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三十五章 合同的终止)【圣才出品】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四十八章 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行为)【圣才出品】

第四十八章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行为一、概念题侵权行为[中山大学2014年研;华中农大2013年研;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研]答: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简答题1.简述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华中农大2017年研;北邮2009年研]答:(1)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①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基本性质。
a.侵权行为不是合法行为,而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的本身,就体现了法律的谴责。
b.侵权行为违反的法律是国家关于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性法律规范和禁止侵害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禁止性法律规范。
c.侵权行为违法的方式,是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
②侵权行为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具有过错的行为,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要求侵权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
③侵权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侵权行为首先必须是一种客观的行为,而不能是思想活动。
④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还包括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但这些民事责任形式,都不能代替损害赔偿在侵权行为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简述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功能。
答: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功能,是指通过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所应达到的目的。
(1)补偿功能①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偿,是指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填补损害,即在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受害人的实际损害以后,行为人须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填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二十一章 用益物权)【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用益物权一、概念题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大2011年研]答: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类型之一,是指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包括: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农村土地为客体的一种用益物权,因此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对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为目的。
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具有稳定性。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70年。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权人,并由土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包括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与挂牌三种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物权法》第138条第1款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地役权[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南航2016年研;浙江财大2016年研;青岛大学2015年研;武大2014年研]答: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便利地使用自己的土地,而通过法律行为设定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使用的权利。
《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
因此地役权人原则上不得在自己的不动产上为自身设定地役权。
②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权人。
王利明《民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形成权2.法人清算3.一般人格权4.遗嘱继承与遗赠5.民事责任的竞合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简述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异同。
2.简述意思表示的解释。
3.简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法条评析(每题15分,共计15分)《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请结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以上条文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以及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合同之间关系的规定加以评析。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
2.论述合同解释的原则。
五、案例分析(每题25分,共计25分)梁某与汽车经销公司2012年6月签订购车合同,并约定在梁某付清全款(50万元)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某汽车经销公司。
梁某擅自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向某银行抵押借款4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梁某支付40万元(余款10万元未付)将客车拉回,并请陈某负责跟车经营;商定陈某按年终纯收入的3%提成,同时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梁某承担。
2013年8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梁某将客车送往修理厂修理,需付费4万元。
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黄某酒后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由于梁某无钱付修理费,修理厂则拒绝交车。
2013年12月,因梁某借款到期未还,某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梁某抵押的住房行使抵押权。
请问:(1)某银行能否对梁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2)某修理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4)黄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5)梁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形成权答: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王利明《民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民事法律关系2.意思表示不真实3.除斥期间4.权利瑕疵担保5.缔约过失责任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简述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2.简述物权法定主义。
3.简述滥用代理权。
三、法条评析(每题15分,共计15分)《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试评析这一法条。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试述民法的私法属性并评价“私法公法化”。
2.试述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五、案例分析(每题25分,共计25分)甲房地产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下称乙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
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甲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4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乙公司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
丙公司施工时未对通行工地的道路设防护措施,行人陈某路过时,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甲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
梁某购买了3号楼501号房屋,预交了10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
但不久,甲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
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梁某的事实。
请问:(1)对于陈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2)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3)乙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为什么?(4)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如果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可对甲公司提出什么请求?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民事法律关系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四十四章 继承法与继承权)【圣才出品】

第四十四章继承法与继承权一、概念题1.继承权答: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以下特点:①在继承权的主体方面,继承权只能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②在取得根据方面,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权利。
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有两种:或者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③在继承权的客体方面,继承权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而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更不能是被继承人的身份或者其他人身利益。
2.继承权丧失[人大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答: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其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3.继承恢复请求权答:继承恢复请求权又称“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继承人享有的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得直接向侵权人提出恢复继承权原状、返还遗产、赔偿损失或请求法院给予法律保护的权利。
法律赋予继承人该项权利,其目的在于完整、充分地保证继承人行使其享有的继承权,制裁侵害继承权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财产继承秩序。
二、简答题1.简述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武汉理工2008年研]答: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和民法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反映。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心和基本表现。
这体现在:①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的确定上,男女亲等平等,适用于父系亲等的,同样适用于母系亲等。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三章~第十六章【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人格权概述一、概念题1.人格利益[北科2006年研]答:人格利益是人格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它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后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由法律明确作出具体规定的人格利益,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誉、隐私等。
2.精神人格权答:精神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维护其不受侵害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性自主权和婚姻自主权等。
其法律特征包括:①客体都是民事主体的精神性人格利益。
②客体所体现的主要是非财产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包含财产利益。
③受到侵害后,都可以用精神性的救济方式或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救济。
二、简答题1.简述人格权的特征。
[中央党校2007年研]答: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其特征包括:(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
人格权的固有性,是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基本区别之一。
“固有”是指人格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不是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是依人的出生而取得,依法人的成立而取得。
②它与民事主体的存在共始终,既不能因某种事实而丧失,也不能基于某种原因而被剥夺,除非主体死亡或终止,否则人格权不能消灭。
③它脱离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而存在,不需要有独立的意志的个人实际享有,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这些权利的存在,不论民事主体存在何种差异,也不论民事主体是否实际参与各种法律关系,人格权都是客观、平等地存在的。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
人格权的专属性主要表现为:①人格权由民事主体专属享有,非为其他组织所享有。
非民事主体不享有人格权。
②人格权由民事主体专属享有,只能由每个民事主体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不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相分离。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二十九章~第三十二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九章合同的成立一、概念题1.要约[首都经贸2011年研]答: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③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上海海事大学2005年研]答:(1)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受到一定限制。
(2)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
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表现在: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即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
3.要约失效答: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要约失效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要约失效的原因包括: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答:(1)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承认其有效,但要约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如果要约人不愿承认其为承诺,则该迟到的承诺为新要约,要约人将处于承诺人的地位。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二十五章~第二十八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五章债的发生一、概念题不当得利[武大2015年研;南京理工2011年研;北邮2007年研]答:不当得利是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在这一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它属于事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①一方受利益;②他方受损失;③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没有合法根据。
二、简答题1.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首都师大2015年研]答: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为他人管理事务①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
②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
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③管理,就是处理事务的行为。
它既可以是民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①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②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对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
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的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
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应当以客观的标准确定,而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如果负有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无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有义务,其管理事务同样构成无因管理。
2.试辨析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
[浙大2006年研]答:(1)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包括如下三种情况:①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②超越代理权的代理;③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果,未经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十章 民事责任)【圣才出品】
第十章民事责任一、概念题1.民事责任答: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
其特点包括:①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②民事责任本质上既是对国家的一种责任,也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责任。
③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④在因同一行为而产生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行为人的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⑤主要是财产责任。
2.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答:民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民事法律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民事制裁、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以及罚款、拘留。
《民法总则》没有规定民事制裁,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是废除了民事制裁制度。
民事制裁措施不应当保留,主要原因在于:(1)民法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在当事人之间不应当有所谓的“制裁”。
(2)民事责任主要是具有补偿性质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制裁的问题应当由其他法律解决,如行政法、刑法等。
(3)民事制裁制度给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
3.连带责任答: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①它属于多数人责任。
②它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③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的或者部分的责任,每个连带责任人也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任何一个债务人在全部债务清偿前都不能免除清偿的责任。
④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作出全部清偿的,都将导致连带责任消灭。
4.不真正连带责任答: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某一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要求全部追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点有:①此种责任形态中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依法承担。
②每个责任人对被侵权人承担的都是全部赔偿责任。
③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权,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人承担责任。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三十三章~第三十六章【圣才出品】
第三十三章合同的保全一、概念题1.债的保全[温州大学2016年研;南航2015年研]答: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债的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即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
债的保全也称为责任财产的保全、债的一般担保,是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一种手段。
2.债权人代位权[南开大学2010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债权人的代位权[温州大学2018年研](2)代位权[首都经贸2010年研;人大2007年研]答: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该权利具有以下特点:①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②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
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③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④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3.债权人的撤销权[中国政法2020年研;首都经贸2010年研]答:债务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具体内容为:①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②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
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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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章合同的终止
一、概念题
1.合同解除[人大2010年研]
答: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则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
合同解除以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和解除行为。
2.清偿
答:清偿就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正确地、适当地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并使当事人订约目的得以实现。
构成清偿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①清偿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的规定作出了履行。
②清偿必须是当事人正确地、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
③清偿必须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
3.抵销
答: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抵销可分为:①法定抵销,指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
②合意抵销,又称契约上抵销、约定抵销,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
合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决定于当事人的约定。
二、简答题
1.简述合同解除的类型。
答: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其可分为如下类型:(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①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我国法律上,单方解除的条件不以一方违约为限。
②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
(2)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①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根据解除条件适用范围的不同又分为:a.一般法定解除,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b.特别法定解除,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
②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
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
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保留解除权,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
2.简述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武大2013年研;中财2006年研]
答:(1)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的概念
①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行为。
②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2)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①二者权利行使方法不同
《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的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以由善意相对人单方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自该通知到达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时生效。
《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撤销权则需要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来行使,当事人不得单方撤销合同(否则无异于违约),而且这种撤销权要在一定期限内主张,即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合同的解除权都可以由当事人一方行使,即单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用通知的形式告知对方,该通知到达对方之时合同即解除。
如果对方对此有异议,则由对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否定解除行为的效力。
解除权往往也要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即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②二者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同
合同撤销从根本上否定合同的效力,被撤销的合同视为自始不生效;合同解除仅仅否定合同向后的效力,是阻止合同继续生效的方法,解除没有溯及力。
③二者适用范围和发生原因不同
从适用范围看,合同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法律行为场合;而合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合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3.试结合我国《合同法》和传统民法理论,比较“合同解除”“合同消灭”“合同终止”三者的不同含义。
[苏州大学2009年研]
答:(1)合同解除、合同消灭和合同终止的概念
①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②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复存在。
③合同终止,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即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2)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的比较
①适用范围不同。
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②适用的条件不同。
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③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具有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因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3)合同终止和合同消灭的区别
①合同终止带有合法性,合同消灭带有违背法律道义的意味。
②合同终止中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消灭中合同没有履行就被解除。
4.简述抵销的条件和效力。
[首都经贸2009年研]
答: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1)抵销一般须具备的要件
①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抵销是通过冲抵债务,使双方的债权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因此,抵销必以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对立的债权、负有对立的债务为前提。
抵销人供抵销的债权应为自己享有的具有完全效力的债权。
抵销人的债权为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的,不得以之供抵销,但对方以其债权与之抵销的,可发生抵销的效力。
抵销人只能以自己的债权供抵销。
对于他人的债权,即使该债权人同意,也不得以之供抵销。
②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抵销的债务以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为必要。
因为只有给付的种类相同时,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目的才一致,通过抵销才可满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需要。
两项债务为不同种类的给付,若当事人以抵销而不必为给付,则会难以满足当事人的经济需要。
因此,抵销的债务一般为金钱债务和种类之债。
③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因为抵销具有清偿的效力,因此只有债务已届清偿期时才可抵销。
两项债务,一项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未届清偿期时,若未到期的债务人主张抵销的,可以抵销;已届清偿期的一方主张抵销,未到期的一方同意抵销的,则也可以抵销。
如果两项债务都没有规定清偿期,则因为债权人都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则可以抵销。
但是,在当事人一方受破产宣告时,破产债权人的债权不论是否已届履行期限,也不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也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得抵销。
此为破产中的抵销与民事上的一般抵销不同。
④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对于依法律规定或者债务的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
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也不得抵销。
例如,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如抚恤金、退休金等债务),依其性质不能抵销。
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债务主要有:a.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b.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c.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d.违约金债务、赔偿金债务等。
(2)抵销的效力的主要表现
①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
双方债务数额相等的,双方的债权债务全部消灭;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等的,数额少的一方的债务全部消灭,另一方的债务于与对方债务相等的数额内消灭,其余额部分仍然存在,债务人就此部分债务余额负清偿责任。
②因抵销双方债务的消灭为绝对消灭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主张撤回抵销。
已抵销的债务再为清偿时,发生不当得利。
③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时发生消灭债的效力
双方的债务适于抵销时,即为抵销权发生之时。
在双方的债务清偿期不一致时,以主张抵销的一方当事人发生抵销权的时间为适于抵销的时间。
5.简述免除的条件及其效力。
答:(1)免除的条件
免除是指债权人基于其单方行为,免除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从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或部分消灭债务免除作为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