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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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和建设项目的增多,工程企业需要面对各种潜在的危险源。

这些危险源若得不到有效的安全检测和监控管理,将带来重大的安全风险。

因此,建设工程企业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以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进行。

二、目标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和事故发生,提高工程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三、内容和要求1.重大危险源清单的建立:建设工程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动态维护重大危险源清单,明确项目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及其相关信息。

2.风险评估:建设工程企业应对每个重大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对工程项目安全的潜在风险。

评估结果将作为制定相应措施的依据。

3.安全控制措施的制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建设工程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和控制措施的实施要求。

4.安全检测和监控机制:建设工程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测和监控机制,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得到有效的监测和控制。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安全巡检的开展、安全培训的开展等。

5.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建设工程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在危险源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措施,确保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理突发情况。

6.安全管理责任制:建设工程企业应建立起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并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

四、实施步骤1.制定制度:建设工程企业应成立专门的制度编制小组,进行相关制度的研究和编制,并经公司高层审批。

2.宣传培训:制定完毕后,将制度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培训,确保每个员工都能正确理解和遵守相应制度。

3.实施执行:制度的实施阶段是全体员工参与的过程,建设工程企业应积极组织和配合相关人员的执行工作。

4.跟踪评估:建设工程企业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2023年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2023年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2023年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管理,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管理。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灾害事故的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高处坠落、机械设备安全、电气安全、起重吊装、养护材料安全等。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监控人员,负责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安全管理。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的具体内容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设计阶段,对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和分析,编制危险源清单。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设计阶段编制的危险源清单,制定详细的防范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制定的防范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

并组织定期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的实施与监督第十一条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实时监控系统,及时掌握危险源的工作状态和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危险源进行现场巡查和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进行抽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控制重大危险源的事故,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包括各级项目部、施工队、承包商等。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物质、设备、环境等因素,具有较大风险和危害的对象。

第四条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分为预防、监测、警报、应急救援等环节。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危险源分布,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估和分类,并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工艺流程。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工程设备机械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现场环境的管理,防止污染物对员工和公众的危害。

第三章监测措施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监测点,对重大危险源进行24小时监测。

第十二条监测设备应经过合格的检验和校准,确保其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监测数据应及时传输和记录,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第十四条监测数据应经专业人员分析和解读,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第十五条对监测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制定相应的预警系统。

第四章警报措施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适当的警报装置,确保人员能够及时撤离。

第十七条警报装置应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

第十八条警报信号应明确,能够有效地传达给现场人员。

第十九条警报装置应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监控中心进行联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紧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处置。

第五章应急救援措施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的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救援队伍成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救援技能。

第二十三条救援队伍应与相关政府部门和专业救援机构进行合作。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为保护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

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爆破作业、起重作业等重大危险源。

三、职责与权限1. 建设单位:负责安排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危险源评估,制定危险源监控计划,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2.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监控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要求整改。

3. 施工单位:负责具体的施工工作,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执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要求。

四、危险源评估与监控计划1. 建设单位应通过专业机构对建筑工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确定监控重点和风险等级。

2. 建设单位应根据危险源评估结果制定危险源监控计划,明确监控频次、内容和责任部门。

3. 建设单位应按计划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危险源,预防事故的发生。

五、危险源监控与检查1. 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控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得到控制。

2. 监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监控点,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 监理单位发现危险源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要求整改。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1.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对危险源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2.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七、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1. 建设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2. 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八、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和相关安全规定的行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追究相应责任。

2. 对于发生的事故,建设单位应负起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责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为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制定和实施。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建筑施工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施工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即建筑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危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源。

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起重吊装、脚手架搭设、电气设备安装、爆破工程等。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危险源的有效控制和防范。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监督员,负责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本企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能够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危险源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危险源相关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尽快处理事故,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培训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预案,确保施工过程中危险源的控制和处理措施的有效性。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限制危险源范围内的人员进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危险源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与危险源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危险源的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惩罚。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投保建筑施工责任保险,以保障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2023年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2023年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管理,预防和控制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建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市政工程等,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使用、维护等全过程的安全监控管理。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定义和分类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使用、维护等过程中具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物质或工艺,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对象。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性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分为A 类、B类和C类三类。

A类重大危险源:具有较高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导致重大伤亡、巨额财产损失或重大环境破坏的危险源。

B类重大危险源:具有一定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危险源。

C类重大危险源:具有较低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导致轻微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危险源。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分类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进行相关工作。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的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1. 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管理制度;2. 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3. 组织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估工作;4. 定期检查和评估重大危险源的使用情况;5. 完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记录和报告;6. 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时,及时组织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第七条施工单位是重大危险源的使用管理者,应履行以下职责:1.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2. 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3. 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档案,保证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4. 确保施工人员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5. 定期检查和维护重大危险源,确保其安全可靠;6. 配合建设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估;7. 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时,及时报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过程中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建筑施工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监督管理目标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旨在防范和控制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源,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稳定,并保护施工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重大危险源的范围重大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爆炸危险、火灾危险、有毒有害气体泄漏、高空坠物、电气设备安全隐患、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隐患等。

施工单位应根据具体施工工种和环境特点,确定重大危险源的具体范围,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安全监督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重大危险源的识别、评估、控制和防范措施等,确保施工过程中危险源的管理得到有效执行。

2. 进行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危险源辨识和评估,识别出可能会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源,并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控制和防范措施。

3. 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如合理布置工地,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监测等,确保施工过程中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

4. 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合理使用施工材料。

同时,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的操作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5. 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安全责任和追究1. 施工单位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执法力度,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措施,降低危险源引发事故的概率,减少事故发生的损失。

第二章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界定第四条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是指具有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设备、工艺、材料或环境因素。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塔吊、起重机械、爆破设备、高处坠落、电气设备等。

第五条对于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适用的重大危险源,以及其对应的安全监控要求。

第三章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的责任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施工过程和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七条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责任分工如下:1. 塔吊、起重机械等设备的安全监控责任由设备管理人负责;2. 爆破设备的安全监控责任由专门人员负责;3. 高处坠落的安全监控责任由安全员负责;4. 电气设备的安全监控责任由电气工程师负责。

第四章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的要求第八条塔吊、起重机械等设备的安全监控要求如下:1. 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2. 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3. 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4. 对设备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解决异常情况。

第九条爆破设备的安全监控要求如下:1. 爆破操作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2. 需要制定详细的爆破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操作;3.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警示区域,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高处坠落的安全监控要求如下:1. 在施工现场建立高处坠落的防护设施,包括安全网、安全带等;2.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关证书;3. 确保高处作业人员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并严格遵守作业规程。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的安全监控要求如下:1.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2. 电气设备必须接地可靠,保证使用安全;3. 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关证书;4. 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电气设备的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监控,防备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和四周环境的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项目,包含施工、装修、拆除和维护和修理等活动的重点不安全源。

2. 术语和定义2.1 重点不安全源指那些可能导致重点事故的物质、设备、作业活动、工艺或结构等因素。

2.2 重点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资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事故。

2.3 安全监控指对重点不安全源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 风险评估与分类3.1 风险评估在建筑工程的规划和设计阶段,必需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定潜在的重点不安全源,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2 风险分类对建筑工程项目中的重点不安全源进行分类,依据其危害程度和可能发生的频率进行评估,并依照高、中、低的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

4. 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监控管理措施4.1 设备监控4.1.1 确保相关设备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并依照规定的检修计划进行定期维护。

4.1.2 安装合适的监测设备,对不安全源进行实时监测,如温度、压力、液位等参数,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4.2 作业监控4.2.1 订立认真的作业计划,明确作业流程和要求,并确保作业人员依照规定进行操作。

4.2.2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作业现场进行监控,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4.3 工艺监控4.3.1 在工艺流程中设置必需的监控点,对关键环节进行实时监测,并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4.3.2 对涉及特殊工艺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资质认证,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4.4 交通监控4.4.1 设定施工现场交通规定,划定交通区域,设置明显的交通标示和警示牌,确保施工现场交通秩序。

4.4.2 布置专人进行交通管理,监控施工现场交通情况,并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和堵塞情况。

4.5 环境监控4.5.1 对施工现场的环境进行定期检测,包含噪音、粉尘等指标,确保环境达标。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控制和监控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1. 目标和原则:a. 目标: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安全控制和监控。

b. 原则:科学、规范、预防、持续改进。

2. 责任:a. 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控制和监控工作。

b. 监控人员:负责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3. 危险源识别和分类:a. 通过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价,确定建筑工程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并进行分类。

b. 根据危险源的分类和等级确定相应的安全控制和监控措施。

4. 安全控制和监控措施:a. 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控制和监控措施清单,确保每个危险源都有相应的控制和监控措施。

b. 制定工作程序和标准,明确每个控制和监控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法和要求。

5. 监控和检查:a. 定期对危险源进行监控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b. 建立监控记录和检查报告,记录每次监控和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6. 安全培训:a. 对从业人员进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b.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更新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7. 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a. 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b. 进行事故模拟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8. 监督和评估:a. 建立监督机制,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控制和监控进行监督和评估。

b. 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通过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最大程度地预防和控制危险源对工程施工过程和从业人员的安全造成的威胁,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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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施工现场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设备、设施、场所;具有一定危险程度的分部分项工程,可能会产生不可容许或不可接受危险的作业;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主要包括: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

特种设备施工;30m及以上高空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二)项目部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工程开工前,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辩识,按相关评价标准评价出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一)项目部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以及过程监控、检查和验收。

(二)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

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
急救援方案等内容。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深基坑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四)施工单位应按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

(五)施工单位应对参与重大危险源工程施工的有关人员进行生理、心理状况的分析,合理安排好重大危险源工程的施工。

(六)施工单位应按照方案施工,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

(七)施工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并在施工工地设臵危险源的警戒线和警示标记。

醒目位臵挂设“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公示牌应注明危险源、施工部位、防护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并定期把整改措施和治理情况报送当地安全监督机构。

三、重大危险源的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1、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二)专家论证审查工作应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进行,如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则由专业承包企业组织进行,建设单位做好协调、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可委托建筑安全服务中介机构组织实施专家论证审查工作。

(三)进行论证审查的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
(四)施工企业应在论证审查会5天前将安全专项方案送达至专家手中。

(五)论证会应邀请建设、设计、监理、监督等单位人员参加。

(六)专家组论证、审查后,填写《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书》
(七)施工企业应将《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书》报当地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四、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1、重大危险源的公示情况;
2、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已按规定论证审查;
3、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的监控情况;
4、每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的整改、治理情况。

5、总包安监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在重大危险源的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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