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模版(3篇)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工作,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作业场所,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室、实验室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理层领导、员工参与、持续改进、落实责任、确保安全。
第四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采取合理的技术、管理措施,有效控制危害因素。
(二)预防为主:倡导预防优先、全员参与的理念,主动预防职业危害的发生。
(三)综合治理:根据作业场所特点,综合管理,采取综合措施,协同各部门共同推进。
(四)一岗双责:明确作业场所职责,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确保职业危害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持续改进: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提高职业危害控制水平。
第二章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工作组织第五条设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工作组织,负责协调、组织、推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工作。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工作组织的职责:(一)制定和完善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和相关规范,确保其有效实施。
(二)组织和协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工作,指导各部门合理开展相关工作。
(三)组织职业危害评价和监测工作,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状况。
(四)推广和应用安全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职业危害控制水平。
(五)开展员工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能力。
(六)对职业危害的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定期检查,确保相关措施的执行情况。
(七)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提出改进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职业危害评价和监测第七条作业场所应进行职业危害评价,并据此制定职业危害控制措施。
第八条职业危害评价的范围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人因因素等。
第九条职业危害评价应定期进行,并记录评价结果。
第十条作业场所应设置职业危害监测设备,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监测。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与检测制度(4篇)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与检测制度一、引言在现代社会,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与检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在工作期间,由于工作环境中存在的有害因素所引发的对人体健康产生的潜在或明显的不利影响。
为了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与检测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1. 职业危害识别与评估在作业场所,首先需要进行职业危害识别与评估工作,明确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这包括但不限于化学物质、尘埃、噪声、高温、辐射等。
评估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程度及其可能对工作人员产生的影响,为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 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根据危害识别与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危害控制措施。
这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
技术措施主要是采取工艺改变、设备更新、通风换气等措施来控制危害因素的产生和扩散。
管理措施则是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培训教育、监督检查等手段来规范作业场所的危害控制工作。
个体防护措施主要是保护工作人员个体安全的物质、设备或方法,如佩戴防护服、呼吸器等。
3. 职业健康监测职业健康监测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并诊断出职业病,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
职业健康监测包括体格检查、生物学监测、环境监测等。
4. 应急管理措施在作业场所,难免会发生一些突发事件,如火灾、事故等。
因此,建立应急管理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应急管理包括制定灾害预案、组织应急演练、设立应急通道、设置安全出口等。
三、职业危害检测制度1. 检测项目职业危害检测制度包括对作业场所中的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
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化学物质含量、噪声强度、尘埃浓度、辐射剂量等。
通过对这些因素的检测,可以了解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为职业危害控制管理提供依据。
2. 检测方法与标准对于不同的危害因素,需要采用相应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检测。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4篇)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引言:职业病是指因为劳动过程中接触、吸入、摄入或者接触到的职业性有害物质或者工作环境因素,导致工人患有的以各种类型的损害器官健康为主要特征,经过一定时间滞后性出现的疾病。
职业病对工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并且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社会环境的质量,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显得非常必要。
一、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的目的和基本原则:1. 目的: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社会环境的质量。
2. 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综合管理。
- 科学合理,规范操作。
- 依法管理,责任明确。
- 公开透明,参与共享。
二、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的内容:1. 职业病危害评估和监测管理:- 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分析和评估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检测;- 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级管理,确定监测和控制的重点。
2. 职业病危害防控管理:- 设立专门的职业健康监管机构,明确职责和权力,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管理制度,包括防护用具、排风设备、通风系统等;- 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的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加强职业病预防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
3. 职业病危害诊断和职业病的防治:- 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健康检查和体检;- 制定职业病的诊断和防治规范,确保及时诊断和治疗职业病;- 加强职业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控制和阻断职业病的传播和扩散。
4.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管理:- 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提高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演习,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加强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事后处理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职业病危害预防管理制度(3篇)

职业病危害预防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该制度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该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和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预防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不受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下面是一份职业病危害预防管理制度的示例,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所有劳动者,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派遣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机构为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控专门机构,下设职业病防护科。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监测第四条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对工作岗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五条公司对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暴露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劳动者个人职业病健康档案。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第六条公司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标准,在工作场所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公司对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防护培训第八条公司为新员工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护培训,包括职业病危害的基本知识、预防措施、个体防护的正确使用等内容。
第九条公司定期对在岗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培训,包括新的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等内容。
第十条公司对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的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职业病防护能力。
第五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理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能力。
第十三条公司及时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记录、报告和处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职业病危害监督检查与评估第十四条公司定期对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5篇)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有章可循,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由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目标,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重点,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二、安全目标的制定应包含以下内容:1、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杜绝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确保职业病危害事故率为零,实现安全生产。
2、加强“防尘”管理工作,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3、强化现场管理,安全生产达到“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生产标准。
4、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
5、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使用。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将职业病危害目标按队组进行分解。
四、公司每月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大检查,定期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例会,分析本月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检查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部署下个月的职业病危害管理目标。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检查活动,及时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等,总结安排本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具体事宜,检查队组业务分解目标的完成情况。
六、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对全年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2),是指通过制定、执行和监督一系列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和措施,以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
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目标制定: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
具体包括工作场所环境的要求、职业病发病率的控制目标、职业健康监测等。
2. 加强管理:通过明确责任,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包括设立专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指定职业病防治负责人,加强培训和宣传等。
3. 风险评估:对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进行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程度,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6篇)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6篇)职业危害管理制度(通用6篇)职业危害管理制度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工作,最大限度的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新大地公司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评估管理:一、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防治管理工作,搞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作业场所空气的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标准(见表格)。
三、职业危害检测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总粉尘:⑴作业场所中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两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
⑵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2、呼吸性粉尘:⑴作业场所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他地点每6个月测定一次。
⑵定点呼吸性粉尘检测每月测定一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
4、粉尘检测的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并按时上报。
四、粉尘检测的仪表、仪器必须按时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归口单位鉴定合格。
五、通风部要对检测报表、粉尘分散度、游离sio2、仪表、仪器的送检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并对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各种防尘设施,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和个人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油漆作业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应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各事业部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章职业危害的定义及范围第四条职业危害的概念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5篇)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生产单位。
2.术语和定义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
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职责(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一般规定(1)各级安全部门、工会组织、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各施工生产单位和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施工生产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管理制度(5篇)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管理制度文件编号:AQK—Z—12—281.目的为了使某些无法在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通过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促进作业场所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以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过程。
3.工作职责____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各本部门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____公司安委会按照管理要求,指导各部门具体实施对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其中重点实施部门为生产科、设备技术动力科、行政办、安全消防环保科。
4.工作内容4.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组织管理措施:____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应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基础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车间有毒、有害因素分布图、职业危害因素动态监测表,掌握危害因素的基本情况。
4.1.2按照专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定期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完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场所,要求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4.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措施4.2.1控制作业场所有毒物质的管理措施4.2.1.1本公司生产区域有毒物质作业的工作场所主要为脱硫转化中低甲装置、氨合成装置、碳化工段、液氨贮罐岗位,主要有毒物质为氨、一氧化碳。
4.2.1.2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4.2.1.3在具有氨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洗眼器装置。
4.2.1.4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保证有充足的水源,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防止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及其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2012]第47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2012]第48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2012]第49号令)有关条款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公司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车间是日常职业健康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按照职责权限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公司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制定、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经费。
第六条:安全科负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制定并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对车间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车间负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日常管理,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公司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报告。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公司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十条:公司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身份的真实性,任何人均不得
暗示、授意、指使有关人员冒充应检员工身份。
第十一条:公司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公司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1、公司应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员工,以及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2、各车间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各车间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员工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定期安排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需要复查的,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第十四条:当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及员工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出现职业中毒症状时,公司应立即组织有关员工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公司应在员工离岗前30日内组织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公司不得解除或终止与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公司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七条:各车间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员工,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员工按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公司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条:公司应为员工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员工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员工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员工或其近亲属、员工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二条: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对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100元:
1、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或未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的;
2、在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未如实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或暗示、授意、指使有关人员冒充应检员工身份的;
3、未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告知员工的;
4、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
(职业中毒)未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100元:
1、未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2、未建立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或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200元:
1、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或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
2、未对有职业禁忌的员工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岗位,或未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进行妥善安置,或未对需复查的员工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或未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3、未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
第二十七条:未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因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能,致公司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按照处罚额的5%-20%对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进行处罚;
逾期未改正导致公司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相关责任部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