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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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企业核销表

加工贸易企业核销表

加工贸易企业核销表
注:
1、一份《加工贸易企业核销表》对应一本加工贸易手册;
2、“结案号”为手册核销结案后产生的编号,企业在报核手册时无须填写;
3、“序号”为手册备案进口料件的序号;
4、“成品1”、“成品2”…“成品5”为手册备案出口成品的序号;
5、“损耗率”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损耗占实际进口料件的比率;
6、“总耗量”为企业实际生产成品所耗用的原料总数量;
7、“进口总值”、“出口总值”是企业该手册下实际的进口、出口总值
8、“料件转入次数”、“料件转出次数”指本手册下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的实际次数;
9、“经办人”、“复核人”指核销本手册的海关关员;
10、本表不够填写的可续表。

加工贸易手册报核须知

加工贸易手册报核须知

加工贸易手册报核须知第一篇:加工贸易手册报核须知加工贸易手册报核须知一、《登记手册》备案清单中的“有效期限”为该手册能够进行正常进出口报关的最后期限。

超过该期限,手册将自动停止执行。

企业关务人员应掌握本企业所有手册的有效期限,以便及时办理手册的核销手续。

二、关务人员应掌握手册的到期情况和进出口平衡情况。

如需增补或变更手册各项内容,请在手册有效期限内凭有效合同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结相关手续;海关原则上不受理已超期手册的延期、增补和变更。

三、企业如申请办理手册余料结转或边角料、余料内销补税手续的,应持余料结转申请表(一式三份)、内销申请(包括外经贸部门的内销审批证或许可证件、内销清单)等相关资料在手册有效期限之内、报核之前办结相关手续。

四、经营单位(外贸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手册有效期限满一个月内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一个月内,持以下单证如实向海关加贸处办理核销手续,A、《登记手册》B、进出口报关单(海关核销联原件)C、核算资料:包括进口汇总表、出口汇总表和核销平衡表D、单耗资料:如配方表、工艺单、排版图、流程图等E、其他必要单证:情况说明、进出口发票、装箱单等超期未报核的,海关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同时调整该企业的管理类别。

五、以下单证均应加盖经营单位(外贸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公章:A、企业报核手册最后一页“核销申请表”底部B、本《须知》第二款C、D、E所列单证请报核人员仔细检查,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六、企业在将报核手册送交园区海关加贸处核销科之前,请先到报关公司进行报核申请预录入,报关公司应在预录入清单上盖章,经办人员签字。

未进行预录入的报核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七、报核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应为海关核销联的原件。

A、若正本报关单未能及时退回,请提供企业保函,注明报关单号和商品名称、数量以及提供报关单的时间;B、若报关单因故遗失,请在手册有效期限内向原报关地海关申请补单。

八、企业关务人员应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核算资料”(包括进口汇总表、出口汇总表和核销平衡表,详见网址),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酌情修改表格格式和内容。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7、《代理加工贸易委托协议书》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2、《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4、《结转货物收发货单》
5、《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
6、《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余料放弃等活动。
9、经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还应提交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附件1);
10、经营企业委托报关企业代为办理手册备案等加工贸易业务时,还需提供《代理加工贸易委托协议书》(附件7);
11、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时,应当提交以下单证:
转出、转入地海关在审核企业深加工结转申请时,不予批准的,制发《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要求海关出具受理决定书或准予许可决定书的,仍应当依法出具。
4、经营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余料结转的,海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在企业《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印章,不再单独制发受理、许可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要求海关出具有关受理决定书或准予许可决定书的,仍应当依法出具。

加工贸易手册

加工贸易手册
海关批注意见:
海关备案业务联系电话:
海关盖章:
年 月 日
货物进口/结转转入报关登记表
报关日期
报关单编号
运提单号/
手册编号
货物名称、规格
单位
数量
价值
海关签章
备注
注:深加工结转和余料结转需在运提单号栏注明转出手册编号
货物出口/结转转出报关登记表
报关日期
报关单编号
运提单号/
手册编号
货物名称、规格
单位
数量
价值
16.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17.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贸易,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企业办理加工贸易相关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担保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3.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18.本须知未尽事项以及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19.本手册由海关统一印制。
经营企 业情况表
经营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经营期限

加工贸易核销结案手册随附单证

加工贸易核销结案手册随附单证

加工贸易核销结案手册随附单证结案手册号:核销单证1、核销结案审批表变更单证1、加工贸易备案合同变更(展期)呈批表2、代理报关委托书2、代理报关委托书3、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3、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4、合同核销核算表4、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5、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5、《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6、排料图及款式图6、变更合同7、下厂核销报告7、变更预录入呈报表(一)8、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8、变更预录入呈报表(二)9、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9、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10、进口报关单份10、变更次数共次11、出口报关单份深加工1、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审批表12、内销征税税单复印件2、报关委托书13、其它3、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备案单证1、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呈批表4、深加工结转合同2、代理报关委托书内销征税单证1、内销征税呈批表3、验厂报告2、代理报关委托书4、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5、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4、内销征税申请6、加工贸易单耗报备表5、内销征税货物清单7、加工贸易单耗情况报备表6、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8、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7、原进口发票和报关单复印件9、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备案清单8、来料加工外商准予内销的合同10、进口合同余料结转1、余料结转审批表11、出口合同2、代理报关委托书12、加工协议(委托加工)3、企业余料结转申请13、排料图及款式图4、余料结转清单14、合同预录入呈报表5、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15、进口料件预录入呈报表放弃货物1、加工贸易放弃货物审批表16、出口成品预录入呈报表2、代理报关委托书17、单耗预录入呈报表3、企业放弃申请18、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4、放弃货物清单19、其它5、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备注:交单人:接单人:。

加工贸易手册

加工贸易手册

手册/分册编号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加 工 贸 易 手 册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核发经营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手册备案有效期加 工 贸 易 企 业 须 知1.本加工贸易手册供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变更)、货物进出口和核销之用。

本手册适用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业务。

2.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企业办理加工贸易相关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担保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3.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4.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5.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外发加工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

6.经营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时,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7.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8.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9.加工贸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10.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不得擅自将加工贸易货物在境内销售。

加工贸易货物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12.2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出口许可证件。

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可以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8.1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现结合署令修订内容以及此前发布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告如下:一、关于《办法》第二条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退运等海关手续。

二、关于《办法》第六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1.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2.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者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3.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4.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5.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6.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7.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1.正式书面申请;2.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以下简称“保证金或者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保证金或者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收取。

三、关于《办法》第九条(一)“分开管理”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应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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