进行询问。
侦查人员的下述哪种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
A.通知甲去某五星级宾馆提供证人证言B.通知甲去公安局提供证人证言(江南博哥)C.到甲的单位询问甲D.到甲的住处询问甲正确答案:B, C, D2、判断题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
正确答案:对3、问答题简述补充侦查的种类。
正确答案: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4、单选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而当地没有拘役所的,应将罪犯放在()内执行。
A、治安拘留所B、收容教育所C、看守所D、劳教所正确答案:C5、单选对于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表述错误的是()。
A、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B、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C、可能判处拘役以上刑罚D、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正确答案:C6、判断题高某因为抢劫被刑事拘留,现高某患有严重疾病,公安机关决定对高某取保候审。
这种做法是对的。
正确答案:错7、判断题根据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由刑事侦查部门负责管辖。
正确答案:对8、判断题对于公安机关和军队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正确答案:错9、多选下列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
A.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B.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C.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D.防卫过当的正确答案:A, B, C10、问答题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正确答案: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取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在一定范围内肩采取普遍管辖原则的结合型刑事管辖体制。
①属地原则(也称为领土原则)。
②属人原则(也称国籍原则)。
③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
④普遍管辖原则。
⑤独立行使刑事管辖的主权原则,兼顾“一罪不二罚”的原则。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有哪些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我国的三大诉讼都是有具体的管辖权规定的,通常情况下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管辖权来受理案件。
不过,不同诉讼的管辖权规定不同,具体需要了解的原则也不同。
今天,我们就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的问题,来为大家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传统的刑事管辖权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属地管辖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属地主义管辖又有采用结果地、行为地或者结果行为兼并适用三种具体分类。
属地管辖建立在国家对于自己领域内的主权基础上。
▲2、属人管辖是以一个人是国家的公民为前提,本国人犯罪适用本国法律。
属人管辖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尊重。
▲3、保护管辖对于任何侵犯本国和本国公民利益的行为,本国都拥有管辖权。
▲4、普遍管辖只要发生了犯罪,那么国家就有管辖权。
▲二、传统的案件诉讼管辖案件的诉讼管辖可以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
1、职能管辖通常解决案件由谁去侦查、立案。
2、审判管辖解决案件由那一级审判组织审理。
我国刑事案件职能管辖权根据案件性质不同由不同机关负责侦查、立案:普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等,对于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立案处理。
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基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
刑事管辖权的规定

刑事管辖权的规定一、刑事管辖权的规定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其一,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
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
其二,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
这些情况也是划分管辖的重要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为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二、刑事管辖的原则(一)属地原则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二)属人原则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三)保护原则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四)普遍原则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三、普遍管辖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根据这一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罪犯予以惩处。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刑事管辖权的规定的相关内容。
我国刑事管辖的原则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以及普遍管辖四大原则。
国际刑事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跨国犯罪活动也随之增多。
为了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国际社会制定了多项关于国际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简要介绍国际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国际刑事案件的定义国际刑事案件是指犯罪行为跨越国家边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案件。
这些案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恐怖主义、跨国走私、洗钱、网络犯罪、人口贩卖等。
三、国际刑事案件的管辖权1. 国籍原则: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2. 行为地原则: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国家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3. 受害人原则:犯罪行为对受害国造成的损失,受害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4. 保护原则:犯罪行为威胁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国际社会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5. 犯罪地原则: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地、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之间的国家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四、国际刑事案件的调查与起诉1.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Interpol):负责协调成员国间的警务合作,协助成员国开展国际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起诉。
2. 国际刑事法院(ICC):负责审理和审判涉嫌犯有种族灭绝、战争罪、反人类罪等严重国际犯罪的个人。
3. 国家间合作:各国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条约,通过引渡、司法协助等方式开展国际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起诉。
五、引渡制度引渡是指一个国家将处于其境内的被请求国请求引渡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根据请求国的请求,将其移交给请求国。
引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引渡条件:引渡请求国须证明被引渡人的犯罪行为在请求国构成犯罪,且请求国承诺不对被引渡人进行政治追诉。
2. 引渡程序:引渡程序需遵循本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包括申请、审查、批准、执行等环节。
3. 引渡限制:引渡请求国不得因政治、种族、宗教、国籍等非犯罪原因拒绝引渡。
六、司法协助司法协助是指在国际刑事案件中,各国法院、检察机关、执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冻结资产等。
普遍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与国际法庭管辖权的区别
一国所维护的普遍管辖权还必须与国际法庭的管辖权区分开来,这些国际 法庭包括设立于2002年的国际刑事法院、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1994年)和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1993年)或纽伦堡审判(1945-1949年)等。 在这些情况下,刑事管辖是由一个国际组织来行使,而不是由某个国家 行使的。国际法庭的法律管辖权取决于设立法庭的国家赋予它的权利(授权 )。例如,在纽伦堡审判的实例中,法庭的法律依据是,同盟国行使着依照 《德国投降条款》移交给他们的德国主权。 不可否认的是,国际刑事法庭审判的案件都是国际性的案件,这也是最 容易混淆的点。但是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管辖权不是基于普遍管辖,是基于 国家或国际组织(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普遍管辖是不需要外部推动力的, 所有国家都可以进行管辖。
有限的普遍管辖原则的未来仍然被看好:
1.成文条约明确规定或隐含了有限的普遍管辖原 则,奠定了该原则现实生存的基础; 2.主权原则和属地原则的弱化倾向使该原则在国 际社会有了生存空间; 3.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给有限普遍管辖原则的发 展带来了重要机遇。
普遍管辖的发展前景二
与刑事诉讼中普遍管辖原则的运用的小心谨慎相比,在侵犯人 权的问题上,普遍管辖原则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得到扩大适用。
民事起诉有以下好处:
1.起诉简便; 2.可以免除政治因素对此类案件的干扰,在证据使用上也不用有政治性顾虑; 3.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获得赔偿;
THANKS
普遍管辖的发展历程
产生和发展 • 普遍管辖原则,最早产生于 中世纪意大利各城邦,当时 是针对海盗罪提出来的。 • 后来地中海沿岸个别国家在 国内刑法中确立了该原则。 • 到17世纪,它已成为惩治海 盗罪的国际习惯法。 • 19世纪后期,该原则开始在 一些成文法中得到体现。如 1878年《建立国际私法统一 规则的利马条约》就规定了 海盗罪可以实行普遍管辖。 国际条约 1949《日内瓦公约》; 1958《公海公约》; 1984联合国大会通过《禁 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 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 罚公约》; 一系列的反恐公约; 1979《反对劫持人质国际 公约》 注意,在这些公约中,行 使普遍管辖的基础是和海 盗罪不同的。 国内法 在这些国际规则的强烈影响和 作用下,有些国家开始在国内 立法综合那个规定普遍管辖原 则。 加拿大,2000年,《反人道罪 和战争罪法》; 德国,2002,《国际刑法典》 ; 瑞士,1968,《军事法典》; 尼加拉瓜,1974,《刑法典》 ; 比利时、西班牙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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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根据这一规定,普遍管辖原则应是指,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犯罪分子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我国领域外,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都有权根据我国刑法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
一、普遍管辖原则的内涵
普遍管辖是在突破地域、国籍、利益保护联系基础上形成的,本身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在界定普遍管辖原则的问题上,理论界存在三种不同视角的理论概括:其一是指从国内刑法确定普遍管辖权的范围角度对普遍管辖原则所作的传统解释,认为犯罪行为不论发生在何地,也不论指罪犯的车籍所属,国家都有权根据国内公诉法对该罪行加以追诉;其二是指西方传流国际法理论以犯罪是文化界的连带性的观念为基础所作的解释,认为普遍管辖原则是一切国家对侵害其保护的超国家的文化利益的犯罪行为,不问罪行发生于何地及犯罪人国籍如何,均可适用国内公诉;其三是从现代国际法的规定出发,认为普遍管辖原则应严格限定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主张无论是国内公诉法的角度还是从传统国际法的角度理解普遍管辖原则的观点存在不足,国际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是指,针对国际罪行,不论犯罪地、犯罪国籍如何,只要能实现实际控制,各国有权根据国内公诉对犯罪分子加以管辖。
二、普遍管辖原则在我国刑事实践及发展
普遍管辖原则的国际实践,始自对海盗的起诉和审判,当时的国际法学通说认为:海盗是全人类的敌人,每一个人都可以接受命令并武装起来反对他们。
普遍管辖原则在一国国内的刑事实践,既涉及刑事实体法又涉及刑事程序法,为了对国际罪行实现有效的打击和惩治,我国刑事法在探索中对普遍管辖原则不断完善。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规定国际犯罪行为的国际条约
到目前为止,我国参加的公约可分为四类:一是关于禁止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制裁反和平,反人类罪,非法使用武器等战争罪犯的国际条约;二是关于保护人权、制裁国际贩卖人口、种族歧视、酷刑等方面的犯罪的国际条约;三是关于维护公共安全,制裁危害民用航空秩序、危害海上航行,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等方面的犯罪的国际条约;四是关于禁毒、制裁各类毒品犯罪的国际条约。
根据我国参加公约确定的范围,国际罪行包括:侵略罪、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灭绝种族、劫持人质、国际贩卖人口、酷刑罪;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海盗罪;毒品犯罪,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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